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和範圍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1.1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規範道路施工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確保道路施工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1.2本規定適用於市政新建道路工程、道路改造工程及道路配套設施工程的施工。

2.安全管理的原則

2.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負責生產管理的經理、副經理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將安全管理工作一併考慮進來,做到生產和安全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

2.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工程項目組織機構內的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安全員、施工員)對職責範圍的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2.3、預防為主的`原則

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預防,由於事故的不確定性的特點,使我們在時間、地點、規模上不能將其量化,只有將量化重點工作放在預防事故發生方面。

2.4、動態管理的原則

安全管理過程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隨着工程的進展,安全管理的內容和重點也在發生着變化,所以在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我們要堅持動態管理原則。

2.5、計劃性、系統性原則

安全管理的兩個顯著特點,即:計劃性和原則性。安全管理和其它管理大同小異,都是將其列入到年度或月度計劃中去。所以安全管理要堅持計劃性的原則;另外安全管理作為一種企業管理模式也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它包括在企業管理的大系統中,同時安全管理自身也是一個系統,本身具有一定的整體性、相關性、目的性等。

2.6、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當中既要採用獎勵的管理手段,同時也要採用懲罰的管理手段,做到獎勵和懲罰相結合。

2.7、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原則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中,要處處做到把人的安全放到第一位,關注安全、關愛生命。

2.8、堅持“五同時”的原則

建築施工企業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計劃、同時佈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驗收。

2.9、“一票否決”的原則

對發生重大事故項目、部門和單位,將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評優和領導幹部晉職晉級的資格。

3、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技術要求

3.1、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要點

(1)市區內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需搭設現場圍檔,其材質為磚基礎(高500mm,寬240mm)內外抹灰刷白,鋼管立柱及壓型鋼板;市區主要街道高2.5m,一般道路高1.8m。要求美觀、整齊、刷漆顏色一致。

(2)開挖土方前,必須瞭解土質、地下水的情況,查清地下埋設的管道、電纜和有毒有害氣體等危險物及文物古蹟、古墓的位置、深度走向,加設標記、設置防護欄杆。現場技術負責人在開工前必須對作業工人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

(3)開挖深度超過2米時,特別是在街道、居民區、行車道附近開挖土方時,不論深度大小都應視為高處作業。設置警告標誌及高度不低於1.2m的雙道防護欄,夜間還要設紅色警示燈。

(4)在靠近建築物、電杆、腳手架附近開挖土方,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5)開挖的溝槽時,應根據土質情況進行放坡或支撐防護。挖掘深度超過1.5米,且不加支撐時,應按規定確定放坡度,若施工區域狹窄不能放坡時,應採取圍壁措施。同時固壁支撐的材料不能有朽、糟、斷裂的現象。

(6)在開挖溝槽坑邊沿1m內不允許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溝槽坑邊沿1-3m間堆土高度不超過1.5m;距溝槽坑邊沿3-5米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2.5m;在溝槽坑邊沿停置車輛,起重機械、振動機械時距離不小於4m。

(7)人工挖掘土方時,作業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小於2米,縱向間距不小於3米;土方開挖必須自上而下順序放坡進行,嚴禁挖空底腳。對挖掘工具鎬、鍬等應隨時檢查,應木柄結實、連接牢靠。

(8)高邊坡開挖土方時,安排專職人員對上邊坡進行監視,防止物體墜落和塌方。邊坡開挖中若遇地下水湧出,應先排水,後開挖。

(9)開挖工作應與裝運作業面相互錯開,嚴禁上、下雙重作業;棄土下方和有滾石危及的區域,應設警告標誌;下方有道路時,嚴禁車輛通行。邊坡上方有人作業時,下放不許站人,清理路基邊坡上的突石和整修邊坡時,應從上而下進行,嚴禁在危石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

(10)滑坡地段的開挖,應從滑坡體的兩側向中部自上而下進行,禁止全面拉槽開挖,在鹽溶地區施工,應認真處理鹽溶的湧出,以免突發性的塌陷,在泥沼地段施工時,應制定防止人、機下陷的安全措施,挖出的廢土應堆置在合適的位置,以防止汛期造成認為的泥石流危險。

(11)施工中如遇土質不穩,上體有滑動,發生坍塌危險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和機具;當工作面出現陷機或不足以保證人員的安全時,應立即停工,確保人員安全。

(12)機械車輛在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設專人指揮,運輸土方的車輛在會車時,應輕車讓重車;重車運行時,前後兩車間距必須大於5米,下坡時,兩車的間距不小於10米,通過交叉路口,窄路、鐵路道口及轉彎時,應注意來往的行人和車輛,運土車上方嚴禁乘人。

3.2、瀝青路面工程施工安全要點

(1)從事瀝青作業人員均應進行體檢,凡患有皮膚病、結膜炎及對瀝青過敏反應者,不宜從事瀝青作業;瀝青加熱及混合料拌制,宜在人員較少、場地空曠的地段進行;瀝青作業人員皮膚外露部分應塗防護藥膏;工作服及防護用品應集中存放,嚴禁穿戴回家和存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應配有醫務人員。

(2)塊狀瀝青搬運宜在陰天或夜間進行。避免炎熱季節搬運;用於搬運時,必須有相應防護,如帆布手套、工作服、坎肩等;液態瀝青用液態瀝青車運送,瀝青車滿載運行時,遇到下坡或彎道時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制動。瀝青裝載不滿時,應始終保持中速行駛。

(3)人工裝卸桶裝瀝青時,運輸車應停在平坦地段,拉上手閘;跳板應有足夠的強度,坡度不宜過陡;放倒的瀝青桶經跳板上下滾動裝卸時,要在露出跳板兩側的鐵桶上各套一根結實的繩索,收放繩索要緩慢,兩端同步上下。

(4)瀝青混合料攤鋪作業時,攤鋪機駕駛台及作業現場要視野開闊,清除一切障礙物,作業時無關人員不得在駕駛台上停留,駕駛員不得擅離崗位;

(5)運料車向攤鋪機卸料時,應同步進行,動作協調,防止互相碰撞,駕駛攤鋪機應平穩,彎道作業時,熨平裝置的端頭與路緣石的間距不得小於10cm,以免發生碰撞。

(6)換檔必須在攤鋪機完全停止後進行,嚴禁強行掛檔和在坡道上換檔或空擋滑行;熨平板預熱時,應控制熱量,防止因局部過熱而變形。

(7)在瀝青攤鋪作業中應設置施工標誌,用柴油清洗攤鋪機時,嚴禁接近明火。

(8)瀝青混合料運輸車輛狀況應良好,使用前應對剎車、自卸系統進行檢查,車斗密封,後擋板牢靠,不許站在運輸車後用銑等工具往下捅瀝青混合料。

(9)瀝青拌合樓的各種機電設備,包括使用微電腦控制進料的控制室,在運轉前均應由電工、技工、電腦操作人員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各部位正常完好後才能合閘運轉。

