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1篇)

為加強和規範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使訂立合同的行為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證依法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防範合同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除外)、協議(書)或其它內容涉及各方當事人實質性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4.職責:

4.1.公司經濟合同部、控股子公司或項目部負責合同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合同管理部門”)、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4.2.公司經濟合同部為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合同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2.1.擬訂、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4.2.2.對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簽訂有權參與、審查並提出意見;

4.2.3.監督、指導、協助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處理合同糾紛;

4.2.4.制訂合同示範文本;

4.2.5.其它綜合管理職責。

4.3.公司經濟合同部同時為公司本部的合同管理部門,其依照本制度4。4條之規定對公司本部履行管理職責。

4.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項目部應明確各自的合同管理部門,並設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4.1.擬訂、完善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4.4.2.對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4.4.3.統一負責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檔案管理和信息反饋;

4.4.4.處理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糾紛所涉及的法律糾紛事宜;

4.4.5.其它相關職責。

4.5.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情況全過程負責。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公司臨時借、聘人員以及試用期人員不得作為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5.1.依本制度規定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

4.5.2.組織合同談判;

4.5.3.依照公司經濟合同部發布的合同示範文本起草合同;

4.5.4.負責合同報審並跟蹤合同的履行;

4.5.5.負責按照公司部門、項目部的規定保管承辦合同的檔案;

4.5.6.其它相關職責。

4.6.財務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6.1.審查合同中的財務收支事項是否符合財務的法律、法規、準則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4.6.2.審查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4.6.3.協助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4.6.4.按照合同約定審核收支事項;

4.6.5.其它相關職責。

5.內容及要求:

5.1.合同的訂立

5.1.1.合同訂立階段,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審查並收集保管相關文件。審查事項如下:

a)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內容與實際相符;

b)擬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c)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d)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e)具有履約信用,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f)其它應審查事項。

5.1.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經濟合同部下發的合同示範文本擬定合同條款,合同示範文本由公司經濟合同部逐步發佈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未經公司經濟合同部批准,不得更改合同示範文本條款。

5.1.3.重大合同的簽訂,合同承辦部門應組織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合同談判。

5.1.4。合同按照公司授權體系審批後由合同承辦部門逐一落實審批意見,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交有權簽署人簽署合同後,方可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印章。

5.1.5。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除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或無合同專用章外,一律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不得以部門或項目部印章代替。

5.1.6.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負責管理。用章同時應做好登記備案。

5.1.7.合同的變更、解除,應當按照簽訂合同的程序辦理。

5.2.合同檔案管理

5.2.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對簽署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

5.2.2.合同正式簽署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至少應留存兩份合同原件,合同承辦部門須將其中一份送合同管理部門存檔,一份送財務部門作為辦理收支事項的憑證,由財務部門存檔。

5.2.3.合同承辦部門應留存合同複印件及合同相關文件(資信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等)備查,並設專卷統一保管。

5.2.4.特殊情況公司僅有一份合同原件時,財務部門留存合同原件,合同管理部門留存合同複印件。

5.2.5.歸檔的合同原件應作永久性保管。

5.2.6.合同的借閲按照檔案借閲的有關規定執行。

5。2。7。項目部、控股子公司應按照公司經濟合同部要求按時將合同信息報公司經濟合同部備案。

5。3。合同的履行

5。3。1。合同生效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合同的履行,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提示有關部門、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和主張合同權利。

5。3。2。合同承辦部門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和其它保密信息。

5。3。3。公司經濟合同部、項目部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可隨時瞭解合同履行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5.4.合同糾紛處理

5.4.1.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承辦部門發現存在重大爭議或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並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管高管彙報。合同承辦部門會同合同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研究並提出解決方案,及時解決問題。

5.4.2.合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如需委託律師代理的案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對外委託。

5.4.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關部門應協助合同管理部門對糾紛進行調查取證。各有關部門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並應主動、及時地向合同管理部門提供全面、完整的資料,不得故意隱瞞或遺漏。合同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要求合同承辦部門指派專人蔘與仲裁、訴訟或出庭作證。

5.4.4.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由合同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4.5.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合同承辦部門應協助合同管理部門建立訴訟、仲裁案卷,以備查考。

6.相關文件:

6.1.《檔案管理制度》

7.附則:

7.1.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配套合同、其它按照本制度審批後可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的管理,應按照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規定執行。

