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應急管理制度(通用21篇)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節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通用21篇)

一、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定義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是指為了防止災害的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後,預先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煤礦企業每年至少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方案,組織一次礦井救災實戰演習。

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內容

1、附圖及有關處理各種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

(1)礦井通風系統圖、反風試驗報告以及反風時保證反風設施完好可靠的檢查報告。

(2)礦井供電系統圖和井下電話的安裝地點。

(3)井下消防————灑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壓風管路的系統圖。

(4)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庫位置及其儲備的材料、設備、工具的品名和數量登記表。

(5)地面、井下對照圖。

2、文字説明

文字説明中包括:

(1)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以及地點的自然條件、生產條件及預防的事故性質、原因和預兆。

(2)保證人員安全撤退的措施。

(3)預防、處理各種事故和恢復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

(4)實現預防措施的單位及負責人。

(5)參加處理事故的人員組成、分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名單、通知方法和順序。

3、安全迅速撤退人員的措施

(1)及時通知災區和受威脅地區人員的方法及所需材料設備。

(2)人員撤退路線及該路線上需設的照明設備、路標、自救器及臨時避難硐室的位置。

(3)風流控制方法、實現步驟及其適用條件。

(4)發生事故後,對井下人員的統計方法(一般採用定位卡和考勤記錄統計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

(5)救護隊員向遇災人員接近的移動路線。

(6)向待救人供給空氣、食物和水的方法。

《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隨着客觀條件的變化,每季度還要對《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作出相應的修改與補充。

三、《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方法、審批程序及其貫徹執行

(1)《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編制由礦長安排總工程師組織單位有關人員編制,

(2)《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在每年開始前1個月報批。

(3)在每季開始前15天,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採掘工程的變動等情況,組織有關科室進行修改和補充。

(4)已批准的《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5)已批准的《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應立即向全體職工(包括全體礦山救護隊員)貫徹,組織學習,並進行考試。沒有學習過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有關內容的幹部和工人,不準下井工作。《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如有修改補充,還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6)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採取措施,立即改正。

(1)確定最短安全路線。

(2)計算各救護小隊的最短行動路線。

(3)計算火災發生後的通風穩定性,選取防止風流逆轉的措施。

第二節煤礦事故應急預案

一、編制事故應急預案的原則與注意事項

(一)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原則

1、符合性

2、針對性

3、可操作性

4、動態性

5、體現性

(二)編制事故應急預案的注意事項

1、必須明確安全撤退人員應該採取的具體措施

2、必須明確各類災害事故的處理措施和原則

3、要有正確的編制程序。

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所需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行動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其重要內容包括方針與原則、應急策劃、應急準備、應急響應、現場恢復、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和附件這7大要素:

1、方針與原則

應急救援預案應有明確的方針和原則作為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綱領。

2、應急策劃

應急策劃是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礎,是應急準備、響應的前提條件,應明確煤礦的基本情況,以及危險分析與風險評價、資源分析、法律法規要求等結果。

包括;基本情況,危險分析,資源分析,法律法規要求等

3、應急準備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

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人。

主要職責為:組織制訂煤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調動;確定現場指揮人員;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煤礦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接受集團公司的指令和調動;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2)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預案的資源配備情況:包括應急救援保障、救援需要的技術資料、應急設備和物資等,並確保其有效使用。

①應急救援保障分為內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內部保障的內容:確定應急隊伍;

各種技術資料的存放地點、保管人員;

各種保障物資;

各種制度。

外部保障的內容:互助的`方式,請求政府、集團公司協調應急救援力量,應急救援信息諮詢,專家信息。

②應急救援應提供的技術資料:

通常包括:礦井平面圖、巷道佈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井下運輸系統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以及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安全監測裝備佈置圖,瓦斯、煤塵、頂板、水、通風等數據,程序、作業説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和井下通信系統圖等。

③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和物資,並保證充足提供:

一般包括:報警通訊系統,井下應急照明和動力,自救器、呼吸器,安全避難場所,開關和切斷閥,消防設施,急救設施和通訊設備。

(3)教育、訓練與演練。

4、應急響應

(1)報警、接警、通知、通訊聯絡方式。

確定24h有效的報警裝置;24h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事故通報程序。

(2)預案分級響應條件。

(3)指揮與控制。

(4)煤礦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

(5)警戒與治安。預案中應規定警戒區域劃分、交通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的程序。

(6)人員緊急疏散、安置。

(7)危險區的隔離。

(8)檢測、搶險、救援、消防、控制事故擴大的措施。

(9)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

(10)公共關係。依據事故信息、影響、救援情況等信息發佈要求,明確事故信息發佈批准程序;媒體、公眾信息發佈程序;公眾諮詢、接待、安撫受害人員家屬的規定。

(11)應急人員安全。

5、現場恢復

6、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

三、應急演練的組織與實施

(一)演練的類型

可採用不同規模的應急演練方法對應急預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進行評估,如桌面演練、功能演練和全面演練等。

1、桌面演練

桌面演練的特點是對演練情景進行口頭演練,一般是在會議室內舉行。其主要目的是鍛鍊參演人員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解決應急組織相互協作和職責劃分的問題。

2、功能演練

功能演練是指針對某項應急響應功能或其中某些應急響應行動舉行的演練活動,主要目的是針對應急響應功能,檢驗應急人員以及應急體系的策劃和響應能力

3、全面演練

全面演練指針對應急預案中全部或大部分應急響應功能,檢驗、評價應急組織應急運行能力的演練活動。

(二)演練的參與人員

應急演練的參與人員包括參演人員、控制人員、模擬人員、評價人員和觀摩人員。

1、參演人員

參演人員是指在應急組織中承擔具體任務,並在演練過程中儘可能對演練情景或模擬事件做出真實情景下可能採取的響應行動的人員,相當於通常所説的演員。

2、控制人員

控制人員是指根據演練情景,控制演練時間進度的人員。

3、模擬人員

模擬人員是指演練過程中扮演、代替某些應急組織人員,或模擬緊急事件、事態發展的人員。

4、評價人員

評價人員是指負責觀察演練進展情況並予以記錄的人員。

5、觀摩人員

觀摩人員是指來自有關科室、外部機構以及旁觀演練過程的觀眾。

(三)演練實施的基本過程

建立應急演練策劃小組,策劃小組由多種專業人員組成,

綜合性應急演練的過程可劃分為演練準備、演練實施和演練總結3個階段。

(四)演練結果的評價

將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分為不足項、整改項和改進項。

1、不足項

不足項指演練過程中觀察或識別出的應急準備缺陷

2、整改項

整改項指演練過程中觀察或識別出的,單獨不可能在應急救援中對公眾的安全與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急準備缺陷。

3、改進項

改進項指應急準備過程中應予改善的問題。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股份公司總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關愛生命。

(二)預防事故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會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綜合指揮機構,負責指導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負責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應急救援預案;協調各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監督檢查各單位貫徹執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三)組織、協調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人,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分工配合開展工作。

第三章應急預案管理

第七條各單位、項目部應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及危險性分析情況,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保證各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

第八條各單位、項目部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記錄並簽字,確保應急預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發佈。

第九條股份公司公司編制的應急預案報送到國家有關部委,各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到股份公司備案。

第十條各單位、項目部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全體員工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一條各單位、項目部應制定預案演練計劃,並結合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項目部要根據危險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組織開展重要工序、部位、重點設備的.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演練。

第十二條在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各單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預案的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對應急預案修訂一次,各項目部根據生產實際和組織機構、環境等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動態修訂,並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股份公司依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每年對各單位、項目部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四章事故、災害分析和分級

第十五條根據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和危險分析,確定以下作業為重大危險因素監控對象:

(一)高邊坡開挖及不良地質段開挖。

(二)爆破施工、導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豎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橋樑施工、腳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質的運輸、存放、使用。

(五)大件運輸、大型設備製造及大型金屬結構制安。

(六)特種設備的安拆、運行。

(七)大件起重吊裝施工。

(八)場內客運。

(九)大型電力生產設備運行;高壓配電系統安裝、調試。

(十)攔河大壩、尾礦庫。

(十一)其它

第十六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按照傷亡人數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級。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為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為一般事故。

第五章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發生後,各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擴大或升級,同時按程序向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

境外發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後,應在控制事態的同時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本部應立即報告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和海外事業部。

第十八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

(一)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應急響應(i級響應)

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報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並續報新情況。

(二)較大事故應急響應(ii級響應)

較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並續報新情況。

(三)一般事故應急響應(iii響應)

一般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項目部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並在8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開展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應急響應結束

當應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災害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導致次生、衍生的隱患消除後,應急響應結束。

第六章後期處置

第二十條善後處理

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應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穩定員工情緒。同時全面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調查與總結

各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並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改進應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信息發佈

各單位應及時發佈事故信息,並在信息發佈時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信息發佈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性質、原因、過程、責任分析、防範措施等。

第七章應急保障

第二十四條應急組織及人員

各單位應建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和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和聯繫方式;項目部應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公告應急響應期間內外部聯繫單位、聯繫人員和聯繫電話。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防

各單位應通過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等手段,儘可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並通過預先採取各項預防措施,如從項目安全規劃、選址、減少危險物品存放量、加強教育等方式加強各項應急預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應急設備物資及資金

各單位應準備用於應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設備和醫療衞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資,保證善後資金。各項目部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及時維修保養。

第二十七條應急宣傳和培訓

各單位和項目部應開展應急救援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面對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置能力。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3

按照哈爾濱市第__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號公告《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哈爾濱市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區域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含四環路)、松浦鎮四環外區域、利民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路沿線區域(新發鎮、新農鎮、太平鎮);

(二)平房區:全區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三)呼蘭區:東至鐵路沿線,西至呼蘭河,北至殯儀館(不含殯儀館)和原野高速進出口路,南至蘭河新城前沿河帶狀公園以內區域;

