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制度的若干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於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制度的決定,特就諮詢委員的職責、聘任、紀律和有關待遇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制度的若干規定

一、工作職責

(一)諮詢委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的要求,承擔一些專項任務。

(二)諮詢委員直接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分管院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有關廳(室、局)要為諮詢委員完成有關專項任務或進行調研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聘任條件和程序

(一)諮詢委員主要從退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崗位和省級檢察院檢察長崗位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退休的正廳職領導同志中聘任。

(二)新聘任的諮詢委員需身體健康,本人自願。

(三)對符合聘任條件的,高檢院院領導由檢察長征求本人意見,廳級領導幹部由分管院領導徵求本人意見,省級檢察長由政治部徵求本人意見。根據本人自願原則,政治部統一提出建議聘任名單,報院黨組審定。

(四)諮詢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聘書

三、紀律和解聘

(一)諮詢委員在聘任期間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部級幹部超過70週歲、廳級幹部超過65週歲的自然解除聘任。

(三)聘任期間,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組織認為不適宜繼續聘任的可以解聘。

四、福利待遇

(一)諮詢委員保留髮放通訊費。

(二)諮詢委員在承擔一些專項任務期間,給予適當補貼,發放標準為每月500元。

(三)廳級諮詢委員在承擔專項任務期間,每月給予交通補助費300元。

(四)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離退休幹部局設立諮詢委員辦公室,負責新聘任的諮詢委員和榮譽諮詢委員的日常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