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十二篇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醫院內部的審計工作,根據審計部門《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醫院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審計工作由醫院經濟管理小組負責,在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院經濟部門業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院長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並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醫院審計。

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專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醫院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醫院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六)國家財經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

(七)醫院院長交辦或審計機關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院與外單位合作項目的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六、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籤制度。

七、根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部門應按時向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八、醫院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閲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院長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九、院長可以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院內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十、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醫院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院長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部門。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後,報送院長,經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部門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部門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院長提出申訴。

十一、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十二、醫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較豐富的財務工作經驗和審計工作經驗,有較高的會計理論水平,熟悉有關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並應事前徵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

十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祕密,玩忽職守。

十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醫院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南方泵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各內部機構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內部機構、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並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兩名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由會計專業人士的獨立董事擔任。

第五條 公司在審計委員會下設內審部,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六條 內審部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審計人員的日常辦事機構,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公司所屬各部門、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內審部負責人,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八條 內審部配置的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也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開展工作。

第九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審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審計工作,更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三章 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十條 內審部要保證其部門的獨立性,不置於財務的領導之下,不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時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係的,應事先申明,且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並應有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保守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於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不斷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提高審計質量。

第四章 審計範圍及審計時限

第十四條 內審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範圍及時限。

(一) 公司本部(包括各職能部門);

(二) 公司下屬分公司、生產車間及其它所屬機構;

(三) 各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四) 內審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五) 當發生重大投資事項、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有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審計委員會決定,內審部可隨時審計。

(六) 當發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內審部可隨時審計。

第五章 內審部職責

第十五條 內審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

(二) 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報告、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 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 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對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內容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進行審計;

(五) 內審部應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六) 內部審計應涵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售與收款、採購與付款、存貨、固定資產、資金、投資與中小企業融資、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和信息披露等的管理。

(七) 內審部應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控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八)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小結、內審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

(九) 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十) 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內審部的權限

第十六條 內審部的主要審計權限:

(一) 有權要求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 有權列席公司重要經營、管理會議,有對重大的投資、中小企業融資、對外擔保和企業發展戰略活動的參與權。

(三) 有權參與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 有權審查被審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合同及其他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料,對有關的計算機系統、電子數據與資料具有檢查權。

(五) 有權瞭解被審單位就法律法規、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範的執行情況,對其經濟、業務活動執行穿行測試並具有評價權。

(六) 對被審計單位就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要求被審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配合和提供證明材料。

(七) 在審計委員會批准的條件下,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會計資料和相關資料具有暫時封存權。

(八)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具有臨時制止權。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具有提請相關上級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究相應責任的建議權。

(九) 對公司和被審單位的經營管理,制度建設和內控管理的建立健全具有建議權。

(十) 對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嚴格遵守財政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向公司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授予的履行審計職責所需的其他權限。

第七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製定次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執行;按批准的年度計劃制定下具體項目審計計劃。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其日常工作程序為:

(一) 審計立項: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製定次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二) 審計準備:內審部應當充分考慮具體項目情況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方案,做好審計準備。內審部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通知各部門準備相關資料。各部門接到審計部門通知後,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提交的資料,由各部門相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內審部經理同意,可於原約定日後三日內提供,逾期視為無效資料。

(三) 實施審計:

1、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首先應與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主要事項相關人員進行交流,介紹審計目的及主要審計內容,並瞭解各部門的基本情況;

2、在對各部門基本情況瞭解後,審計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嚴格實施具體審計;

3、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初步調查和內部控制檢查及進一步測試,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檢查和分析性審計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關有用的信息,以實現審計目標;

4、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結果,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以支持審計意見和審計結果。如有詢問程序,應視詢問適宜的重要程度決定是否需要被詢問人簽章。

(四)審計結果

1、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並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依據審計工作底稿,做出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分管領導,同時送達被審計單位。

2、審計報告經審定後,內審部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和審定意見,向各部門下達審計意見。

3、 被審單位應按照審計處理意見書的要求提出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完成時間、措施和責任人,並報內審部備查。

