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訴訟

起訴,用老百姓的話説就是告狀,在生活中,您隨時可能遇到這樣或那樣的民事糾紛,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要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要訴諸法律、尋求正義。要是您不主動尋求法律的保護,那麼法律也很難給予您及時的救助,因為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當事人的起訴,法院不會主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起訴對於

什麼是民事訴訟

當事人利益的保護與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具有重要意義。

以下是一些起訴方面的相關內容。

當事人的起訴並不必然引起訴訟程序的開始,法院對於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則裁定不予受理。那麼什麼才是符合條件的起訴呢?

起訴要找對人

所謂找對人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您要告狀,您得首先成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對方得是合格的被告。您的一紙訴狀遞到法院,但您不一定就能成為案件的當事人,當事人是訴訟中的主角。如何才能成為合格的當事人呢?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條件呢?

首先,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比如説:您父親的私房長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結婚急需住房,於是您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騰房,法院就不會受理,因為,您不是房產的所有人,不符合作當事人的條件,作為當事人,應該符合以下特證: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他人的名義參加訴訟,則是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當事人。

(2)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也就是説是為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參加訴訟的,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屬於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狀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況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要明確、具體。二是指控對象要實際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註銷的法人不能作為當事人。

起訴要找對門兒

您要起訴,想到法院討“説法”,首先,您這事得歸法院管,凡是根據法律規定屬於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須受理、審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審判權,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糾紛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訴訟並非解決民事糾紛的唯一途徑,此外還有人民調解、促裁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財產所有權、債權、著作權、人格權、身份權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案件等。

(3)因商事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票據、股東權益案件等。

(4)因經濟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各類合同案件等。

(5)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如開除、辭退案件等。

(6)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等。

您的事情應該法院管,但是,北京有各級法院十幾個,您應該向那個法院起訴呢?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轄了。管轄是指在法院系統內部,確定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打官司到法院您只能算是找對了地兒,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您才算是找對了門兒。法院的管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管轄。延慶縣的王老漢因為土地承包糾紛來到我院起訴,法院告訴他:您的案子我院不能受理,您應該到延慶縣法院起訴。因為,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樣是離婚官司或經濟合同糾紛的官司,有的由基層法院一審,有的由中級法院一審,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我院作為中級法院,除了受理轄區內的大量二審民事案件外,直接受理的一審案件有:

a、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我院所轄九個區縣(西城區、宣武區、海淀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昌平區、房山區、大興區、延慶縣)內,爭議標的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經濟案件,除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外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如果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範圍,那麼,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範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就由哪個法院受理。如果您告的是某個人,比如:他的户口所在地是西城區楊柳衚衕,但他長期居住在朝陽區勁松北裏,這時,您就應該到朝陽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位於石景山區的一家電子配件公司的經理來到我院狀告宏達電腦公司,我院裁定不予受理,這位經理不明白:電腦公司欠了我上千萬元的貨款,這麼多錢的案子就應該由中級法院來審。法院告訴他:案子應該由

中級法院審理不假,這是由級別管轄決定的。但是您的案子不能由我們一中院審理,而應該由二中院審理,因為被告所在地是豐台區,豐台區屬二中院管轄,這是由地域管轄的規定所決定的。

此外,還有特殊地域管轄或專屬管轄,具體內容可以參閲民訴法第24條至33條。這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

當事人還可以依照法定條件,通過書面方式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起訴要會寫狀子

打官司首先得有訴狀。早年間,衙門口前常有替打官司的人寫狀子的先生,寫訴狀在很多老百姓眼裏是很難、很高深的一件事兒,其實,只要瞭解起訴狀應包含的內容和書寫格式,您自己也可以寫起訴狀。這裏,我們向您介紹一下民事起訴狀的寫法。

起訴狀主要包括的內容有: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地。具體的格式我們在《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格式文本》中,有具體的介紹,請您參閲。這裏,我們告訴您一些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要準確、具體。自然情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工作單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應與身份證、營業執照一致,當事人的住所地要準確、詳細,要具體到門牌號。

2、在起訴狀中要列明案由。案由通俗地説就是打的是什麼官司。比如:您打的是離婚官司,案由就寫離婚;您因為討債打官司,案由就寫借貸。

3、在訴訟請求部分,您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要具體明確,比如:請求離婚,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等。有幾項訴訟請求的,要一一列出,比如:在一名譽權糾紛案件起訴狀中,其訴訟請求為:一、要求被告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二、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人民幣1000元;三、要求被告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在事實部分,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等。在理由部分,要針對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加以證明。

5、要註明致送法院的名稱,比如到我院起訴,應寫明“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6、在起訴狀的末尾,還要寫清時間。自然人當事人要由本人簽字,法人當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為方便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就當事人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可能實施的訴訟行為以及相關權利義務指導告知如下:

一、起訴和應訴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並提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三條 民事訴訟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有權變更、增加訴訟請求。行政訴訟原告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前有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

民事、行政訴訟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撤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第四條 民事訴訟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答辯的權利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行政訴訟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答辯的權利,有變更或者撤銷自己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但無權提出反訴。

二、管轄

第五條 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通過書面方式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七條 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行政案件當事人有權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送達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三、訴訟代理

第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確定委託代理人後,應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記明託事項和權限。特別授權的,必須明確寫明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等具體的授權範圍,否則視為一般授權。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有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行為的,委託人有權解除雙方的委託關係。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必須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十條 代理人代為訴訟的,代理人實施的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閲和複製本案有關的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和複製有關材料的辦法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四、申請回避

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迴避的情形,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該人員迴避。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第十四條 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辯護人為本院原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職不滿二年,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可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對其代理資格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准許其代理。

五、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十六條 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八條 對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六、訴訟費交納

第二十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和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一審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反訴受理費由被告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預交。

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減交或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七、舉證和質證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的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五條 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訴訟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二十七條 經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説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書面申請進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一)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交書面申請。行政訴訟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書面申請。是否准許調取,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案件申請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簡易程序除外);行政訴訟案件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必須經庭審質證,並被法庭採納後,方能作為定案依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八、出庭

第三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民事訴訟的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必須到庭的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到庭。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本人一般要參加訴訟活動,但是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參加訴訟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九、上訴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對一審法院的裁定不服,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逾期不上訴的,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十、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案件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申請執行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採取凍結、劃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房屋等執行措施。

第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義務的,要承擔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