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營造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上級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各類學生,因違紀應給予紀律處分的,按本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條 對學生的處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學生自覺遵守學校紀律。

第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應做到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程序正當。

第二章 處分種類及適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給予相應處分。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者,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確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進步或立功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執行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留校察看期間內經教育不改,再次違紀應予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在自處分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離校手續並離校。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條例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係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他人、認錯態度好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輕微,可以不予紀律處分。學生違紀不予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當事人改正錯誤。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違紀後故意隱瞞事實,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三)組織或為首實施違紀行為的;

(四)夥同校外人員實施違紀行為的;

(五)已受到處分並再次實施違紀行為的。

第三章 處分的適用

第十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因犯罪被判處徒刑、管制、拘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凡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勞動教養的, 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但未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盜竊、非法佔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的;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幫助或者進行掩蓋、窩藏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偽造證件或者隱匿、譭棄、私拆、冒領他人郵件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賭博或者提供賭具及賭資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傳銷、非法經商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參與吸毒、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經公安部門確認為實施了搶奪、敲詐勒索、詐騙行為,但未遂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不聽學校勸阻或者制止的;

(二)張貼、散發大小字報、非法傳單,造謠滋事,製造混亂的;

(三)組織、參加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動的;

(四)組織、參加非法社會團體或社會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的;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四條 在辦公場所、教室、實驗場所、教師宿舍區、學生宿舍區等公共場所帶頭吆喝起鬨且不聽勸阻,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公共場所亂燒、亂扔,情節嚴重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蓄意破壞公共財物,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參與打架鬥毆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組織策劃和唆使他人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當事人違反《湘潭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准,私自調換、佔用或轉租學生宿舍,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經教育批評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留宿外人或讓外人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飼養寵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私拉亂接電線,違章用電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使用電器設備或違規用電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就寢時間內在學生宿舍吹、拉、彈、唱、喧譁打鬧、高音播放收錄機等,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六)未經學校批准,擅自在校內外租、借房住宿,經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偽造、塗改、盜用、轉讓學校文件、證明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偷用他人證件借書或者故意損壞圖書、或者以舊換新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侮辱、謾罵或威嚇他人,經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造謠、誣陷他人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酗酒鬧事,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破壞環境衞生或者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花木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收看、傳播淫穢物品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觀看淫穢書刊、影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組織觀看或者提供淫穢書刊、影碟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與異性交往中有下列行為的,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公眾場所有不文明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集體宿舍內留宿異性的,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影響、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調戲、侮辱婦女或有其他性騷擾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一個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10學時以上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5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考試法律、法規或考試紀律,但未構成犯罪的, 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學校考試、考查紀律的,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登陸或瀏覽非法、不健康網站、網頁或者在網絡上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虛假、黃色信息,利用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網絡安全等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管轄和決定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的違紀處分由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審核報批;成人教育學生的違紀處分由成人教育學院負責審核報批;普通全日制本科和高職專科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教務處負責審核報批,違反本條例其他條款規定的,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審核報批。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八條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由當事人所在學院根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集體研究,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審核,經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審定。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由相關職能部門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交送本人,並存入當事人檔案。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後,由當事人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將處分決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本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或無法送達的,由送達人員(兩名以上)記錄在案,同時由當事人的班主任及同班同學在送達記錄上簽字,處分決定即為生效。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學生的申訴處理按《湘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期間的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尚未取得學籍的一年級新生,違反本條例相關條款時,參照本條例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