(10)拌合樓機組投入運轉後,各崗位人員要隨時監視各部位運轉情況;運轉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機長,並及時排除故障;停機前應首先停止進料,等烘乾筒等各部位卸料完後,方可停機,再次啟動時,不得帶荷啟動。

(11)料倉卸料時,嚴禁人員從鬥下通過,瀝青拌合樓的各部位需經常檢查、維修,並配備消防器材。

3.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安全要點

(1)使用小型翻斗車或手推車裝混凝土時,車輛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混凝土運輸車運送時要遵守交通規則;當傳動系統出現故障、液壓油輸出中斷導致滾筒停轉時,要利用緊急排出系統快速排出混凝土拌合料;自卸汽車運送混凝土時,不得超載和超速行駛,車停穩後方可頂升車箱卸料,車箱尚未放下時,操作人員不得上車去清除殘料。

(2)人工攤鋪作業在裝卸鋼模板時,必須逐片輕抬輕放,不得隨意拋擲,多人同時操作攤鋪時,因工作面小,長把工具多,應互相關照、注意安全;使用電動振搗器時,作業人員應配戴防護用品,配電盤(箱)的接線宜用電纜線,絕緣良好。

(3)採用軌模攤鋪機進行混凝土攤鋪作業時,布料機和振平機之間應保持5~8m的安全距離,作業中要認真檢查布料機傳動鋼絲的鬆緊是否適度,不得將刮板置於運行方向垂直的位置,也不得藉助整機的慣性衝擊料堆。

(4)攤鋪中嚴禁駕馭人員擅離崗位,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推鋪機,在彎道上作業時,要防止攤鋪機脱軌。

(5)混凝土攤鋪施工現場必須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交通繁忙之路口應設立安全警示標誌牌,並有專人指揮,夜間施工時,基準線樁附近應設置警示燈或反光標誌。

(6)施工現場的電線、電纜應儘量放置在無車輛、人、畜通行的部位,施工機電設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和維修;現場操作人員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品;在夜間或停工期間有專人值班保衞,防止原材料、機械、機具及零部件丟失。

(7)使用混凝土抹平機作業時,應確保抹平機的葉片光潔平整,並處於同一水平,其連接螺栓應堅固不鬆動,電纜要有專人收放,確保不打結、不砸壓、不破損。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8)切縫機鋸縫時,刀片夾板的螺母應堅固,各連接部位和防護罩確保完好正常,切縫前應先打開冷卻水,冷卻水中斷時,應停止切縫;切縫中,刀片要緩緩切入,並注意切入深度指示器,當遇有較大切割阻力時,應立即升起刀片檢查,停止切縫時,應先將刀片提離板面後方可停止運轉。

(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不管採用哪種工藝方式,施工現場在不中斷交通的情況下,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維護交通,現場設立明顯警示牌,以確保交通安全。

(10)舊路面鑿除宜有計劃地分小段進行,以免妨礙交通,並設置相關安全標誌牌;用鎬開挖舊路面時,應並排前進,左右間距不小於2m,不許面對面使鎬,工具拼接牢靠,嚴防鐵鎬脱飛傷人;採用風動工具鑿除舊路面時,確保各部管道接頭緊固,不漏氣,膠皮管不得纏繞打結;風鎬操作人員應與空壓機操作手緊密配合,及時送氣或閉氣,對風鎬進行勤檢查,確認合格方可使用;釺子插入風動工具後不得空打。

(11)採用機械破碎舊路面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操作範圍內不應有人,剷刀切入深度不宜過深,推刀速度應緩慢,施工現場設置醒目安全警示標誌牌,切實注意交通安全。

4、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4.1、施工單位未建立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實、不到位,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相關人員100-500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4.2、施工單位沒有安全保障措施進行施工者罰款500-1000元。

4.3、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無交底資料的單位,責令其停工整改,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相應的罰款,最高處以工程造價的40%罰款。

4.4、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作業者每人每次罰款200元。

4.5、施工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按要求統一着裝,配戴工作卡,戴好安全帽,一人一次達不到上述要求者罰款20元,同一天發現兩次以上(包括兩次)違反規定的,將清理出施工現場,並處罰安全管理人員100元。

4.6、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一人一次不繫安全帶或安全帶沒有按規定使用者罰款50元,對屢教不改者,將清理出施工現場。

市政道路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

1、市區內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的現場圍檔

材質:磚基礎(高500mm,寬240mm)內外抹灰刷白,鋼管立柱及壓型鋼板;

規格:市區主要街道高2.5m,一般道路高1.8m。美觀、整齊、刷漆顏色一致。

2、大門

材質:磚砌體(或鋼管架)

規格:門柱高不低於4.5m,門寬不小於6m,大門左右柱設彩噴標語,門橫幅為企業標誌及工程項目名稱,上方設彩旗五面。

2、七牌兩圖

規格:1.2m×2.4m或1.5m×3m(電腦噴繪)

七牌兩圖:工程概括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衞牌、安全生產紀律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建築工人維權須知、入場須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施工現場安全標誌圖。

3、檢測器具及計量器具

檢測器具:水平儀、經緯儀、靠尺各一套及小型常用測量工具一套。

4、材料庫房及設備料堆放

材料庫房磚砌內外抹灰刷白,鋼檁瓦,彩鋼板或玻璃鋼瓦;庫內危險物品必須分類置放。

設備料按現場平面佈置圖堆放,材料標識、消防設施齊全。

6、攪拌機棚

紅白相間色鋼管搭設,棚頂設雙層(間距600mm),每層滿鋪5cm厚的木板或腳手板,頂層設防水層;棚四周設防塵措施。

7、鋼筋加工場

鋼筋調直場地設1.5m寬砼或紅磚硬化帶,鋼筋按規格堆放整齊,有標識標牌,且堆放鋼筋有墊木和防雨措施。

8、安全標誌牌

現場安全標誌牌按安全標誌平面佈置圖設置,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9、消防措施

消防器具的配備,消防通道的設置,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10、醫藥箱

現場設有醫藥箱和急救器具,備有常用藥品。

11、砂、石料場

分類設置,磚砌兩面抹會,門柱刷紅白相間色,底部用砼硬化,設醒目的標牌(內容:規格、產地、檢驗狀態)。

12、現場設建築垃圾集中堆放處和生活垃圾箱(桶)

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存放,及時清運出場。

13、工作卡

場內項目管理人員佩戴工作卡。安全員穿黃馬甲並配帶安全監督袖標。

14、場地硬化

大門及主要道路、攪拌機棚、鋼筋棚、木工棚要求場地硬化(一、二類工程用砼硬化,三類及以下工程用戈壁加水泥壓實平整)。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各類安全違章現象,引導公司職員工搞好安全生產,保障職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公司各級安全管理負責人

3、權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執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報廠長、行政財務總監審批。

