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質量評查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法院審判質量評查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和監督,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審判質量評查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評查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依照《評查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本院設案件審判質量評查辦公室(以下簡稱“評查辦”)為評查機構,並確定評查人員,對全院案件進行審判質量監督,對審判人員辦案進行動態監督。

本院審判委員會是審判質量評查的最終認定機構,負責對評查機構作出的評定結論、審判質量責任確定等重大評查事項進行審查決定。

第三條 審判質量評查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評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罰當其過、優秀表彰的原則。

第四條 審判質量評查實施定期評查與年度評查、全面評查與重點評查、專項評查,自行評查與上級監督,處罰與獎勵相結合的制度。

第二章 審判質量評查範圍

第五條 評查辦應對全院所審結的各類案件的質量進行評查、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案件類型有:

(一)本院已審、執結生效的各類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訴行政執行審查)、執行案件(包括非訴行政執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

(三)中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

(四)二審改判的案件;

(五)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六)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

(七)本院院長、上級法院或者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指示交辦的涉及審判質量的案件;

(八)通過評查裁判文書認為存在審判質量問題的案件;

(九)本院開展的對某一類案件進行的專項評查;

(十)本院院長指令評查的其他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審判質量的案件。

對上列第二項至第八項案件進行一案一評議,進行原因分析並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審判質量責任的意見,提交審委會討論是否追究錯案責任。

第七條 評查辦對本院所審結的案件的判決書、調解書全部進行評查。

對本院判決結案的案件全部進行評查;對調解結案的案件進行抽查。

對通過評查裁判文書認為存在審判質量的案件;羣眾反映強烈的審判、執行案件;當事人屢次申訴的案件;控告、檢舉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進行重點評查。

評查20%以上的執行案件。

每年觀摩審判長庭審案件2-3件,並一案一評議。

對在訴訟程序中的案件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三章 審判質量評查的內容

第八條 案件審判程序方面的評查事項

(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作出的法律文書是否準確、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間、移送的材料是否齊全;

(二)審判組織是否合法;

(三)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審是否規範;

(四)採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執行措施)是否合法、規範,相關手續是否完備;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達是否合法、規範;

(六)案件是否超審限或無故延期。

第九條 案件實體方面的評查事項

(一)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經過質證,對證據的判斷、採信是否準確;

(二)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認定事實是否清楚;

(四)實體處理是否明確、具體、適當。

第十條 適用法律方面的評查事項

(一)裁判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是否準確;

(二)引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準確、全面、完整;

第十一條 裁判文書方面評查的事項

(一)裁判文書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裁判文書式樣;

(二)裁判文書文字用語是否規範、準確、精煉、莊重、質樸、嚴謹;

(三)裁判文書敍述事實是否清楚,前後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書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第十二條 其他方面的評查事項

(一) 案卷材料是否齊全;

(二)案卷裝訂是否規範、內容是否完整;

(三)調查、庭審、執行、宣判、合議庭合議等筆錄是否規範、準確、整潔;

(四)其他需要評查的事項。

第四章 審判質量評查的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及法律文書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整體案件的優良,要與法律文書的優良相對映,即案件優良者,其法律文書應優良。

案件審判質量評查結果存在重大質量問題一處或一般質量問題五處以上為不合格。

案件審判質量評查結果存在一般質量問題二處以上不滿五處的為合格。

案件審判質量評查結果存在一般質量問題不滿2處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實體處理公正、明確、具體;法律文書規範、整潔,實事敍述清楚、裁判理由、證據論證分析邏輯嚴謹,適用法律準確、全面,結果正確、具體、單一的為優良。

第十四條 《評查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重大審判質量問題是指:案件在判斷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需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或被髮回重審被改判的、執行迴轉的、進行國家賠償的,具體包括下列情況之一:

(一)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 庭審組織指揮失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

(四)審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民事案件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六)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迴避而未迴避;

(七)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八)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

(九)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十)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明顯不當的;

(十二)裁判結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義,不能用補正筆誤的裁定予以糾正,致使無法執行的。

(十三)執行案件中錯誤執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財產的;

(十四)違反法律規定採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強制措施、執行措施的;

(十五)丟失卷宗或證據等材料或擅自將卷宗或其他訴訟材料借給他人的;

(十六)將案件執行款執行給其他當事人的;

(十七)執行人員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或其他法律文書錯誤,或當事人已明確提出執行依據錯誤,不向院長提出停止執行建議,依然執行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八)對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定性錯誤的;

(二十)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致量刑畸輕、畸重的;

(二十一)其他重大審判質量問題。

第十五條 《評查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般審判質量問題是指:案件在判斷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包括下列情況之一:

(一)未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收取訴訟費用或未辦理訴訟費緩、減、免手續予以立案的;

(二)立案期間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 立案不符合管轄規定的;

(四)開庭公告、開庭傳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間的;

(五)審判組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六)庭審未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迴避權利的;

(七)庭審中未向當事人説明舉證方法和要求,致使不能有效舉證而影響案件質量的;

(八)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或複議申請,未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決定的;

(九)案件延期、中止、終結,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未説明理由的;