7.2.經濟合同部是本制度的建立、維護和貫徹的責任部門,並負責制度的解釋。

7.3.公司各層級、各專業應在本制度所確定的原則和框架範圍內,建立適用的管理文件和管理體系。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2

(一)領取制度

分行祕書向行政事務部領取,登記領用日期、領用部門、領用名稱、領用份數、領用編號、代表簽名。

(二)領用制度

1、業務人員向自己所在分行的祕書領取《看樓書》、《業務委託書》、《獨家代理委託書》、《收鑰匙條》,並登記領用日期、領用名稱、領用份數(每種限領5份)、領用編號,使用後將公司存檔一聯交由行政部文員統一保管,並登記使用份數,如有作廢須交回行政文員登記作廢份數。

2、業務人員須經自己所在分行的經理同意,方可向祕書領取《購售房委託合同》、《房屋租賃給約》、房屋轉讓合約》(每次限領一份)。簽署完畢後交由經理審核簽名確認,方可生效。經理聯留存,以備跟進,公司聯、財務聯由祕書送至總部。

3、遺失處罰:

(1)委託書、看樓書遺失者,每份扣款50元,該款項轉入分行活動基金帳户,並附解釋信一封。

(2)《購售房委託合同》、《房屋租賃合約》、《房屋轉讓合約》等文件資料遺失的,責任人應在遺失之日起三日內在《深圳特區報上》刊登遺失聲明,並接受罰款10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有權對責任人進行追償。

(三)報送及備案制度

1、合同、成效報告、交易須知及房產證原件、查檔單等資料應於簽訂合同當日由分行經理或祕書送至法律部審核,審核通過的,分送財務部和客服部作為辦文及核算之用。

2、財務部以合同和有效成交報告與客户結算費用和款項。其他情況説明不具有結算效力。

3、區域經理籤成交報告時要核對電腦記錄,確認是否為轉介。

4、(1)所有的退定及退首期房款申請必須經區經簽字審批方可辦理;

(2)買方或賣方違約情況下,退款金額達到5仟元(含5仟)以上必須由法律部提供相關的法律建議後方可辦理;

(3)退款金額達到8萬元(含8萬)以上必須由交易中心總監簽字審批後方可辦理。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3

房地產開發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總則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閲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__/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註明自己的審查意見。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其文本為複印本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本的,應當適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範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繫方式;

14。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户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室審核。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⑶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⑶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⑶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祕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⑶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⑶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⑶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⑶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⑶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範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後,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彙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並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後,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並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約後,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准的合同修訂稿製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複印件後,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後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後,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簽訂後,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託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祕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異議文件須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並報總經理室備案。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覆。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並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後,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複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並對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並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3.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託的;

9。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牴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並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制:肖鋼日期:20__。

4。22審核:日期:20__。

4。28批准:日期:20__。

4。30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福建__/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範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後補籤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准。(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鑑於所有的大型工程項目,公司與項目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項目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項目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項目,項目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項目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准。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准的零星項目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三、

第一條、第二條所涉及到的情況在補籤合同時,仍應按《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治安制度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5

1.總則

1.1為規範公司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範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2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1.3不得違法訂立合同,不得訂立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本公司合法權益的合同,不得與資信不佳,不具備履約能力的單位訂立合同。

1.4公司對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為,除及時清結、標的額極小的事務外,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

1.5 公司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審查,並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2.1訂立合同前,公司經辦人員及所在部門應嚴格審查訂立合同相對方的下列情況:

1) 審查是否領取營業執照,

2)有無法人資格;

3) 審查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4)是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或許可證;

5) 履約能力審查和信用審查。

經辦人員應收集其營業執照、當年工商年檢記錄、資質證書或許可證複印件備查(如繫個人應收集身份證複印件)。

2.2訂立合同

2.3 相對方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2.4 必須出具由其親自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公司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授權委託書載明的授權事項和範圍並收集備案。

2.5一般合同,

2.6 經辦人員應在做好市場、資信調查的基礎上,

2.7 與合同

2.8 相對方充分協商。

對於標的巨大或涉外的合同,公司應組織專業、技術、財務和法律顧問組成談判小組,做好談判工作。

2.4凡本公司作為一方的合同::,除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有專門要求的外,原則上由本公司經辦人員草擬合同。重大或複雜的合同,可以同法律顧問交換意見,由法律顧問草擬。