(四)阿城區:北起延川大街與哈吉大街交匯處,向西至哈吉大街與平嶺路交匯處,沿平嶺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國小外圍(中都大街此路段兩側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範圍),中都大街舍利國小外圍向東南至青啤大街青島啤酒哈爾濱有限公司外圍,向南至龍滌小區,沿龍滌小區外圍至金龍路(金龍路以西的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範圍)。沿金龍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匯處,沿金都大街向東至紅創廣場、紅星美凱龍商貿城,沿紅創廣場外圍向南至建材市場外圍、農業部種植機械檢測中心外圍、英聯燃氣公司外圍、七〇三地質隊家屬區外圍、滿族風情園小區外圍至阿城一中外圍,沿阿城一中外圍向東至劍橋郡小區外圍、區第二幼兒園外圍。區第二幼兒園外圍向東至新體育文化中心區域,沿新體育文化中心北側的東環大街向東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橋,沿金都大橋向東至哈綏公路與中都大街交匯處,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匯處(中都大街此路段北側企事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範圍)。沿阿什河內側邊緣向北至繼電器大橋北橋頭,沿繼電器大橋北橋頭以東繼電器家屬區外圍向東至原阿繼集團、省水利二處外圍,沿省水利二處外圍向北至哈紅公路,沿哈紅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匯處(哈紅公路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沿蜚拉公路向南過繼電器大橋至龍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沿龍丹路、東方路、龍馬路至污水處理廠外圍,沿污水處理廠外圍至民合村村部外圍(此路段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民合村外圍至延川大街與哈吉大街交匯處的合圍區域;

(五)雙城區:老城區東、南、西、北環路以內區域;新城區通達路、火磨街、無名衚衕、承旭北路、東環北路以內範圍。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後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個性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區域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範、互通信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

(五)加強環境應急潛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職責。

第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增強防範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和意識。

第二章:風險控制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範,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於發現後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於狀況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職責、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潛力。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並能夠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三章: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並根據演練狀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能夠推薦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公佈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統,透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並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確定應急值守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並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資料、參加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具備條件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環境應急專家庫。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潛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應急潛力標準化建設,配備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提高重點流域區域水、大氣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潛力。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能夠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狀況,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有條件的地區能夠設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並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理解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準確地帶給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第二十四條: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推薦。

第二十六條: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狀況。

第二十七條: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開展應急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推薦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事後恢復

第三十條: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狀況,提出改善措施,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並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職責,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便於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範工作開展狀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狀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狀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狀況等環境信息。

第三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判事件影響和等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信息發佈推薦。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向社會公開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狀況等環境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彙總分析,定期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級別,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應急處置概況等信息。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較大、重大和個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能夠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狀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5日起施行。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5

為進一步提高醫院對院內外突發事件和災害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和保障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提供快速、有序、有效、安全的救援服務,切實保障患者、公眾和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突發事件定義

醫院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及醫院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醫院感染爆發流行、核素泄漏、重大醫療事故、水、電、醫療設施等的質量事故、水災、火災、颱風、地震、戰爭、動亂、恐怖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的事件。

二、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

醫院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醫務科,高強同志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另下設醫療救護、通訊聯絡、信息發佈、後勤保障、維修搶險、安全保衞六個專業處置小組,具體成員見各預案。

三、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醫院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院長是實施“醫院的災害與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者,院領導班子是組織決策層。

(二)不定期召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對醫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並提出改進建議。

(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實行規範管理,做到常備不懈,及時有效。

(四)對事發現場傷亡情況和事態發展作出快速、準確的評估,及時瞭解掌握事故的原因、特徵、規律、醫療救援資源、地理交通狀況等信息。

(五)在事發現場或臨時指定地點設立臨時指揮部,組長(總指揮)負責組織、部署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組長不在時,根據突發事件原因由副總指揮或分管院領導擔任總指揮,領導小組成員按各自分工協助總指揮負責所分管部門的應急和醫療救援工作,指揮、調遣院內各科室醫療救援力量和應急處置、搶險維修人員。各部門科室負責人承擔具體貫徹實施的職責,各級各類人員是執行者。

(六)向當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領導小組或上一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彙報有關情況並接受其指令和任務,統一口徑對外發布有關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損失進行調查、評估,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報告上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等。

四、醫院突發事件各專業處置小組職責

(一)醫療救援組:(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部、醫院感染管理科組織)

醫務人員應盡力保護病人的生命安全,保障急、危、重病人及時準確的救治和快速撤離出危險區域,安撫病人及家屬,組織和發動家屬或輕病人開展自救互助,接受指揮部指令,涉及到全院的突發事件,科主任、護士長必須到位。

(二)通訊聯絡組:(院辦、信息科組織)

建立醫院各級各類人員通訊網絡,及時維護醫院通訊網絡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中層以上幹部和特殊工種崗位工作人員的通訊工具必須保持良好的運作狀態,保證信息聯絡暢通。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呼叫有關人員到場,及時將指揮部指令傳達到位。

(三)後勤保障組:(總務科、設備科、藥劑科、司機班組織)

建立醫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生活保障體系,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供水、供糧,提供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和工具雜品等,保證參加救援者有較強的戰鬥力。合理調度車輛,保證指揮者、專家、救援人員及特殊用途的用車。

(四)維修搶險組;(設備科、總務科組織)

完善對醫院現有設備的使用、維修建檔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醫療儀器設備及其他生活或輔助類設備的維修搶險工作,組織設備、後勤等部門人員積極採取措施,排查故障,不能及時修復時提供備用設備,儘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以保證臨牀開展醫療救援工作和事故發生區域人羣的生活所需。

(五)安全保衞組:(保衞科組織)

建立醫院安全保衞制度,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院內事故發生區域或全院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合理調配人力,維護秩序,保護現場,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

(六)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本組與指揮部的聯絡工作,隨時接受指令和任務,反饋應急救援現場進展情況。

五、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各職能後勤部門職責

(一)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各分管院領導要督促所分管部門制訂切實可行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醫務科負責制訂公共衞生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治、醫院診療過程中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類預案;護理部負責制訂護理工作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制訂醫院感染爆發緊急處置預案;保衞科負責安全、消防類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總務科負責制訂食品衞生、水、電故障應急處置預案類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信息科負責制訂信息網絡系統突發故障應急預案;設備科負責醫療設備故障及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急辦公室負責各類預案的彙總、整理工作。以上範圍外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職能由

主要分管部門負責牽頭制訂。

(二)各預案制訂部門負責預案的演練工作,包括制定計劃、人員與物資的準備、演練總結等。

(三)各部門及時總結預案演練與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對預案進行修訂,並做好修訂記錄交應急辦。

(四)各職能部門就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分管院長彙報,必要時交醫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討論。

六、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各級各類人員職責

(一)當得知本地區有重、特大事件發生,各級各類醫務人員(包括醫、護、醫技、行政、職能、後勤人員)均應主動趕赴醫院待命,隨時準備投入救援工作。

(二)院內發生突發事件後,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凡在醫院或接到呼叫的醫務人員都應主動及時到達現場,中層以上幹部到現場後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到,並接受其統一指揮和調遣,其他人員向本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報到,積極組織起來,參加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各部門、科室主任、護士長組織)。

七、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原則

(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應遵循依法管理、預防為主、強化培訓、適時演練、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應對、快速反應、措施果斷、科學處置、協調合作的原則。

(二)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過程中,有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不服從指揮調度、散佈謠言、擾亂醫療秩序、危害公眾健康等行為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醫院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醫院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的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調查、現場救護、傳染源隔離、衞生防護、監測檢驗、監督檢查等工作所需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的儲備,做到有備無患,防患未然。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6

安全事務管理(護衞員應急分隊管理規定)

為保證護衞員自由活動期間管理區域內具備一定的備勤力量,以增強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制定本規定。

一、各管理處每日7:00至22:00期間應建立護衞應急值班制度,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二、護衞員編制總額20人以內的管理處護衞應急值班分隊編制人數為6人;護衞員編制總額20人以上的管理處護衞應急值班分隊編制人數為9人。

三、護衞應急值班分隊劃分為三個小組,由早、中、晚班各指定2至3名護衞員共同擔任,每班各為一組,每月輪換一次,每月的第一天為輪換日。

五、護衞應急值班分隊應確定分隊長一名(一般由中班領班擔任),組長三名(早、中、晚班各指定一名),並確定好通訊聯絡方式,遇有緊急情況,各應急小組迅速召集人員,分隊長及時進行組織指揮。

四、護衞應急值班分隊人員應特殊事由需外出的,須徵得護衞主管同意並提前確定好自己的替補隊員。應急值班人員辭工或休假的,管理處應及時予以補充。

六、護衞應急值班分隊值班表應置於中央控制室,便於隨時進行通訊聯絡。

七、護衞應急值班分隊須備好相應的應急器材,隨時準備處置突發性事件。各單位應每十天對應急值班分隊的快速反應能力或處置能力進行一次綜合檢驗,並填寫《緊急集合檢驗記錄表》。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7

一、應急響應制度

為有效應對緊急事件,做好事故發生的應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1、煤礦井下及井上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現場的職工必須立即如實向現場負責人(區隊班組長、安監員)和調度室簡要彙報事故發生情況及災害影響情況。

2、事故現場負責人(區隊班組長、安監員)和職工,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組織現場人員和能利用的工具材料進行搶救,把事故損失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3、現場無法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救災滅災,需要撤離現場的,事故現場負責人應迅速組織人員按照避災路線撤離並及時佩戴相關安全防護用具。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彙報礦值班領導及其他有關負責人,礦有關領導迅速對事故危害程度進行分析,並對事故進行評估定級,確定是礦井重大災害事件,應該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由礦長下令啟動礦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立即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通知礦山救護隊和組織臨時救援力量進行救援搶救,並迅速按照科學有效的原則,制定現場救援、搶險方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立在調度室)立即採取緊急電話的方式通知應急救援指揮部副總工程師及以上人員、生產科室負責人,同時採取羣發短信功能發信息2遍的方式通知應急救援人員。

7、應急救援人員接到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通知後,立即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10分鐘內趕到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電話不接或未及時到礦者要查明原因對無故不到者追究相關責任。

8、應急救援人員到礦後,應立即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簽到。應急救援指揮部副總指揮以上人員在調度台指揮救援,其餘人員在調度辦公室待命。

9、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後,如果事故較大,預計大飯鋪煤礦難以控制,立即向安監局彙報事故情況,發出“現場應急”警報。啟動準格爾旗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安監局根據災情發展變化決定是否請求地方政府或上級機關增援,是否啟動一級的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10、對於突發的生產安全事故,要制定科學實用的應對處置方案,明確各施救小組的處置措施,隊伍部署的方式,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的調用程序以及不同處置小組間的協作要求。

