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管理規定(精選19篇)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精選19篇)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的所有車輛。、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1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2、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准,行政部備案。

2.2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並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並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數據。

2.2.4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

2.2.6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審核,審核無誤後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運營車輛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後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調度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深圳市路況、路名。

2.3.5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保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後,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准。

2.3.8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後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説明情況,獲得批准後方可。

2.3.10車輛管理人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車輛送貨登記表》,當車輛返回時,應及時填寫返回公里數,並由駕駛員確認簽字。對出車異常的車輛應詢問其原因,情況嚴重的應上報公司。

2.3.11駕駛人員在車輛送貨過程中的停車,要遵守交通法規,在允許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防止因此罰款。

2.3.12部門間車輛調用應經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三、車輛用油管理

1、職責

1.1行政部經理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運營部門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3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車輛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部門經理、財務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車輛加油卡辦理後,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於月底數據統計。

2.6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粘貼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2.7駕駛員在油卡充值前,應統一根據車輛管理人員的口令,在某一統一的時間點記錄本月車輛用油的實際數據,其中:

a.月初餘額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餘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額。

c.月末餘額為油卡最後一次加油後的金額。

d.本月用油=月初餘額+本月充值-月末餘額+備用卡加油金額+現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數據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2.8一車一卡,一車一表,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報財務審核。

2.9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並在小票背面註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財務審核。

2.10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號。

3、充值申請流程

3.1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瞭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並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審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審核。

3.3車輛油卡充值申請審核通過後,財務部將以支票或本票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並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車輛油卡充值要求開具增值税票,車輛管理人員應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後一週內將充值增值税票帶回公司財務部。

3.5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後,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税票一齊帶回公司財務部。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職責

1.1對維修服務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門經理及車輛管理人員共同考評和選擇,使用哪家維修廠原則上使用4s店的維修。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

1.2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1.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1.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工作流程

2.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定期保養

2.2.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車輛公里與保養項目標準見《保養標準表》。

2.2.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部門經理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後奏。

2.2.5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檢查---審批(需要財務經理及部經理審批須審批)--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通過報帳中心借款---對審批後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部門經理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會計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通過報帳中心沖銷借款。

2.3.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3.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2.3.3發生修理後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鑑定、審核。

2.3.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鑑定、審核----部門經理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4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運輸。

3、特別事項

3.1公司應指定有資質的專門車輛保養、修理點,便於修理、維修,可指定兩至三個點。

3.2公司為避免修理點配件價格過高,應根據修理點單獨指定汽車配件供應點。

3.3公司應根據修理點提供的保養及維修清單去指定的配件供應點購買所需配件,杜絕在同一個點既買配件又做維修。

3.4車輛保養、維理不允許駕駛員用現金交易,駕駛員應在指定維修點修理後,由公司隔月統一支付。

3.5新車在5000公里時都有一次免費保養,各新車駕駛員注意利用。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罰款管理

1.1客運車載貨罰款

1.1.1此類罰款為公司計劃內罰款,駕駛員應在送貨過程中有意識的避免此類罰款的發生。當發生時,駕駛員態度應良好,爭取少罰款或不罰款。

1.1.2駕駛員應妥善保管開具的罰款單,經部門經理審核後,可用其它發票衝抵報銷。

1.2車輛停車罰款

1.2.1駕駛員應熟知交通停車相關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地方。

1.2.2該類罰款公司不允許發生,如有發生,應詳細瞭解罰款原因,屬於駕駛員出於個人利益而發生的亂停車罰款,公司不予報銷。該類罰款在報銷時應特別注意審核。

2、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2.1車輛事故理賠是基於車輛保險的意外保證,駕駛人員應在提高自身駕駛技能的同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鑑於公司車輛之多,理賠業務之多,特制定此辦法。

2.2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繫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2.3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儘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後,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於駕駛員,爾後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發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5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後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6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衝賬手續。

2.7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後方可支付或衝賬,否則不予辦理。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2

1.0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2.0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3.0職責

3.1車管員職責

3.1.1協助綜合事務部經理做好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各項管理工作。

3.1.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3.1.3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税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1.4負責安排公司車輛的保養、年審和二保工作,對公司審批權限內的車輛保修進行監督和安排車輛進廠修理。

3.1.5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3.1.6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級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3.1.7負責調度車輛,安排駕駛員各項工作。

3.1.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2車輛安全員職責

3.2.1協助車管員完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處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3.2.2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3.2.3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3.2.4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3.2.5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3.2.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3 專職駕駛員職責

3.3.1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3.3.2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3.3.3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3.3.4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3.3.5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3.3.6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3.3.7每年與公司簽訂一次《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4.0工作內容

4.1車輛的使用

4.1.1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車輛(含公司領導相對固定使用的車輛)均由綜合事務部統一調度,各部門用車均須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經理批准後送交綜合事務部車隊,由車隊按公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安排車輛,並經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後出車。

