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某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組織法和內務司法委員會職責範圍,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二條 審議綏化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審議的有關內務司法和羣眾團體方面的議案,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第三條 向某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屬於某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內務司法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決議決定草案。

第四條 審議某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有關內務司法和羣眾團體方面的行政決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規範文件和決議,審議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監察局、人事局和法制處等相關部門出台的涉及內務司法方面的條例和決定,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五條 審議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覆,必要時向某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六條 對涉及內務司法機關和羣眾團體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某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七條 聽取內務司法機關和羣眾團體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某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八條 調查研究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新情況和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必要時向某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九條 接待、處理同內務司法機關和羣眾團體方面有關的人民代表來信來訪。

第十條 聯繫內務司法機關和羣眾團體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國人大代表。

第十一條 加強對某地(某)區人大法制辦公室的工作聯繫和指導。開展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 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行使本規則規定的職權,討論本委員會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委員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舉行。

第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在舉行之前,應將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委員,同時將有關資料送交委員。

第十七條 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候,委員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請假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第十八條 本委舉行會議時,可邀請有關某人大常委會委員、其他專門委員會委員、某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發表意見

涉及內務司法機關的工作應請內務司法機關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是研究處理內務司法委員會重要日程的工作會議,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組織實施委員會的決議,初審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審議的議案、法律草案、質詢案,向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決定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議程、會期;研究本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本某委員參加會議。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在會議舉行前兩日,將開會的日期、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與會人員,並將有在資料一併送達。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可以向委員會會議提出屬於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議案,由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應作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四章 決議和言論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制度,決定問題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委員個人無權決定或變更須由委員會集體決定或變更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委員必須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情況,可在委員會內部提出討論,在沒有重新作出決議前,不得有任何與委員會決議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第二十六條 委員代表委員會發表重要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主任委員會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委員在參觀、視察和其他活動時,可以發表個人意見,但不代表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向某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報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二十八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法律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