11、調度室接到事故報警時,必須掌握以下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影響範圍,事故現場傷亡情況、人員是否已安全撤離、是否進行現場搶險、有無災情擴大可能等,做好記錄並立即彙報值班領導,根據災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如確需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災,則根據事故類別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並按照其應急程序和現場應急處置辦法進行搶險救災。

12、應急救援指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根據事故性質,啟動相應的事故救援預案。應急救援指揮部在進一步核實事故災害性質、發生地點、涉及範圍、受害人員分佈,根據不同事故類型、救災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之前開展救援的情況,確定《處置方案》,做好施救準備實施救援。

13、大飯鋪煤礦針對緊急發生的事故、事件或災難嚴重程度不同,採用的應急救援響應級別也不同,大飯鋪煤礦把應急救援響應的級別分為四級:

( 1 )四級響應:(礦級救援指揮部響應)本礦井發生事故,事故後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即將導致3人以下死亡;造成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礦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事故災難。

( 2 )三級響應:(縣級礦山救援指揮部響應)事故發生後,礦級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足,無力控制事態,需要上級增援;事故後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即將導致3-9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不含50人)重傷;造成1000萬元以上(不含1000萬)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上報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 3 )二級響應標準:(省級礦山救援指揮部響應)事故發生後,事故後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即將導致10-30人以下死亡;造成100人以下(不含100人)重傷;造成5000萬元

以上(不含5000萬)1億元以下(不含1億)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並立即上報省級礦山救援指揮部。

( 4 )一級響應標準:(國家級礦山救援指揮部響應)事故發生後,事故後30人以上被困災區;已經或即將導致30人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傷;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並立即上報省級礦山救援指揮部。

14、對於突發的生產安全事故,要制定科學實用的應對處置方案,明確各施救小組的處置措施,隊伍部署的方式,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的調用程序以及不同處置小組間的協作要求。

二、應急預案制訂、公佈實施、修訂和備案登記制度

1、目的

為了規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煤礦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煤礦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佈、備案、培訓、

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3、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2)結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3)結合本項目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5)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礦的應急工作要求;

(7)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8)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煤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煤礦應急預案體系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①針對煤礦存在的各種風險,由煤礦安全監察科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②對於某一種類的風險,由煤礦安監科和煤礦技術總工組織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a專項預案包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b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③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關鍵崗位、重點部位,由所在生產區域技術人員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4、應急預案的評審

(1)評審方法:

應急預案評審採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

形式評審主要用於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於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採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於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①形式評審。

依據《導則》和有關規範,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範性和編制程序。

②要素評審。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範,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為細化評審,採用列表方式分別對應急預案的要素進行評審。評審時,將應急預案的要素內容與評審表中所列要素的內容進行對照,判斷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指出存在問題及不足。應急預案要素分為關鍵要素和一般要素。

a關鍵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必須規範的內容。包括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與處置和應急響應程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關鍵要素必須符合公司實際和有關規定要求。

b一般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可簡寫或省略的內容。包括應急預案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單位概況等要素。

(2)評審程序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應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①評審準備。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成員包括礦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涉及單位負責人及技術人員。

②組織評審。評審工作由煤礦礦長主持,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並提出會議評審意見。現場處置方案的評審,採取演練的方式對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③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編制組織者應認真組織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④批准印發。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論證,符合要求的,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由礦長簽發。

5、應急預案的備案

(1)煤礦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公司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①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②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③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2)公司應當向接受備案的上級部門,領取備案登記證明。

6、應急預案的實施

(1)煤礦各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2)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3)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4)煤礦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時,同時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5)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6)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①周圍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②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③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④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⑤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8)煤礦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必須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9)若發生事故,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措施培訓制度

為促進我礦幹部培訓工作有序開展,提高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促進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大飯鋪煤礦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和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的原則

(2)堅持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

(3)堅持集中培訓與在崗自學相結合的原則

(4)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的原則

(5)堅持教學相長、保證質量的原則

(6)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原則

2、安監科負責本礦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組織、管理和考核工作。

3、應急管理培訓的主要對象是: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應急管理人員、應急救援隊伍。

4、培訓工作分級分類進行,安監科負責全礦工作人員的應急管理培訓、新進人員的培訓、工作需要時的崗位培訓。

5、培訓對象在參加上級組織的集中脱產培訓期間,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6、培訓的主要內容。圍繞貫徹落實內蒙古安監局對應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重點學習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分析我礦應急工作形勢任務、瞭解本單位應急管理經驗、熟悉掌握應急預案和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方法、學習運用應急指揮新技術設備和指揮手段等。通過培訓,強化培訓對象對應急管理的宏觀認識和依法實施管理意識,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提升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應對能力。

7、各級各部門(單位)應急管理機構除組織或參加上級集中脱產培訓外,還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

(1)以崗代培。通過參加工作實踐和接受指導,提高應急管理的規劃組織能力和管理水平。

(2)以學代培。大力倡導和鼓勵工作人員自行組織學習和培訓工作,通過自學不斷更新觀念、強化內在素質,提高工作能力。

(3)以研代培。組織各種研究活動,安排有關人員參與,提高工作水平。

8、安監科和各部門要加強協作,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制訂計劃和實施意見,認真抓好培訓工作。

9、加大師資力量,建立相應的培訓師資檔案。採取請進來、送出去等多種方式培養培訓教師,還可採取從公司應急管理工作專業人才庫和專家組內聘請專家等辦法,解決好培訓的師資問題。

10、將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應急管理建設的重要內容進行部署和規劃,必須在預算中列支開展應用培訓的所需經費,保證培訓工作經費的及時足額到位。

11、建立應急管理培訓考核和激勵機制,對各部門進行年度考核。

12、加強培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培訓工作檔案,如實記載培訓工作和受培訓人員情況。

13、教育培訓檔案內容包括:教育培訓工作的相關制度、培訓工作計劃、總結、教案、培訓考勤登記、考卷、考試成績單、各期培訓人員花名冊。

四、應急預案演練、總結和評估制度

為做好對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提高對應急反應、控制和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常抓不懈、重在預防”的安全思想,保障公路暢通,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實際,依據有關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制定本制度。

1、應急演練的目的:

(1)檢驗預案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查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完善和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準備檢查應對突發事件所需應急隊伍、物資、設備、裝備、技術等方面準備工作,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鍛鍊隊伍增強演練組織單位、參與單位和人員等對應急預案的熟練程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應急演練原則

(1)結合實際、合理定位。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明確演練目的,根據資源條件確定演練方式和規模。

(2)着眼實戰、講求實效。以提高應急指揮人員的智慧協調能力、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為着眼點,重視對演練效果的評估、考核、總結推廣好經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3)精心組織、確保安全。精心策劃演練內容,科學設計演練方案,周密組織演練活動,制定並嚴格遵守安全措施,確保演練的安全。

3、應急管理指揮機構

建立突發事件應對長效機制,成立搶險應急指揮部,並將逐步建立一支完善相對固定、精幹的搶險救援應急隊伍,以此逐步建立長效機制,提高及時應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搶險救援應急指揮部

由礦長擔任總指揮,總工程師任副總指揮,所屬各科室(區隊)長為應急指揮部成員,對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按照應急響應職責範圍進行統一指揮,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組成職責範圍內的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應急救援指揮系統。

4、應急救援隊伍組成及裝備

(1)隊伍組成所屬各單位應建立一支相對固定和精幹的應急救援隊伍。

(2)應急物資及設備

(3)應急救援的教育、培訓

為促進我礦幹部培訓工作有序開展,提高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促進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我礦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和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要求,特製度如下管理制度:

①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的原則

b堅持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

c堅持集中培訓與在崗自學相結合的原則

d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的原則

e堅持教學相長、保證質量的原則

f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原則

②安全培訓單位負責本礦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組織、管理和考核工作。

③應急管理培訓的主要對象是:各部門負責人、應急管理人員、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願者。

④培訓工作分級分類進行,安全培訓單位負責全礦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急管理培訓、任職培訓、新進人員的培訓、工作需要時的崗位培訓。

⑤所有應急管理專職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培訓,培訓時間原則上為1至2周,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5天。

⑥培訓對象在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期間,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⑦各級各部門應急管理機構除組織或參加上級集中培訓外,還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

⑧安全培訓單位和各部門要加強協作,按照統一部署的要求,制訂計劃和實施意見,認真抓好培訓工作。

⑨將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應急管理建設的重要內容進行部署和規劃,必須在預算中列出開展應用培訓所需經費,保證培訓工作經費的及時足額到位和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

5、應急演練的實施

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年度應急正常化、制度化演練計劃方案,其內容如下:

(1)制定年度正常化、制度化演練計劃並保證年度內落實。

(2)有針對性的制定應急演練實施方案,經應急領導小組或有關專家評估認可後實施。

(3)在正式演練之前,進行模擬或桌面演練,檢查其演練方案是否可行。

(4)根據應急演練實施方案進行演練的籌備和準備工作。

(5)應急演練領導小組現場查看應急演練現場、演練隊伍、演練設備、物資及安全設施情況。

(6)應急演練籌備小組嚮應急演練領導小組對演練準備情況進行彙報並決定演練時間。

(7)實戰演練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其過程和計劃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8)應急演練結束後,應認真總結並對此次演練進行評價。

(9)結合演練效果,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

6、應急值班

應急演練應根據實際發生突發事件程序,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班領導及值班人員應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值班期間,如發生緊急重大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7、演練結束與終止

演練完畢,由應急演練總指揮宣佈演練終止,演練終止後所有人員停止演練活動,按預定方案集合並依次組織疏散,應急保障部門負責組織人員對演練場地進行清理和恢復。

8、應急演練評估

所屬各應急管理機構應對所屬單位應急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編寫估報告,按要求上報。

(1)評價目的

針對評價得出的結論,對不足之進行有目的的整改,以達到提高實戰應急救援工作整體水平的目的。

(2)總結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①應急機構、應急平台、應急體系建設情況;

②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事故救援情況、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情況;

③演練預案編制合理性與可操作性;

④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

⑤參演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⑥應急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使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

⑧應急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

⑨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問題及對策、對完善預案的建議等。

(3)報告的要求及上報時間

五、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為充分利用應急物資資源,規範救援應急物資管理和使用,保證應急物資的及時調配,為突發事件和事故搶險提供物資儲備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應急物資倉庫設立和責任單位

(1)應急物資倉庫的建立

①地面設雨季“三防”消防救災倉庫1個;

