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規章制度的寫作

*章程的寫作:

常用規章制度的寫作

1標題:組織名稱+文種.

2簽署: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3正文:(格式要求:“章斷條連”)

總則:組織性質,宗旨,任務等.

分則:組織成員,組織構成及有關問題.

附則:生效日期與實施要求.

1 標題:組織名稱+文種.

2 簽署: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3正文:格式要求:“章斷條連”

總則:組織性質,宗旨,任務

分則:組織成員,組織構成及有關問題.

附則:生效日期與實施要求.

xx省語言學會章程

一,名稱:xx省語言學會

二,性質:本會是xx省語言學工作者的羣眾性學術團體.

三,宗旨:團結全省語言學工作者,努力發展和繁榮我省語言科學,為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

四,任務:制訂科學研究規劃,開展學術活動,組織學術交流.

每一年或兩年召開一次學術討論會,將每次學術討論會中質量較高的論文彙編成論文集.

舉辦語言學科的專題研究班,講習班.

五,會員:我省語言學工作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贊成本會宗旨,由會員兩人介紹,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監督會務和享受會員待遇的權利.會員應遵守會章,繳納會費,執行會議決議,積極從事語言科學研究.

六,機構:本會設理事會,祕書組.理事會由理事若干組成,設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在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理事會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至多連任一次.

七,經費:會費收入和國家補貼.

八,會址:設在xx市xx大學內.

1 標題:組織名稱+文種.

2 簽署: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3正文:格式要求:“章斷條連”

總則:組織性質,宗旨,任務

分則:組織成員,組織構成及有關問題.

附則:生效日期與實施要求.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第三次代表大會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科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羣眾團體,是全國性學會和地方科協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團結組織科技工作者,……促進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第三條 本會貫徹“經濟建設必須領先科技進步,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努力完成下列任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

二,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第二章 全國組織

第四條 中國科協由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地方科協組成.

第五條 中國科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並決定中國科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修改並通過中國科協章程;

三,選舉全國委員會.

第三章 全國性學會

第十條 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及其相關的學科或科普業務組建,具有跨部門,跨行業,橫向聯繫特點的學術性羣眾團體.

第十一條 加入中國科協的條件:

一,有相當數量,一定專業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能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三,能編輯,出版學術性,普及性刊物.

第四章 地方科協(略)

第五章 經費(略)

第六章 附則(略)

1 標題:組織名稱+文種.

2 簽署: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3正文:格式要求:“章斷條連”

總則:組織性質,宗旨,任務

分則:組織成員,組織構成及有關問題.

附則:生效日期與實施要求.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位於上海市嘉定區金沙路 280 號.建成後的 海科技學院(高職)是一所由嘉定區人民政府主辦,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是我國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為公有民辦性質,引進民辦機制.

第三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遵循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辦

學宗旨.上海科技學院(高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滿足上海和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服務.

第四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以實施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主,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並舉.同時面向社區開展科技諮詢,參與地區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

第五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督導,評估和審計.

第六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享有《高教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其教師和學生享有相應層次的普通高校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上海科技學院(高職)招收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納入相應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學生畢業後,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七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為學校的法人代表.

第八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的院長,副院長由區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設院長辦公室,教務管理部,後勤服務部和財務室等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統籌各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建立院務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

第三章 專業設置和教育管理

第十一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主要通過國家高等教育招生考試錄取學生,經國家高等教育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學制三年,成績合格,發給上海科技學院(高職)畢業證書.

第十二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依法設置專業.

第十三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制訂專業教學計劃,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建立並執行教務和教學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 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嚴格教育教學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的資產歸嘉定區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七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建立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企業集團和社會團體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經費保障體制.

第十八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十九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的行政監督.

第五章 師資管理

第二十條 上海科技學院(高職)實行教師聘任制,由院長聘任專,兼職教師,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第二十一條 應聘教師必須服從學校管理,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第二十二條 教師享有《教師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對學校各項工作有建議權,監督權和批評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對教改成果,教學效果,學術研究成績卓着者,學校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不稱職的教師和職工 ,院長有權按規定解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上海科技學院(高職)批准建校之日起實施.

(一)條例的寫作:

條例: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動所作的全面系統的.長期執行的法規性規章制度.它或用於制定法規規章,或用於重要法律條文的具體化,或用於制定某一工作,活動的管理原則,或用於工作人員的任務,職責,權力的規範,一經頒佈就具有法規性和行政的約束力.

條例的結構由標題,題注,正文組成:

(1)標題.概括其適用範圍和內容,一般由條例內容或適用對象和文種組成,如例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有的條例還需修訂,可在文種前加“試行”,“暫行”等字樣,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題注.在標題下,用圓括號註明發佈日期和發佈機關名稱;有的還註明通過條例的會議名稱和時間,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這一標題下注明瞭“(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95號令發佈)”.

(3)正文.包括序言,主體,結尾三部分:

序言簡述制定本條例的根據,目的,意義,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等,常用“為了……”,“根據……”開頭,最後用“特制定本條例‘等過渡語引出主體部分.主體即條規部分,詳細闡明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等,可根據所規範的實際要求逐項逐條列出.結尾説明本條例的生效時間,適用對象,解釋權與修改權屬或其他有關事項.

條例所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是通過其主體部分的”條“和”例“的結合表現出來的.條例寫作的基本要求是有”條“有”例“,一般是”條“前”例“後,”條“是從正面規定條文,即講明”應該“,”可以“,”必須“做什麼;”例“是從反面加以説明的例子,即講明”不該“,”不可“”不能“做什麼.如例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八條:”國庫券可以抵押,但是木得作為貨幣流通.“”條’衝的“應該”與“例”中的“不應該”,可以揉在某一章,某一節或某一條中説明,也可將“不應該”做的事項單獨分條列出.