3.2.安全生產考核頻次為每年一次,考核時間為每年年終。考核結果作為加薪和晉升的一個標準,對於優秀者給予嘉獎,對不合格給予警告。

3.3.考核依據《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員工培訓履歷表》。

4、考核內容:

4.1.安全教育:

4.1.1.新進員工上崗培訓達標率:年度上崗培訓達標率為100%的得滿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2.在職員工定期培訓達標率:年度定期培訓達標率為100%的得滿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3.員工安全知識掌握程度:抽查員工對消防安全知識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掌握程度,每年定於6月份和12月份兩次抽查員工,每次抽查5%的人員,經抽查的員工100%瞭解的得滿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4.班前會開展:平時班前會不作記錄,但發生安全事故或者有安全隱患時,必須形成班前會記錄。有班前會記錄的得滿分5分,有一次未做好班前會記錄的,不得分。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用火、用電: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用火、用電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2.2.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現象,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

4.2.3.危險化學品管理: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2.4.消防設施維護: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堵塞、圈佔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2.5.物料擺放:經相關安全管理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物料未按消防五距要求擺放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2.6.其它消防安全: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其它消防安全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3.生產安全管理:

4.3.1.員工勞保用品佩戴: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人未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

4.3.2.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處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無效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3.3.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處機械維修保養記錄未如實填報或未按期保養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3.4.員工違規操作: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3.5.安全隱患自查:經相關安全管理巡查、檢查,每發現一處安全隱患而本部門未自查到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完成的,不得分。

4.3.6.其它生產安全: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其它生產安全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5、附件:

安全生產年終考核表。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易製毒硫酸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度、標準及相關的業務知識。不定期對員工進行教育和培訓。

二、硫酸為易製毒品。本公司硫酸儲罐規格為φ15×9m,最大儲存量為2900噸,安全儲存量為2300噸,硫酸儲罐區設立圍堰約200m,懸掛警示牌,有防護措施,圍堰外水池經常排水。

三、倉庫建立台賬,硫酸出入庫實行登記,如實記錄使用情況和庫存狀況等,並保存兩年備查。

四、所有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必須使用規定的防護用品(戴耐酸手套、穿防酸雨靴等),嚴禁酒後上崗,嚴禁穿拖鞋、短褲上班。作業場地配置保護裝置,庫內重地,閒人免入。

五、硫酸卸酸入庫時,運酸司機和專管人員必須在場,嚴禁擅自離崗,禁止閒雜人員靠近,控制下酸管口,防止硫酸外漏。

六、專管員勤檢查,檢查硫酸儲存量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儲罐、閥門及管道是否完好,一旦發現滴漏跡象,應及時處理和整改。庫邊應無雜草,水溝無阻塞,無其它安全隱患,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值班主任或安全專幹處理.

七、專管人員和操作人員擔負硫酸守護職責,24小時監控,發現可疑人員進入灌區,應予以阻止並報告安全專幹,防止硫酸被盜用或取作它用。

八、如發現硫酸泄露,當班人員應立即報告值班主任和安全專幹,值班主任和安全專幹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正副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加強皮帶機安全管理,避免各種傷害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股份公司所有皮帶機相關崗位。

3、管理規定

3.1操作皮帶機前,必須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嚴格遵守“三禁”:禁止戴手套、禁止系圍巾、禁止敞開衣袖,嚴格執行“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

3.2皮帶機應設置專門巡檢通道,通道與皮帶用護欄進行分離、隔開,巡檢通道必須時刻保證暢通,通道上禁止堆放雜物或存在孔洞、尖鋭物體等安全隱患。

3.3皮帶機滾筒加油時,必須使用油嘴較長的油壺,禁止在皮帶機運行中將手或身體其他部位越過護欄進行加油。

3.4皮帶機所有轉動部分及拉緊裝置必須安裝有防護欄杆,護欄禁止隨意拆除,因清掃、檢修等原因臨時拆除後,必須及時恢復,否則禁止啟運皮帶。

3.5皮帶機檢修必須斷電、掛牌,辦理好相關票證,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具體步驟如下:停機→斷電→驗電→掛警示牌→檢修。

3.6皮帶機運行時,禁止將身體的各部位伸入皮帶機下清理滾筒、物料、打掃衞生、加油等工作,防止機械傷害事故。

3.7皮帶機啟動前,要對皮帶機及沿線情況進行徹底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啟動。

3.8無論運行中還是處於停止狀態,禁止在皮帶上或相關設備(如減速機、料斗等)上站立、穿越、睡覺或傳遞工具物品等。

3.9嚴禁跨越皮帶機、在影響通道的皮帶上應設置過橋,過橋需設置欄杆。

3.10禁止從皮帶機下方鑽過,如巡檢通道正處於皮帶下方,皮帶必須保持一定高度(約2米)或對此處皮帶機的託輥和皮帶邊緣做好防護、隔離。

3.11在運行的皮帶上取樣或撿雜物時,應落實好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位於皮帶外,使用必要的`工具,禁止戴手套從皮帶上直接撿雜物,以防被皮帶掛住造成事故。

3.12禁止無關人員在皮帶機相關設備周圍通行、逗留。

3.13皮帶機基坑清理工作禁止單人進行,須專人進行監護,較狹窄機坑內清理作業必須斷電掛牌。

3.14皮帶機基坑內抽積水,潛水泵未斷電時,禁止下到未抽乾淨的基坑內,防止發生漏電傷人事故。

3.15嚴禁帶負荷啟動皮帶機,皮帶打滑時應先停機,掛斷電牌並清理完負荷後再啟動,禁止用人工助力啟動。

3.16嚴禁在皮帶機上放置器具、材料、物件。

3.17調整皮帶機跑邊可不找電工斷電,但必須停止運行,並掛牌,且有人在皮帶機控制開關處臨時監護。

3.18皮帶機各啟停開關的名稱必須清楚標識,皮帶機作業區域內必須懸掛或張貼必要的安全警示牌或提醒標語。

4、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考核,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三、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四、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五、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六、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七、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八、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質量和安全是建築裝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一定要非常的重視。建築施工單位在設計建築裝修時一定要考慮這些問題,相關的部門也應該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共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6

連鎖酒店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那麼有什麼適合的規章制度可以管理好呢?下面是連鎖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為大家提供參考。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1、 上崗前進行自我檢查,做到按規定着裝,個人儀表儀容端莊整潔。

2、 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性和敬業愛崗的精神,嚴格遵守酒店的勞動紀律,維護酒店的正常經營秩序。

3、 按規定區域立崗,對進出酒店的旅客應主動拉門迎送,協助運送行李,扶老攜幼。注意大堂內特別是總枱周圍可疑情況。

4、 嚴格遵守工作規範和要求,安全、正確地指揮住宿旅客的自備車輛有序停放,提醒車主保管好車內的物品,保證酒店大門前的暢通,阻止衣冠不整者、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進入酒店。