②地面設應急設備儲存地點2個。

③礦山救援裝備倉庫1個。

(2)應急物資倉庫責任單位

①地面設雨季“三防”、水災救災倉庫,由物資供應部負責管理、維護、保養;

②地面消防救災倉庫,由通風隊負責管理、維護、保養;

③地面設應急設備儲存地點,由機電科負責管理、維護、保養;

④礦山救援裝備倉庫由兼職救護隊負責管理、維護、保養;

2、應急物資的管理

(1)應急物資的採購

煤礦應急物資的採購,由應急物資管理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煤礦實際情況,提前30天,提出購買應急物資採購計劃,並報請公司有關單位和人員審查批准後,統一報公司物資採購部採購,由應急物資管理部門負責領取後,在應急物資儲備倉庫妥善保存。財務部要建立應急資金管理帳户,做到專款專用,及時補充和更新。

(2)應急物資的配備

煤礦應急物資儲備根據煤礦受災害威脅情況,實際能力合理配置,所配置物資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各應急物資儲備責任單位的第一把手是物資儲備工作第一責任人,要確保物資儲備種類、數量與礦井規模、企業的發展相適應,能夠滿足災變時應急搶險救災時的需求。

(3)應急物資的保管

應急物資的保管由各負責單位明確具體管理人員,應急物資做到分類存放,掛牌管理,建立台帳,動態更新。

(4)應急物資的保養和維護

應急物資至少每月保養、維護一次,並做好登記,發現應急物資損壞、破損以及功能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進行更換,確保應急物資種類、數量滿足應急救災的需要。

(5)應急物資的調撥和使用

應急物資應由煤礦應急管理機構或應急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挪用。

應急物資調撥和使用權限與程序如下:

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和使用權限:

當有以下情況發生時,可以對應急物資進行調配和使用:

①煤礦發生突發事故或災害,需要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調撥和使用應急物資進行搶險救災時。

②接到上級煤炭主管部門或政府部門,需要調撥應急物資搶險救災時。

③煤礦應急救援管理機構認為需要調配和使用應急救援物資時。

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和使用程序: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急辦公室)下達調撥和使用應急物資命令→礦調度室→應急物資儲備單位負責人→應急物資庫管員→出庫應急物資出庫後,20天內應補齊物資儲備庫內的應急物資。

(6)應急物資的更新和補充

應急物資因損壞、過期等原因,管理人員應提出補充意見,報相關部門及時更新、補充。

(7)倉庫管理員崗位責任制

①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加強責任心,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②熟悉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所管物資、設備、器材的入庫驗收、

記賬、保管、發放等工作,掌握庫存情況;

③能熟練管理進庫物資的詳細資料,做到所管物資標記明顯、擺放整齊、數量準確、帳物相符;

④庫存物資做到零整分開、分類存放,每天堅持打掃衞生,清除浮塵,保持衞生清潔;

⑤每月至少一次對庫內物資進行保養、維修,對過期、失效、損壞的設備、物資及時提出更換、補充建議;

⑥加強安全觀念,妥善保管倉庫物資,做好物資的防火、防盜、防潮、防腐等工作;

⑦庫存物資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發放和使用。

六、應急物資、設備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1、日常檢查

(1)設備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檢查應由所在崗位執行。檢查器材或設備特別是氣體泄漏報警儀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正常,應在登記表中記錄並及時處理。

(2)電工定期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3)儀表組每週要對消防通信設備的檢查,應進行控制室與所設置的所有電話通話試驗,電話插孔通話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4)消防栓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脱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5)消防栓、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2、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1)每週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①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後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後應作密封試驗並牢固鉛封。

②檢查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後重新灌裝。

③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脱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④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鬆動、鏽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⑤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2)定期檢查

①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並應及時充填。

②對乾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乾粉是否結塊。

③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七、事故預警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事故預警和調查處理程序,做好事故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加強對事故的管理,以便總結經驗、接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總則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事故預警

(1)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範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包括:

①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

③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⑤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各類事故,包括礦井職工在工作崗位因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傷殘或死亡的情況;

⑥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a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b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c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

d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及處置辦法

①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及礦值班領導報告;值班領導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鄂市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鄂市分局報告並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②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含職工在崗因病死亡)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

③調度室接到事故彙報後,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彙報,並及時組織衞生所、辦公室及有關人員緊急集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做好臨時記錄。

④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誌。

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內容

(1)書面報告的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採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4、事故統計分析

(1)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重傷及重大僥倖事故或雖屬輕傷但性質嚴重的,應由礦領導、分管領導、總工程師在三日內組織分析,其它輕傷事故、僥倖事故由安監科在三日內組織分析。

(2)事故分析參加人員和單位包括:分管領導、安監科、調度室、機電科及事故責任單位的相關人員等。

(3)事故教訓和今後應採取的措施,在分析後24小時內必須貫徹到事故所在單位的全體人員。重傷及重大僥倖事故,必須在全礦範圍內進行貫徹,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4)安監科建立事故分析和統計記錄,詳細記錄事故情況及分析結果。

(5)煤礦企業職工在工作崗位因病導致傷亡,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調查、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公安部門證明(法醫鑑定),並分別出具證明材料。醫院診斷、法醫鑑定結論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調查結果必須清楚和明確。醫院診斷證明、法醫鑑定材料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調查報告及事故舉報核查情況要向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報告,確認系由職工本人疾病造成的死亡,不按事故統計,並將證明材料留存事故調查處立卷存檔備案,以便據實修改統計資料。

(6)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由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生較大及以上人員死亡事故,按《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上報,落實事故調查處理。

5、事故處理

(1)對出現的各類事故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切實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2)事故調查分析時,應查明事故的詳細經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並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的建議。

(3)事故處理意見應由安監科書面報礦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後執行。

(4)事故調查分析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據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編謊、捏造。

(5)發生死亡事故,根據上級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處理意見落實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6)工傷申報須由安監科報人力資源部和衞生所備案。

6、其它事項

(1)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嚴格按照《工傷事故處理規定》具體要求向安監科報告,未按規定報告的,一律視為隱瞞事故處理。

(2)事故發生後,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現場帶班負責人每人罰款200元;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出,根據事故性質及嚴重程度,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10000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現場帶班負責人每人罰款1000-3000元。

(3)對瞞報的工傷事故要升級處理,即輕傷要作為重傷處理,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同等對待。

八、事故救援評估和總結制度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後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我礦生產過程中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事故(災害)或事件等緊急情況的預防和處理。

2、應急管理原則

(1)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應急和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煤礦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2)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3)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範水平的同時,加強現場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早發現、早報告、迅捷處置”,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4)科學實用

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制;應急對策簡練實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依法規範,加強管理。

(5)分級響應

應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響範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

3、應急管理機構及職責

(1)領導機構

總指揮:礦長

副總指揮:各分管領導

成員:總調度室、安監科、機電科、人事行政部、物業中心、各區隊負責人等。

(2)職責

①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突發事故(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領導小組堅持將事前預防與事後應急有機結合,把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管理人員和員工應急救援水平;加強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規範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煤礦安全、穩定的運行生產;事故發生後迅速瞭解、收集和

彙總災情,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安監部門報告;負責協調各組的工作,溝通上下及各方面的聯繫和信息反饋。

②現場搶險組職責

將受傷人員轉移至安全地帶,搶救可以轉移的物資,將可能引起新危險源的物資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用現場內可用於自救的物資和器具進行自救。

③傷員搶救組職責

按照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部署,提供防護、救護器具,緊急救護傷員,並配合醫療機構的醫療人員搶救和轉移傷病員。

④安全警戒組職責

負責事故現場的設備、物資保衞工作;配合到場的公安部門維護事故現場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及人員的疏散。

⑤後勤保障組職責

負責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儲備和運輸,提供和協調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關物資、設備和車輛。

⑥善後處理組職責

由上級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司相關人員組成,主要做好善後工作;根據上級部門的指示,參與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故(事件)傷者的治療和理賠工作。

4、運行機制

(1)預測與預警

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根據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潛在突發事故(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三級:礦級(重大―可能產生特別嚴重後果)、部門級(較大―可能產生嚴重後果)和工段級(一般―可能產生較重後果)。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故(事件)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級別等。

(2)應急處置

①信息報告

重大突發事故(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領導(或現場值班人員),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同時報告專職人員和專業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②先期處置

突發事故(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現場人員與增援的應急人員在報告重大突發事故(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③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事故(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3)善後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

(4)調查與評估

對重大突發事故(事件)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5)信息的報告與發佈

突發事故(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重大事故(事件)發生後應及時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佈簡要信息和應對防範措施等。

信息的報告與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授權報告或發佈、組織報道、接受採訪等。

5、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事故(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故(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運輸、醫療衞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復工作的順利進行。

(1)人力資源保障

煤礦應急救援隊是應急救援的兼職隊伍和骨幹力量。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全員有組織的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事故(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事故(事件)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

(3)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4)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建立緊急情況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人員防護

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員工安全、有序的疏散。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6)醫療保障會同120急救中心,積極組織現場救援,及時把傷員送到醫院搶救。

6、監督管理

(1)預案演練

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並作好演練過程的原始記錄。

(2)培訓教育

由煤礦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牽頭,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保持培訓記錄。

(3)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事故(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故(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統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制定並落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持續保障和提升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防雷設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設計、施工,確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防範靜電危害的措施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工藝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儲存規模投入生產前,應當對企業的總體佈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佈後,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對企業的總體佈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檢查,並依據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採取相應的改進、完善措施。

鼓勵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制定並實施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採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禁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工具、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

第九條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採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論證。

第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二)工(庫)房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

(三)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

(四)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五)風險評估與安全評價;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八)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配備;

(九)應急救援訓練及演練;

(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生產區、總倉庫區、工(庫)房及其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所有工(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誌。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等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場所。批發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零售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准的範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生產企業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加工後銷售,不得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籤後銷售。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築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採取技術、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如實記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向本企業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當日各崗位人員數量及藥物分佈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並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並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第十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區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庫)區人員和車輛的情況。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廠(庫)區。禁止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並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建立並實施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採取安全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禁止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禁止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禁止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

第二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並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於煙花爆竹的其他危險物品。

第二十一條生產企業的中轉庫數量、核定存藥量、藥物儲存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保障生產流程順暢。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或者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及時維護保養;對有藥物粉塵的工房,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清理沖洗。

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轉移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殘存藥物和粉塵,切斷被檢測、檢修、維修、改造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嚴格控制檢修、維修作業人員數量,撤離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簽訂規範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