條例的正文結構形式有章斷條連式和條文貫通式兩種:

一是章斷條連式.這種寫法將全文分為若干章,每章又有若干條,前一章的“條”寫完後,下一章的“條”按序碼續上,所以稱“章斷條連式”.有時根據需要,“條”下可設“款”,也可不設.章,條,款都用序碼標明.一般情況是,第一章為“總則”,即前言部分,概括説明制定本條例的依據,目的,意義等;以下幾章是“分則”.即主體部分,分別闡明該條例詳細條款;最後一章是“附則”,即結尾部分,説明本條例的實施辦法,解釋權限,修改權,實施日期等附帶事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共有六章二十六條,總則附則分別是第~章,第六章,分則有四章.

二是條文貫通式.這種寫法是按正文內容的先後順序,從頭到尾分條列項來寫,一般木設總則,分則,附則,也不分章,只分條,條文開始,條文結束.如例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即採用這種寫法,全文共十四條,第一條為序言,第十三,十四條為結尾,其餘十一條為主體.

條例的寫法應注意突出其法規性,權威性,態度明朗地指出“應該”怎麼樣與“木應該”怎麼樣;使用的概念要準確,不能模稜兩可;結構要嚴謹,條目要清晰;內容應明確具體,而不能籠統含糊.

1標題:主題+文種.

2簽署:公佈機關和公佈日期.

3正文:

開頭:交代制文的目的,説明條例所涉及的對象和範圍.

主體:條例規定的具體事項(要求:條前例後).

結尾:實施要求,生效日期,解釋和修改權屬及其他未盡事宜的處置辦法.

** 例文一:

1標題:主題+文種.

2簽署:公佈機關和公佈日期.

3正文:

開頭:交代制文的目的,説明條例所涉及的對象和範圍.

主體:條例規定的具體事項(要求:條前例後).

結尾:實施要求,生效日期,解釋和修改權屬及其他未盡事宜的處置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199年3月18日95國務院95號令發佈)

第一條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庫券發行的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户.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利率,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後,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國庫券發行採取承購包銷,認購等.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七條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國庫券可以用於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准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書限用.

第十一條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彙編》)

《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例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繳.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併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複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略)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 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矢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為了合理使用會計人員,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在四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會計專業職務,由各單位根據會計工作需要,在規定的限額和批准的編制內設置.

第三條 會計專業職務名稱定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第四條 各級國家機關對會計專業職務實行任命制.實行任命制的部門和單位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會計專業人員頒發任命書.

各事業單位對會計專業職務~般實行聘任制.行政領導應向受聘的會計專業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訂聘約,確定聘期,以及續聘,解聘,辭聘等事宜.

三線,邊遠地區和不具備聘任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任命制,但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

第五條 會計人員在擔任專業職務期間,按照會計專業職務的工資標準,領取相應的專業職務工資.

第二章專業職務的任職條件

第六條 會計專業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第七條 會計員的基本條件:

1.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知識和技能.

2.熟悉並能按照執行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3.能擔負一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具備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大學本科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二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四年以上.

第九條 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較系統地掌握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掌握並能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一個單位或管理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系統某個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

4.取得博士學位,並具有履行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取得碩士學位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四年以上.

5.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條 高級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較系統地掌握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

2.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學位,並擔任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師職務五年以上.

4.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對各級專業職務的學歷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應具備;但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着,貢獻突出,符合任職條件的,在確定其相應專業職務時,可以不受本條例規定的學歷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專業職務的基本職出

第十二條 會計員,負責具體審核和辦理財務收支,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和辦理其它會計事務.

第十三條 助理會計師,負責草擬一般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解釋,解答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中的一般規定;分析檢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會計師,負責草擬比較重要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解釋,解答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中的重要問題;分析檢查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培養初級會計人才.

第十五條 高級會計師,負責草擬和解釋,解答在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系統或在全國施行的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辦法;組織和指導一個地區或一個部門,一個系統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培養中級以上會計人才。 .

第四章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

第十六條 各級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應根據會計人員的編制定員,專業職務限額比例,所擔負的任務和會計幹部隊伍的實際情況確定,並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

第十七條 聘任或任命會計專業職務,應由本人申請,單位推薦,經會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考核評議,確認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

單位行政領導人應根據工作需要和規定的限額,在評審委員會確認的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中聘任或任命;未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符合任職條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由具有較高的會計專業水平或擔任高一級會計專業職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擔任.在評審委員會成員中,具有較高會計專業水平的中,青年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條 會計專業職務任期一般每任不超過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連任.在任期中工作成績突出者.經評審委員會評議合格,可在規定的限額內提前晉職.

第二十條 對由於專業職務名額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會計專業人員,各單位要區別情況,妥善安排.應允許和支持他們到其他單位任職,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會計專業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對任聯會計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記入檔案,作為任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評議,聘任(任命)會計專業人員,應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各級領導要認真掌握有關政策,保護聘任(任命)單位和會計專業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借聘任(任命)之機打擊迫害會計專業人員的領導幹部,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會計專業職務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應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由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軍隊系統的會計專業職務的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這是一份寫法比較複雜的規章制度.標題由事由和文種兩個項目構成,正文部分採用了分章列條的寫法,第一章為“總則”,這是文件的開頭部分,在此寫明制訂本條例的根據和目的,設置和評聘會計專業職務的一般情況和原則;第二,三,四章為分則,這是文件的主體部分,在此寫明規定的具體事宜,各章均用小標題提示其內容;第五章“附則”為結尾部分,在此寫明需要附帶説明的事項,其中包括條例的適用範圍,實施辦法,解釋權歸屬,施行日期等的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