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章程(精選5篇)

預付卡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預付卡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為規範發行、使用,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是由支付發行的預付卡,是支付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支付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第三條 分為記名卡和不記名卡,以人民幣計價,均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記名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

第四條 支付、購卡人、持卡人、特約商户及其他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購買

第五條 凡自願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向支付申請購買。

第六條 購卡人申請購買,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支付的要求提供個人、單位的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購卡人應當向支付提供真實、完整、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偽造、變造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

第七條 購卡人購買記名卡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的不記名卡時, 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同意支付通過合法手段核對購卡人提供的信息,並保存上述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第八條 個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居住在境內的16 週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户口簿;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或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或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中國台灣居民,為中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外國公民,為護照;政府有權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證明文件。

法人和其他組織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政府有權機關頒發的能夠證明其合法真實身份的證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個體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者或授權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 購卡人可通過銀行轉賬、現金、支票、銀行卡支付等形式購買,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

單位一次性購買xx5000元(含)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xx5萬元(含)以上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條 購卡人在購買時,須檢查卡背面覆膜是否完好,如發現覆膜已被刮開或損壞,應在購買當時找售卡人員更換卡片,購卡後離開售卡櫃枱的,將不予退換。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持卡人可持在支付的特約商户(含網上特約商户)進行交易,使用範圍以官方網站上的最新特約商户公告及特約商户的店內明示為準。支付有權隨時調整並更新特約商户範圍及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特約商户應無區別地接受消費交易,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的消費,持卡人消費時應與其他客户享受同等待遇,但特約商户針對特定客户的優惠除外。

第十三條 持卡人不得在支付指定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持卡人未按約定進行交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章程使用,支付有權暫停該使用。

第十五條 支付可為持卡人提供各種優惠活動,並及時將優惠活動信息通過網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優惠活動的具體內容、形式以特約商户現場提供為準。

第十六條 可通過卡背面覆膜中的密碼進行網上註冊,成為實名卡。實名卡具備網上消費明細查詢、充值、網上支付、電子錢包、卡片及密碼掛失等功能。

第十七條 凡持卡進行的成功交易或使用卡號及密碼進行的網上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行為。

第十八條 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提取現金。

第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持卡人使用受阻的,支付可以為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並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章 充值

第二十條 只能通過現金、銀行轉賬和通過持卡人在支付開立的實名網絡支付賬户進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為充值。

辦理一次性金額 5000 元以上充值業務的,不得使用現金。單張記名卡充值後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不記名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一條 支付辦理記名或一次性金額1萬元以上不記名充值業務的,應當參照本章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掛失及補、換卡

第二十二條 購卡人(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其密碼。因購卡人(持卡人)保管不善,導致遺失、滅失或被他人冒用的,應當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不記名卡遺失不掛失;記名卡不慎遺失或忘記密碼時,可辦理掛失。支付通過客户服務熱線提供24 小時免費語音電話掛失服務。

持卡人如需補卡的,應憑本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購卡憑證,於掛失後7日內到指定地點辦理新卡。

第二十四條 因非人為毀損、消磁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交易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支付指定場所辦理換卡,並按支付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章 贖回

第二十五條 不記名一經申領,不得贖回。記名持卡人要求贖回內剩餘資金的,應在購卡 3個月後提出申請。

如業務終止,支付將免費贖回所發行的全部記名、不記名。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辦理贖回業務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購卡人身份證件、原購卡銀行賬户以及支付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贖回手續,不得由他人代理贖回。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贖回的資金以銀行轉賬方式劃入原購卡銀行賬户中。用現金購買或原購卡銀行賬户已撤銷的,贖回資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與購卡人同名的單位或個人銀行賬户中。

第七章 收費標準

業務收費標準

序號

項目

不記名卡

記名卡

備註

1

辦卡技術服務費

10元/張

10元/張

300元/卡以下

2

換卡技術服務費

10元/卡

10元/卡

壞卡、消磁換卡等

3

補卡技術服務費

不能補卡

10元/卡

掛失補卡

4

贖回技術服務費

不能贖回

卡內餘額3%

——

5

資金存管費

卡內餘額1%/月

卡內餘額1%/月

購卡之日起3年後開始收費,卡內餘額不足10元的,一次性收取

第八章 查詢服務及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支付免費向持卡人提供特約商户名錄、卡內資金餘額及一年以內的交易明細查詢服務。持卡人自行登錄官方網站或撥打客户服務熱線進行查詢。