生產企業應當在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及個人燃放類產品運輸包裝上張貼流向登記標籤,並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查驗流向登記標籤,並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裝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不得留存過期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經營者及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配送煙花爆竹抵達零售經營場所裝卸作業時,應當輕拿輕放、妥善碼放,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八條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並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並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並承擔檢驗檢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委託檢驗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檢驗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第三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防範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並清理作業現場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二)未制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二)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三)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四)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六)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七)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八)其他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提高公司處置突發事件的潛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員工的健康與安全。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及所屬各單位。

三、定義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司系統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事件應急是指針對已發生的突發事件,為控制其規模、降低其損失而開展的救援和處置行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簡稱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為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行動、降低突發事件損失而預先制定的有關計劃或方案。

四、管理職責

(一)公司成立應急管理委員會(簡稱公司應急委)。

公司總經理任委員會主任,公司黨委書記任副主任,委員會成員由副總經理、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師、總助、副總師及辦公室、計劃發展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市場營銷部、發電集控中心、工程管理部、政策與法律部、審計與內控部、監察部、政治工作部等部門第一負責人組成。

(二)公司應急委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的法規和規定;

2.指揮、協調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援工作;

3.組織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修訂和演練工作;

4.監督、管理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5.通報或發佈預警、應急救援與處理的進展狀況;

6.決定進入緊急狀態;

7.協調與外部應急力量、相關政府部門的`關係。

(三)公司應急委下設辦公室,應急委辦公室掛靠安全與環境保護監督部門。主要職責為:

1.處理公司應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建立公司應急管理體系、機制;

3.組織制定《五凌電力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及主要的專項預案;

4.對公司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5.組織開展危險源排查、安全檢查和應急救援演練。

(四)辦公室應急職責。

1.負責向政府及上級報告(彙報)應急工作狀況;

2.負責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修改和對外發布,理解公眾對突發事件狀況的諮詢;

3.負責協調與外部應急力量、政府部門的關係;

4.負責公司公共安全、公司本部火災等突發事故的應急指揮和火災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制訂公司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5.組織公共安全事件處置及應急預案實施。

(五)計劃發展部門應急職責。

負責重大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協調。

(六)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公司人身事故、設備事故、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指導各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2.在重特大人身事故、重特大設備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發生時,負責組建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事故應急工作,負責電力生產應急搶險隊伍的應急搶險調度;

3.應急中向上級歸口部門報告應急工作狀況;

4.事後組織或參與事件的調查、性質認定及職責人的處理;

5.應急狀態下特殊應急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採購審批;

6.監督基層單位人身事故、設備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的應急物資準備工作。

(七)市場營銷部門應急職責。

1.在發生煤炭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時,指揮、協調煤炭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2.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設備事故、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

(八)發電集控部門應急職責。

1.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設備事故、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

2.負責水電廠防汛防颱應急處置和調查;

3.負責緊急狀況下水電廠應急搶險調度。

(九)工程管理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工程建設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2.在工程建設重特大事故發生時,組建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事故應急工作;

3.應急中向上級歸口部門報告應急工作狀況;

4.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應急物資的準備。

(十)財務股部門應急職責。

負責公司應急狀態下保證應急資金的正常使用。

(十一)企管法律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2.在發生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時,負責組建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3.保障公司本部在突發事件應急中通信的暢通。

(十二)人力資源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培訓工作;

2.落實應急管理或應急搶險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獎勵以及過失人員的處罰;

3.負責傷亡員工的工傷鑑定、理賠,撫卹金落實。

(十三)監察部門的應急職責。

1.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調查;

2.會同公司以及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對傷亡員工家屬進行安撫、救助。

(十四)政治工作部門的應急職責。

1.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調查;

2.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和溝通協調;

3.會同公司以及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對傷亡員工家屬進行安撫、救助。

(十五)各電廠應急職責。

1.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和演練;

2.負責電廠應急物資設備的配備、管理與維護,特殊狀況下,為相鄰電廠或其他電廠帶給必要的應急搶險物資設備;

3.應急事件發生時,負責本單位的應急搶險;

4.應急中向上級歸口部門報告應急工作狀況;

5.必要時或相鄰單位有請求,參與相鄰單位的應急搶險工作。

(十六)工程公司應急職責。

1.負責所管轄的搶險隊組建與一般險情搶險調度工作;

2.負責監督、檢查並指導所屬搶險隊各項管理工作;

3.用心參與應急搶險工作。

(十七)力源公司應急職責。

1.負責應急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2.負責應急駕駛人員的管理以及培訓,應急狀況下可隨時調用;

3.負責應急狀況下的特殊物資設備和其他材料的採購與供應;

4.必要時按照調令,參與公司內的應急搶險工作。

(十八)各單位參照公司本部的應急組織機構設置,成立各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設立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明確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應急職責。

(十九)公司本部和各單位務必針對所轄範圍內存在突發事件風險的現場,對現場應急工作進行細緻分工和準備,在各現場按需要成立以下應急工作組:

1.應急搶險工作(含機動應急搶險)組: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的搶險救援工作。

2.後勤保障、穩定生產工作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理期間及後續一個時期的生產穩定和職工隊伍穩定工作。

3.綜合協調工作組:負責與公司應急指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聯繫,協調、高度各類應急資源。

4.醫療救護組:負責對受傷人員採取及時的現場急救,聯繫醫療機構或急救中心,將傷員轉送醫院進行治療。

5.安全保衞組:負責建立突發事件現場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保障救援行動、物資運輸和人羣疏散等的交通暢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傷亡。

6.善後處理組: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扶、慰問和補償等工作。

7.事故調查組:組織或參與事件的調查、職責認定等工作。

(二十)公司本部24小時值班電話為公司應急值班電話(24小時值班電話設公司梯調室)。公司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後,應立即向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彙報。

(二十一)所屬各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並把應急值班電話、應急委辦公室聯繫人、聯繫電話、應急委成員名單及常用通信聯繫方式報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備案。

五、應急預案

(一)公司系統的應急預案分為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預案三類。

(二)綜合預案針對的是公司或下屬單位的整體,是對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則的説明。綜合預案要從總體上闡述應急目標、應急原則、應急組織及職責、應急行動的整體思路等資料。

綜合預案在命名時稱為《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公司務必制定1個公司級綜合預案,每個下屬單位務必制定1個本單位的綜合預案。

(三)專項預案針對的是較為典型的突發事件,例如設備事故、人身傷亡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一個專項預案所針對的突發事件一般會存在於多個生產現場的,同一個專項預案能夠對多個工作現場的應急起到指導作用。

(四)現場預案是針對特定的具體場所,對應急救援中的各個方面做出具體的安排而制定的應急預案,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司的各類型應急預案由相同要素構成,包括總則、單位概況、應急保障、應急響應和預案管理五個一級要素,每個一級要素包括若干二級要素。

1.總則的二級要素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與其他預案的關係、工作原則。

2.單位概況的二級要素包括應急資源概況、危險分析。

3.應急保障的二級要素包括機構與職責、物資與裝備、通信與信息、應急人員培訓、預案演練、員工教育、互相協議。

4.應急響應的二級要素包括接警與通知、指揮與控制、報告與公告、事態監測與評估、公共關係、應急人員安全、搶救、警戒與治安、人羣疏散與安置、醫療與衞生、現場恢復、應急結束。

5.預案管理的二級要素包括備案、維護和更新、制定與解釋部門、實施時間。

(六)應急預案務必透過評審後方可發佈使用,由各級應急委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管轄範圍內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七)當生產工藝、設備設施更新或組織機構調整時務必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開展突發事件演練後,相關部門根據發現的問題、不足,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六、應急隊伍建設

根據應急狀態以及搶險的需要,在堅持指揮靈便、反應迅速的總原則下,按照歸口負責、專業對口、就近聯動原則組建應急隊伍,成立公司、廠間、廠內三級應急搶險隊伍,分別參與公司層面應急搶險、電廠(籌建處)與電廠(籌建處)之間、電廠內部的應急搶險工作。公司全體員工無條件參加應急搶險工作,鼓勵員工家屬作為義務志願者參與應急工作。

(一)廠內應急搶險隊伍,由電廠和工程公司駐廠項目部人員組成,主要進行電廠內部的應急搶險工作,特殊狀況下根據公司應急辦調度參與其他電廠的應急搶險工作。

(二)廠間應急搶險隊伍,由工程公司項目部人員以及相應電廠人員組成,主要參與所在電廠或相鄰電廠間的應急搶險工作,根據公司應急辦調度參與其他項目的應急搶險工作。

(三)公司本部應急搶險隊,由公司本部以及工程公司本部、力源公司本部等幹部和員工組成,參與公司層面的應急搶險工作。

七、應急準備

(一)各類安全教育、安全培訓中務必包含突發事件應急方面的資料,使全體員工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對參與到現場應急的各類人員開展專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參與現場應急。

(二)公司定期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公司下屬單位、各現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

(三)各單位、各部門務必按需要配合齊全的應急設備,建有完善的管理檔案並專人管理,及時維護更新。

(四)各類應急車輛要做好日常維護,保證處於可用狀態。突發事件應急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交通設備應優先滿足與應急有關的使用。

八、應急預警

根據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公司或電廠發佈的預警(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個性重大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結合本單位實際狀況,做出如下處置:

(一)藍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部門用心進行應急處置,廠內應急搶險隊隨時參與搶險,所屬項目部搶險隊員待命。

(二)黃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立即組織內部搶險隊進行搶險,所屬工程公司應急搶險隊接到通知後回到駐地參與搶險,廠間應急搶險隊以及公司應急搶險隊相關隊員、公司應急交通車輛進入預警狀態。

(三)橙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立即組織內部搶險隊進行搶險,所屬工程公司應急搶險隊接到通知後回到駐地參與搶險,休假人員停止休假,廠間應急搶險隊、公司應急搶險隊相關專業隊員、公司應急交通車輛根據調令應在20分鐘內集合前往搶險,公司應急搶險隊其他隊員進入預警狀態。

(四)紅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立即組織內部搶險隊進行搶險,所屬工程公司應急搶險隊接到通知後回到駐地參與搶險,廠間應急搶險隊、公司應急搶險隊相關隊員、公司應急交通車輛根據調令立即前往搶險,公司所有人員停止休假進入預警狀態,並做好隨時出發的一切準備,接到搶險調度命令後,應立即集合出發。