5、 嚴格按工作流程和制定的巡邏路線,按時進行安全巡邏和檢查,一般每小時必須巡查一次,按酒店巡更點佈局依點巡視檢查並做好打更記錄,每日巡邏為21時至次日6時止,發現不安全的問題及可疑的人和事,應加強盤問,及時報告,做好現場監護和控制工作並做好情況記錄。

6、 對超過規定時間的訪客(按公安規定的訪客時間為7:00—23:00)要及時彙報夜班經理,做好記錄,妥善做好勸導工作。

7、 熟悉酒店各類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性情況時,按預案和領導的指令,進行及時的處置。

8、 為住店旅客寄存行李,嚴格按照行李房寄存制度,提醒旅客貴重物品應寄存在總枱。認真做好存取記錄和交接班手續,防止錯失事故。

9、 按規定使用各類配備的保安器材(對講機,手電筒等)不準人為損壞。

10、 在工作時間內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及店紀店規,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酒店損失的應承擔必要的經濟損失,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11、 工作中不得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打更任務。

12、 嚴格執行以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領導。

13、 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按工作預案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經理。

14、 保安人員必須全面瞭解和掌握酒店的各類應急預案,熟悉安全疏散的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5、 檢查中應及時關閉應關閉的門窗。

16、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

17、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連鎖酒店行李房安全管理制度

(1)行李房鑰匙由總枱保管,不得隨意放置或帶走,交接班時應做好鑰匙交接記錄。

(2)領用鑰匙開啟行李房門,應在總枱記錄本上登記記錄。

行李房嚴禁吸煙,不得存放員工私人物品,非住店客人的行李一般不予寄存。在行李房內工作必須敞開房門,人離即將門上鎖,要及時交回總服務枱,並簽名註銷鑰匙領用手續。

(3)行李房應張貼:“公安局規定:嚴禁寄放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4)行李卡一式二聯,可請客人自行填寫寄存卡。行李掛卡應詳細填寫客人姓名、房號、寄存件數、寄存日期,客户聯則無須詳細填寫。客人領取行李時應仔細核對。

(5)行李寄存收件應問清是否有貴重物品,發現接收寄存行李開口、損壞,應當面向客人指出説明記錄備案。

(6)行李房管理人員在交接班時,應清點庫存行李完整無損情況,並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字,一旦發現缺損,由當班人員負責。

客人領取行李必須一次取清,若有部分領取,部分寄存,則應先領清,在重新辦理寄存手續。

連鎖酒店客房安全管理制度

(1) 客房服務員、清潔員同時也是保安人員,要掌握旅客情況,在作好服務和清潔的同時要保障安全。

(2) 客房內必須標有安全疏散指示圖,並在房內擺設公安部門頒佈的《賓館、旅館旅客須知》。

(3) 嚴格執行進房清潔時將房門敞開,並用工作車擋住房門,嚴禁翻動客人的物品,做完清潔離房時必須關閉房門,進出客房分別填寫進出時間。

(4) 旅客退房離店時,及時進房檢查,發現遺留物品及時歸還旅客,客人已離店應將遺留物品上交,並登記備查。

(5) 掌握旅客情況,發現長時間掛有“請勿打擾”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記及時查明情況,並及時上報酒店的領導。

(6) 客房區域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崗位環境,明確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滅火器材的設置,以及正確地使用方法,並保持安全信息暢通,發現安全疏散指示燈故障及時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滅火器材。

(7) 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首先要保持鎮靜,迅速報告,講明地點,燃燒物及火勢情況,並及時疏散周圍旅客,就近取用滅火器進行撲救,有人被困採取先救人再救火。

(8) 嚴格執行公安消防部門關於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煙花爆竹等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帶入酒店。

(9) 客房內嚴禁私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和電加熱器具。

連鎖酒店餐廳安全管理制度

(1) 餐廳的桌位應保持適當的間距,對正在用餐的客人,服務員要照看好客人攜帶的物品,並及時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對掛在椅背上的衣物及時套上衣套,以防他人順手牽羊,偷盜財務。

(2) 認真維護餐廳內治安秩序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3) 客人用餐完畢應注意客人使用的煙缸煙蒂是否熄滅,不能將火種捲入布件中。

(4) 就餐客人離席後,服務員應及時檢查餐桌周圍,發現客人遺留物品,應及時歸還客人或上交。

(5) 營業結束時,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

連鎖酒店廚房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第一,以防為主。廚房內配備與廚房規模相適應的消防滅火器材,從業人員必須瞭解使用方法和滅火安全知識。

(2) 廚房工作間間隙期間,應有專人值班。

(3) 煤氣灶點火時要火等氣,下班時要關閉煤氣閥,熄滅火種。

(4) 開油鍋過程中,注意控制油温,廚師不得離開工作灶台,防止油鍋着火,確保安全。

(5) 廚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險物品,液化氣卡式爐和酒精備用的小氣瓶和固定酒精,應有專人保管,指定在安全的地方存放,隨用隨領。

(6) 發現事故苗子或有異味、異聲,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切實消除隱患,防患於未然。

(7) 進行日常清潔時,嚴防將水噴灑到電源插座,電器開關處,以防電線短路起火。脱排油煙機和排煙管道要定期清洗。

(8) 每日營業結束,要認真檢查水、電、煤和蒸汽,關緊開關,關閉門窗。

連鎖酒店財務室安全管理

(1) 財務室門窗應裝置安全柵欄,門窗堅固。有條件的應安裝與110聯接的防盜紅外線報警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佈防,防止撬竊。

(2) 存放現金必須使用保險箱,並專人保管,保險箱的鑰匙與密碼同時使用,下班時撥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財務人員調離崗位密碼應及時調換。

(3) 現金存放不得超出銀行核定限額。解款、提款必須二人同時,金額大時應專車接送。

(4) 支票、票證和憑證的管理,堅持檢驗複核,支票和印章應分開放置在保險箱內,嚴禁使用空白支票。

(5) 財務室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嚴禁煙火,防止火災。

連鎖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 倉庫門、窗應有可靠的防護裝置。房頂和地下管道層不得於其他的房間相通,防止火災和小動物侵害。

(2) 倉庫內敷設的電線應有鐵質護套管。

(3) 嚴禁使用熒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倉庫使用白幟燈加防護罩,危險品使用防爆燈,倉庫內無人時應關閉電源。

(4) 倉庫嚴禁煙火,並配置適當的滅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齊。

(5) 倉庫存放的各類物品應建立帳冊,定期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6) 倉庫應有專人負責,門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7) 有危險品的倉庫應保持乾乾燥、陰涼、通風,並做好防曬、防潮、防高温等各項措施。

(8) 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倉庫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和發放手續和嚴格控制存量。

連鎖酒店住宿登記安全管理制度

1、 總枱接待員負責接待旅客住宿登記工作,每天24小時當班服務。

2、 所有中、外旅客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單,登記合格率100%。

3、 對零散旅客實施登記時必須做到“三清,三核對”。

“三清”即:字跡清、登記項目清、證件檢驗清。

“三核對”即:核對旅客本人和證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對登記年齡和證件的年齡是否相符,核對證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 旅行團體客人的住宿登記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銷售代表代辦填報。

