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公司管理制度(精選3篇)

公司辦公司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公司辦公司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鑑管理、公文打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二)檔案管理

第三條 歸檔範圍: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五條 檔案的借閲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閲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閲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閲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並辦理借閲手續;

3.借閲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必須摘錄和複製,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一般內部檔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第六條 檔案的銷燬: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燬,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3.經批准銷燬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燬清單,由專人監督銷燬。

(三)印鑑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鑑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第八條 公司印鑑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簽字許可後管理印鑑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九條 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鑑的介紹信、説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十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第十一條 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第十三條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資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電腦部打印,按價計費。

第十四條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須一式三份,交總經理辦公室留底存檔。

(五)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條 辦公用品的購發: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負責人將該部門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制定計劃提交總經理辦公室;

2.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分發給各個部、室,由部、室主任簽字領回;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他用品的,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領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辦公室根據部室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的正常工作;

5.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做到辦公用品齊全、品種對路、量足質優、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用品保管好;

6.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賬本,辦好入庫、出庫手續,出庫一定要由領取人員簽字;

7.辦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潔、注意安全、防火、防盜、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不允許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

第十六條 勞保用品的購發:勞保用品的配給,由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各部、室的實際工作需要統一購買、統一發放。

(六)庫房管理

第十七條 庫房物資的存放必須按分類、品種、規格、型號分別建立賬卡。

第十八條 採購人員購人的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及人庫單,收票時要當面點清數目,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發現短缺或損壞,應立即拆包清點數目,如發現實物與入庫單數量、規格不符時,庫房保管員應向交貨人提出並通知有關負責人。

第十九條 物資入庫後,應當日填寫賬卡。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出庫。

第二十一條 庫房物資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況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辦理外借手續。

第二十二條 嚴格管理賬單資料,所有賬冊、賬單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準確、不得隨意塗改。

第二十三條 庫房內嚴禁吸煙,禁止無關工作人員人內,庫內必須配備消防設備,做到防火、防盜、防潮。

(七)報刊及郵發管理

第二十四條 報刊管理人員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出訂閲報刊計劃及預算,負責辦理有關訂閲手續。

第二十五條 報刊管理人員每日負責將報刊取回並進行處理、分類、登記,並分別送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處理後,一週內交回辦公室由報刊管理人員統一保管、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隨意將報刊挪作他用,若需處理,需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

(八)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為各部室郵發信件、郵件。

1.所有公發信件、郵件一律不封口,由收發員登記,統一封口,負責寄發。

2.控制各類掛號信。凡因公需掛號者,須經各部室主任批准,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後方可郵發。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着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條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生效。

公司辦公司管理制度 篇2

1、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實行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市政府申請聯合執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效果:

(1)未辦人防手續就開始施工,被人防執法人員查出後,拒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執法人員上門服務三次,仍不執行的;

(3)對按規定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建設費行動不積極,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

(4)少報多建,被人防執法人員發現,一個月內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5)無視法律,拒不辦理人防手續的;

(6)對人防行政執法處罰單,拒絕簽收的;

(7)對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條件的;

(8)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擅自拆除的。

2、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範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嚴肅政紀,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法和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審批防空地下室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調離崗位、停職、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1)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3)丟失、損毀審批文件材料的;

(4)違反人防法律、條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

(5)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審批程序的;

(6)在依法規定並公開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7)違反法定權限,超越、濫用職權辦理有關手續的;

(8)無正當理由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請不予批准的;

(9)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批准的;

(10)審批項目超過規定審批時限未辦理完畢的;

(11)私自做主,放寬審批條件,造成失誤的;

(12)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造成不良後果的;

(13)下一審批環節對上一審批環節沒有盡到把關職責的;

(14)有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範、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完成各項任務。

(3)依法行使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標準、規範。

(4)執行公務必須證件齊全,着裝整齊。

(5)秉公執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尊重事實,注重證據,取證及時完整,方法嚴謹科學,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書寫整潔、及時、規範。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保守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祕密。

(8)有準與行政相對人建立經濟關係,禁止在行政相對人單位兼職、擔任顧問或者其他有報酬的職務。

(9)嚴禁索賄受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安排的休閒娛樂等活動,禁止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對人的通訊、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各種利益或者方便,執行公務時,不得在行政相對人單位用餐、購買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照顧。

(11)嚴格依法行政,自學接受監督,嚴禁越權執法違法行政。

(12)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可能妨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提出迴避。

