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整改、落實工作,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政府職能部門工作的有效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結合本局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制度

第二條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實行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制度。責任人為局班子成員,由局長負總責,其他副局長對所分管的業務和部門負責。

人祕科負責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協調、綜合整理、反饋工作,綜合整理材料由一名副科長分管。

第三條辦理程序:嚴格按正常辦文規則要求進行登記、批辦、轉遞、承辦、催辦、反饋、歸檔手續。

(一)來文統一由人祕科保密收發員登記後,送科室分管處理辦文副科長提出呈送意見後呈局領導批處,在5個工作日內轉遞相關業務科室處理,涉及重大問題的,做到急事急辦。

(二)局承辦科室、事業單位從接受之日起辦理,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局人祕科反饋辦理結果,經人祕科綜合整理由科室負責人審核,送責任人審籤後,以局的名義及時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有關部門反饋,人祕科負責將原始材料歸檔。如有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由人祕科通知具體負責的業務科室按上述程序重新進行辦理。

(三)對不屬於我局職能範圍的建議、提案,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退回。

第四條辦理要求:

(一)對人大代表的議案、政協委員的提案無論涉及哪個科室、事業單位,部門負責人、經辦人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在指定的時限內作出書面答覆,因情況複雜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時限內答覆的,要詳細説明原因。

(二)人祕科負責跟蹤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整改、落實情況,並及時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