4.1.2公司車輛原則上只限於在xx高速公路線內行駛,駛離xx高速公路線外預計超過2小時,應通知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備案。

4.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4.1.4車輛—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4.1.5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4.1.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

4.1.7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2車輛的維修

4.2.1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4.2.2維修費在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3000元-5000元的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5000元以上的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2.3修理後所有更換的零配件,必須帶回交車輛管理員檢驗認可。

4.3獎懲辦法

具體參照《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之獎懲辦法執行。

5.0附則

5.1本制度由綜合事務部負責制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5.3附件: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3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鎮政府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及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着“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凡屬鎮政府機關、計生站、企業站所屬的車輛,均納入本制度管理的範圍。

二、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籤批、用車登記、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它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黨政辦公室,經領導籤批後由專職司機憑籤批意見出車。

4、鎮機關所有車輛,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子內指定地點,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主要領導請示,經同意後由黨政辦公室進行登記後方可用車。

二、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指定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它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私自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的,不論所辦的事為公事或私事,均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7、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的,應先向鎮黨政辦公室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鎮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8、公車私用時若受到違規處罰或發生事故、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借用者負擔。

三、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司機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後,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否則修護費一律不予報銷。可自行修理者,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的,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繫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受到的處罰,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交警部門及鎮黨政辦公室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1、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車輛用油及維修費憑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實報實銷。

2、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衞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並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毀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衞報告,公司辦保衞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衞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並取得通行證後,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衞登記,並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後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衞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幹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温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後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誌,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繫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設立明顯標誌;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繫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衞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後方可進入,並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託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佔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衞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衞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衝撞門衞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辦公室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5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並黏貼於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於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佔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6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後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邯鄲漢光辦公自動化耗材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8日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7

一、學校利用教師大會、年級會、班會和宣傳欄對師生做好校園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全體師生自覺成為學校安全管理的維護者和執行者,讓教職員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門口嚴禁一切車輛停放。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家長到校探望學生。

三、安全值班教師在學生上、放學時嚴格按照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管理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四、未經允許的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能進入校園。門衞請示學校有關負責人,經學校允許進入的車輛,門衞必須按照門衞制度對外來車輛及人員實行登記查驗制度。要查驗有效證件,嚴格登記手續,並認真檢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物資的情況。進入校園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有效的證件。嚴禁無牌無證的車輛進入校園。除特殊情況外,晚間23:00後不容許車輛進出校園。

五、經批准進入校門的車輛,均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確需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均須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行駛,不準在非停車區隨意停放。進入校園的車輛,行車、轉彎、後車要注意學生的動向。禁止超車、並行,禁止鳴喇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定校內行車的速度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時,按規定的速度行駛。車輛必須停放在教職工車位或停車場,不得搶佔學校校車車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學車試車。需要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車輛不能在學生下課時間或活動時間進入校園。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遇到有學生在道路上要停車避讓或慢速行進。

八、不能組織學生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體育課和開展其他集體活動。

九、經批准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須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領導、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保衞人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和交通管理。

十、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門衞必須對車輛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對駕駛員進行教育。

十一、各部門、各老師嚴守進出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層級責任追究制。

攔隆口中學

20xx年3月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車輛費用支出,體現降本增效,充分發揮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結合省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機關、直屬中心的公務用車和生產用車管理。

第二章 車輛配備原則

第三條 公司機關配備公務用車,用於保障公司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包括外事、機要、接待、老幹部、後勤保障、調研等公務活動用車。

第四條 公司直屬中心配備生產用車,用於保障公司直屬中心日常生產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車輛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司綜合部是公司機動車輛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負責車輛資產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維修管理、保養費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車輛使用

第六條 公司本部車輛實行集中管理。 公司機關和直屬中心工作人員用車,如屬市內用車,可直接向車隊申報;如需要長途用車,需由公司綜合部審批。

第七條 公司機關各部室、直屬各中心負責人,一律不得使用公車用於上下班接送。

第八條 嚴格控制使用車輛出市、出省辦事,公務出市儘量使用公用交通工具(火車、長途公共汽車等)。必須帶車出市、出省的,應符合下列情況,並提前填寫《機動車出市、出省申請單》(見附件一),報綜合部領導批准。

1、公司領導帶隊的全性調研、檢查;

2、地方政府領導檢查指導我公司工作,需要長途用車的;

3、公司網絡運維、服務等專業檢查,檢查地點較多,不便於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

4、其他特殊情況。

第九條 節、假日車輛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1、節假日期間,施行封車制度。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公司綜合部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派車;

2、節、假日期間,車隊設值班車輛,為用車單位提供車輛服務;

3、節日期間一律實行封車制度嚴禁出私車。

第十條 婚喪事用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所屬車輛一律不準作為結婚用車;