九、應急響應

(一)公司的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Ⅳ級響應(下屬單位部門級)、Ⅲ級響應(下屬單位)、Ⅱ級響應(公司級)和Ⅰ級響應(公司級以及集團公司級)。

(二)Ⅳ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或相應的應急預案:

1.事故已經或預期造成重傷1人及以上,或造成輕傷10人及以上;

2.設備故障已經為一類障礙者,或預期發生一般事故;

(三)Ⅲ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及相應的專項預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

2.預期可能發生較大事故;

3.火電煤炭總體庫存低於安全警戒線,或火電廠煤炭庫存低於3天正常耗用量,預期電煤供應緊張形勢會很快緩解的。

(四)Ⅱ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或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公司相應的專項預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事故、較大設備事故;

2.預期可能發生重大事故;

3.火電運輸部門的問題而造成燃料供應異常,或煤炭總體庫存低於安全警戒線,或火電廠煤炭庫存低於3天正常耗用量,已經或預期對整個公司的安全生產、經濟運行造成較大的影響的。

(五)Ⅰ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或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公司相應的專項預案,申請啟動集團公司相應的預案。

1.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較大污染事故;

2.預期可能發生特大事故。

(六)公司的應急響應程序可分為接警、響應級別確定、應急啟動、救援行動、應急恢復和應急結束等過程。

1.接警:應急指揮部門或應急值班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警時,做好突發事件狀況和聯繫方式的記錄。

2.響應級別確定:應急指揮部門接到突發事件通報後,應立即根據突發事件的信息核實,依據響應級別的分級標準確定相應的響應級別並在公司信息平台上發佈相關信息。

3.應急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確定後,相應的應急指揮部門按所確定的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預案。

4.救援行動:應急人員進入突發事件現場,用心開展人員救助、搶險等有關應急救援工作。當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時,向上級應急機構請求實施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5.應急恢復:搶險行動結束後,進入應急恢復階段,包括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受影響區域的連續監測等。

6.應急結束:由相應的應急指揮部門按照程序宣佈應急結束。

(七)各單位發生到達公司Ⅰ、Ⅱ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立即向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和公司對應的主管部門報警;各單位發生到達公司Ⅲ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向突發事件單位應急委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報警;公司每個員工在發現緊急狀況時均有義務立即報警。報警時應説明以下資料:

1.突發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2.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範圍、嚴重程度;

3.突發事件已經造成的影響和發展趨勢;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應對措施;

5.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通信方式。

(八)發生到達公司Ⅳ級以上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啟動突發事件場所的現場預案;發生到達公司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啟動突發事件單位的相關專項預案或綜合預案;發生到達公司Ⅱ級應急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啟動公司級專項預案或綜合預案。

在未啟動應急預案時,突發事件現場人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應用心採取措施控制突發事件的發展,快速搶救受傷人員。

(九)突發事件現場的應急救援指揮工作遵照“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突發事件單位的應急機構(部門)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現場指揮。

(十)發生到達公司Ⅳ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突發事件現場負責人務必在事件發生30分鐘內向突發事件單位報告;發生到達公司Ⅲ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突發事件單位相關部門務必在接到事件報告後30分鐘內向公司報告,由事故單位應急委辦公室向事故單位所在地政府部門報告;發生到達公司Ⅱ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公司相關部門向中電投集團公司報告,由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向政府部門報告。

各單位對突發事件要及時、如實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十一)突發事件信息的對外發布務必經過審核和批准,保證發佈信息的統一性,避免出現矛盾信息。

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員工未經授權不得理解新聞媒體的採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或發表對突發事件的評論。

(十二)在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務必持續通信暢通,將現場應急搶險狀況及時傳遞到應急指揮部門,應急信息的傳遞與接收務必有專人負責。

(十三)在應急搶險過程中,注意保護突發事件現場,為突發事件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帶給保障。

十、監督管理

(一)公司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各部門和單位應急工作的開展狀況。各單位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本單位各部門應急工作的開展狀況。

(二)監督、檢查的資料包括:

1.管理人員對事故應急工作的認識;

2.應急管理狀況;

3.應急預案的編制、更新狀況;

4.應急教育、培訓狀況;

5.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狀況。

(三)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擊貢獻的先進羣眾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狀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有關職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十一、其他

本規定由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0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

1.意識。

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4.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6.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1.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各中心、部門進行一

2.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

3.在記錄上簽名。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4.通知,若發現本部門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各中心、部門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上班時間不準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6.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3.1.煙、温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個煙、温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3.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3.3.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3.4.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4.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4.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1.2.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1.3.宿舍內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2.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除食堂外,公司其餘地點一律杜絕明火。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部門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衞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2.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2.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大過一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防爆炸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2.1.1.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2.1.2.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2.1.3.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2.1.4.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2.1.5.謊報火警;

2.1.6.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1.7.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説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2.2.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2.2.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2.2.3.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2.2.4.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2.2.5.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2.2.6.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2.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2.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十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工廠內發生火災時,立即組成火場指揮處,下設四個組: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1.各組職責:

1.1.通訊聯絡組:撥“119”向消防隊報警,同時通知其它各組人員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車的到來。

1.2.滅火行動組:在火災發生的初始階段,利用公司現有的滅火器材組織滅火。

1.3.疏散引導組:負責組織疏散人員離開火場,搶救受災物質。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及時疏散無關人員和車輛,保障消防車直接迅速進入火場撲救,維護火場滅火、疏散物資的良好秩序。

1.4.安全防護救護組:做好火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如有人員傷亡,及時撥打“120”搶救傷員。

2.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指揮秩序及人員名單:

2.1.現場指揮長:

2.2. 通訊聯絡組:

2.3.滅火行動組:

2.4. 疏散引導組:

2.5.安全防護救護組: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1

為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決策水平,以系統、完整、直觀的統計數據,分類統計和定量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動態,特制定本制度。

一、應急管理統計工作主要包括應急管理工作統計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狀況兩項資料,其統計項目分為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急預案演練、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等狀況。

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工作,做好日常基礎數據和材料的收集、整理,確保全面、準確、深入和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

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計項目要求,認真開展應急管理統計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和規範,避免重複和錯漏。

四、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進行自我評估分析,並按時上報鄉鄉應急辦。

五、建立健全統計綜合數據庫,為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帶給參考依據。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2

一、建築施工企業的應急救援管理應包括建立組織機構,預案編制、審批、演練、評價、完善和應急救援響應工作程序及記錄等內容。

二、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明確領導小組,設立專家庫,組建救援隊伍,並進行日常管理。

三、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明確應急設備和器材儲存、配備的場所、數量,並定期對應急設備和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四、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管理和環境特徵,組織各管理層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

1緊急情況、事故類型及特徵分析;

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與人員職責分工;

3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調用程序;

4與企業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險、醫療等相關單位與部門的信息報告、聯繫方法;

5搶險急救的組織、現場保護、人員撤離及疏散等活動的具體安排。

五、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針對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下列工作:

1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鍼對性的培訓和交底;

2定期組織組織專項應急演練;

3接到相關報告後,及時啟動預案。

六、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實戰的結果,對事故應急預案的適宜性和可操作性組織評價,必要時進行修改和完善。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3

為確保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推動應急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資料包括:應急管理工作開展狀況;應急預案制定和執行狀況;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狀況;突發事件風險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狀況;應急保障措施落實狀況;應急管理制度制定狀況;應急管理相關工作措施的落實狀況。

二、督查採取綜合督查、專項督查、經常性督查等形式進行。

三、制定督查工作計劃,根據不同階段工作任務,明確督查的重點和要求,促進應急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進一步健全完善應急體系建設。

四、被督查的單位要用心主動配合督查組的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檔案,實事求是地向督查組彙報工作開展狀況。

五、督查工作在鄉政府的領導下,由鄉應急辦牽頭組織實施。督查活動主要採取聽取彙報、實地查看以及查閲相關文件、資料等方式進行。督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反饋督查狀況,並構成督查報告。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事故監測與預警制度

第一條 為有效地辨識和提取隱患信息,靈敏、準確地告示危險

前兆、提前進行預測預警、採取有關措施,以便超前反饋、及時佈置、防風險於未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監測及預警的特點:

(一) 快速性。

即建立的預警系統能夠靈敏快速地進行信息蒐集、傳遞、處理、識別和發佈,這一系統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必須建立在“快速”的基礎上,失去了快速性,事故預警就失去了意義。

(二) 準確性。

生產過程中的信息複雜多變,事故預警不僅要求快速蒐集和處理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對複雜多變的信息做出準確的判斷。判斷是否正確,關係到整個預警的成敗。要在短時間內對複雜的信息做出正確判斷,必須事先針對各種事故制定出科學、實用的信息判斷標準和確認程序,並嚴格按照制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判斷,避免信息判斷及其過程的隨意性。

(三) 完備性。

預警系統應能全面收集與事故相關的各類信息,據此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全過程地分析事故的發展態勢。

(四) 連貫性。

要想使預警分析不致因孤立、片面而得出錯誤的結論,每一次的分析應以上次的分析為基礎,緊密銜接,才能確保預警分析的連貫和準確。

第三條 建立事故監測及預警的原則和要求構建事故監測及預

警需要遵循及時、全面、高效的原則。

(一) 及時性原則

實行事故監測及預警的出發點是“居安思危”,即事故還在孕育和萌芽的時期,就能夠通過細緻的觀察和研究,防微杜漸,提早做好各種防範的準備。預警系統只有及時地監測出異常情況,並將它及時地報告,才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

(二) 全面性原則

預警就是要對生產活動的各個領域進行全面監測,及時發現異常情

況,盡最大努力保證人身、財產的安全,這是建立預警機制的宗旨。全面性原則主要體現在監測、識別、判斷、評價和對策預警操作系統方面。

(三) 高效性原則

鑑於事故的不確定性和突發性,預警機制必須以高效率為重要原則。惟有如此,才能對各種事故進行及時預告,並制訂合理適當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條 預警系統的功能

此係統通過採集監測對象(如温度、風速、瓦斯、一氧化碳等)傳感器的輸出信號,將信號通過傳輸設施送入計算機進行處理,處理結果經由輸出接口輸出或通過人機接口輸出到操作控制枱的顯示器、 LED顯示器、監控系統大屏幕、記錄儀、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上。監測系統主要完成實時信息採集,並將採集信息存入計算機,供預警信息系統分析使用。監測是預警活動的前提,監測的任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安全生