(13)舉止大方,態度和藹,文明執法,廉潔奉公。

(14)儀表端莊,男同志不留長髮和鬍鬚,女同志不濃粧豔抹,不戴耳環和耳墜。

4、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執法投訴受理範圍:

①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②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含受委託組織)違法、違規或不作為的;

③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3)對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範圍的投訴,承辦部門應急向投訴人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4)祕書科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5)辦領導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6)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由領導批准。

(7)承辦部門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送辦領導審批。經批准後可予以結案,並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8)辦理終結後,承辦部門應將投訴材料、辦理報告送祕書科歸檔。

(9)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祕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10)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5、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於個人職務行為造成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3)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①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複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②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③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④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較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⑤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於追究責任:

①發現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②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已改正的。

(5)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①行政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②對所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據可查的;

③其它不應追究責任的。

(6)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暫扣、註銷行政執法證件;

③賠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④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⑤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方式可以現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暫扣行政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註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8)追究過錯責任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過錯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9)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10)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在局面決定民出後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辦局書面報告備案。

(11)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起30日內向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辦申訴。

(1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6、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制度

(1)為確保人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複議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個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辦上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本辦作為被申請人蔘加行政複議活動;或人防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區人防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辦申請複議,本辦受理並組織行政複議活動。本制度所稱應訴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辦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本制度所稱賠償是指因本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行政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本辦要求賠償,本辦依法給予賠償的過程。

(3)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織,具體工作由祕書科負責,有關職能科室人員參加。

(4)向本辦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並作出下列處理:

①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的決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複議被申請人;

③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朋內完成審理,作出複議決定,將複議決定送達複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監督執行。

(5)在收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複議機構送達的《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後,本辦應在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複議機構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複議,並執行復議裁決。本辦如對複議裁決不服,應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執行法院的終審裁決。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執法相對人起訴狀副本後,本辦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訴訟,並執行法院裁決。本辦如對法院裁決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執行終審裁決。

(7)本辦法定代表本辦參加或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8)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並依法在兩個朋內給予賠償;賠償申請人對本辦的賠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本辦應參加訴訟,並執行法院終審裁決。

(9)賠償結束後,對於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依據本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10)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司辦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節 日常管理制度

一、辦公室工作人員分工明確、團結協作,工作有章可循,無拖拉、扯皮、推諉現象,與各科室緊密配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細緻地做好後勤服務保障工作,做到眼勤、嘴勤、手勤。

二、按照中央和校院的有關精神及中心黨總支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黨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聯繫實際,注重工作實效,不斷提高中心的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水平。

三、組織會議,會務工作周密、細緻,準確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及參加人員,議題明確,記錄詳細,形成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等文件及時、無誤。

四、對會議決議、決定或領導交辦的事項,必須認真督查辦理,按時間、進度要求完成。

五、文件材料處理及時、準確。嚴格遵守機關公文行文格式,文稿起草、校對、印發無原則性差錯。分類管理文件、資料,並按規定及時移交歸檔。

六、信息資料收集報送工作及時、準確、質量高。統計、反饋、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符合規定要求。

七、認真落實管理制度,辦公用品記錄健全,厲行節約。

八、自覺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嚴格履行崗位職責,不擅離崗位,不懈怠工作。

第二節 財務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校院財務管理制度,加強中心財務管理,按照厲行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科學合理,有計劃地安排使用經費

二、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不得弄虛作假、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主動接受校院財務管理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三、中心各種費用報銷由經辦人員、科室負責人、中心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開支。財務報賬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四、加強對各科室辦公經費、業務成本開支的審核,做到按期報賬、按月清結;將開支情況及時向中心領導報告並説明情況。

五、加強票據管理,嚴格按校院規定做好票據的領取、發放、收繳、保管工作,做到帳目清楚、帳款相符、手續齊全。同時,加強對餐卡的管理和監督。

六、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嚴禁公款私存、擅自私借和挪用公款。

七、嚴格控制費用開支,防止鋪張浪費,提倡勤儉節約。

第三節 文印服務管理制度

一、文印室必須堅持及時、準確、規範、高效和節能的原則,做好文印工作,為校院教學科研和行政後勤提供優質的打印、複印、名片及宣傳橫幅、會標製作等服務。

二、應嚴格按稿件內容、規格、數量進行打印或複印,不得私自接收和擅自擴大文印的品種及數量。

三、嚴格按照機關公文行文格式規定認真執行,文件打印做到及時、準確,打字差錯率不超過2‰;排版格式規範,表格設計合理。

四、凡打印、複印的文件、材料,字跡清晰、整潔、美觀、無錯別字、無漏行,文頭與內容相符,裝訂整齊。按要求及時處理各種急件。

五、學習《保密法》,執行保密制度,按規定進行涉密文件材料的打印工作。涉密文件、材料單獨存放,單獨打印,不得在不適當場合詢問有關內容,不準泄露有關內容,及時銷燬文件材料的廢頁、廢複印紙等。妥善保管存有涉密文件的軟件,不需要保存的內容及時進行清除。

