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精選14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的監督管理,杜絕假冒偽劣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包括土木建築、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生產、銷售安全防護用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是指用於建築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品、電器產品和安全防護設施。備案的範圍包括:

(一)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具;

(二)電氣產品包括用於施工現場的漏電保護器、臨時配電箱、電閘箱、五芯電纜;

(三)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類限位器、停靠裝置、防墜落裝置;

(四)其他安全防護用具。

第四條 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對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實施監督管理。青島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的管理。

第五條 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凡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在用於本市建築施工現場前,生產廠家須到市建築安全監督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得進入我市建築施工現場銷售。

第二章 申請、審核、登記備案

第六條 國內生產的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由生產企業申請登記備案,進口的可由國內總代理申請登記備案。

第七條 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四)部、省級頒發的安全準用證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有生產國或地區權威機構的產品質量鑑定證書及相關的報關資料;

(五)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有關圖紙及產品的技術性能和使用説明書。

第八條 登記備案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二)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三)經審核合格的,銷售單位須與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訂責任保證書,由市建委發放《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登記備案證》;不合格的,不予登記備案,並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銷售、採購和使用

第九條 市建委定期通過發文、登報、上網發佈等方式,對審核批准登記備案的產品和應當進行登記備案的產品目錄予以公告。

第十條 銷售單位供貨時應向採購單位提供備案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及《安全防護用具供貨登記表》,以便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嚴禁購買未經登記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管人員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進行聯合驗收,並按規定做好驗收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施工現場。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定期對防護用具進行檢查和維護。週轉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對產品進行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於施工現場。

生產廠家、銷售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登記備案的合格產品,並做好產品的售後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使用未經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的,由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已進入施工現場的防護用具予以清除出場;對已用於工程施工的,責令立即更換,並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禁止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向施工現場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發現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並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對登記備案產品的廠家或銷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並取銷其登記備案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連續兩次發現不合格產品的;

(二)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三)售後服務質量低劣的;

(四)因產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條 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生產單位應向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登記備案申請。逾期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的,原備案資格自動取消,由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生產或經銷單位應每年向市建築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產品質量抽查情況,並提供合法有效的產品抽檢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2

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築施工(包括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築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説明。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3

建築分公司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説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或安全監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複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後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反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築施工(包括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築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説明。

第七條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築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採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並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採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託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並公佈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服務,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5

一、對安全物資的供應單位控制管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為我公司提供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必須是遵守法律其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產或銷售單位。

二、公司物資設備部門在採購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時,供應單位必須提供檢測合格證明以及以下資料:

(1)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2)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3)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4)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説明。

三、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和項目部負責對以上產品進行監督和驗證。

四、公司物資設備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嚴禁購買,對收取供貨單位賄賂而購入不合格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20xx-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直至移交司法機關。

五、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對採購的產品沒有嚴格監督,從而使不合格品進入施工現場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100-200元罰款、撤職等處分。

六、項目部對現場的產品未進行認真檢查,使不合格產品用於工程上的,給予項目經理和有關責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處分。

七、凡提供不合格品進入我公司的供應單位嚴禁進入合格公司供方目錄,已進入的,堅決清除。

第八條從20xx年3月10日起執行。對安全物資供應單位要求

公司物資設備部門在採購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時,供應單位必須提供檢測合格證明以及以下資料:

(1)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2)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3)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4)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説明。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6

一、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採購以及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平地機、壓路機、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三、材設部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材設部合理安排人員負責落實。

四、為我標段供應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商,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五、向我部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説明。

六、材設部在發放安全防護用品的同時應教育使用者按照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七、材設部要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清除出施工現場。

八、材料採購要求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並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採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九、材設部負責組織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採取措施解決。如經過改進仍無法滿足施工要求及安全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一律清退出場。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為確保各類機械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維護工人的安全與健康。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單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和裝置。

3、職責

3.1設備科負責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調研、安裝、調試及維修,運營部負責購置。

3.2各使用部門、車間負責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管理、維護。

3.3生產部負責組織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評審、驗收工作,並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控制內容

4.1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是改善勞動條件、降低勞動強度、避免或減少職業危害和預防工傷事故的技術措施或裝備,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要認真管理、使用和保養。

4.2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要求。

4.3生產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全面管理,並建立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對有特殊要求的防護設施,必須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