5、 VIP客人可先領進房,在房內辦理登記手續或由省、市接待部門代為登記。

6、 接待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採取內緊外鬆,先安排入住,後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7、 旅客資料和公安機關下發的有關通緝協查對象應及時輸入電腦準確無誤,以便核查。

8、 接待員在辦理住宿登記的同時,應提醒旅客貴重錢財,證件可免費保管。

9、 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訪客須登記,訪客時間不超過23點。

連鎖酒店貴重物品保險安全管理制度

1、 貴重物品保險箱由專人保管。

2、 旅館需使用保險箱時,必須是住店旅客方可辦理使用手續,填寫保險箱使用卡,並在卡上親筆簽名,然後將使用箱號的鑰匙交給旅客,由旅客親自將需保管的貴重物品放入箱內後上鎖,保管人鎖另一道鎖。

3、 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4、 旅館丟失保險箱鑰匙,應立即報告酒店店長,按規定請旅客填寫打開保險箱委託書,在旅客面前當面撬開,損失請旅客賠償。

5、 嚴禁私自配製保險箱鑰匙,空的保險箱鑰匙應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並做好保險箱的使用説明。

6、 嚴禁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7、 嚴禁總枱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氧氣

1.1氧氣管網的設計、作業和檢修,應符合GB 50030、GB 16912的規定;從事氧氣管道檢修、維護和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有關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2鍊鋼車間管道中氧氣最高流速:碳鋼管不大於15m/s;不鏽鋼管不大於25m/s。

1.3新敷設的氧氣管道,應脱脂、除鏽和鈍化;氧氣管道在檢修和長期停用之後再次使用,應預先用無油壓縮空氣或氮氣徹底吹掃。

1.4氧氣管道的閥門,應選用專用閥門;工作壓力大於0.1MPa時,不應選用閘閥。

1.5氧氣管道和氧氣瓶凍結時,可採用熱水或蒸汽解凍,不應採用火烤、錘擊解凍。

2乙炔

2.1乙炔站應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應符合甲類生產車間廠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壓力為0.02~0.15MPa時,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過9m/s。

2.3乙炔管道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壓力為0.02~0.15MPa的中壓管道,應採用無縫鋼管,且管內徑不大於90mm;

——內徑大於50mm的中壓管道,不應使用盲板或死端頭,也不應採用閘閥。

2.4使用乙炔氧氣點火槍應遠離電氣櫃,點火槍附近不應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車間內乙炔管道進口,應設中央回火防止器;每個使用管頭應設崗位回火防止器。室內管道,應每隔25m接地一次。

乙炔、氧氣的使用

1.1進行乙炔、氧氣焊割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1.2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棚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的爆曬。

1.3嚴禁將電源線搭放在氧氣瓶、乙炔瓶設備和管線上。

1.4乙炔和氧氣軟管在工作中應防止沾染油脂或觸及金屬熔渣。

1.5禁止把乙炔及氧氣軟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熱物壓在軟管上,也不得把軟管放在運輸道上,不得把軟管和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

1.6乙炔氣瓶禁止放在高温設備附近,應距離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應與氧氣瓶保持8米以上距離。

1.7乙炔瓶上應裝阻火器,防止回火並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

1.8乙炔管道應裝薄膜安全閥,安全閥應裝在安全可靠的地點,以免傷人及引起火災。

1.9在連接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閥門開啟四分之一轉,吹洗1—2秒鐘,然後用專用的扳手安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閥門連接頭的側方。

1.10氣瓶上的閥門或減壓氣門,若發現有毛病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進行修理。

1.11在接受氧氣瓶時,應檢查印在瓶上的試驗日期及試驗機構的.鑑定。過期或未經過水壓試驗或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

1.12運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跡,應立即擦拭乾淨;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絲或有其它缺陷,應在瓶上註明“注意!瓶內裝滿氧氣”,退回發貨單位。

1.13氧氣瓶應塗天藍色,用黑顏色標明“氧氣”字樣;乙炔氣瓶應塗白色,並用紅色標明“乙炔”字樣。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塗色和標誌,以防止層塗色脱落造成誤充氣。

1.14氧氣瓶內的壓力降到0.196千帕,不準再使用。用過的瓶上應寫明“空瓶”。

1.15氧氣閥門只准使用專用扳手開啟,不準使用鑿子、錘子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鍵開啟。

1.16在工作地點,最多隻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1.17嚴禁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1.18在焊接中禁止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2乙炔瓶、氧氣瓶儲存:

2.1儲存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用毛玻璃或塗以白漆,地面應該平坦不滑,撞擊時不會發出火花。

2.2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米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進行鍛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煙。

2.3倉庫內應設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的氣瓶可以平放堆疊,但每一層都應墊有木製或金屬製的型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4氧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它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在同一倉庫內。

2.5儲存氣瓶的倉庫內不準有取暖設備。

2.6儲存氣瓶的倉庫內,必須備有消防用具,並應採取防爆的照明,室內通風良好。

3乙炔瓶、氧氣瓶的搬運:

3.1氣瓶搬運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手推車。

3.2運輸氣瓶時應做好防止互相撞擊的措施。

3.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

3.4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氣瓶押運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不準坐在車廂內。

3.5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

3.6用汽車敞車運輸氣瓶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止烈日爆曬。

3.7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蓋好後才許運輸。

3.8運送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3.9嚴禁把氧氣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禁止將化驗器具作為食具或飲水用。

(二)實驗完後,儀器、溶液按規定地點放好。

(三)化驗室內禁止吸煙,室內酒清、乙醇等易燃物嚴禁使用明火。

(四)配製酸溶液時,不準把水向濃酸內倒,應將濃酸向水內滴,防止溶液噴濺傷人。

(五)配製毒性試劑時,必須在設有通風裝置或通風良好地方,並站在側面上風向進行工作。

(六)不準直接嗅易揮發的液體。如需要嗅時,必須在瓶口上用手扇動少許氣味,以防中毒。

(七)化驗鹼水時,應防止火鹼溶液噴濺到皮膚和眼睛上。

(八)在做實驗時,若所用的藥品有腐蝕性,在實驗前戴上乳膠手套。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9

樓道、梯間是供師生上、下,過路的通道,為了確保安全暢通,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校根據青少年學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條件、環境等客觀因素,做好各項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護欄和扶手必須完好堅固、走廊樓梯照明設備齊全,預防非正常傷亡事故發生。

二、學校堅決不搞無預案緊急集合一類的活動,課間活動和放學時,樓道口安排教師值守,維護學生活動秩序。

三、安排樓層值周教師,主要維持下課課間學生活動秩序、樓層學生活動紀律以及上下樓秩序,避免樓道擁擠。

四、升旗儀式、做課間操、下課或臨時集會,各區域值班人員要值班到位,班主任老師要提前到班級中,組織學生有秩序地上下樓梯,散會或散場按班級先後有序離開會場,防止因擁擠、踩踏造成傷亡。

