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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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税額減徵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税: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税: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税的。

第六條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税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税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税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税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税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報納税人每月應納的税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税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按年計算,由納税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納税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税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税款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繳納税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税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税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