4.4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備品、備件等,供應必須及時,並保證質量。

4.5單機或與設備配套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大修或更新,必須列入生產計劃,由工程部門提出並組織實施。

4.6各部門、各車間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必須加強日常管理,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4.7各部門、各車間和職工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出現問題時,必須及時報告或處理。

4.8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拆遷或停止使用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4.9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需要報廢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説明情況,報經動力處鑑定後,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報廢。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以下簡稱“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員工的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建設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管理、使用、維護要求及考評細則》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主要包括:

1.機械設備設施上各種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

2.機械或電氣的各種屏障及聯鎖裝置;

3.各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4.各種手限制裝置、手脱開裝置;

5.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6.各類限制導致危險行程及過載保護裝置;

7.各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

8.警告或警報裝置;

9. 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控、通風、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除塵、防毒、防雷、防靜電、反腐、防滲漏和安全隔離裝置;

10.工業梯台的護欄、護籠;

11.各種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裝置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重慶建設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其他合資合作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環境安全保障部負責公司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並將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管理納入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和考核範疇。

第五條各使用部門負責使用範圍內的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

第六條設備保全處(生產類設備設施)負責全面維護公司的各類安全防護設備,保障其安全穩定運行;負責組織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評審、驗收工作,並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第六條控制內容

1.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是改善勞動條件、降低勞動強度、避免或減少職業危害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技術措施或裝備,各單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認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維護。

2.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要求。

3.環境安全保障部(非生產類設備設施)和製造部設備保全處(生產類設備設施)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全面管理,並建立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對有特殊要求的防護設施,必須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維修、校驗記錄。

4.設備保全處(生產設備)負責各類安全附件、壓力錶計等特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定期送驗,並保管有關定期檢驗報告,保證其在有效期內使用。

4.5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備品、備件等,採購部必須及時供應、並保證質量。

4.6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大修,必須列入公司年度維修預算項目,由經營計劃部組織實施。

4.7各使用部門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必須加強日常管理,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行。

4.8各部門和職工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出現問題時,必須及時報告或處理。

4.9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不準隨意棄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恢復;確認為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經環境安全保障部(非生產設備)和製造部設備保全處(生產設備)審定同意後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需要報廢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説明情況,報經環境安全保障部(非生產設備)和製造部設備保全處(生產設備)鑑定後,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報廢。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9

一、安全帶的檢驗:

1、安全帶必須符合gb6095-80《安全帶》規定的構造、型式、材料、技術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

2、安全帶的檢驗應按gb6096-85《安全帶檢驗方法》進行,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產品。

3、安全帶金屬配件上應有永久性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並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衝擊重量、製造廠名稱、檢驗員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項。

二、保管和使用:

1、安全帶應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2、緩衝器、速差裝置和自鎖鈎可以串聯使用。

3、嚴禁將繩打結使用和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

4、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新安全繩時應加繩套。

5、安全帶使用二年應按批量抽驗一次,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抽驗的安全帶必須更換安全繩。

6、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更換。安全帶的使用期為3~5年,當出現異常現象時應提前報廢。

三、安全帶的運輸和儲存:

1、運輸過程中,要防止日曬雨淋。

2、搬運時,不準使用有鈎刺的工具。

3、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嚴禁接觸高温、明火、強酸和尖鋭的堅硬物體,不得長期曝曬。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10

1、 目的

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加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2、範圍

2.1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安全防護設備的管理。

2.2安全防護設備包括:機械設備設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機械或電氣的屏障;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手限制裝置、手脱開裝置;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脱開裝置;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警報裝置;除塵設施、通風設施、降噪聲設施和淨化設施等。

3、 職責

3.1各車間、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3.2 各使用車間、部門是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防塵防毒設施)的責任單位,設備科負責維護、保養。

3.3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工作,如出現重大問題無法及時解決,應向公司工業安全小組上報,由工業安全小組協調處理。

4 、相關標準

4.1機械設備防護罩標準:

4.1.1機械設備上的防護罩是為保護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裝在機械設備上的防護罩。

4.1.2防護罩的安全距離是防護罩外緣與危險區域之間的直線距離。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關節)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20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35mm。

4.1.3防止上肢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47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460mm。

4.1.4防止足尖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防護罩底部與地面(或站立枱面)的間隙應小於76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50mm。

