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選拔任用各項工作制度

1、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制度

幹部選拔任用各項工作制度

(1)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

(2)未經民主推薦或雖經民主推薦但推薦人選不是多數人擁護的人選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3)參加推薦人數達不到應參加人數2/3,或以拉選票、弄虛作假所推薦的人選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4)不按規定推薦考察對象要對黨委及主要領導進行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3、幹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組進入被考核單位前一天,被考核單位必須按組織要求張貼考核公告。

(2)沒有張貼公告、張貼位置不明顯或內容過於簡單,不能完全表達考核意圖,導致羣眾意見不能暢通,影響考核效果的,對黨委主要負責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4、幹部考察失誤、失察責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員由於經驗不足偶爾失誤,可幫助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批評。

(2)兩次以上失誤或由於喪失原則,造成考察結果失真的,要給予考察人員黨紀處分,並調離組織人事部門。

(3)對有意把自己意圖滲透或強加給考察人員的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對有意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造成不良後果以及搞錢權、色權等交易的考察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考察人員對涉及自己親屬的考察工作必須主動申明迴避,否則考察結果無效並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5、幹部差額考察制度

(1)選拔任用幹部必須按不低於1:2的差額比例對考察對象進行平等、全面考察。

(2)對考察對象未達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

(3)若未達到規定比例或帶有傾向性進行考核,對考核實施部門的主要領導要進行通報批評。

(4)對不按規定差額考察造成較大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6、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會前徵求意見制度

(1)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會前必須徵求戰線領導、主管領導、紀檢委、協管部門意見。

(2)會前沒有按規定徵求意見做出的決定無效。

(3)對問題單位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並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與上級組織部門溝通把關制度

(1)討論決定幹部會前必須與上級組織部門溝通幹部擬定任免意見,並上報有關材料。

(2)會前沒有按規定進行溝通做出的決定無效。

(3)若違規操作,超職數配備幹部,給予問題單位主要領導黨內警告處分。

8、黨委集體決定幹部任免制度

(1)幹部任免必須經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2)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閲方式或黨委會議臨時動議形成的幹部任免決定無效。

(3)到會黨委成員少於應到會成員2/3或未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黨委成員同意形成的決定無效。

(4)對問題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要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9、幹部任免工作迴避制度

(1)黨委成員與涉及任免對象有親緣關係的,必須進行迴避。

(2)參加研究幹部任免會議的人員與涉及到的任免對象有迴避關係的,必須事前向組織申明迴避。

(3)對不按規定迴避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

(1)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採取無記名錶決辦法。

(2)討論決定領導幹部擬任和推薦人選,黨委會審議時未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做出的決定無效。

(3)討論決定領導幹部擬任和推薦人選未進行無記名投票的,要對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11、幹部任前公示制度

(1)對新提拔的幹部必須按《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2)未按要求進行公示對外宣佈的任職決定無效,必須重新公示。

(3)任前未按要求進行公示要給予黨委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1)新提拔的幹部必須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必須進行考核。

(2)不執行試用期規定或試用期滿未進行考核的,對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

(3)不執行試用期或試用期滿未進行考核的試用幹部不能正式任職。

13、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黨委要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對幹部選拔任用的呈報意見負責。

(2)因黨委呈報意見導致用人失誤的,對呈報黨委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黨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審批機關因按黨委呈報意見做出任免決定,導致用人失誤的,給予審批機關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