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按照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性的特點。主要用於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等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含義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按照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性的特點。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貫徹xx“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家和企業包攬過多,缺乏合理的醫療費用籌措機制;二是醫患雙方缺乏制約機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浪費嚴重;三是覆蓋面比較窄,難以保障社會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不利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因此,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維護職工權益,必須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隨着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關研究領域的重視,以及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XX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XX年試點XX年在全國鋪開以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制度的覆蓋面逐步擴大,參保人數也穩步增長。據衞生部XX年統計年鑑和XX年中國衞生統計提要顯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覆蓋31個省、市、自治區,參保人數從XX年的4291萬人增加到XX年的19472萬人,參保率平均達到90%左右。

2.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關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認真總結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户相結合。

覆蓋範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 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着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户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户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户。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户。劃入個人帳户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户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户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佔。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户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户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户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衞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藥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衞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藥店購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藥事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衞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衞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羣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藥衞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範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藥品收入佔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佈局,優化醫療衞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衞生服務,將社區衞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衞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衞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户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從1999年初開始啟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財政、衞生、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1]

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醫療特點

基本醫療保險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的特點。

廣泛性

廣泛性是指有人單位和職工,不論是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還是私營企業、個體勞動者,都在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之內。

共濟性

共濟性是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後,一旦生病住院或患長期慢性病,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報銷。因此參保人員所有花費的醫療費的。醫療費不與單位經濟效益掛鈎,費用的風險由全部參保單位和人員共同分擔。

強制性

強制性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全部城鎮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參加基本醫險,因此它不同於任何商業保險的自願參加行為。[2]

4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帶來的便利

基本醫療保險使參保人員能夠自己做主選擇定點醫院或社區醫療機構就醫,選擇範圍廣,尊重參保人在就醫時的自主權和選擇權。 基本醫療保險 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服務,門診所需費用可隨時用ic卡結算,簡化就醫時的各種手續,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住院治療的,只需預付少量應由個人負擔部分的押金,剩餘部分由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基本醫療保險 設立的個人醫療帳户其資金歸個人所有。帳户結餘資金,視為銀行存款並計息,可為參保人積蓄一定的資金。參保人調動時可隨同轉移,參保人死亡後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基本醫療保險  對參保人員一視同仁,尊重和保障參保人的健康權益。參保人員不會因單位經濟效益不景氣而延誤就醫,也不會出現對參保人報銷費用拖欠現象。基本醫療保險分擔了國家.企業或個人承擔全部醫療費用的風險。通過實施共濟性、互助性的保險制度,使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障。

5醫療保險制度組成部分

社會醫療保險體系 是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户、統籌基金)、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三部分組成。

基本醫療保險  是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實行個人帳户與統籌基金相結合,能夠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費用。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是借鑑項商業保險機制為職工建立的大額醫療費命現保險形式。實踐經驗表明,它是參保人員必須參加的補充保險形式。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金  由用人單位繳納或由用人單位與其職工(包括退休)人員)共同繳納。由省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將費用集中向商業保險公司再投保,並監督賠付全過程。

公務員醫療補助  是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建立的醫療補助制度。是對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住院和長期門診慢性病醫療費個人負擔的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是指一些經濟條件較好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項目類似公務員醫療補助,但單位有更多的自主權。

商業醫療保險 是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補充形式,是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國家鼓勵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