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信訪舉報雙向承諾》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調動廣大人民羣眾參與反腐敗鬥爭的積極性,增強案件線索的可查性和可靠性,鼓勵羣眾署實名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實名信訪舉報雙向承諾》試行辦法

主要內容是:

一、承諾辦理的程序:對羣眾署實名及本人上訪後,由縣紀委信訪室與信訪人簽訂《信訪雙向承諾書》,信訪室按照《實行信訪舉報承諾辦理暫行辦法》規定實施承諾辦理,信訪案件結案後,信訪室按規定期限向信訪人反饋查處結果。如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滿,信訪室應根據信訪人的反饋意見,提出繼續調查意見;如終止調查,信訪室向信訪人出具《信訪承諾答覆意見書》。

二、局紀檢組所作主要承諾:(1)對署真實姓名的信訪舉報優先辦理;(2)由紀檢組辦理的信訪件,在1個月內結案;遇特殊情況,可延長1個月。(3)對上級轉辦的信件,一個月內辦結;(3)對於查實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並在信訪案件結案後10天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4)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三、信訪人所要作的主要承諾:(1)遵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規定,依法信訪。(2)如實反映情況,不捏造、歪曲事實,不誣告、誹謗他人;(3)在雙向承諾辦理期限內,不多頭信訪、重複信訪和越級信訪;(4)如對處理結果不滿,而接訪者認為無須再查時,再持《信訪承諾答覆意見書》到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