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部門實施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行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結合民政部門的職責和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民政部門實施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從XX年冬季開始,服役期滿正常退出現役、符合廣東省安置政策、能參加正常培訓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包括:

(一)退伍義務兵

1、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2、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

(2)經駐軍團級(含團)以上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5)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二)復員士官、轉業士官

1、服現役滿本期規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

2、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3、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4、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國務院、xx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檔案中的《應徵公民入伍審查表》、《士兵登記表》及《士兵、士官退出現

役登記表》等手續不全的;

(三)弄虛作假,仿造塗改檔案材料獲取傷殘證和功臣榮譽證書的;

(四)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勞動教養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後不按規定時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的;

(六)被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條 省民政廳負責統籌協調廣東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具體職責:

(一)協調省有關部門工作;

(二)提供當年廣東省退役士兵參訓的預測情況;

(三)確定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名單;

(四)與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共同下達培訓計劃;

(五)與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對承擔職業技能培訓任務的院校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六)指導、監督市、縣(區)民政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相關工作;

(七)宣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市、縣(區)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轄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具體職責:

(一)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工作;

(二)宣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動員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三)預測轄區當年退役士兵參訓人數;

(四)負責轄區退役士兵申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報名、資格核准工作;

(五)確認年度退役士兵在學人數等有關情況;

(六)與勞動保障、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對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四條 民政部門在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中,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民政部門應深入到每個退役士兵家中,宣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動員退役士兵參加培訓。

第六條 安置地民政部門通過家訪進行調查摸底,預測退役士兵參訓人數等情況,並於每年5月底前,由地級以上市彙總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提供當年退役士兵參訓的預測情況。

第七條 安置地民政部門是退役士兵申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報名機關。每年退役士兵回鄉期間,安置地民政部門應設立專門場所,接受退役士兵報名申請。

第八條 市、縣(區)民政局應把辦理培訓報名方法、程序及有關事項,在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退役士兵申請報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須提供當年退役證的原件及複印件,根據院校所屬管理部門,填寫《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院校)》(附件1a)或《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院校)》(附件1b)。

第九條 退役士兵在退役當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出報名申請。

退役士兵因部隊建設需要,或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名的,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但本人須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報名手續。

退役士兵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報名的,民政部門應提供便利。

第十條 城鎮退役士兵參加培訓的,應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廣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願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協議書》(附件2)。

第十一條 安置地民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作出核准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發給《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核准通知書》(附件3);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發給《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不予核准通知書》(附件4)。

退役士兵必須按規定日期,憑學校發的入學通知書,攜帶入學通知書所要求的證件證明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二條 安置地民政部門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退役士兵報名申請資格核准,填寫《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報名情況表》(附件5)和《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報名情況彙總表》(附件6),並上報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在1月20日前完成彙總工作,並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在1月底前分別向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提供廣東省參訓名單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民政廳與有關部門共同下達培訓計劃。

第十四條 縣(區)民政局應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完成對退役士兵實際入讀人數的核實和上報地級以上市民政局的工作。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完成對實際入讀人數情況的彙總和上報省民政廳的工作。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納入創建全國和廣東省雙擁模範城(縣)考核的內容,制訂考評辦法。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與勞動保障、教育行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聯繫制度。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制定對學校教學考評辦法。對違反校規校紀的退役士兵學生開除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由學校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會同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報省民政廳、抄送安置地民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與有關部門檢查、監督培訓經費使用情況。對違規使用培訓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與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退役士兵服役期間的檔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保管。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提及表格、通知書、協議書式樣由省民政廳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