第二十九條 客户服務熱線為:或者。熱線人工服務時間為8:00AM-10:00PM。

第三十條 客户辦理掛失、補卡、換卡手續時,有關辦理時間、地點等事項按照支付的工作流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與特約商户間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持卡人與特約商户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發生糾紛等為由拒絕支付交易款項、償還使用引起的債務及相關費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支付將以書面形式或通過網站,向持卡人提供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等。

第三十三條 支付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與購卡人、持卡人的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的有關規定,將購卡人的購卡資金存入專用備付金賬户,並確保備付金的資金安全。

第三十五條 支付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依法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購卡人、特約商户、持卡人應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防範被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慣例執行,如支付與購卡人、持卡人、特約商户另有約定的,遵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支付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九條 支付變更本章程的,將提前30日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告。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支付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內,對原持卡客户按原章程執行,原持卡客户如對新章程存在異議請在此期間內辦理註銷。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預付卡章程 篇2

第一條 為適應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減少現鈔交易,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的預付卡是指由廈門易通卡運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易通卡公司)發行的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不記名多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存儲介質為磁條卡。

第三條 預付卡的發行與辦理

1、預付卡面向集團公司、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發行,可通過銷售網點進行購買;

2、集團、企事業單位購買預付卡,由購卡單位安排在職正式員工統一採購並填寫《預付卡購卡申請單》。一次性購卡金額達10000元(含)以上的購卡單位需提交下列資料進行實名登記備案:

a. 單位名稱、地址

b. 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c.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加蓋公章)

d. 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e. 税務登記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g. 授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3、集團、企事業單位購買預付卡,一次性購卡金額達人民幣5000元(含)以上的,購卡單位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匯票、電匯、網銀劃帳等)支付購卡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支付,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非本單位員工代為辦理;

4、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人民幣10000元(含)以上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提供個人相關信息(包括姓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繫方式等)進行實名登記且不得由他人代為辦理;

5、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人民幣50000元(含)以上的,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匯票、電匯、網銀劃帳等)支付購卡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6、易通卡公司對購卡單位或個人提供的信息將予以嚴格保密,協助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查辦除外;

7、購卡單位或個人付款資金到賬後,通常在兩個工作日內即可激活用卡。

第四條 預付卡的使用

1、預付卡可以分次使用,卡內金額用完廢止,不可重複充值;

2、預付卡卡內金額僅能用於在卡特約商户消費,不記名、不計息、不能透支、不能取現、不能兑換現金、不可贖回;

3、預付卡卡內金額有效期為五年,超過有效期的預付卡,持卡人可至卡客户服務中心辦理換卡業務,原卡內金額將轉移至新卡上,該業務需收取換卡服務費10元/張;

4、預付卡不可辦理賬户凍結或掛失,請持卡人妥善保管。

第五條 卡特約商户是指與易通卡公司約定,接受預付卡進行交易的單位。持卡人可通過易通卡公司的網站查詢可使用預付卡的特約商户,也可以根據特約商户收款處張貼的標記選擇使用預付卡。卡特約商户的增加與減少應以易通卡公司公佈為準。

第六條 在卡特約商户使用預付卡時,應仔細核對消費支付憑證。因持卡人未核對消費支付憑證發生的爭議,由持卡人與特約商户核對後,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自行協商解決。

第七條 易通卡公司只是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轉移服務的中介機構,為卡特約商户提供交易平台,對於特約商户所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實性及其品質以及特約商户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證。持卡人持卡消費,應依據基本常識進行判斷,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八條 當持卡人使用預付卡購物後發生退貨的,經核實後,退貨金額由易通卡公司退回原預付卡賬户中,無法退回的,易通卡公司將資金退回持卡人提供的其他易通卡預付卡中。

第九條 持卡人可登錄易通卡公司網站查詢預付卡的餘額、一年內交易明細。

第十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保護好預付卡,不要彎折,避免將卡接近高温或強磁性物體。

第十一條 當預付卡不能使用時,持卡人可持預付卡至卡客户服務中心辦理卡片修復業務。如無法修復則需辦理換卡業務,換卡後原卡內賬户金額將及時轉存至新卡上。人為原因損壞而導致的故障卡換卡需繳納換卡服務費10元/張。

第十二條 對於預付卡的配套或延伸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卡套、卡冊等),易通卡公司保留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該部分費用將在購卡單位或個人購卡時告知,並與預付卡金額同時收取,另外開具收取費用的發票。

第十三條 易通卡公司與其他單位企業或商户合作發行的聯名預付卡是針對特定客户羣發行、具有一定主題內涵的聯名卡,持卡可享受聯名單位提供的附加服務。該類卡使用時應遵守聯名單位的相關規定,同時應在約定的範圍內流通使用。

