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職務競聘上崗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技術職務競聘上崗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加強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築黨發〔XX〕21號)精神,按照《*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競聘上崗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上崗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上崗工作要在主管部門和本單位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四條 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必須在人事部門核准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範圍內科學設置。競聘上崗應在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內進行。

第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差額競聘,形不成差額競聘態勢的,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採取考試、考核的辦法確定。

第二章 競聘崗位和條件

第六條 競聘崗位:

1、聘期已滿的專業技術崗位。

2、出現空缺或新設的崗位。

3、機構調整、重組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

4、按照規定進行崗位輪換,有必要進行競聘確定有關人選的崗位。

5、其他需要競聘的崗位。

第七條 下列崗位不列入競聘上崗的範圍:

1、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崗位。

2、因所需任職條件特殊不適合競聘的崗位。

3、法律、法規規定認為不宜公開競聘的特殊崗位。

第八條 競聘上崗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具有競聘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競聘崗位職責的專業知識及工作能力

4、身體健康,能在所競聘崗位上堅持正常工作。

5、具備競聘崗位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執業資格的崗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6、競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能參加競聘上崗:

1、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察、紀檢監察部門立案審查的。

2、黨紀處分所規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滿的。

3、受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條 專業技術職務競聘上崗的基本程序包括:制定《競聘上崗工作方案》,學習動員,公佈崗位及競聘條件,個人申報,資格審查,考試考核,羣眾測評,成績公佈,組織決定,公示,簽訂聘任合同,兑現工資。

1、成立專業技術職務競聘上崗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競聘上崗工作方案》。方案經職工大會通過,送主管部門審核,報人事部門批准後,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2、召開本單位職工大會,公佈競聘崗位、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崗位待遇以及競聘上崗的程序、辦法、日期等事項。

3、符合競聘上崗條件的人員,可採取個人自薦、羣眾舉薦、組織推薦等方式報名。

4、競聘上崗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競聘人選。

5、對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考試。考試分為筆試和麪試。考試內容主要是履行競聘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其中,筆試成績佔40%,面試成績佔60%。

6、組織民主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不得少於本單位或應參加測評總人數的80%,同等條件下民主測評得票數多者優先聘用。

7、領導小組根據競聘人員考試成績以及民主測評結果,確定擬聘崗位的考察對象。通過考察,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作出書面評價,提名推薦人選,報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8、競聘結果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沒有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沒有發現問題的,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與聘任人員簽訂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任和待遇

第十一條 競聘上崗的崗位實行聘任制。聘任期限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由事業單位確定,一般為3——5年。對已取得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須進行3年一次的資格證書審核。未經審核,不得聘任。

第十二條 競聘上崗的人員,按照新任職務享受相應的待遇。實行按崗定酬,崗變薪變。

第十三條 單位對競聘上崗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履職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及時記入考核檔案,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升降、續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據。考核不合格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解聘、低聘或調整工作。被低聘或調整工作的人員按照新聘任的職務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 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競聘上崗落聘後,可以參加低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競聘,可以以原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參加有關技術、學術活動。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對實施競聘上崗後未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人員,應視情況另行安排適當工作。對因競聘上崗而產生的內部待崗人員,事業單位應積極提供上崗機會,妥善安置。

第五章 組織領導與監督

第十六條 人事部門是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上崗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各主管部門是本系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上崗的責任部門,負責下屬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方案的審核把關。

第十七條 實施競聘上崗的單位應成立競聘上崗領導小組和考評委員會(小組),人員較少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組成人員。

1、競聘上崗領導小組的人員組成及職責:領導小組由事業單位黨政領導、紀律檢查部門和工會、職工代表組成,人數一般為5——7人,領導小組負責集體研究提名推薦聘用人員。

2、考評委員會(小組)的人員組成及職責:考評委員會(小組)由業務領導、本單位專家、業務骨幹、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人數一般為9——11人,主要負責對各類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專業水平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