4、 內審部應對審計處理意見書中提出的整改項目進行後續審計,監督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條 如為避免股東利益和公司財產損失等特殊原因而採取突擊審計, 則可不按上述審計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應建立審計檔案,按審計檔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審計檔案的整理、歸檔、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內審人員在工作中忠於職守,客觀公正,認真履行職責,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及時制止或挽回經濟損失成績顯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議被公司採納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內審人員違反本制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祕密、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內審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二) 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

(三)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行為;

(四)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者提供審計線索人員的行為;

(五) 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行為;

(六) 截留、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

(七) 轉移、隱藏、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

(八) 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侵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範性文件、深交所的相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3

摘要:新財務會計制度(新財會制度),即是對舊財務會計制度內容的重整與細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內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財會制度的應用來説,實用性非常強,尤其是高校的會計核算,應用非常方便。並且,新財會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水平也逐漸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財務會計制度在應用時對高校內部的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望此項課題研究能對日後高校審計的相關工作有所助益。

關鍵詞:審計;新財會制度;影響

一、高校內部審計的理論基礎

(一)高校內部審計的定義

以國家相關法律為依據,專門負責高校內部審計的工作人員定期將校園經濟活動進行審查核檢,然後將核查的各項資料進行總結規整,在保障資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規性之後製作一份審計報告。在高校內部,審計單位屬於獨立單位,可有效監督學校的各個經濟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性。

(二)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

對於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經濟性質以及它的經營理念都是構成其內部審計內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包含有:高校財務預結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經濟責任這4項審計內容。其中,財務預結算審計的目的就是專門審計高校內部的經費預算,重點核查高效實際的花銷是否和預算一致,有無超出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各大高校的經費預算都需要遵循一個特定標準,若未被批示准許,不可以使經費的預算超出這個標準。收入和支出審計,顧名思義,與高校內部相關的收費支出項目有關。收入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是否設置了專門的資金賬户以及抑制和整治亂收費現象等;支出審計的具體內容有是否出現亂開支的情況,專用資金有無私挪亂用等。經濟責任審計即對離任的責任主體的經濟情況作審計工作。

二、新財會體制中的新的高校制度探究

相較於舊財務會計制度,新的財會制度重新調控了主體、資本、監管以及風險等方面的內容,讓高校財會制度的整體有了一定轉變。首先,改變了會計計量。將新財會制度中的營業税轉變為了增值税,計税的税率和方法還有依據等等都有所改變。這樣,也就或多或少影響了高校的税負情況,使得高校內部的經營活動也受到了改變。另外,新財會制度之下的會計計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確顯現高校資金的流轉情況。其次,改變了會計核算的內容。新財會制度更細化了會計的核算方法,譬如,調整了穩定資產的價值要求(每單位),並且以資本折舊的方法來核算,以此真實映射穩固資本的價值現狀,這相對於舊制度來説,實用性有所增強。另外,新制度還將高校會計核算的科目也進行了細緻劃分,譬如,高校財會核算中還包含了政府收支分類以及部門預算等等。

三、新財會體制影響着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其影響主要包含3方面:審計類別、審計內容以及審計職能。以下內容是具體探析

(一)審計類別審計類別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內容為依據可分為4種:財務預算、收入和支出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1]。然而,在新的財務會計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內容使得審計工作內容也有了不小的調整。譬如,新財會制度中更加重視財務預算審計工作,嚴格把控預算的收入、執行以及支出過程,這對高校相關部門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將審計固定資產的工作也納入章程中,保障其過程的完整、嚴謹性。另外,也擴充了新財會制度中的審計報告範圍,既保留了原先的審計評價,又評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風險。