2.5合同內容的約定應明確、具體,充分考慮對本公司是否有利,並具有可操作性。

2.6在少數情況下,確需使用標準格式合同,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合同內容表述是否準確,條款是否完備。

格式合同表述不準確、條款不完備,或者對公司不利的,經辦人員應當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或添附相關的內容,或者草擬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格式合同空白處不需填寫內容的,應劃斜線予以填充,防止合同內容被偽造或篡改。

2.7合同必須具有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主要條款,儘可能訂立擔保條款(定金、保證或抵押等)。

2.8合同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後承擔繼續履行,採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時應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合同中可以約定定金條款。

前述違約責任條款既可以單獨約定,也可以同時約定。

2.9建築勘察、建築設計、廣告、美術、雕塑設計製作合同中,應儘可能約定相關(含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歸本公司所有。

涉及商業祕密的合同,應當訂立保密條款,約定保密責任。

2.10合同可以約定下列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方違約,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

2)其他條件。

2.11合同應當約定下列解決爭議的方式:

1)雙方協商;

2)提請仲裁;

3)訴訟。

合同應儘可能約定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約定合同的履行地為本公司所在地。

2.12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蓋章),加蓋合同專用章

或公司公章。

合同應當有經辦人簽字(蓋章),合同標的金額超過10000元以上由部門加簽。

合同附件應當同時簽字(蓋章)確認。

2.13對合同進行修改、增刪,應在修改、增刪處加蓋印章或由經辦人簽名進行

確認。

2.14合同應當約定由本公司保存的合同文本不少於四份。

2.15兩頁(含兩頁)以上的自行裝訂的合同,應當加蓋騎縫章。

2.16禁止'先履行,後補籤'合同。

2.17合同應當按約定全面、及時履行。

合同相對方違約,應當及時按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按約定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方式應當選擇易被證明的方式。

2.18遇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緊急情況,經辦人及所在部門除及時向公司和法律顧問報告外,應同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3.合同的審查

3.1公司合同嚴格實行審查制度。

合同必須經部門審查、財務審查、法律顧問審查,方可報送總經理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合同或者簡單的合同,可以直接報總經理審批。>

3.2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合同進行審查,並對其他部門擬送審的合同進行專業預審。

3.3財務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合同中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財務約定進行審查。

3.4法律顧問負責對合同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進行審查。

3.5建築設計類、廣告營銷類合同,應當經過銷售部門預審。

3.6合同經辦人應當填寫《合同送審表》,經本部門、預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或審查人簽字後,送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合同經辦人員草擬合同後,也可先送法律顧問進行初審,經修改後再按前規定程序送審。

3.7法律顧問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非特殊情況,審查時限應不少於4小時。

3.8法律顧問應當::全面審查合同。

對合同中的一般問題,法律顧問可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建議。

對有重大法律隱患或對公司嚴重不利的合同,法律顧問可以直接進行修改。

3.9法律顧問在合同審查結束後,應當在《合同審定表》上填寫合同受理、審查時間,審查地點,審查合同名稱,審查意見或處理結果等內容。

3.10對通過審查的合同,法律顧問應當蓋章,註明審查日期。

3.11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違反本規定送審的合同,應當拒絕審批,並責成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予以糾正。

4.合同的管理

4.1公司實行合同管理員、職能部門、行政部三級合同管理負責制。

4.2各職能部門應當確定一名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整理、保管、信息資料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4.3職能部門對合同的起草、審查、訂立、履行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負直接責任。

4.4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合同進行統一、綜合管理。行政內勤具體負責合同簽章工作。

4.5合同文本應當由主辦部門、財務部門、行政部分別保存一份備查。

4.6合同管理將逐步納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合同質量、合同履約率、貸款回收率、糾紛發生率等。

4.7因不瞭解對方資信、履約能力而輕率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的約定存在明顯瑕疵,或者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的,依照本公司《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8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訂立合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置業顧問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向客户講解具體合同條款。

第二條、作廢的合同一律退還客服部銷燬,合同由客服部專人保管實行領用制。

第三條、合同正式簽署前,須向客户解釋清楚每一具體條款,不得有欺詐行為。

第四條、正式合同簽定前須先落實該房是否可以銷售,無誤後才能簽署正式合同。

第五條、合同所指價格為折後價。

第六條、合同填寫完畢後,須先自查一遍,無誤後交客户審查。

第七條、請客户簽字後,將合同送客服部審核無誤,再送公司簽字蓋章。

第八條、不得在合同中體現公司未落實的優惠條款。

第九條、客户應為交清首付或全部房款,並明確;配套費用的交款時間後方能籤正式合同。

第十條、補充協議須經公司認可。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明確工程合同編制、簽署、審批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避免經濟糾紛和規避風險,保護公司利益。