五、教育學生上下樓時必須分道而行,由該樓層梯間值班人員專門負責;要求學生上下樓梯時有序緩慢右行,要聽從值班老師的指揮,嚴禁擁擠,當發現有學生摔倒時,學生應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將摔倒者扶起,及時送醫務室處理。

六、教育學生不在教室裏打跳,翻越門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戲,不翻爬護牆使身體重心外傾,造成危險;不在走廊上“齊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損壞樓板。

七、師生共記“排隊右行,腳步要輕,不摸不靠,肅靜無聲”十六字原則。

八、如因管理不善,安全崗位不到位造成傷害事故,崗位責任人要負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拾萬鎮中心國小校

20xx年9月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附屬醫院醫用氧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氧氣由採供中心負責全面管理,指定專人分管,做好收發、登記、儲運等工作;

二、氧氣庫房附近不得有明火,庫內禁止吸煙及火種帶入;禁止混放易燃、易爆物品,氧氣瓶禁止接觸各種油類,及時做地高温降温、通風等安全防爆措施,防止雷電或其它破壞,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三、注意搬運安全,要輕卸、輕放、防震、防倒、防撞擊、嚴禁拋、滑氧氣瓶。禁止氧氣瓶靠近火源。如發現漏氧、無帽、無安全圈應及時送採供中心有關人員檢修,不得自行處理;

四、使用科室應有專人管理,按實際用量憑卡換氣,不得隨意借出院外,每天進行清點、核對,使用科室主任、護士長應經常對本科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氧氣的教育;

五、對違反安全用氣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如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進一步規範氧氣瓶、乙炔瓶的管理,消除隱患,防範事故,電解鋁廠結合實際生產情況,現對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做以下規定:

一、氣瓶存放:

1、現場存放的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類存放,存放地點要遠離熱源、易燃易爆及人員密集區域。

2、氣瓶存放現場應做好定置管理。區分存放空、實瓶;存放區劃線標識、警示標誌、msds卡、專人負責牌要齊全;防傾倒裝置要有效。

3、現場存放的氣瓶安全附件要齊全,不得遺失或缺少。每個瓶體應配備2個防震膠圈,1個防震帽。空瓶外出灌裝時應取下安全附件,領回實瓶後立即配備齊全安全附件。

二、氣瓶日常管理及使用:

1、氣瓶要建立台賬,做好領取和使用記錄。

2、在搬運氣瓶過程中嚴禁混裝,嚴禁撞擊瓶體,嚴禁就地滾動。

3、在非動火區域動火作業時,必須按照危險作業審批制度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4、在進行氣焊氣割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開放置,距離不低於5米,瓶體上應有防震膠圈,放置穩固,距離明火源或熱源不低於10米,特殊情況需加大間距。

5、減壓閥、壓力錶應完好。氣線應順暢,嚴禁破損漏氣、嚴重摺彎。氣線不得從操作者兩腿中間通過,過路氣線必須做好防護。

6、乙炔瓶應豎直放置,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不得放置於有放射性射線的場地和橡膠絕緣體上。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於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7、氧氣瓶口應保持乾淨,嚴禁沾染油脂。氧氣實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瓶體温度不得超過40℃。

8、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關氣瓶閥門要緩慢操作,切不可過急或強行用力。瓶內氣體不可完全用盡,剩餘瓶壓不得低於0.05mp。

9、氣瓶的.減壓器和管系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鐵器一類的東西猛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螺絲,以防止氣體突然大量衝出,造成事故。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衞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衞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於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一)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衞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危化品裝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託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衞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項目,並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於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並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採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複查合格後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並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並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並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塗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託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製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淺海石油作業無線電通信(以下簡稱淺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渤海淺海油氣生產設施、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和同它聯網的陸、岸通信台(站)。

第三條新建、擴建、改建或從國外新購置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和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設施,應報請企業通訊主管部門和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條海上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安全檢查監督人員必須按本規定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淺海通信項目的許可

第五條淺海通信項目的設計方案,要經過設計、安全監督和有關部門審量認可,方能立項。

第六條淺海通信項目的工作頻率、電台呼號和無線電台(站)建設佈局和台址,應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方能訂貨和施工。

第三章淺海通信設備的安裝及檢驗

第七條淺海通信設備安裝開通後,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電台熱照。

第八條船舶、平台通信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條船舶、平台無線電工作室的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條淺海通信設備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設備技術指標,經過測試檢驗,應達到設計技術性能,並有詳細測試檢驗數據和技術檢驗報告。

2.設備運行穩定、可靠。

3.報話接通率為100%。

4.話音清晰、無噪音。

第十一條企業通信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在設備試運行後,應按照第十條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淺海通信部門,應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維護管理工作,保持設備完好率為100%。

第十三條淺海通信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紀律和保密制度,應按規定操作,發現設備異常,及時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決不了,立即通知淺海通信部門檢修,確保通信暢通。

第十四條主管淺海通信工作的領導人,要認真貫徹執行淺海通信有關法規和各項制度,隨時瞭解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第十五條淺海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應配合淺海通信部門,做好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無線電值班人員的資格證書。

2.電台執照,電台設備核定表。

3.無線電安全值班制度。

4.電台工作日誌。

5.發射機實際輸出功率。

6.工作頻率和電波干擾情況。

7.在設計通信距離內的報、話接能率。

8.設備的穩定性和語音清晰度。

9.備用機的完好程度。

10.備用電源,應急照明設備。

11.設備遇險通信性能。

12.通信設備使用保養,故障維修以及蓄電池充放電情況。

13.維修備件和材料。

14.維修儀表和工具。

15.應急電台和無線電示位標。

16.靜默鍾。

17.應急通道。

18.手提式滅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

第十七條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中的通信網絡編制,應由作業者或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前提出並試通。通信網絡的內容包括:

1.通信對象、通信距離和通信路由。

2.無線電台(站)名稱和台(站)座標。

3.工作頻率、電台呼號、發射功率。

4.天線程式、天線增益、天線高度和饋線損耗。

5.設備具有滿足淺海石油作業日常通信的各項性能指標。

6.設備具有符合國際規定的遇險呼救,遇險報警的功能指標。

7.設備型號,製造廠家,出廠日期。

8.通信備用機,備用電源。

9.無線一有線自動轉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領導姓名,電台值班人員姓名,通信網絡編制人員姓名、職務。

第十八條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作業者或承包者,應在實施石油作業前,報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備案。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屬權範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佈)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鑑定認可的專業製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後,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範的工程技術人員。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並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後,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髮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司機守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鈎、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鈎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註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元。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為創建平安校園,加強校園機動車管理,保障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和校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師生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現對出人校園的機動車輛作如下管理規定:

1、校園場地僅限於學校公務車、教職工私車停放及經學校同意進校的外來辦事人員車輛的臨時停放。

2、開私車進人校園的教職工,要在學校辦公室進行車牌號登記,否則不許進入校園。

3、凡進人校園的機動車必須按學校劃定的區域和泊位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辦理公務的`車輛,經主管領導批准,按保安人員的指定區域停放。安裝有防盜報警裝置的車輛,在校園停放期間應將報警器置於靜音狀態。

4、全校性大型活動和重要活動時,由學校總務處安排臨時性車輛停放。

5、教職工及學校機動車出、人校園應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峯時段,限速5千米/小時,嚴禁鳴號和開啟大燈。在中午和大晚自習放學時,機動車一律延時10分鐘(比照下課時間)出入校門,門衞有權對違規車輛限制通行,嚴防事故的發生。

6、學生在校期間,嚴禁車輛進入學生學習、活動區域,非學生在校時間,未經允許也不能進入學生學習、活動區域。

7、嚴禁在校園內學車、酒後駕車、無證駕車和駕駛無合法手續的車輛;嚴禁外來車輛在校內存放。

8、來校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修線路工程車等)一律無條件放行;出租車嚴禁入內(特殊情況除外)。

9、在學生進校期間、廣播操期間,嚴禁外來車輛進入校園。食堂送貨車輛限制在上午、下午兩個時段出人校園,同時要求進校園車輛限速在20千米/小時。

10、機動車進人校園,應遵守交通規則,遵守學校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遇到學生應停車避讓。凡在學校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應負全責。

11、機動車駕駛員要愛護學校的各種設施、設備和公私財物,如有違反予以賠償;車主應及時關鎖好門窗,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廠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廠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3條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還應遵守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111號);屬易製毒化學品的,還應遵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69號)。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4條庫房、儲罐區的設計和安全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__)、《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95)、《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號)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5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迴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第6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安全教育制度》。

第7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消防部門和技安部門同意,並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第8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9條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20__年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50351-20__),對易燃易爆儲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__)等有關規定。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制度化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領導及能計處和技安處報告,能計處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第10條倉庫、罐區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周圍10米內,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引起火災。倉庫、罐區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制定檢修施工方案,並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動火許可證”。

第11條倉庫、罐區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在值班室(操作室)內應備有相適應的應急照明設備(如防爆電筒、安全燈等)。

第12條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固,如包裝有破損應立即處理。

第13條非本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三章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14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第15條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檢查無誤後方可入庫。

第16條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定操作程序和入庫時間的先後順序發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第17條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18條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按照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化學性質相互牴觸(非互容)物質的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3、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盛裝性質相牴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5、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7、生產現場臨時存放點的存放量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

第19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第20條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場)負責人上報,企業分管領導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

第21條劇毒物品、民爆物品、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人保管、雙門雙鎖、雙本帳”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22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設通風降温裝置。

第23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誌》(GB 190-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懸掛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誌。

第四章一般物品(材料)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24條各倉庫的建築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並要根據季節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25條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第26條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並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並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温度。

第27條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第28條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時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第五章儲罐區安全管理

第29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嚴格按照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111號)對其進行安全管理;按照企業《安全防護裝置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111號)對其液位計、壓力錶、温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其完整好用。

第30條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第31條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如苯、乙醇、甲醇等)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32條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泡沫滅火系統和現場圍堰泡沫覆蓋系統以及氮封裝置,進行日常性通氮氣保護。

第33條腐蝕性液體的儲罐、管線、裝卸棧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護堤應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

第34條儲罐區的防火(護)堤,應符合《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範》(GB50351-20__)。

1、儲罐內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2、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切斷閥應位於防火(護)堤外。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為了加強我校校園環境管理,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做到環境整潔優美,風氣積極向上,教學秩序正常,校園綠化、美化,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特制定環境管理制度。

1、根據學校建設的標準化要求和學校整體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努力淨化、綠化、美化校園,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促使學生在優良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2、按班級劃分清潔區,落實後勤人員衞生包乾表,抓好班級值日生工作,堅持經常性的清潔衞生工作,保證校園風無長的雜草、牆壁無塗劃、無球印、無腳印、無懸灰,地面上無紙屑、無煙蒂、無果皮、無雜物、無痰跡、垃圾箱內及時清除,屋角屋頂無蛛網灰塵,桌面無新刻刀痕,學校內無衞生死角。

3、校園內環境佈置簡樸、美觀、大方,教室、辦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門窗玻璃齊全,室內窗明几淨,光線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齊,各種物品放置有序,樓梯、走廊及校內道路、操場清潔整齊。

4、廁所每天要打掃,定期沖刷,並噴灑藥水,使用廁所要講文明,講衞生,保持廁所的整潔,減少臭味,消滅蛆蠅。

5、黑板報、畫廊、宣傳櫥窗的佈置要落實專人負責,1個月不少於1期,保持美觀整潔,內容健康,適合兒童趣味,富有教育意義,開工生動活潑。要定期更換版面,並注意正確使用簡化字,注意字體工整,文體規範。

6、綠化、美化校園要有計劃,逐年分期實施,校園內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見到常綠植物,對已有的花草樹木要指定專人養護管理,全校師生要人人做到愛護校園的一草一木。

7、學校各類用房應每月全面檢查一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總務處,採取措施進行維修。校園內牆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

8、學校要有健全的校園衞生制度。由環協檢查小組和校值日領導每天兩次對全校各室、各清潔衞生區進行檢查評比。

9、教育全校師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在醫生配合下,加強衞生知識宣傳,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學校要逐步添置衞生設備,完善學生的衞生保健檔案。

10、加強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安排人負責檢查校內電線、電器、滅火設備以及各種防盜、防竊設備等其他危險設施檢查,每月檢查一次,嚴格學校門衞制度。

11、自行車一律不得進校,在校外按指定地點停放、並擺放整齊。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條為規範變電站安全管理,確保生產過程的人員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分公司管轄範圍的運用中的變電站及在這些變電站的生產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運行維護、裝卸物資及其他作業的所有人員(以下稱作業人員)。變電站運行人員及其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人員,都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進入變電站的作業人員,在開工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在作業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原部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簡稱《安規》)的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四條作業人員進入變電站工作,必須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許可由變電站運行當值具有“工作許可人”資格值班人員負責辦理,並經當值值班長同意後方可進入生產區域作業。

(1)工作許可手續必須按照《安規》要求執行。

(2)對變電部以外的單位來變電站工作所填寫的工作票,必須實行“雙簽發”。

(3)對工作區域在變電站內但不屬變電部管轄範圍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如各縣局在10kv出線構架電纜頭以外的設備上工作),其工作票可不需變電部“雙簽發”,但需實行“雙許可”,即其工作須經當值運行負責人許可,並在工作票備註欄中籤名;其他不需辦理工作票的工作,須徵得當值負責人的同意。