產中的薄弱環節和重要環節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測;二是對大量的監測信息進行處理(整理、分類、存儲、傳輸),建立信息檔案,進行比較。

第五條 監測與預警機構

為了保證事故監測預警機制高效運轉,促進安全管理的預控工作,

特成立事故監測預警機構,增加預警管理職能。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生產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 員:各科室、區隊(分廠)負責人

事故監測預警機構辦公室設在調度室,辦公室主任由調度室主任兼任,其基本工作目標是保證我礦的生產經營建設、維護我礦的預警管理系統。

第六條 日常管理

事故監測預警機構辦公室應對日常監控負責,對監控到的突發事件,應根據事件大小、類別進行預測預警,並及時上報值班礦長及分管礦領導,同時將值班礦長或分管礦領導指示傳達到事發現場,並做好上傳下達記錄台帳。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5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潛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鄉政府要按照“統一指揮、協同配合”原則,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和優勢,保證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進行。

二、鄉政府要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種應急資源,明確應急管理各環節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及其職責,實現預案聯動、信息聯動、隊伍聯動、物資聯動。

三、鄉政府要組織建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上級救援機構的應急聯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及志願者隊伍在應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構成應急管理合力。

四、各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要主動加強橫向溝通配合,做到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共享。對可能影響多個領域的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贏得信息及早發佈、及早處置的時間。

五、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各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進入應急狀態,發揮各自作用,服從指揮,加強各部門之間配合,提高協同應對潛力。

六、各村要經常組織開展區域合作,加強區域間信息交流、資源共享,構成區域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合力。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6

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應對突發事件,經規劃、建設,具有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可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與建設,是提高城市綜合防災潛力、減輕災害影響、增強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潛力的重要舉措。

一、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與建設原則

(一)以人為本。以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準繩,充分思考市民居住環境和建築狀況,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難場所場地的實際條件,建設安全、宜居城市。

(二)科學規劃。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作為城市防災減災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實施。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要合理制訂近期規劃與遠期規劃。近期規劃要適應當前防災需要,遠期規劃要透過城市改造和發展,構成佈局合理的應急避難場所體系。

(三)就近佈局。堅持就近就便原則,儘可能在居民區、校園、大型公用建築等人羣聚集的地區多安排應急避難場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時疏散。

(四)平災結合。應急避難場所應為具備多種功能的綜合體,平時作為居民休閒、娛樂和健身的活動場所,配備救災所需設施(設備)後,遇有地震、火災、洪水等突發重大災害時作為避難、避險使用,二者兼顧,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應急避難場所應具有抵禦多災種的特點,即在突發地震、火災、水災、戰爭等事件時均可作為避難場所。但多災種運用時,應思考具體災害特點與避難需要的適用性,注意應急避難場所的區位環境、地質狀況等因素的影響。

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思路

根據國內外資料和經驗,筆者對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提出如下設想:

(一)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規模

結合城市行政區劃、人口分佈、人口密度、建築密度等特點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將應急應急避難場所分為三級建設:

一級應急避難場所為市級應急避難場所,一般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可容納10萬人(人均居住面積大於1.5平方米)以上。為個性重大災難來臨時,災前防災、災中應急避難、災後重建家園和恢復城市生活秩序等減輕災害的戰略性應急避難場所;

二級應急避難場所為區級應急避難場所,一般規模在1.5-5萬平方米,可容納1萬人以上。主要為重大災難來臨時的區域性應急避難場所;

三級應急避難場所為街道(鎮)應急避難場所,一般規模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容納1千人以上。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在短期內供受災人員臨時避難。

以上三級避難場所應在建設過程中,應以一級避難場所為中樞、以二級避難場所為節點、以三級避難場所為末梢,梯次配備、網狀配置、分步實施,構建完整的城市應急避難場所體系。在建設的過程中,應按照分級建設的原則,由各級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任務。

(二)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

1、應急避難場所的覆蓋半徑

一級應急避難場所:災難預警後,透過半小時到2小時的摩托化輸送應可到達;

二級應急避難場所:災難預警後,在半小時內應可到達;

三級應急避難場所:災難預警後,5-15分鐘內應可到達。

2、應急避難場所的要素與功能

三級應急避難場所:設置滿足應急狀況下生活所需帳篷、活動簡易房等臨時用房,臨時或固定的用於緊急處置的醫療救護與衞生防疫設施,供水管網、供水車、蓄水池、水井、機井等兩種以上的供水設施,保障照明、醫療、通訊用電的多路電網供電系統或太陽能供電系統,滿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污管線、簡易污水處理設施,滿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廁所或移動式廁所,滿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動的垃圾、廢棄物分類儲運設施,棚宿區周邊和場所內按照防火、衞生防疫要求設置通道,並在場所周邊設置避難場所標誌、人員疏導標誌和應急避難功能區標誌。

二級應急避難場所:在三級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基礎上,在棚宿區配置滅火工具或器材設施,根據避難場所容納的人數和生活時間,在場所內或周邊設置儲備應急生活物資的設施,設置廣播、圖像監控、有線通信、無線通信等應急管理設施。

一級應急避難場所:在二級應急避難場所的基礎上,在場所附近設置應急停車場,設置可供直升機起降的應急停機坪,設置洗浴場所,設置圖板、觸摸屏、電子屏幕等場所功能介紹設施。

3、應急避難場所的選址

可選取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室內公共的場、館、所和地下人防工事等作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場址。選址要充分思考場地的安全問題,注意所選場地的地質狀況,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段;選取地勢較高且平坦空曠,易於排水、適宜搭建帳篷的地形;選取在高層建築物、高聳構築物的跨塌範圍距離之外;選取在有毒氣體儲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儲放地、高壓輸變電線路等設施影響範圍之外的地段。應急避難場所附近還應有方向不同的兩條以上通暢快捷的疏散通道。

(三)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方式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可採取以下方式:一是體育館式應急避難場所,指賦予城市內的大形體育館和閒置大型庫房、展館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二是人防工程應急避難場所,指改造利用城市人防工程,完善相應的生活設施。三是公園式應急避難場所,指改造利用城市內的各種公園、綠地、校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加建相應的生活設施。四是城鄉式應急避難場所,指利用城鄉結合部建設應急避難場所。五是林地式應急避難場所,指利用貼合疏散、避難和戰時防空要求的林地。

三、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與管理

(一)實行誰投資建設,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應按要求設置各種設施設備,劃定各類功能區並設置標誌牌,建立健全場所維護管理制度。

(二)應急避難場所的政府管理部門,應制定針對不同災難種類的的場所使用應急預案,明確指揮機構,劃定疏散位置,編制應急設施位置圖以及場所內功能手冊,建立數據庫和電子地圖,並向社會公示。有條件的地方,還可組織檢驗性應急演練。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編制的單項應急預案應與全市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相銜接。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經費應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四)建立一支訓練有素的應急志願者隊伍。透過對志願者組織的培訓、演練,使之熟悉防災、避難、救災程序,熟悉應急設備、設施的操作使用。

(五)建立一套規範的應急避難場所識別標誌。應急避難場所附近應設置統一、規範的標誌牌,提示應急避難場所的方位及距離,場所內應設置功能區劃的詳細説明,提示各類應急設施的分佈狀況,同時,在場所內部還應設立宣傳欄,宣傳場所內設施使用規則和應急知識。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7

為加強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職責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結合自身實際,制訂本事故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1、成立事故應急救授領導小組。組長:由單位(企業)的第一職責人擔任;副組長:單位(企業)的直接職責人、經理、廠長、總工程師組成;成員:由各部門重要負責人、各車間主任、安全主任、消防隊長、保安隊長組成。

2、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置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生產辦主任兼任。

3、應急機構圖:

4、各部門要明確主管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指定負責救援工作的專(兼)職人員,對本系統的救援工作實行管理。

二、應急救授職責

1、領導小組:

(1)對救援工作實行領導和指揮,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3)審批救援工作的各項辦法;

(4)核准救援指揮中心設備建設計劃,救援設備更新、購置、報廢計劃;

2、救援辦公室。

(1)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

(2)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事故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根據事故災害狀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4)協調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5)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現場應急指揮中心的職責。調度、指揮現場所有各專業應急小組的工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施,保護和減少人員傷害,降低財產損失。

4、消防滅火組。

(1)負責對單位(企業)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以及其它重點防火部門制定滅火搶險預案,為事故及災害調查處理帶給依據。

(2)負責報警。對接警出動狀況,受災部門、燃燒物質、火勢大小作火災記錄,並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負責現場滅火戰鬥,加強火情偵察,查清是否有人員受大火包圍,及時搶救傷員。

(4)滅火戰鬥結束後及時補充器材,恢復戰備狀態,總結火場經驗、教訓,協助上級部門對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人員醫療搶救組的職責盡一切可能救助人員。對現場傷勢較重人員進行臨時處置;對已瀕臨死亡人員進行人工搶救措施送相應醫院救治。醫療搶救組有權禁止人員進入狀況不明的現場,以防人員傷亡事故擴大,對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現場環境進行封閉和環境消毒。

6、警戒保衞組的職責。

負責隔離事故現場、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接近,協助人員搶救,防止事故以外再出現另類意外事件。

7、物質保證組的職責是盡一切可能滿足救災和事故處理所用的物質需求保障。

8、搶修隊伍的職責是在公司相關部門配合下理解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盡一切可能搶修設備和工藝現場,把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儘快恢復生產。

9、聯絡、通訊、保障組的職責是持續和上級聯絡,保證應急通訊正常,接待外來人員,接待職工家屬;同時和醫療搶救組共同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8

為充分發揮應管理機構的職能作用,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式,更加規範、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管理各項工作,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潛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一)應急預案編制。編制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資料:

1、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3、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佈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4、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佈、應急終止等;

5、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6、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衞生保障、效能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7、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職責與獎懲;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徵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推薦。涉及限制公眾自我的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徵求意見。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二)應急預案體系動態管理。根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總體要求和部門機構調整變化狀況,每年對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適當進行類別、結構調整,使應急預案體系適應本區公共安全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

(三)應急預案修訂完善。針對應急管理工作中狀況的變化和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原則上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和應急管理專家對本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發生一般、較大、重大、個性重大突發事件後,要總結實踐經驗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狀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修訂和完善後的應急預案按規定及時報備。