(二)審計內容新財會制度中更加細化了財務收支的各項內容,這也對高校的審計工作提出了高要求,嚴格審查高校收支方面

譬如,逐條審查補助收入情況以及科研教育、經營收入的情況,規整明晰每項條款。在審計高校的支出情況時,務必將經營和事業支出分清、分離,其中的事業支出在新財會制度中還包含有科研、教育、後勤保障和刑偵管理以及離退休這5部分的支出情況,審計時需要仔細核對驗證。對於年末的結餘,需要將其合理規劃和分配,保障賬目條框合理符實。至於其他方面的支出,諸如報廢和捐贈或轉讓等情況的,也要嚴格遵守新財會的制度,不可出現亂支出的情況。

(三)審計職能以往,舊的財會制度重視的是嚴格監督高校內部的各個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時刻防範風險發生,保障高校內部生活的正常運轉,它重在施行一種發現錯誤然後改正錯誤的過程

自從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施行以來,高校的重心便開始向審計職能的防範性遷移,這也對相關的審計部門提出了要求,需學會轉換角色,將監督角色換為管理角色,既要能監管學校活動又要能正確引導學校策略的制定與施行。所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嚴格性、防範性,從而有效提升財務管理水平,降低風險發生率。

四、結語

本篇文章主要探討了新財會體制相對對高校內部審計的影響,作為一種關鍵因素,在高校活動中,它切實地保障了整體活動的正常展開。對於每個單位而言,內部審計既有着監督的功能,又有着風險防範的作用。如今,新財會制度發展趨勢日增,各高校也已經開始吸納其宗旨和精神,將其與自身的審計相結合並適當調整,進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審計工作效率,並不斷促進着新財務會計制度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淑偉.新財務會計制度對高校內部審計的影響[J].中國內部審計,20xx(1):35-37.

[2]彭玉紅.新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背景下高校內部審計轉型實踐分析[J].商業會計,20xx(14):76-78.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並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並積極瞭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範,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並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採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複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範圍。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報告準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説明審計目的、範圍,提出結論和建議,並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説明。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複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複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後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五章、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每年對全局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由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負責,抽調本單位熟悉財會工作的人員組成內審組進行審計。內審採取自查和調賬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四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的財務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賬薄設置是否健全合規,憑證手續是否完備,賬務處理是否符合財會制度規定。

(三)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應繳預算收入及其它費用、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應撥付資金是否有人為延誤現象,有無未經批准擅自撥款或截留挪用行為。

(四)賬户設置及資金管理以及報銷、審批使用是否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泰興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

(五)財務執法管理是否到位,有無因玩忽職守導致資金流失現象發生。

第五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必須責令相關科室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將視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第六條內審工作結束,內審組應向局黨委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審計範圍

第十條 適用範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7

一、內部控制理論的發展

內部控制機制並不是僅靠領導層就能夠施行起來的,其需要企業內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企業全體員工共同來施行。隨着時代的前行,企業內部組織形式發生着翻天覆地的變化,與此相對應的,內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斷的發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經歷了點狀結構的內部牽制模式、直線結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結構的內部控制結構、立體三角錐結構的內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結構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等幾個不同的階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內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國全國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下屬的發起人委員會,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別是內部控制的環境、對企業經營風險的評估、企業內部控制的活動、企業內部各活動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以及對企業內部各活動的監督。以後,在20xx年,依然由該委員會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礎上添加了另外三個要素,分別是對企業目標的設定、對運營風險的識別以及風險來臨時的應對措施。

二、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係

內部審計機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環境要素之一,其又對其它內控的要素起到了監督和評價的作用。這兩種機制的最終目的均是在於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控,提升企業內部管理能力和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時也是為了完成企業相應的運營目標。因此可以看出,內部控制和企業的內部審計是相輔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進的關係。其具體關係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內部審計是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一項重要的手段,企業在施行內部控制工作時,不能忽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促進作用,另外,內部審計工作的切實施行也有助於公司內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創新;其二,內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進行內部審計時的基礎和保障。一個科學、完備的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地為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供製度、機構以及人員基礎,其可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平穩、高效地運行,反之則會導致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運行不暢或缺失,對公司整體運營造成巨大影響。

