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監測管理制度(通用5篇)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篇1

1、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網絡是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專用網絡,網絡的'安裝維護工作由縣級調度中心統一管理;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通用5篇)

2、任何部門或個人在無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停止網絡運行;

3、不準在網絡上安裝或傳播除瓦斯監測監控數據以外的數據;

4、工作人員要定期對網絡設備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5、發現網絡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縣調度中心,並填寫故障記錄及處理表;

6、工作人員不準擅自更改主機及網絡設備的網絡配置;

7、工作人員不準利用瓦斯監測監控網絡聊天、玩網絡遊戲、傳輸文件等;

8、不準在監測監控主機上建立服務器或共享文件夾,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下載,不準瀏覽或下載其他服務器或網站的數據。

在檢查中如果發現有上述情況,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篇2

一、 瓦斯監控室必須堅持全天24小時有人值班,不得脱崗、睡覺或做一切與監控無關的事。

二、 若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彙報有關領導,並做好記錄。

三、 瓦斯監控人員必須對每班監控情況作好記錄,有事外出必須請假,同時必須安排人員接班。

四、 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查明原因,同時作好記錄。

五、 非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六、 保持機房內的清潔衞生。

七、 微機出故障或井下探頭有故障,必須請示礦領導,隨時向有關部門彙報,並做好記錄。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篇3

1、建立瓦斯監測系統的礦井要配夠監測人員。監測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調動必須經通風礦長同意。

2、各礦井應根據國家《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管理規定》安裝各種監測儀器。

3、需要安裝監測儀的地點,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種類、安設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控制範圍等。安設後由監測隊和現場瓦檢員共同管理。

4、新購置或新檢修的'監測儀器都必須在地面經3天通電試驗,調試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設的探頭每7天必須用標準氣樣按規定校驗一次。

5、井下監測儀發生故障監測隊應立即派人修理。

6、監測隊應制定有關監測儀的使用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等,按規定作好各種記錄台帳。

7、瓦斯監測儀顯示數據與人工檢查誤差超過±0.1%時,監測人員應及時校對。誤差不超過±0.1%時以測值大為準。

8、監測儀器必須是專電源、不能因風機停電、換扇、採區斷電而造成監測儀器停電。

9、瓦斯監測儀斷電後,各作業點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覆電。

10、對井下使用的監測儀器因儀器超差不準、無故停電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監測管理人員責任。

11、各井(區)監控系統必須保證遠程監控聯網系統準確、可靠、好使,以便上級部門隨時查詢數據。

12、監測中心所獲取各種資料需保存2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13、凡發生擅自移動、停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現象,視情節輕重給予嚴厲處罰。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篇4

一、應建立瓦斯監測系統,設置瓦斯監測機構,按規定配備有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和工作人員,負責監測裝置的管理工作。

二、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及局“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在設備不足的情況下,首先裝備採掘工作面、串聯通風等瓦斯湧出大的地點。

三、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並繪製系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制,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四、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區(科)提出安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五、應安設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六、回採工作面安裝的瓦斯傳感器,有一處超過規定瓦斯濃度數值時,都應立即切斷全工作面及迴風順槽內一切非本質安全電氣設備的電源。

新投產的工作面,瓦斯監測裝置不健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於驗收。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八、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10天進行一次巡迴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必須攜帶標準器樣、空氣樣進行校正;調試完畢後,要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九、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時的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十一、凡屬於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人員聯繫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制定按措施,井礦總工程師同意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十二、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10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礦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

十三、對需要經常運行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採掘隊、班、組長在瓦檢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並給予經濟制裁。

十四、凡發生使用單位私自調整斷電點、打過線,故意停裝置電源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電後追查分析的制度,對責任者給予開除留察處分,並按“一通三防”處罰規定進行罰款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篇5

一、機電隊負責在井下所有采掘地點按《煤礦安全規程》及《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要求安裝監測裝置,並負責電纜續接、吊掛及維護。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實現瓦斯電閉鎖,在瓦斯超限時能自動切斷工作面及迴風流所有電源。掘進工作面在開口施工前,施工隊必須在距風機30米範圍內加裝總開關,以便安裝風電、瓦斯電閉鎖,否則罰款200元。

三、瓦檢工每班必須對所管轄區域的瓦斯傳感器(探頭)進行檢查校對和記錄,對監測裝置及電纜進行外觀檢查,並將校對數據及檢查問題及時彙報調度室。

四、採掘工作面探頭由當班班組長負責按規定挪移、吊掛,否則罰款100元;掘進面探頭應懸掛在風筒對幫,否則罰款100元。

五、掘進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須由班組長將探頭及電纜線,挪至距放炮地點30米以外,並懸掛在巷幫,放炮後及時挪至規定位置,否則放炮員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壞探頭,照價賠償。

七、非監測人員嚴禁私自拆卸探頭和甩掉監測裝置,否則罰款500元,並追究有關人員及隊長責任。

八、私自拆除風電、瓦斯電閉鎖或採用其它手段造成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罰款1000元。

九、封堵瓦斯探頭,將探頭置於新鮮風流中或用新鮮風流稀釋瓦斯探頭,對隊罰款500元。

十、監測裝置出現故障不及時安排人處理,罰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風管理部、調度室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