(四)應急預案審核、印發和發佈。本區部門應急預案經徵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後,由預案制定單位按有關程序審議,審議透過的本區部門應急預案應報政府應急辦備案。

(五)應急預案培訓。將各類應急預案有關資料列入每年應急知識宣教培訓計劃,以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為重點開展宣傳培訓,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提高社會公眾自救互救潛力。

(六)應急預案演練。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七)統計彙總報告。依託政府應急平台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信息,詳細登錄各類應急物資儲備的品種、數量和分佈狀況。

(八)補充、更新和輪替。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要做好本級、本行業的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短缺物資進行補充,對有保質期的物資實施更新和輪替。

(九)基礎設施推薦。加強應急通信、應急供電、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醫療救護以及效能運輸、消防、防雷等公共安全基礎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

(十)督導檢查。每年年末對有關部門應急物資儲備任務落實狀況、救災物資年度消耗狀況進行督導檢查,根據應急物資短缺狀況指導有關部門提出補充計劃。對因突發事件救災而造成的物資虧空,有關部門儘快將應急物資補充到救災前水平。

三、應急隊伍及志願者隊伍管理制度

(十一)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建設。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建立相應類別應急工作的專業人才庫,並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織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參與相關預案的修正訂和完善工作。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專家組會議。組織學術交流和修訂和完善工作。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專家組會議。組織學術交流和課題研究,根據年度應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課題研究計劃,組織應急管理專家,就本系統本行業公共安全形勢和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和開展調查研究或帶給專業諮詢,為領導決策帶給科學依據。

(十二)應對工作評估分析。每年年底,組織專家隊伍和有關部門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發展趨勢及應對工作狀況進行預測分析研究,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次年初總結分析報告,分報區政府體育場並按規定上報市政府。

(十三)應急隊伍統計分析。依託政府應急平台建立應急隊伍數據庫,每半年對應急救援隊伍、專家隊伍、志願者隊伍進行一次普查,對各類應急隊伍的區域分佈、工作任務、人員、裝備、培訓演練狀況進行統計,更新數據庫信息。並對相關數據進行彙總分析,為領導處置突發事件帶給決策依據。

(十四)應急隊伍培訓。突發公共事件相應主管部門要對相應類別的應急救援隊伍和志願者隊伍開展培訓,不斷提高應急救援潛力。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潛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應急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3、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資料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礦長為副組長,安監科長、各採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並負責日常管理。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貼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並持續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狀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6、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資料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7、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潛力。安監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8、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9、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潛力,並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10、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羣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11、成立兼職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採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並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潛力。

12、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根據有關規定,公司要同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簽訂救護協議,一旦發生企業不能自救的事故,請求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支援。

13、應急管理費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14、本制度解釋權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範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和員工人身安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範圍內需要設置消防器材和進行消防管理的部門。

消防安全職責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公司的安全生產體系中進行統籌管理。

2、公司安全檢察監督部負責全公司消防工作歸口管理,其它部門負責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消防安全總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3.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3.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安排。

3.3督促各部門籌建消防設施、購置和維護消防器材。

3.4協調專業部門組織防火專項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隱患。

3.5組織撲救火災,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4、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為消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履行總經理的消防管理職責。

5、各部門經理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視實際情況指定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5.1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3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保養,確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暢道。

5.4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全員消防意識和技能。

5.5確定本部門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影響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為火災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5.6組織制訂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5.7完成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包括:

5.8.1建築物或施工場所、使用或者開始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5.8.4義務消防隊人員及消防裝備情況。

5.8.5有關燃氣及燃氣生產所使用電氣設備的檢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5.8.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5.9加強對部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員應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崗位防火責任

1、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防火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責,主要職責:

1.1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各項防火制度,加強對火源、電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的區域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動火管理辦法》審批手續,落實現場責任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並落實相應消防措施後方可動火施工。工作完畢要及時切斷臨時電源,熄滅火源。

1.2發現隱患及其它可能導致火險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措施排除,並及時報告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當班調度指揮中心。

1.3各班組負責對存放在本崗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清潔打掃。

1.4發生火災(火警)立即進行正確撲救,並立即向調度指揮中心報警。

2、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場的消防管理責任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我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和規劃建設管理部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四條 防火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監督部要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安排對消防關鍵時期和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的消防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2、各部門、班組要把消防安全檢查作為安全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要將消防責任落實到人,發現火險隱患,立即處理,需要領導協調時,要及時上報。

3、安檢部、各部門、班組要將防火檢查情況作好記錄。

4、防火檢查的內容:

4.1生產過程中有無違章情況。

4.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點部位安全管理情況。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員工掌握消防知識情況。

4.7查閲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項防火安全管理規範

第五條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範

1、庫內物資要分類,要標明物資名稱,性質相互牴觸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物品分庫存放。

2、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

3、照明燈垂直下方小於0.5M範圍內,不得儲存物品。

4、每個倉庫應在房門入口處單獨安裝開關,保管人員離開後斷電。

5、庫房內嚴禁煙火,並設有明顯標識。

6、非工作人員不經批准,不得進入。

第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規範

1、生產和管理危險物品的人員,應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

2、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措施,儲存的數量以能滿足生產為準。

3、儲存的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專放,並設明顯的標識,註明品名、性質、滅火方法等,化學性質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產施工區域、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內嚴禁煙火,電器設備開關、燈具、線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嚴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設備機件。

6、對怕曬(如氧氣瓶等)物資不得露天存放。

7、搬運和操作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和開封。

第七條 安全用電防火管理規範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按電工技術規範進行,非專業電工不準進行電工作業。

2、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必須按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進行安裝。

3、生產崗位、倉庫、重點消防區域、嚴禁私設電熱器具。

4、嚴禁使用不符合規範的保險裝置(如以銅絲代替保險絲等)。

5、架空高壓電力線不準通過建築物和危險品上方空間。

6、電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要定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維修,工作結束後及時斷電。

7、燃氣生產崗位、倉庫的電器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8、電器着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再組織滅火,嚴禁帶電滅火。

第八條消防培訓教育

1、新員工的教育:

1.1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為重點內容之一,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基本消防知識,經考核合格方可逐級向下分配工作。

1.2公司消防教育要與安全教育結合進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安檢部具體實施,主要講解燃氣的基本性質,消防要求和基本防範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

1.3各部門消防教育,由各部門具體負責,培訓本部門的安全技術規程、各類消防器材的分佈,熟悉其使用的對象和場所,學會正確的操作。

1.4班組的消防教育,由班組具體負責,根據工種特點,具體介紹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特點、流程、設備材料性質、易燃易爆危險性、重點部位、本崗位消防器材的種類、名稱、使用方法、使用範圍。

1.5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的員工,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崗位試用。

2、員工調崗後,要進行調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種防火教育制度。

3.1結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3.2特殊工種防火教育要有針對性,要結合技能培訓進行。

第九條消防器材管理規範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不得暴曬、雨淋或放在潮濕的場所。腐蝕性強的場所要採取防護隔離等措施,易凍壞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凍措施。

3、對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外觀鏽蝕嚴重的要送消防維修站進行檢修、檢驗。乾粉滅火器(車)、1211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每月檢查一次,將查出的問題作好記錄。乾粉結塊、氣壓減少不能備用,要及時外送檢修。

4、公司辦公區、倉庫、站場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消防器材採購部門統一負責定期檢驗。

5、對防火防爆重點要害部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配置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條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1、首先發現火災(火警)的人,應按照程序向上級領導和調度指揮中心及時報警,講明着火物質、火警規模大小,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必要時調度中心要向119報警,尋求消防隊增援。報警人員要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邊報警邊撲救,將火撲滅在萌芽或起始狀態。

2、火災造成損失規模較大的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後,方能清理現場。

3、調查處理火警、火災事故,應按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制定防範措施,處理事故責任人。

4、發生火警、火災事故,應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損失情況登記備案,重大火災事故要按有關規定上報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消防獎懲

1、對下列情況應給予處罰。

1.1對國家消防法規、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防火安全制度,對本部門存在的火險不及時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災後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2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1.3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規程造成火災,要根據火災的性質及損失情況,按相關規定處罰。

1.4其它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2、對以下情況要給予獎勵。

2.1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隱患得以及時控制,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2.2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及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2.3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得到實施並取得明顯效果。

3、檢查與考核

3.1本標準所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由安全科負責檢查。

3.2本標準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制度》、《違紀職工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20

為做好我院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應急搶救,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為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應急物資是在事故即將發生前用於控制事故發生,或事故發生後用於疏散、搶救、搶險等應急救援的工具、物品、設備、器材、裝備等一切相關物資。

二、應急物資的採購入庫有後期保障部採購,都必須一一填寫入庫清單,經驗收後統一入庫保管。應急物品管理要建立專賬,由專人管理。

三、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

1、經檢驗合格的應急物資,必須實行分區、分類存放和定位管理。根據庫房的條件和物資的不同屬性,將儲存物資逐一分類,根據其保管要求,倉儲設施條件及倉庫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存放區,為方便搶修物資存放,減少人為差錯。

2、應急物資應妥善保管,以保護物資的質量。儲備物資應防止受到雨、雪、霧的侵蝕和日光暴曬。

3、加強對應急物資的管理,應防止應急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檢查人員每月要定期檢查一次應急物資和工具的情況,發現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時提出和督促,確保正常使用,檢查人員每次檢查時要進行詳細記錄,留存備查。

四、應急物資的調撥由應急辦公室統一調度、使用。應急物資調用根據“先近後遠,滿足急需,先主後次”的原則進行。建立與其他地區、其他部門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備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五、獎懲措施

1、應急物資如保管不當或挪作他用,造成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作相應賠償,情節嚴重者,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對責任心強的保管人員,在物資的保管、養護方面有合理的建議或挽回經濟損失的,將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篇21

為加強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工作,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預案體系,切實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水平和處置潛力,按照應急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資料。

二、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村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構成。

三、鄉總體應急預案由鄉人民政府編制並印發實施,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由各相關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報鄉人民政府同意,以鄉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實施,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村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編制並印發實施,報鄉人民政府備案。

四、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村、企事業單位根據鄉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狀況,開展必要的應急預案演練。

五、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各村要加強對應急預案的修訂、完善工作,根據面臨的突發事件形勢,對啟動應急預案處置效果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修訂意見,定期不定期開展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工作,不斷提高應急預案科學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