2、喪事用車如系本企業職工及親屬,必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同意,方可派車。

第五章 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

在非工作時間內,車輛應停放在公司辦公樓及綜合樓存車場。因公外出和需要在外過夜的車輛,駕駛員應選擇收費存車場或單位內部存車場存放。未按公司規定停放,如出現丟失、損毀等後果,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按車輛保險相關內容進行賠付。

第十二條 車輛發生交通違章記錄,由責任人在規定時限內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處罰,其經濟責任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及車輛管理人員,事故車輛須到省公司指定的汽車修理廠維修,出市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須經公司綜合部同意後才能對車輛進行維修。否則,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相關流程見附件二。

第十四條 車輛費用

公司車輛發生的各種費用,按照全面預算管理規定進行定額審批管理:

1、公出車輛的過路過橋費、臨時停車費和燃料費由公司定額支付,綜合部負責汽油的購買和車輛費用的報銷審核;

2、對車輛油料消耗,實行單車核算,油耗和行駛里程雙向考核。按車輛型號及歷史耗油情況,確定百公里耗油

定額;駕駛員加油,按車輛歸屬憑《加油IC卡》實行定點加油;

3、與車輛相關的各類費用,如車輛的養路費、車船税、檢測費等等,由公司統一支付;

4、車輛的維修、保養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見附件三),報綜合部主管人員,由綜合部安排車輛到指定維修廠家維修(流程見附件四),維修廠家經過招投標產生。未經許可自行維修或保養的,發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駕駛員管理

公司綜合部對駕駛員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活動中要堅持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法規、政策以及省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及車輛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並適時組織開展安全形勢分析,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要結合工作實際,經常組織駕駛員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技術素質,強化職業道德意識。

駕駛員不得將所駕駛的車輛借給他人或私自開車為他人或自己辦私事,凡違反規定駕車外出發生交通違章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並按駕駛員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嚴禁非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凡違反規定者,

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及經濟損失由本人及車輛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公司如有大型會議和重要活動,車輛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租用機動車,並由公司綜合部負責。

第十八條 為方便員工上下班,對公司機關、直屬各單位員工居住地點相對集中,人員較多的主幹線路,開設通勤車輛。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分公司綜合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機動車出市、出省申請單

2、機動車輛事故處理流程

3、機動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

4、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審批流程圖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9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衞,予以放行並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衞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衞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准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衞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衞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衞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小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後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峯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衞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衞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衞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教職工(車主)簽字: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杆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脱鈎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誌。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並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1、本小區的車輛出入一律出示停車卡,車主在更換車輛原卡有效,但必須從新登記並核對正確;

2、業主裝修拉運材料、搬家、運送貨物的車輛,經登記核實後,由物業人員指定車輛停放地點,裝卸後立即離開;

3、公、檢、法、消防、急救、城管、供電、通訊等特種車輛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或辦理業務時,出入相關證件,方可駛入;

4、參加婚慶的車隊進入小區必須先向物業告知,由物業服務統一安排進入小區和停放地點,除特殊情況外,葬禮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5、小區內出車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準停放車輛,臨時停車不得超過20分鐘;

6、車輛停放期間,車主必須關窗鎖門,車內不得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

7、貨車、農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2噸以上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8、外來服務人員的摩托車、自行車必須停放在物業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停放。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為確保出入小區的車輛行駛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時避免車輛的亂停亂放,造成堵塞,影響消防通道,給全體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隱患,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車輛管理

1、所有小區進入車輛,一律遵守相關交通法規基本小區車輛管理辦理;

2、進入小區的所有車輛(包括摩托車、自行車)一律按車輛指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小區的車庫、大門口、消防通道、單元門口、人行便道、綠化地帶等地方停放;

3、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物業服務公司有權進行警告、經濟處罰;

4、小區內車輛禁止鳴喇叭,禁止開遠光燈,小區限制速度5公里/小時;

5、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6、嚴禁在小區內學車、試駕、超速行駛;

7、出租車、教練車原則上不準駛入本小區,個別接送老弱病殘人員和業主隨車運貨品的出租車,登記後可以駛入,但下客後或卸貨後必須馬上離開,不得長時間停留.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並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1、不準碾壓綠化帶,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小區內一切設施。

12、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户,上下客後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户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係不予提供車位。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餘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6

1. 目的

為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於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設備能源部(以下簡稱“設備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製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審核。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審核、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核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調試等工作,並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數據、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項目施工各階段設置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項目後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範。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並在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註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由設備能源部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表(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運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設備能源部,經批准備案後向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設備能源部批准備案後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設備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後,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並通過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5.7.2 設備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併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審核後,由設備能源部組織鑑定後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設備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註銷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設備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範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7