(十)法律文書、案件筆錄中字跡模糊不清;遺漏段落、詞、句、字;錯用詞句或病句;錯別字、多詞、字者、標點符號錯誤的;雖影響了審判案件質量,但不致要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的;

(十一)開庭審理時應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未調解的;

(十二)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不完整或與實體處理存在矛盾的,未致裁判結果錯誤的;

(十三)裁判文書對訴訟證據未分析或未闡述是否採信的理由的;遺漏或缺少對當事人的請求或答辯意見是否採納的理由的;

(十四)裁判理由表述與處理結果不一致的;

(十五)裁判文書表述不清,語言不規範,邏輯錯誤的;

(十六)裁判文書遺漏訴訟費用的分擔或分擔明顯錯誤的;

(十七)裁判文書日期與合議庭評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日期不一致的;

(十八)案件未按規定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未影響案件質量的;

(十九)法律文書未按規定向當事人或訴訟參加人(參與人)送達的;

(二十)案卷材料不齊全,裝訂不規範的;

(二十一)調查、庭審、執行、宣判、合議庭合議等筆錄內容失實、不全面、不完整的;

(二十二)刑事案件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而未為其指定辯護人的;

(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的;

(二十四)對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不依法審查處理的;

(二十五)延誤執行時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二十六)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二十七)重複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

(二十八)在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的案件中,違反參與分配程序和原則的;

(二十九)執行案件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及時執行的;

(三十)超案件審理期限的;

(三十一)其他不影響當事人權益和案件裁判結果公正性的缺陷。

第五章 審判質量評查的方法與步驟

第十六條 評查辦對法律文書、案件、庭審活動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評查和通報,對案件審判質量優良的予以評析,以供大家學習、參考,對案件審判質量不合格的,進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為鑑戒。

第十七條 各審判業務庭每月報表時,向評查辦報當月的收結案清單一份,並隨附結案法律文書,在十日內將已結案件裝訂好交評查辦。

卷宗裝訂符合檔案標準的,由評查辦交檔案室存檔,不合格的,退回原承辦庭,至裝訂合格後,交評查辦移送檔案室。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的案件由評查辦通知業務庭、檔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第十九條 各業務庭的上訴案件及二審情況必須到評查辦登記,以便於評查辦評查上訴案件。

第二十條 對本院決定再審、中院發回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案件、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由立案庭或業務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書(函)、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卷宗材料交評查辦登記進行跟蹤評查。

第二十一條 評查辦要觀摩庭審,需在十日前通知審判長,審判長在十日內安排好庭審日期,通知評查辦屆時觀摩。

第二十二條 審判質量評查實行迴避制。評查人不得評查自己承辦的或參加了訴訟程序的案件,此類案件由評查辦其他人員或紀檢監察室評查。

第二十三條 各業務庭、室、執行局建立案件審理監督制度,對本部門的案件從收案到結案的整個訴訟過程的情況進行規範管理和有效監督。

評查辦對各業務庭、室、執行局案件審理監督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並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評查辦對法律文書每月進行一次通報;對案件審判質量每季度進行一次通報;對重點評查、庭審觀摩是評查後一案一評議;對專項評查是評查後,針對專門問題進行評查通報;對各業務庭、室、執行局案件審理監督是監督與通報相結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案件審判質量優劣的獎勵與處罰,由本院政治處、紀檢監察室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案件審判質量獎罰的標準是:案件優良者100元,法律文書優良者獎50元。

一件案件出現一般審判質量問題,處罰不超過50元。

一件案件出現重大審判質量問題,處罰不超過100元。

對違法審判的責任人一件案件處罰200元,並扣發審判長、法官助理津貼。

第二十七條 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況之一者,每處處罰10元。

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者,每處處罰20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由該業務庭、室負責人承擔責任,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該審判長承擔責任,且違背一處,視為其案件有重大審判質量問題一件,處罰100元,並予以通報,在通報中限定該業務庭、室、審判長繼續履行的期間。

第二十九條 獨任審判員(執行員)審判(執行)的,由獨任審判員(執行員)承受評查結果的獎罰。

合議庭審判(執行)的由審判長(執行長)承受評查結果的獎罰。

案件處理結果是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出現審判質量問題,由導致決定出現審判質量問題的人員承擔責任,但案件承辦人掩蓋、歪曲案件事實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案件筆錄的質量問題由書記員承擔。

第三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業務庭、室或其他人如對評查出的案件質量問題以及獎罰不服的,可在通報發出之日起十日內向評查辦提出書面申辯意見,評查辦在十日內合議其申辯理由是否成立,並予以書面回覆,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覆五日內,通過評查辦向審判委員會申請複議,審判委員會在十五日內作出最終複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院業務庭、室、案件承辦人或其他人可向評查辦自薦、推薦優秀案件、法律文書,也可舉報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書。

第三十三條 評查辦經評查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需要再審的,報請院長審查處理。

認為審判員在辦案中可能存在違法審判或違法執行行為需追究責任的,應移送紀檢監察室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案件承辦人包括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執行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主持執行的司法警察。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從XX年7 月1日起執行,本院瀘納法發(XX)4號文件《案件評查工作實施意見》作廢。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報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