六、文印設備及附件輔料由文印室工作人員負責管理,瞭解電腦、打印機、複印機等設備的基本構造,會熟練操作並能處理一般故障。按規範要求操作、使用,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動用。

七、愛護使用設備,定期做好檢查維護、保養工作,出現故障及時修理,提高設備使用率。因個人原因造成設施設備損壞和業務流失的,除批評教育外,應照價賠償,如造成不良影響,追究責任。

八、加強文印成本核算,厲行節約、降低成本。

九、認真做好文印記錄,包括文印日期、版數、印數、標題內容、簽名等項目。

十、保持工作場地整潔衞生,遺留物品及時清掃。下班時注意切斷電源,確保安全。

第四節 接待工作管理辦法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貫徹執行校院有關規定,本着“熱情周到,規範節儉”的原則,認真做好來賓的接待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中心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對口接待的原則。

二、凡因學校公務來客的接待費一律由學校支付,中心需參與陪同的,可派有關人員陪同。

三、來訪客人一般安排在學員樓住宿,住宿費自理;特殊情況需報批中心領導同意。

四、來訪客人一般安排在校內用餐。中心招待用餐標準參照學校接待費標準執行。即:廳局級幹部80元,縣處幹部及以下70元。

五、中心接待工作嚴格控制用餐標準,未經中心領導同意不得用高檔煙、酒,不準在校外用餐,同一批客人不得重複招待。凡未經批准超標準招待、重複招待的,一律不予報銷。

六、來訪客人外出參觀活動的門票原則上來客自理,特殊情況需要中心承擔的參觀門票,先報告中心主任同意後開支。

七、接待來客的所有科室都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一律不得用公款陪同客人進入營業性舞廳、卡拉OK廳、按摩廳、桑拿浴室等高檔消費場所。

八、接待經費由中心統一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接待標準執行。接待費用單據由中心領導審批簽字,到辦公室審核報銷;接待業務屬經營性業務接待的,由各科負責人提出申請,中心領導批准後,按規定施行接待事宜,費用在所屬各科成本中列支。

第五節 中心辦公電話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辦公電話的管理,根據校院有關文件精神,本着保證工作正常需要和節約開支的原則,結合我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辦公電話分配情況

各科室辦公電話座機費由學校補貼。按科室、班組和公共場所分配如下:

1、中心主任:4台

2、膳 食 科:2台(科室、食堂一樓各1台)

3、住 宿 科:2台(科室、德政樓辦公室)

4、動 力 科:8台(科室、德政樓辦公室、本部配電房、鍋爐房、水泵房、中央空調房、東區配電房、東區鍋爐房各1台)。

5、維 修 科:3台(科室、水電維修班、倉庫各1台)

6、園 林 科:2台(科室、花園)

7、物 業 科:2台(科室、德政樓辦公室)

8、車 管 科:1台(科室)

9、辦 公 室:3台(科室、財務室、打印室)

二、辦公電話費用管理

根據校院辦公電話費用的相關規定,各科室辦公電話的費用一律按“包乾使用、節餘留用、超支自負”的原則管理。根據各科室對外聯繫工作業務量確定包乾定額標準:

1、中心主任:1500元(4台)

2、膳 食 科:300元(2台)

3、住 宿 科:300元(2台)

4、動 力 科:800元(4台)

5、維 修 科:500元(3台)

6、園 林 科:200元(2台)

7、物 業 科:400元(2台)

8、車 管 科:500元(1台)

9、辦 公 室:800元(3台)

三、辦公電話的管理

1、任何科室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安裝、撤併、轉移辦公電話,因工作原因確需調整的,各科室通知中心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通知信息技術部辦理。

2、辦公電話的電話費一律按“包乾使用、節餘留用、超支自負”的原則管理。各科室超支部分從年終獎勵中扣除。

3、各科室要認真管理好本部門的電話,嚴禁用辦公電話辦私事、撥打語音電話等。

4、本辦法從20xx年元月1日起實行,過去中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