一、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時有效地使用公司車輛,為公司公務處理提供良好的服務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三、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各部門因公用車前,由行駛員到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領取車鑰匙後方可出車。若在工作安排妥當情況下計劃第二天上午用車,可於用車之日的前一天向辦公室報備並領取車輛鑰匙。車輛使用完後應及時將車輛鑰匙交回辦公室。

四、若多個部門(工作人員)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五、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經允許行駛員不得將車輛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等統一由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辦理。

1、公司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事前報批制。正常保養、修理車輛、更換零部件的,必須事先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2、節約開支,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從嚴控制車輛使用與費用支出。

3、車輛需添置車上設施,須事先填寫申購單經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購買安裝,未經批准自行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

4、實行車輛加油登記制度,由辦公室登記核算車輛公里油耗。

七、對行駛員的要求:

1、行駛員須向公司出示機動車駕駛證並留一份複印件於辦公室備案。

2、行駛員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用後應將車輛擦洗乾淨、停放整齊。

3、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4、行駛員出車辦理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辦公室管理人員,並説明原因。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八、行駛員必須遵守以下管理條例,違者將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嚴禁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理私事。

3、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

5、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損壞車輛者,由行駛員負責一切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一切費用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九、關於違規與事故處理的規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行駛員負擔全責,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證駕駛;

(2)酒後駕駛;

(3)私自出車;

(4)公車私用;

(5)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6)駕車違反交通規則。

2、因車輛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因違章行駛、超速行駛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以及在裝有電子眼等固定檢測點的地方違章被處罰的,公司不予報銷。

3、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及保險公司報告,不得延誤,否則後果自負。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十、公務用車燃油料及維修費用、停車費用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十一、如發現以上未列情況,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處理。 十二、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8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落實相關責任,針對車輛管理及使用的幾個環節進行補充規定。

1、車輛鑰匙和行駛證管理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將車輛鑰匙交給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駕駛員。駕駛員取得鑰匙後不得將鑰匙隨意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

B、除部分駕駛員可長期配帶鑰匙外,其他駕駛員出車返回,必須及時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專人保管。若下班時間返廠,無法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必須將車輛鑰匙交保安室保管,當班保安員不得將鑰匙交給無派車單駕駛員及其他人使用。

C、部分可長期配帶鑰匙駕駛員在請假或不用車需外出辦事時,客服車輛鑰匙交客服部經理保管,其他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若使用公司其他車輛外出時,原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不允許出現同時帶兩台車的鑰匙外出。

D、車輛行駛證應隨車攜帶,車輛在廠區內可放在副駕駛前面的手套箱內方便查找,出廠後必須隨身攜帶,防止被盜。

E、違反以上規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罰;造成交通事故的,視情節嚴重情況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2、車輛行駛安全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安排經副總以上領導審批的駕駛員開車,其他人員嚴禁駕駛車輛。對於公司未安排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每次罰款1000元; 造成交通事故,由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B、在廠區內,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含私家車)。在廠區內,私家車輛嚴禁借給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開車。違反規定,車主和開車人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車主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C、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在外用車期間,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由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駕駛,違反規定,駕駛員和開車人員每次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D、機動車輛在廠內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確保安全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者,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篇19

一、目的

為確保公司的人身、財產安全、出入廠人員、車輛物品等管理有序。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進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三、職責

1、所有人員及車輛按本制度執行。

2、門衞值班人員按本制度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工作內容

1、人員出入管理

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辦事,必須寫明事由,返回後在門衞處核籤返回時間,如不能返回時寫明理由,方可離開。

2、就餐時間含在工作時間內的非管理人員除上下班時間出入外,嚴禁出入大門,確因有事,門衞人員必須和部門領導取得聯繫,方可出入,門衞嚴格監督檢查,如無證明,不允許出入大門。

3、員工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廠。

五、車輛出入管理

1、送貨車輛憑送貨單等憑證進入廠內,需要時過磅稱量,然後聽從門衞或保管員指揮在指定位置等待卸貨,非本公司貨物進廠時在門衞處登記以便離開時方便清點,確認。

2、拉運糠醛的車輛一律憑裝車單在指定位置放停,所裝重量不得大於車輛行駛證規定的運輸重量。

3、外來人員或車輛出廠,經檢查無攜帶物資,即可放行,但應進行登記。如有物資攜帶出廠,應辦理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衞不予放行。

4、上班前與下班後,非加班工作人員不得在廠內逗留。

5、倒班生產工人可按倒班規定時間提前30分鐘入廠,交班後30分鐘內離廠。

6、非工作時間入廠要經車間主任同意,否則門衞不予放行。

7、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廠,由門衞電話通知。(包括本廠人員)。外來辦事人員或車輛入廠是要經相關部門或人員同意,並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否則不予放行。

8、任何部門人員,車輛出入工廠必須無條件接受門衞的檢查與指揮,否則公司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