(4)對變電部以外進站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資格由生技部審核後書面通知變電部,由變電部轉發各變電站。工作負責人在辦理許可手續時必須出示工作證。

(5)工作許可前、後人員管理:

①工作許可手續未辦妥前,作業人員只允許在指定地點集中待命,不得擅自進入作業現場。

②工作許可人在完成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③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現場向工作班所有人員宣讀工作票,並進行安全情況交底後,才開始作業。

第五條作業期間,作業人員必須按《安規》規定,執行工作監護制度,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在鄰近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有專人監護。

第六條工作終結前、後的人員管理。

(1)工作結束,在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前,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撤離工作現場,由工作負責人清點無誤後,再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2)工作終結手續辦理後,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工作現場和其他生產區域。

第七條外來施工單位管理。外施工單位指分公司以外的單位。除按以上第三至第六條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程開工前,外施工單位須憑工程主管單位出具的安全考核證明(該證明須複印一份報生技部),到變電部辦理“進站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證”者,一律不準進站工作。

(2)作業人員持“進站施工許可證”,並佩帶胸前,方可進入變電站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3)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管理,施工過程必須實現嚴格的工作監護。

(4)如果施工超出承包合同所規定的範圍,必須由施工單位重新擬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發包方負責人同意後,由有關單位實施完善,方可施工。

(5)工程施工結束後,外來施工單位應把作業人員“進站施工許可證”收回,統一交變電部註銷。

第八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作業人員應自覺遵守變電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落實防火、防觸電、防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

(2)作業區域與帶電設備區域須設置網狀安全圍欄。

(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持有上崗證。

(4)動火工作必須嚴格按動火工作管理制度,辦理相應級別的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應齊全、符合要求,安全措施必須正確完善,動火工作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到位。

(5)現場的消防設施、器材應完好可用,滅火器材使用後要進行登記,並通知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和增補。

(6)凡移動防鼠擋板,須事先徵得值班負責人的答應,防鼠擋板一旦移開,其門口應有移動擋板的班組派員負責看守,直至恢復為止。在增放電纜、需開挖電纜溝隔牆洞穴的工作場地,須有人在場看守,遵循“誰施工、誰負責恢復”的原則,謹防小動物事故的發生,並須符合電纜防火規定。

(7)現場施工用電,執行原電力部頒發的《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分公司制定的《施工現場臨時電源管理規定》的規定。

(8)在站內作業的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防止觸及電氣設備或碰撞構支架;與生產工作無關的車輛不準進入生產區域;特種作業車輛應專人監護;嚴禁在變電站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

(9)作業現場必須保持清潔,做到“三不亂”(電線不亂拉;管道不亂放;雜物不亂丟),工作結束後應清理現場油污、雜物等。

(10)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巡視、檢查時,如發現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行為,應及時指出,限期改進。

(11)進入變電站生產現場的人員,一律必須戴安全帽;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穿合格的工作服。凡不符合要求者,當值運行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

第九條本規定解釋權屬生技部。各單位部門在執行中若發現問題,請立即向生技部反映。

第十條本規定於印發之日起施行。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為確保安全費用投入能夠滿足企業安全生產要求,制定本制度。

1、責任人及責任部門:公司經理為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主要負責人,公司財務部為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與管理部門,對因安全費用投入不足引發的後果負責。

2、費用投入的組成: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由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提取的費用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補充的費用兩部分組成。

3、費用的投入:年初根據安全措施計劃及年度產量計劃,預測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是否符合需求。如提取金額不能滿足需求,要制定費用的補充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4、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管理:按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要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或挪用;企業補充部分由安全經理審批使用

5、安全投入的績效評價:每年底要通過員工的意識變化;現場、設備安全性的提高;員工與相關方對安全管理的滿意度;事件、事故發生的頻率等渠道評價安全投入的績效,並制定相應的改進方案。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本市場(超市、商場)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自我檢查管理制度,自覺履行食品質量管理職責。建立食品質量管理機構,配備檢測儀器,設立食品質量管理崗位,指定有業務水平的人員擔當食品質量管理工作。

二、根據季節變化、消費者投訴反映的熱點和相關行政部門要求,及時制定檢測工作計劃,調整和規範檢測的品種、數量、批次。

三、每日營業前對蔬菜、水發食品、醃製品、米、面、豆製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二氧化硫、亞硝酸鹽、殘留農藥等指標重點檢測。檢測品種、數量、項目、結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檢測資料妥善保存,檢測結果及時登記台帳,台帳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四、通過對食品質量進行常規抽檢,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同時通知櫃枱暫停銷售,經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移交工商部門處理。

五、對經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協助工商部門追查進貨源頭。對已經銷售的食品,應迅速採取措施召回。

六、有計劃地邀請法定檢驗機構,對場內儀器進行抽樣檢驗、質量判定,公佈食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

市政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電梯符合安全運行前提條件:

1、電梯應是經國家認證許可生產的合格產品,

2、電梯應經國家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

3、電梯運行的環境狀態、電源等條件符合電梯的技術要求。

4、電梯作業人員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身體狀況良好。

二、電梯日常運行操作基本規程

(一)司機或安全管理員在電梯運行前的準備工作

1、應查看運行記錄,瞭解上一班電梯運行情況。

2、在電梯的整個行程範圍內作空載或輕載試運行;

觀察電梯的選層、起動、換速、平層、停車、消號、開關門及防止乘客被門扇撞擊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安全觸板,光幕保護)等動作是否正常,有無異常情況。

3、電梯的各種信號(包括內外召喚信號、層站信號、方向信號等)工作正常。報警、對講裝置完好,轎廂照明、通風良好。

4、進行轎廂內、尤其是地坎處、光幕處的清潔。

5、發現電梯運行異常或有部分功能裝置失效的,應暫停使用電梯,並通知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修復後才能繼續使用。

(二)電梯運行操作規程

1、對無司機操作的電梯:按照乘客須知內容進行操作。

2、對有司機操作的電梯:

1)在司機操作狀態下,司機不得脱離崗位。

2)嚴格控制電梯載荷,不得超載,貨物擺放均勻、平穩牢固。

3)轎內嚴禁吸煙,嚴禁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乘客不得在轎廂門口逗留,不得倚靠在轎門上。

5)嚴格禁止撞擊轎門、層門、安全觸板、轎廂。

6)嚴禁在任何開門狀態下運行電梯。

7)運行中如發現有異常震動、異常氣味、異常響聲及麻電現象應就近停車,停止使用,通知維保單位檢查維修。

8)電梯在運行中嚴禁進行擦拭、潤滑、修理拆卸機件。

(三)司機在電梯運行結束後的交接班

1)運行結束要進行清潔,關閉層、轎門和電源。

2)填寫當班電梯運行記錄。維修保養制度修、暫停使用”的警示標誌,方可進行維修保養。

6、電梯的維保週期和維保項目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或製造單位的維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