4.1.5防護罩應儘量採用封閉結構,當現場需要採用網狀結構時,其安全距離和網眼的開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4.1.6為防止指尖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6、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35mm。

4.1.7為防止手指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12、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92mm。

4.2 機械設備防護罩技術要求:

4.2.1一般情況下,應採用固定式防護罩,經常進行調節和維護的運動部件,應優先採用聯鎖式防護罩,條件不允許時,可採用開啟式或可調式防護罩。

4.2.2防護罩表面應光滑無毛刺和尖鋭稜角,不應成為新的危險源。

4.2.3防護罩不應影響視線和正常操作,應便於設備的檢查和維修。當防護罩需塗漆時,應按GB 6527、2-86《安全色使用導則》執行。

4.2.4防護罩結構和佈局應設計合理,使人體不能直接進入危險區域。

4.2.5防護罩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一般應採用金屬材料製造,在滿足強度和剛度的條件下,也可用其他材料製造。

5、 安全裝置的使用、維護及管理

5.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裝置和設施。

5.2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5.3各車間、班組所屬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欄等均由各使用車間、部門自行負責管理,如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設備科維修組進行維修或更換。

5.4公共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由設備科負責管理,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並落實到人。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起重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櫃、接線盒裏的接地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等。

5.5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5.6設備科配合安全科對須由技術監督局等政府機構校檢的安全裝置送相關政府部門校驗,並將檢查、校驗記錄存入檔案。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11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説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或安全監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複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後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反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12

1、 各類設備設施與工具的採購、入庫、安裝、驗收、使用、維護、檢測、報廢等環節,應明確主管部門及其各自的職責。

2、 設備設施的主管部門或使用部門,應對各種設備防護設施、工具的型號、規格、總數量、分佈情況建立完整的台帳(特種設備應建立檔案),隨時掌握在用、封存、大修、調撥、報廢等現狀,做到帳物相符,總帳與分帳相符。

3、遵循設備設施安全防護性原則,並達到本質安全狀態,即各類硬件依靠自身的安全設計和完善有效的防護裝置和設施,在發生機電故障或人為輕微的失誤時,仍能保證操作者和設備設施的系統的安全。

4、 遵循硬件系統控制危險的十項原則,即: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鎖、設置薄弱環節、加強、減少接觸時間,合理佈局,用自動代替手工等。

5、遵循系統可靠性原則。即對設備防護設施進行系統檢測時,應做到動態檢測與靜態查核相結合,以正確判斷設備危險是否得到控制,設備設施防護是否處於安全狀態。

6、齊全各類設備設施的圖紙資料,包括各類動力管道、配電線路,接地與防雷系統,廠房建築等圖紙資料。

7、凡是要求定期檢測的設備設施與工具,應做好檢測,並建立齊全報告或記錄的台帳。

8、設備科應對各類設備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的巡檢、維護和保養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設備設施的使用部門亦應經常檢查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安全有效,發現隱患應及時報修。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13

1、在全公司範圍內,任何單位、任何部門和每個工程項目部採購密目式安全網、漏電保護器、塔吊、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都必須具有市級以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準用證》。無《準用證》的物品,一律視為不合格產品。

2、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包括:密目式安全網、漏電保護器、塔吊、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攪拌機、機動翻斗車、木工機械、鋼筋機械和電焊機、打樁機等。

3、使用舊密目式安全網應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數量為兩片,檢驗部門為省、市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並由其頒發《準用證》,檢驗費用由密目網所在單位或工地承擔,檢驗後使用期限為一年。

4、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公司安保部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市安監部門審批,取得驗收合格通知後方可使用。

5、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應指定專人操,維護與保養。在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應懸掛或張貼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姓名的標籤。該設備的操作、維修人員應對該設備的安全使用負責。

6、對於在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各單位和各工地必須經常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或修理,防止帶隱患或帶故障使用。

7、在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庫存期間,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妥善保管,認真搞好維修保養工作,確保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完好性能,對於存在安全缺陷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應及時報損、禁止出庫使用。

8、對於違反本制度或因此發生嚴重後果的責任者,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有權按違章行為給予處罰。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篇14

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時,必須確定作業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範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鈎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鈎不安裝防脱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於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天氣);

(10)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人員在作業場地範圍內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於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繫並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於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環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台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時,現場應制定作業計劃和作業程序,明確專人統一進行指揮和監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閒置超過規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後方可繼續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