2.適用範圍

適用於項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重要的經濟工程合同。

3.術語與定義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與其它單位或部門之間簽署的工程合同文書(正本)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合約對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料)。

4.職責

4.1總部-造價部

4.1.1負責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4.1.2負責簽署戰略採購協議和監控項目公司備案合同。

4.2項目公司-造價部

4.2.1負責工程合同談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負責工程合同交底、存檔和報備。

4.2.3負責工程合同執行中的內部和外部溝通。

4.2.4負責對工程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公司標準化工程合同的建議。

4.2.5負責按工程合同約定向工程合同單位提出違約索賠。

4.3項目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審核付款條款合理性。

4.3.2負責發票處理方式和税務條款合理性。

4.3.3審核工程合同的經濟條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規定,審查付款憑據,辦理付款手續;

4.3.5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4項目公司總經理

4.4.1經董事會授權的工程合同簽定及變更的審批權。

5.工作程序

5.1編制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5.1.1總部造價部負責組織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並在全公司範圍內統一參考使用;

5.1.2施工總包、監理、勘察、樁基檢測、有線電視、電信、用水、用電、設計工程合同的行業示範版本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後,最終由公司總裁批准生效;

5.1.3根據工程合同履行情況、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案例分析等結論,標準工程合同文本應持續改進。

5.1.4公司總部及項目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及各職能部門實際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的方式進行工程合同經辦及審批的授權,授權範圍變更時,原授權書作廢。

5.2確定工程建設合作方

5.2.1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必須按照《工程採購管理流程》的有關規定來選擇;

5.2.2政府行為、行業壟斷的合作方可參加政府招投標或直接簽訂工程合同;其他需要與指定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需經過公司招標委員會批准。

5.3工程合同談判和草擬

5.3.1工程合同由項目公司經辦部門負責草擬,總部已制訂標準文本的,應儘量採用標準合同文本;

5.3.2採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標準條款進行修改,也可增加補充條款。

5.3.3政府有關部門有強制性規定,可採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採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業務,應參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類似的工程合同標準文本或工程合同示範文本另行擬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審批

5.4.1與供方商談一致後,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審批表的要求,將草擬好的工程合同分別報部門經理、法務人員等審核,各審核人應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工程合同提出書面或者口頭修改意見,經辦部門根據修改意見整理出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審核部門根據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審批表上籤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5.4.2如審核部門對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見,經辦部門必須重新組織與供方的洽商,必要時各意見提出部門均應參加洽商,雙方取得一致後進行修改;

5.4.3不同性質、類別和內容的工程合同,審核程序可以有差異(工程合同的審核權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為準),所有非標準工程合同及標準工程合同修改條款均需有法務人員審核;

5.4.4所有涉及結算的工程合同均須經造價部和公司法務人員審核。工程合同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5.5工程合同的簽署和下發

5.5.1工程合同擬稿必須經過審批之後方可簽署;

5.5.2經辦部門負責辦理工程合同簽章手續;

5.5.3公司工程合同專用章應設專人負責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內容在一頁以上的,應在每頁加蓋騎縫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應由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不能同時簽字蓋章的,應儘量避免我方先行簽字蓋章;對方簽字蓋章應在我方報批審核程序結束之後進行。

工程合同簽定時,法律事務管理員應依據分管副總經理的簽字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和簽訂的時間。

5.5.6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記備案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5.7工程合同簽署後應及時在《工程合同管理台帳》內登記。

5.5.8工程合同生效後,經辦人應及時將應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資料室存檔,由檔案員根據工程合同的類別,複印下發至相應的業務部門;同時,需轉交一份原件予財務部門留存,財務部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價部、工程技術部應根據《工程招標管理流程》進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在工程合同簽定後兩週內,造價部、工程技術部須完成合同交底並形成書面會議紀要。