三、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

目前國際經濟正在從第三次經濟危機中逐漸恢復,因此各行各業的發展也在向着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石油企業作為世界經濟中的支柱類企業之一,其在現階段需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滿足公司外部和內部的監管要求,促進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發展,實現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內部資源現狀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機械能源之一,我國從建國初期便已經開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現在的石油企業內部員工很好的繼承了老一輩石油工作者艱苦奮鬥、堅韌不拔的優良傳統,並且在新時代的發展下培養出了良好的創新意識和發展觀念。同時當代的石油公司審計人員對於石油企業的運轉、經營以及生產等情況的熟悉程度均要超過以往,其對我國石油的實際情況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對公司運營成本控制工作較好。但目前我國石油公司的審計人員還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方面,在進行工作時由於公司內部利益關係,使得審計工作的客觀性以及獨立性有所降低,同時優秀的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明顯不足,人員數量亟待補充。另外審計人員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會降低審計預算,這也就使得審計工作整體涵蓋率下降,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外部環境現狀

在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企業經營者所重視,這也就使得內部審計工作在石油公司內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時,金融危機的到來也使得石油公司對於內部管理的力度逐漸加強,現在雖然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但各企業管理層對於內部審計工作的力度還沒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發達的信息網絡系統也使得石油公司對各資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質上的提升,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已經逐漸向着世界級的水準邁進。但目前國際原油價格正處在波動狀態,美國對俄羅斯的制裁等政策對原油價格影響較大,這在給石油公司提供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風險。但我國目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中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還沒有到達應付這種情況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對審計制度的完善。

四、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原則

內部審計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動態性、開放性以及協同性。由於目前我國石油企業應該選擇的發展策略為增長型策略,因此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則。強化企業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標的實施;其次是增強動態性原則。讓企業內部審計機制滲透到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項活動中去,進而推動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動態化,使得相關工作脱離靜止狀態,多點結合,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第三是提升開發性原則。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本身就是一個開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侷限在單純財務管理的範圍之內,應該將內部和外部的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為石油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礎條件,使得審計工作向着開放性方向發展;其四是完善協同性原則。將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部門進行合理整合,摒棄過去部門獨立的經營理念,加強各部門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門合作機會,這樣才能夠實現公司內部信息交流,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進展。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具體策略

結合審計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則,筆者提出了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幾點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資的審計、完善經營成本的審計、強化產品質量的審計、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應變速度、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信息化發展進程、推動公司審計工作的協調發展[7]。

五、結語

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主要依託於內部控制機制,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係。現階段,我國石油企業正處於不斷髮展上升的階段,因此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深化內部審計機制,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對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係與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進一步促進我國石油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石油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鍾志華 單位:青海油田天然氣開發公司審計監察科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六條審計部通過規範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於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並在每個會計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税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佈置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繫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閲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閲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户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税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並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審計範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第十五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貨幣資金審計、債權債務審計、成本費用審計、個人借款專項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存貨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繫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計劃階段第十六條審計計劃

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重點,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第十七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根據批准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並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瞭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範圍、重點和審計方式等,經批准後實施。第十八條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範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十九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閲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複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審計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單位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將管理層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並簽字確認。第三節審計完成階段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後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並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項目經理予以註明。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採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併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後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第二十七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准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並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後,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並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經審批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十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第三十一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後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第四節後續事項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並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審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範程序,並按照規範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範。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複核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後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准審計檔案不得銷燬,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閲。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於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准後,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於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准,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銷燬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以各種手段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監察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審計署《內部審計準則》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監察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控制風險,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部室、子公司應按照本制度規定,自覺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職責

第四條公司設監察審計部,作為公司內部監察審計機構,負責公司內部監察審計工作,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監察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公司各內部機構部門、子公司應當積極主動配合監察審計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監察審計的工作。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範圍及權限

第六條內部監察審計的範圍:

監察審計部應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和董事會的部署,組織安排監督審計工作。主要負責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風建設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審計,具體內容如下:

(一)財務監督: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及公司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公司資金和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二)工程項目監督:對公司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變更、中間計量支付、驗收、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參與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的有關會議,參與工程變更、工程驗收現場查看,對工程款中間計量支付是否與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進行核實簽字。

(三)合同審核:由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對公司合同初稿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要求,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的法律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

(四)資產經營監督:對公司承包租賃合同、租金收取、國有資產使用、投資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方案執行情況審計監督。

(五)對子公司的重大議事規則及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大宗物品採購、財務、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審計;人事任免,工資、獎金髮放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六)配合綜合辦對公司員工工作作風進行監督考核。配合綜合辦對各部室、子公司工作進度進行監督考核。

(七)對公司大宗物品採購進行監督審核。

(八)專項監督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九)董事會、董事長交辦的其他監督審核事宜。

第七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第八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召開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審核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檢查公司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閲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索取相關資料複印備查。

(三)內部審計人員發現公司規章制度和企業管理存在缺陷,應向公司領導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四)向董事長會反映其他相關情況。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九條根據集團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報董事長批准後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部室、子公司(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每季度至少對各部室、子公司進行監察審計一次,不定期對各部室、子公司進行專項監察審計。根據監察審計情況出具監察審計報告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董事長彙報。

第五章審計人員及管理

第十一條內部監察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祕密、玩忽職守。內部監察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於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內部審計負責人提出建議,報經董事長同意批准,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監察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監察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監察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四條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一)監察審計通知書和監察審計方案;

(二)監察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監察審計記錄、監察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長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覆和意見;

(六)監察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複審報告;

(八)複審和後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閲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准。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永久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長期。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應用解釋權歸屬於審計部。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起生效施。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0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並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閲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況。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並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准,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彙報。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1

一、審計對象:

工作崗位輪換或正常性調動的幹部。

二、審計內容:

幹部離崗,都必須對原分管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審計內容包括:

⑴執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徵,應收的各種税收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入庫;

⑵已填開的“普通發票”、“臨時統一發票”是否按規定徵税,有否開“人情票”、收“人情税”的情況;

⑶報上欠税額與企業實際欠税額是否相符;

⑷税款解繳和多徵少補税款辦理是否及時;

⑸各類票證(包括各種發貨票、收據等)結存是否與本局帳面結存相一致;

⑹各類户管資料是否齊全;

⑺是否勤政廉潔,遵紀守法等。

三、審計組織:

為順利實施幹部離崗審計制度,縣局成立幹部離崗審計小組(由縣局財務審計領導小組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副所長以上幹部的離崗審計;各直屬單位也要相應成立審計小組,主要負責一般幹部的離崗審計。

四、審計程序

1、審計前,審計小組應先通知離崗幹部寫好本人幾年來工作情況的自我小結,按規定填好《幹部離崗審計鑑定表》,自我小結部分。

2、審計小組在其自我小結的基礎上,對其原分管工作進行全面審計。

3、審計結束後,審計小組要對其政治思想表現、政治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勞動紀律等方面實事求是地寫出監察意見,填好《幹部離崗審計鑑定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報縣局人監科備案),對成績要肯定,有問題要指出。對有違紀行為者,縣局要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4、離崗移交工作應在審計結束後進行,移交雙方必須在三天內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公用財物),並由審計小組實施監交。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2

一、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面臨的三大約束

伴隨商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幾經變遷,從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的行政領導負責制起步,先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時期的行長領導下的總稽核負責制、總稽核向法人代表負責制等兩次較大的體制轉型,目前,正朝着董事會領導下的一級內審體制努力。應該説,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變遷歷史,就是一個以提高審計工作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核心,內部審計由依附於同級行轉向一個獨立、專業、垂直運作、向董事會負責的體制演變歷史。但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體制尚處於轉型過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而言,國有商業銀行面臨以下約束:

