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民工(聘用工)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

1 目的 旨在落實 xz 公司內部治安綜合治理目標,保證 xx 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確保工廠財物安全。 2 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 3 程序 3.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民工以領隊為責任人,聘用工以受聘者為責任人,簽訂內部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 3.2 遵紀守法治安責任目標 3.2.1 全年無政治案件,無人蔘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3.2.2 無任何刑事案件,無違法人員,無民事糾紛。 3.2.4 無賭博、賣淫、嫖娼、販毒吸毒、傳播觀看黃色淫穢錄象等醜惡現象。 3.2.5 無偷盜工廠財物行為,無違反廠紀廠規的行為。 3.3 工作責作任目標 3.3.1 嚴格遵守工廠作息時間,在規定時間內按時、按量完成各項任務。 3.3.2 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3.3.3 嚴格按照操作程序上崗,不得野蠻裝卸、損壞公物,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3.4 責任及獎罰 3.4.1對執行上述條款較好,實現責任目標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好的,作為今後優先錄用條件,並給予適當獎勵。 3.4.2 對綜合治理不好,有違反以上條款者,除按有關法規、廠紀對當事人處罰,每發生一人次違法案件,對責任人處以10--50元/人·次罰款,所罰款項在勞務費中扣除。 3.4.3 對野蠻裝卸損壞公物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賠償,並對責任人處以10--50元/人·次。 3.5 本責任目標考核 3.5.1 用工單位(工段、班組)對民工、聘用工進行考核。 3.5.2 民工、聘用工的綜合治理目標與所在工段、班組綜合治理目標掛鈎。 3.6 本責任書所列條款,責任人應該認真履行並接受上級的檢查考核。 3.7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一責任人: 責任人:(民工或聘用工) 第二責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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