5.6.2工程合同訂立之後,工程技術部及項目部負責按工程合同要求對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負責對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內容進行監督;法務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合同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造價部負責按《工程合同》有關要求對項目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6.4在工程合同當事人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或者發生與工程合同有關的爭議時,經辦部門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並知會法務人員,經辦部門不能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報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請示主管領導決定依法採取何種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對來往函件或者單據進行簽字的,具體經辦人應報部門經理簽字;如需當場或立即簽字的,可由經辦部門經理書面授權的人員直接

簽字。但是,來往函件或者單據涉及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的,按照本規範關於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

5.7工程合同變更和轉讓

5.7.1合同訂立後,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程合同內容的,或者對方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部門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始得變更,雙方應書面對變更內容進行確認,我方由經本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訂立後,對方當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將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由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者補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轉讓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參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雙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約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條件成就,據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報部門經理並知會法務人員,以決定解約條件是否成就或解約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銷燬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兩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資料室和財務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標文件必須在公司資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關部門因工需要借用須履行借用審批手續,或由資料室發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歸檔、保管、保密、使用、銷燬應按《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執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

7.相關記錄

7.1《工程合同標準文本審批表》

7.2《工程合同對方情況調查表》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1.維護業主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2.規範交易行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適用範圍:銷售部合同及協議的文本管理。

三、合同的制定:

1.銷售中所使用的。等相關銷售協議,均由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規範的法律文本。

2.文本經主管部門確定無異議後提供給銷售部使用。

四、合同的填寫:

1.《商品房認購書》《商品買賣合同》由銷售主管定額分發每個銷售代表,同時填寫合同交接表。

2.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範文填寫,由主管人員審核簽字後並加蓋公章。

3.對於商品房合同中需要補充的內容,根據主管部門及業主的協商進行補充。

4.對於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需經工程管理部與業主協商認定簽字後方能由銷售人員填加補充協議。

五、合同的簽訂:

1.保證填寫字跡清楚,數字。金額準確,確保無錯填和漏寫。

2.《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每位銷售人員各一份範文,其餘由專人管理。

3.客户十日內簽訂,銷售人員必須向其出示合同範本,客户有異議時,銷售人員必須做出合理解答,如有補充,需經銷售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後,與客户達成共識方可簽字,並加蓋公章。

4.簽訂時必須收加並上交合同管理人員。

5.保證合同的填寫份數。編號及歸檔有統一的管理。

六、合同的傳遞:

1.簽訂的由合同管理人員統一編號。保存,並確保銷售部,業主。公司財務部及相關單位各有一份。

2.辦理按揭貸款的客户,在簽訂正式合同五日內由銷售代表將其按揭資料上報給公司財務,由財務人員審核無誤後,與正式簽訂的一起上報銀行。

六、合同的廢除;

對錯填或廢除的各類合同文本,應上交合同管理人員做統一銷燬。

七、承諾管理:

對於雙方達成的口頭及文字承諾,我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由相應的銷售人員或相關部門協調督促完成,銷售過程中承諾應書面化,合理化,公開化,不做誇大或惡意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八、獎懲辦法:

1.因口頭或書面承諾,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公司規定進行處制。

2.銷售人員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現的差錯率將做月底工資考核的依據。

九、檢查方法:

1.合同簽訂後,應先由合同管理員或部門領導審核,簽字認可後方可上報公司領導簽字;

2.不定期抽查(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註明自己的審查意見。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 ,其文本為複印本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本的,應當適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範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繫方式;

14. 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户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室審核。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⑶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⑶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⑶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祕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⑶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⑶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⑶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⑶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 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⑶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 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範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後,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彙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並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後,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並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約後,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准的合同修訂稿製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複印件後,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後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後,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簽訂後,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託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祕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異議文件須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並報總經理室備案。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覆。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並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 、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後,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複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並對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 、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並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3.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託的;

9.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牴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並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制:肖鋼日期:20xx.

4.22審核:日期:20xx.

4.28批准:日期:20xx.

