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範本

第一部分 總説明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範本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發佈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第二部分 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號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05 應收票據

4 106 應收賬款

5 108 預付賬款

6 110 其他應收款

7 115 材料

8 116 產成品

9 117 對外投資

10 120 固定資產

11 124 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12 201 借入款項

13 202 應付票據

14 203 應付賬款

15 204 預收賬款

16 207 其他應付款

17 208 應繳預算款

18 209 應繳財政專户款

19 210 應交税金

(三)淨資產類

20 301 事業基金

21 302 固定基金

22 303 專用基金

23 306 事業結餘

24 307 經營結餘

25 308 結餘分配

(四)收入類

26 401 財政補助收入

27 403 上級補助收入

28 404 撥入專款

29 405 事業收入

30 409 經營收入

31 412 附屬單位繳款

32 413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33 501 撥出經費

34 502 撥出專款

35 503 專款支出

36 504 事業支出

37 505 經營支出

38 509 成本費用

39 512 銷售税金

40 516 上繳上級支出

41 517 對附屬單位補助

42 520 結轉自籌基建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説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

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户銀行後,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併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户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户,避免多頭開户。

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事業單位按開户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户餘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户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户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兑損溢列入事業支出科目。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

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

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後的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3.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兑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 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2.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8號科目 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2.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

預付款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

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税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屬於小規模納税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税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税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屬於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小規模納税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於一般納税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按照採購材料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採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採購成本(不含税)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於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於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衝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於事業用材料應衝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並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並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置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屬於一般納税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税),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税的銷項税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屬於小規模納税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税)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6.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