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印章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燬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前應登記,並蓋首次印鑑,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准,並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准後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範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範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覆、意見、報表、協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託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一格式,並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准,持授權委託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櫃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櫃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後,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並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印章的銷燬

第十四條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燬登記簿。印章銷燬須經公司領導批准,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毀並簽字。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個人擅自刻制和啟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並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准,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現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後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2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着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

文件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3

印章是公司權力的信物,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一條印章定義: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各職能部門章。它的管理範疇:印章、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條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公司(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並備案。(已經開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第三條公章公章由公司經理(或辦公室)保管。各部門有需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先到辦公室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核准蓋章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批。蓋章後把《印章使用申請表》交予辦公室留檔。

第四條合同章合同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合同使用專章,蓋章前須先到辦公室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公司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後蓋章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批,經手人需將籤批後申請表交由辦公室並在《印章使用登記簿》簽字。

第五條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納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第六條財務章由財務部(或負責人)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籤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

第七條其它職能部門章主要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核該章的使用辦法。

第八條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並呈公司核准後籤批後統一廢止或繳銷。印章遺失時應由保管人填寫《廢止申請單》並呈公司核准後,籤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交由辦公室處理,如實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九條更換印章時,應由保管人對印章更換填寫《廢止申請單》,並呈公司領導核准後,交由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十條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的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負責人或保管人籤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和允許使用的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保管人籤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二條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

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印章一般不準私自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使用時需由公司總經理(或法人)批准同意,並嚴格履行登記手續,並由印章保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嚴重後果的,公司將依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任何人員都一律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準蓋空白介紹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須造冊登記備查。

第十六條因公需要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義做任何損害公司聲譽的舉動。

第十七條凡發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範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各部門的通知、批示、批覆、獎懲、任命、制度條例辦法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結算等。

(4)對其它單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條公司全體員工一切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自覺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機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