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信寫作格式

上訪信概念

上訪信寫作格式

上訪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稱信訪人),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以書面信件的形式,向各相關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行為。《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因此,有關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只能依照上述五項內容受理信訪人的“上訪信”。信訪人對自己提出的信訪事項,首先要明確和分清是否符合《信訪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的受理範圍。符合的可以投送,否則即便投送了,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也不予受理。

從市信訪局近幾年受理的“上訪信”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信訪事項內容與受理機關職權相悖和越級投寄。就是前面説的不應由行政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二是相同內容的“上訪信”向多個機關及其負責人投送,即“一信多投”,造成交叉、重複;三是敍事不清,訴由不明,字跡潦草,難以辨認;四是聯名信由一人代筆簽名;五是未寫明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電話、手機號碼等)。

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提倡信訪人採用書面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這是因為:一是《信訪條例》修訂後,通過對行政機關受理責任的明確,多數信訪事項,只要信訪人在書面提出時寫明主要事實情況和聯繫方式,行政機關是可以做出大體判斷並依法處理的,對於需要詢問、核實、確準,行政機關也會及時聯繫信訪人,信訪人不必親自到行政機關走訪,同樣得到處理。二是書面形式為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提供了原始的證據性材料。這樣不僅有利於行政機關掌握瞭解情況,而且是信訪事項處理程序中重要的原始性書面材料。三是既方便信訪人節約了信訪活動的成本,也方便信訪事項處理。

上訪信寫作格式

一般來説,“上訪信”可以分為開頭、正文和結尾三個部分。在開頭之前,最好給“上訪信”起個名,就像寫文章那樣,要有個標題。比如:“關於我的低保問題仍未落實的上訪信”,這樣可以讓收信機關和受理機關對信訪人所反映的主要問題一目瞭然。“上訪信” 的開頭就像平常寫信那樣,頂格寫上收信機關或受理機關的名稱,比如:××市或縣信訪局辦信科,××局等。應瞭解掌握收信機關或受理機關的行政職能,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人即使向最高層級的機關提出,有關機關也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轉送或交辦給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給不屬於該機關行政職權內處理範圍。如果確定不了行政機關,可投寄給信訪工作機構。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行政機關無權受理。然後,介紹一下信訪人自己的自然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等。如果是聯名信需署上兩名信訪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單位、詳細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數。

第二部分,即“上訪信”的正文,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就是為了證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訪人生產生活中存在困難和問題,從而獲得信訪救濟。為了便於行政機關證實信訪人提出的事項應該獲得信訪救濟,信訪人要如實提供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因此,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陳述必須客觀表達其本來面目,是怎麼回事就怎麼寫,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藝術處理或修辭,更不能根據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測”着意描繪;是什麼程度就講什麼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虛,更不能隨意虛構,危言聳聽。這是因為,不真實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是會殃及信訪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其次,對信訪權力的實現造成障礙,導致辦理機關在審查和辦理環節遭遇本不應有的障礙,增加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終損害的還是信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