(一)成本約束。

內部審計要考慮運作成本,當一項制度運作成本大於運作收益的時候,就失去了建立這項制度的意義。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融跨國銀行和社區銀行功能於一體,經營規模大,分支機構多,分佈地域廣,服務層次龐雜,導致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審計業務量較大。以審計人員數量為例,儘管在信息技術幫助下內審技術有了較大進步,但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各自擁有一支數量龐大且監管部門仍認為數量不足的審計隊伍。按審計人員佔員工總數的!Q計算,每家銀行內審人員平均有,""" 人左右,有的行已超過% 萬人。如果將這支隊伍直接交由總行內審部門管理,先不説他們在行際間調度、專業分工和審計任務分配等活動安排(其實這些工作更難操作),僅他們的晉升、子女就學、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訓等就是一個巨大的壓力,管理成本將會很高,操作難度太大。而國外銀行如花旗銀行的內審隊伍僅有&"" 人,大概只有我國四家銀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運作相對容易,成本也較低。

(二)組織架構約束。

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次多,委託———代理鏈條較長,很多分支行行長既是代理人,也是委託人,本身承擔有一定的機構管理職能。如此縱深的機構層次使一級審計體制很難與其配套。儘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管理技術進步推動了組織機構的扁平化,但對大型公司來講,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於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制約,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級分行為例,一級分行要管理二級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三到四個層次,這使一級分行行長從客觀上需要一支轄內內審隊伍,他本人對內審組織產生了需求,從而在客觀上限制了一級內審體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內審局’內控合規部”體制就類似於一個兩級法人制度下的內審組織制度,對總行來講,內審局是垂直獨立的,歸董事會領導;對一級分行來講,內控合規部是垂直的,歸分行行長領導。

(三)權利配置約束。

國外銀行大多實行“大總行、大部門、小分行”的架構,總行集權程度較高,許多業務集中在總行職能部門,分行權限較小,職能單一,多數分行只是一個營銷中心,分行行長主要負責協調工作。與此相反,我國商業銀行採用“塊塊強、條條弱”的權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權限比較大,分支行作為成本、利潤、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中心,是事實上的經營主體、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功能完備的組織主體和具有相對獨立行為能力的經營主體。分支行行長作為“封疆大吏”,在組織和協調資源、開拓市場、管理風險等方面發揮着較大的作用。這種狀況使得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過多地分佈於組織層次較低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迫使審計人員等審計資源向這些單位配置。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人員集中於二級分行而難以集中到總行和一級分行,主要就源於此。

上述三項約束條件均不是通過商業銀行自身努力所能解決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其中有些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有關,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較小。如由“弱總行、強分行”轉向“強總行、弱分行”,即從所謂“塊塊”管理為主轉向“條條”管理為主,先拋開這種變化對銀行內部穩定造成的巨大沖擊不説,還要取決於各級政府職能轉換進程,客户和項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銀行敢削分行的權?如果不考慮這些約束條件,一味追求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要麼付出極高的接軌成本,要麼事與願違,事倍功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審計體制應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斷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鑑國際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更要立足於國情行情,循序漸進,對症下藥。而且,內部審計制度的內涵十分豐富,不要只盯着獨立審計組織體系的建設,要兼顧內審制度自身各組成部分和相關配套機制的建設,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強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措施

(一)健全審計委員會制度。

從現代股份公司治理實踐看,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最重要的專業委員會之一,是改善董事會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團董事會設有執行、審計、人事與薪酬、治理與提名、公共事務等五個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地位僅次於執行委員會,具體負責集團資產保護、合法合規情況和財務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員全部由通曉公司財務的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每年開會次數平均%" 次左右,其主席津貼比其他委員會主席每年多% 萬美元。

在我國,受銀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國法制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狀況約束,可以預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將是一個漸進且不斷改善的過程。從目前四家銀行的進展情況來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工行、農行建立了行長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待改制後向董事會體制過渡,雖然兩行已經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還必須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應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制衡機制為目標,圍繞提高董事會自身治理水平和獨立性,明確劃分董事會和管理層各自的權責以及相應的運作規則,為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創造條件;二是制定符合審計委員會制度內在要求的《審計委員會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使命、成員、職責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運作;三是從獨立性、個人資歷和專業素質等方面,選擇合格的審計委員會組成人員。筆者讚賞中、建兩行從境外引入獨立董事作為內審委員會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為境外專業人士專業經驗豐富,引入他們可以在短期內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為“外人”,沒有思想包袱,不受制於各種人情關係干擾,比較客觀,獨立性較強,發生共謀問題的概率較低。