第十四條 易通卡公司的權利

1、易通卡公司有權要求購卡單位提供個人、單位的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

2、對於違反本章程使用預付卡的,易通卡公司有權暫停該卡的使用;

3、易通卡公司為購卡單位或持卡人提供的各種免費增值服務,易通卡公司有單方終止的權利,且無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

4、易通卡公司若發現誤充值、誤髮卡、未付款誤激活或因計算機系統故障發生差錯的,有權採取必要措施糾正錯誤(包括但不限於系統鎖定、凍結、註銷等),無須事先徵得購卡單位或持卡人同意;

5、易通卡公司有權對購卡單位或持卡人提供的資料及交易行為進行審閲調取,若發現其中存在問題或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有權向購卡單位或持卡人發出詢問或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系統鎖定、凍結、註銷等);

6、易通卡公司可能對持卡人收取合理的交易費用,並可能根據業務發展對費用進行變更。易通卡公司應提前五天對收費標準及其變更通過公司網站、客户服務中心等渠道予以公示,如持卡人不接受則不應進行交易。持卡人進行交易視為接受相關費用標準及其變更;

7、易通卡公司不對因下述任一情況而發生的服務中斷或終止而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a.預付卡交易系統停機維護;

b.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恐怖襲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統障礙;

c.由於黑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網站升級、銀行方面問題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務中斷或者延遲;

d.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易通卡公司中斷對持卡人服務的;

e.其他必須中斷服務的情況;

第十五條 購卡單位、購卡人、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

1、享有按規定使用預付卡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服務的權利;

2、有權知悉預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

3、對預付卡交易若有疑問,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易通卡公司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

4、應保證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均為其真實有效信息;

5、未妥善保管預付卡,導致預付卡遺失、滅失的,應當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6、未按約定進行交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

7、承諾在購買和使用預付卡時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種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得利用預付卡從事非法或不正當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洗錢、虛假交易、套現等),對於任何法律後果的發生,將以個人名義獨立承擔所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立卡交易場所;不得私自倒賣卡,不得偽造、變造卡,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卡,不得利用卡進行詐騙財物,不得利用卡進行套現套利。涉嫌犯罪的,易通卡公司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於偽造、變造的預付卡,易通卡公司不予受理,並有權予以沒收。

第十八條 易通卡公司保留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修改本章程的權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調整,易通卡公司提前30日於公司網站進行公告。修改後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十九條 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有衝突的,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慣例執行;本章程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章程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條 購卡單位或持卡人在購買和使用預付卡前,確認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閲讀,雙方對章程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並對章程涉及的權利義務、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的法律含義有了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易通卡公司依法制定和解釋。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預付卡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全稱為xx縣音樂家協會。

第二條,xx縣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xx縣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羣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促進xx縣音樂藝術的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自身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四條,xx縣音樂家協會接受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xx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梅州市xx縣西湖漢樂廳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積極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四)積極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五)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六)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國特別是我縣的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七)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積極開展社會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八)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

(九)促進並加強與台、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十)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在貢獻的音樂家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xx縣音樂家協會會員均屬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音樂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影響。

(四)居住在本縣的國家、省、市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知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5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x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預付卡章程 篇4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經公司股東於x年6月23日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條公司住所“中衞市城區南街南苑小區”修改為“中衞市文萃路文昌鎮2號臨街營業房”。

股東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

x年6月23日

預付卡章程 篇5

第一條 聯盟名稱及性質:

聯盟名稱: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下稱聯盟),英文名稱為“”。

聯盟的性質:聯盟是在成立的國際間基於發展創意產業聯盟為目標的協作組織。聯盟以網絡為平台,支持各類創意產業的經營主體發展,包括國際交流考察、著作權申報審批、品牌顧問在內的多項經營項目,以加強其創意業務與各產業之間的聯繫。平台由專業文化創意產業機構、媒體、法律專業機構、創意產業經營者等發起。聯盟將成為創意產業各領域活動的服務網絡,更將成為實現跨國交流合作的平台。聯盟平台將發揮其自身優勢,保持理事、成員單位以及成員個人之間的良好溝通和聯繫。聯盟平台將成為一個展示創意理念、創意實力以及通過協作達成的計劃、項目,在給予建設性專業意見的同時,打造富於創造性的交往和互動的平台,構建文化領域與經濟領域之間的橋樑。