4.30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福建(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範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後補籤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准。(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鑑於所有的大型工程項目,公司與項目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項目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項目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項目,項目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項目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准。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准的零星項目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三、第一條、第二條所涉及到的情況在補籤合同時,仍應按《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10

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確保勞動合同簽訂的及時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籤合同新錄用員工在入職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會代表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在合同到期的前兩個月,人力資源部會發《勞動合同到期通知》給員工本人簽收,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一週內,有續簽意向的員工需登陸公司辦公系統上填寫《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逐級報上級審批,最終由總經理簽字確認是否與你續簽合同。無意向與公司續簽合同的員工,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按離職手續辦理。

三、續簽合同手續經總經理批准後的《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流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者續簽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員工合同簽定期限為三年以上,含試用期六個月。

2。勞動合同續簽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者的主管領導會視個人工作績效批覆意見,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批准。五。合同留存合同書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公司與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員工人事檔案。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地產合同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管理工作,保證公司銷售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交房標準、補充協議)以及其他一切與商品房銷售相關的文件、圖紙、資料實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由公司委託營銷公司負責簽訂,或由公司自行組織相關人員負責簽訂。

第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行簽約代表填寫、銷售負責人初審、公司經營部審核、簽章編號、歸檔保管的制度。

第五條 公司實行簽約培訓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顧問人員對簽約代表進行簽約前的培訓並將培訓記錄歸檔。

第二章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經營部應將簽約所需的資料準備齊全,並將簽約流程和培訓內容擬訂歸檔。

第七條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證件、資料的準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國土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預售許可證;

6、預售面積報告書。

(二)主要圖紙、資料的準備:

1、房屋平面圖及在整個樓棟中的位置圖(應標明方位)及總平圖;

2、簽約數據統計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建築層數(應標明地上層數、地下層數)、樓層號、單元號、房號、房屋用途、層高、淨高、朝向、陽台數、陽台結構形式(封閉或非封閉)、建築面積(列明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房屋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築結構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若為有坡屋頂的項目,應標明坡屋頂的最低米數和最高米數;

3、銷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樓層號、房號、單元號、建築面積;

4、交房標準(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説明書》。

(三)銀行按揭相關資料及開户銀行帳號等情況。

(四)簽約所需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簽約審核表、簽約變更審批表等樣本的擬訂並歸檔備查。

第八條相關文件、圖紙、資料如有變更或修改的情況,應實行會籤制並及時書面告知各部門。

第三章 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第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訂前,可以由簽約代表與客户簽訂認購書。

第十條 認購書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一條 認購書應寫明簽約代表的姓名、聯繫電話、客户的姓名(客户自己親筆簽字)、身份證號碼、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簽訂日期並附客户的身份證複印件二份。

第十二條 認購書一式二份,客户將認購金存入公司的户頭後憑收訖回單換取財務收據和認購書,其餘的認購書連同客户身份證複印件由銷售負責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條 認購書由經營部審核後登記歸檔,並進行信息統計,對未籤或作廢的認購書進行登記收回。

第十四條 認購書的統計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編號:r(認購書)--(項目名稱縮寫)-(序號);

(二)客户姓名、聯繫電話;

(三)房屋用途、建築面積;

(四)幢號、樓層號、單元號、房號;

(五)購買單價、總價;

(六)付款方式、簽訂日期。

第十五條簽約代表在與客户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同時必須收回客户持有的認購書並隨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一併報送公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審核

第十六條 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後,由簽約代表負責與客户聯繫並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八條 銷售負責人在審查確認簽約代表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與樣本無誤、《簽約説明書》要求的材料齊備並在銷售簽約審核表上簽字後,移送經營部審核。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相關材料不齊備的,簽約代表必須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內負責補齊。否則,合同不予蓋章備案,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簽約代表與銷售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二十條 經營部審核合格後,蓋章並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數據信息錄入備案系統並報房管機關監章。

第二十一條 房管機關監章完成後,由經營部核實確認款付清後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給客户,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當時返給客户蓋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資料應交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進行編號管理,規則如下:

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h(合同)―(項目名稱縮寫)―00x(序號);

補充協議編號:(幢號)--(單元號)--(房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元:

(一)不按規定完整填寫相關合同條款的;

(二)未填寫銷售簽約審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户身份證複印件的;

第二十四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錯誤填寫房價款、建築面積(含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幢號、單元號、房號、層高等合同條款信息的,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簽約代表在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買受人一欄中代客户填寫姓名的,罰款2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與合同條款無關的信息,如有變更情況,必須按照公司的規定填寫簽約變更申請單,在得到總經理批准後方能按變更後的條款執行。否則,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 簽約代表和銷售負責人應如實向客户宣傳、解釋、説明商品房買賣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內部人員核實、諮詢的,應先和內部人員溝通後再向客户作出解釋、説明,否則,罰款200元。

第二十八條 負責辦理預售許可證的責任人應保證錄入房管機關備案系統的預售面積數據與預售面積報告書上的數據一致。如果面積數據不一致,每次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