(二)創新內部審計組織方式。

內部審計並不意味着內審工作全部由銀行內部人員來承擔,除內部人員外,還可以採取選擇合作伙伴、外包等兩種方式。對電子銀行、銀行卡、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技術色彩較濃且發展比較快的領域,通過聘請有關專家,藉助他們豐富的審計經驗和專業知識,既可以提高審計結果的可信度,又可以節省審計人員培訓成本和時間;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投資銀行等新興業務,通過支付審計費的方式外包給專業審計機構,既有利於提高審計質量,也有利於銀行學到新技術和最佳操作實務。對商業銀行來説,任何一種審計組織方式均有利有弊,關鍵是要擺正心態,尊重分工,克服內部審計人員包攬一切的做法,對不同的審計項目,區別對待,採取較合適的審計組織方式。

(三)建立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

審計工作自身也應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規範化、標準化和透明化,以便於決策層、各分支機構、各業務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監管部門瞭解和監督評價,鞭策內審部門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面對同一審計對象和同樣的事實,按照制度化的審計程序和判斷標準,不管誰來審計都會得出同樣的結論,不因審計人員偏見和個人感情影響而歪曲事實並得出很難令被審計對象信服的審計結論,以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樹立並不斷提高審計部門的聲譽。應加強內部審計基礎制度建設,形成一整套包括內審工作原則、計劃、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考核評價等制度和實施細則體系,使每一個審計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作支撐。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隨意性,維護審計工作的嚴肅性,規範內審行為。

(四)建立職業化的審計師隊伍。

目前,國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已經走上職業化發展道路,審計人員基本上全由職業審計師組成,並建立了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內審工作的機制。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屬於“冷門”專業,內審部門作為“清水的衙門”,控制權收益很低,貨幣化收益與其他專業部門一樣,從而導致對專業審計人才留不住、引不來,這主要與商業銀行重規模擴張輕風險控制的發展模式、內部審計部門職能定位過低、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因素有關。隨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這些制約因素已經開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條件下,為提高內審質量,保障審計獨立性和客觀性,國有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及國內審計準則、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知識的職業審計師,可通過招聘、鼓勵員工參加專業資質考試’ 擴大內審隊伍中擁有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註冊金融分析師等資質的人員比重。還可參照國外銀行做法’從業務部門引入客座審計師’及時學習、瞭解業務專業知識。同時,在改善內審人員激勵基礎上,應建立內審人員進入和退出制度,使審計人員結構與審計需要相符合,使審計工作成為一項人人仰慕的事業。

(五)完善內部審計相關配套環節。

一是加強外部審計,以外部審計促內部審計。目前,對四大國有銀行的外部審計主要由國家審計署承擔,這種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難以公平反映各類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由民間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商業銀行外部審計職能已成為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內在要求。當前的關鍵有兩點:一方面,要加快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儘快提高我國獨立會計師的執業水平和市場信譽,提高中資中介機構審計服務供給能力;另一方面,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對商業銀行選擇的外部審計機構,監管部門從其執業水平和信譽角度考慮,應擁有否決權,要嚴厲懲處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勾結、串謀行為,使中介機構將取得對商業銀行的審計資格作為體現其競爭能力的重要標誌。

二是要處理好內部審計、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關係。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報告應報送監管部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必須經監管部門核准並備案。外部審計機構應主動與監管部門溝通,審計報告要提交監管部門,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彙報,否則,審計機構將失去審計資格,銀行高層也應受到相應處罰。同時,內部審計、外部審計還可就監管政策向監管部門提出調整或完善建議,以實現三者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