第二條 聯盟的主旨

文化創意產業是指以創新思想、技巧和先進技術知識與智力密集型要素為核心,通過一系列活動,引起生產和消費環節價值的增值,為社會創造財富和提供廣泛就業機會的產業,是現代文化產業的高端和前沿。作為xx省文化產業的創新先鋒力量,聯盟將通過不同領域的人們的相互協作,以創意產業為核心,形成最廣泛的產業合作聯合體和國際合作平台。發掘世界各民族偉大創造力傳統的當代價值,促進國際創意產業力量間的共同理解與合作,促進創意經濟在各個國家的深入發展,是我們創意產業從業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為了更好地促進及中國其他城市創意產業與國際創意產業力量之間的合作,落實xx省委省政府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xx省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將秉承自願、友好、公平、開放的原則,以之推動及中國其他城市與全球文化創意產業資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為目標,極力整合創意文化產業力量,構建中國創意產業各領域活動的服務網絡,最終成為文化領域與經濟領域之間的橋樑。

作為“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我們將以聯盟網站為依託,旨在整合文化創意產業力量、構築創意產業集羣、園區及創新空間發展合作平台,推動及全中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在此基礎上打造具有國際影響的文化創意產業品牌,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創意產業與全球創意產業發展對接與共識。在發展自身文化創意產業同時,通過舉辦具有國際影響的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推動國際創意產業項目合作,促進國際經驗、資源和人才交流。聯盟還將致力於邀請國際知名文化創意產業專家學者,促進國際文化創意產業結構調整,構建合理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秩序。通過專家級的諮詢顧問系統,構架創意產業發展投資和建立評估體系。聯盟還將充分利用自身平台優勢、資源,為政府提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相關顧問建議。

第三條 聯盟構成單位

邀請xx省工業設計學會、xx省企業形象設計專業委員會、xx省品牌戰略研究設計中心、香港、中國台灣、美國、英國、澳大利亞、荷蘭等多家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機構加盟

第四條 聯盟組織架構

1. 由發起單位組成聯盟理事會,理事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單位享受聯盟的各項權力和義務,發揮本身優勢,整合聯盟力量,提升創意產業的綜合競爭力。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理事和理事兼任理事會召集人。理事會的各個職位通過輪流擔當的方式,保證理事會的公正、公平性。理事會還將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擴大,聯盟會員單位可通過對聯盟的特殊貢獻加入理事單位。

2. 理事會設國際顧問委員會,由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界及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和專家學者構成,負責對聯盟工作進行指導和顧問。

3. 理事會下設祕書處,由理事單位委派專人組成,祕書處設祕書長。

4.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年會,理事會會議由理事召集人或祕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五條 理事會職責

1. 領導聯盟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2. 決定聯盟組織構成及相關章程

3. 討論並決定聯盟的重大事宜及發展方向

4. 審議聯盟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聯盟會員的加入和撤除

6. 負責組織召開理事年會及聯盟大會

7. 對聯盟祕書處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進行監督

第六條 理事會設祕書處

理事會設祕書處。祕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祕書處開展以下工作:

1、主持聯盟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2. 協調聯盟各辦事機構之間的工作及溝通

3. 推選適當人選擔任祕書處祕書長一職以及其他各辦事機構負責人

4. 監督、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5. 對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做出決策並報理事會審議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理事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國內外各城市創意產業促進機構或促進中心等

2. 法律、諮詢、評估等行業致力於推動聯盟發展的組織、機構

3. 立志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組織、機構

4. 擁護本聯盟的章程,履行本聯盟的各項義務

第八條 加入聯盟

具體事項參照會員手冊,根據會員手冊對聯盟成員採取分級管理。根據不同等級,聯盟會員享受與之相對應的權利,執行其義務。

以下為聯盟成員基本義務:

1. 遵守《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

2. 協助提供所在地的行業信息

3. 承擔聯盟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定期繳納年費(暫不收費)

第九條

聯盟經費來源主要通過接受社會和政府的捐助、聯盟成員定期交納會費、組織交流活動及策劃項目所收取的管理費,及合法經營的各項收益。所有收益將用於經營和維持聯盟的日常運營、維護聯盟網站、國際交流、聯盟實體運營和各項聯繫等開支。

第十條

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註銷的聯盟成員,即自動失去成員資格。聯盟成員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聯盟,需提交書面申請。退出本聯盟的成員不得再以本聯盟成員的身份開展活動,所繳付年費亦不獲退還。

第十一條

對於背離《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宗旨,違反本章程中的義務規定條款並協商無效的成員,本聯盟將做除名處理,通報聯盟所有成員,停止其一切聯盟內部活動。

第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經理事年會通過,可對本章程進行補充或修正。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