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心得體會

中國遠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科學制定和正確實施相關政策法規來規範和保障。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遠程高等教育政策法規體系有利於解決政出多門、政策法規不配套的問題,有利於促進遠程高等教育與中國各類教育協調發展。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心得體會,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閲讀!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心得體會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心得體會篇1

通過對《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學習,我對高等教育政策法規有了一定的瞭解,對於自身定位有一定認識,高等教育政策法規以教育法為基礎,教育法規的研究的主體是教育體系,教育法規以馬克思主義、教育學理論、政治學為理論基礎,通過社會調查、歷時考察、比較分析、個案研究的等方法發現教育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把問題反饋給國家教育部門,教育部門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不斷的完善我國的教育政策法規從而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在高等學校教育法規中高等學校、教師、學生三者的地位、權利、義務是本文着重要闡述的。

一、教育法規相關的基礎性知識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業的必要手段,同時,教育法制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學習,掌握以及運用教育法規,是推進我國教育制度發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保證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2、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3、堅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則;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5、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

二、高等學校、高校教師和高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

高等學校的相關法律問題,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的特徵,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係中的不同特徵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係;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係。高等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與政府、社會、教師、學生之間都會發生法律關係。所以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高等學校教師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考核,培訓等。高等學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學生的法律地位,特點,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核心問題。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權利與義務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等特徵,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係中的不同特徵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係;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係。並且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變遷,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學校,是計劃體制的一個縮影。作為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高等學校實際上具有一種類似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第二階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學校體制改革。這一時期學校的法律地位雖然有了諸多細微的變化,卻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仍然具有典型的強制性和計劃性特徵。第三階段是1995年以後的教育體制改革。確立了學校的法人地位,賦予了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法人資格,使高等學校真正擁有了自主辦學的實體地位。

《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2、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3、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4、管理和

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費用,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同時,《教育法》具體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2、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3、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4、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

(二)高等學校的教師和學生

教師和學生是教育的主體,在教育法規中對這兩個主體也着重提到。教師教書育人,為社會培養人才。教師個人素質對學生的影響十分的大,從而教師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還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在教學中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教師也有相應的權利如接受培訓等。學生作為教育體系中最大的羣體,也是教育法規的主要對像,但隨着我國教育的發展現代競爭激烈的社會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強的新一代大學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待遇和機會則正是大學生自立、自信、自強的體現。法規就應更加註重大學生在個性方面意識的配養和在傳統文化的教育。

三、我國教育基本制度: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

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對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和劃分,同時吸收了與時俱進的特點,對於當前多種多樣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關的描述,嚴明瞭證書的管理和發放,督導等各個環節的細節問題。這些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使關於學歷和學位證書的嚴謹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四、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職業教育是給學生從事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教育。隨着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發展需求來看,教育結構應適當的調整,當前應加大職業教育的發展。我國的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和職前培訓。對國小、國中、高中後未能升學的青少年進行就業前培訓,提高其職業適應性和職業技能,有利於發展生產。通過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銜接、共同發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學校教育的繼續、補充和延伸,是終身教育的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職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們受基礎教育;使受過不完全教育的人們補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使已經受過相當教育的人們充實新的知識;使任何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興趣,進行學習,發展個性,增長知識才能和道德修養。

五、學歷證書的分類和獲取的資格

1、學歷證書是學業證書的主題,是學制系統內的教育機構,對完成學制系統內一定階段的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所頒發的文憑,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2、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是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其他機構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

3、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學分),德智體育合格,准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4、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課程補考後仍不及格,但不屬於留級範圍內或未修完規定的學分,德智體育合格者,准予結業,可取得結業證書。

5、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

6、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

7、普通高等學校接受的進修生,進修結束後可取得進修證明書;

8、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

學習結束後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書,不得頒發畢業證書。

9、此外,隨着高等教育辦學形式的日趨多樣化,在教育部相關規定中,特別規定了對於高校中一些特殊的辦學形式的畢業或肄業證書的填寫要求。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心得體會篇2

作為一名高等學校的教師,應該要對高等教育政策法規有一個透明清晰的認識,只有這樣,作為教師的我們,才能夠更好地傳道授業解惑以及培養人才。教師也要具備可樹性,知識的更新,也要求我們教師要不斷地學習新知識,不斷擴充自己的知識文化素養以及品德行為素養。同時還要兼備教育的政策法規和法律意識,在傳道解惑的同時,嚴格規範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綜合能力。

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規》,談談我自人的心得體會。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主要探討了教育法學的原理、高等學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與義務、學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權利義務、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制度、高等教育督導與評估、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糾紛及權利救濟。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社會責任能力。主要體現在:

(1)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主要體現在高等學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經審批機關審批。

(2)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有義務接逐級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高等學校是以行政複議申請人的身份進入行政複議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但高等學校同時作為行政主體,在依法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二、教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體現統治階級集體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嚴格程序的行為規範體系”。它與一般法律相比較,具有形式鬆散性,教育領域的法律問題,既可能是教育行政問題,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問題;教育對象、教育法調整範圍以及法律關係的廣泛性;法律法規的複雜性;法律糾紛解決手段的特殊性。

我們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時,一定要堅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證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始終不渝地貫徹實施,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2)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點上的平等,終點上的平等以及過程上的平等。

(3)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教育法》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須為國家和人民負責;堅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履行義務的時候也享受一定的權利。

(5)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保障每一位公民獲得教育的機會。

三、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教師在各種社會關係中的位置。這主要涉及到教師的法定身份,以教師為主體的法律關係的特徵以及法律規定的教師的權利義務等問題。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教師社會地位的具體體現。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就要依法確定和保護教師的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具體來説是通過教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與義務表現的,而法定的權力與義務直接來源於法律對教師身份的確定和相關的具體法律制度。由於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身份與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確規定,加之處於轉型期的高教體制,都對教師的權利義務有直接的影響。高等學校教師既不是特殊公務員,也不是自由職業者,在現階段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專業人員,擁有獨特的權利義務,其職業具有公益性質。國家應弱化對教師的人事管理性,增強行業自律性管理。對高校教師的救濟保障主要是通過教師申訴制度解決,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四、教育法學是教育學和法學兩門學科之間橫向聯繫而形成的學科。它以教育法學學科建設的基本問題、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對國外教育法的研究為內容,通過社會調查法、歷史考察法、比較分析法、個案研究法進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客觀規律,為國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論依據;並通過研究教育法律規範在執行和監督執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為教育執法提供理論上的指導;通過對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實施體制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為我國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資借鑑的方案和經驗。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過學習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可以全面瞭解和掌握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精神內容實質,在實踐中加以運用,不斷增長政策觀念和法制觀念,從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覺性。

五、學生的法律地位。從法律意義上講,高等學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個羣體。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學校學生就是在我國高等學校接受高等學校教育的學生。高等學校的學生也有參加教育活動權,獲得學金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訴訟權,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權,組強和參加學生團體團等。同時,高校學生基本都是已滿18週歲的公民,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尋釁滋事,嚴重破學校教育秩序,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等,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高等學校也實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學籍管理制度、高校獎懲制度、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對高校學生進行管理,切實努力為提前學生素質服務。

六、學業證書制和學位制度。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學業證書制度是我國教育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於維護教育活動正常而有序地進行,保證教育質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必須建立和完善學業證書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領域曾出現亂辦學、濫發學業證書的混亂現象,一些單位乃至個人不經批准隨意開辦教育機構,不經批准擅自招生,對不符合招生標準、不符合教育質量要求的學生,也發給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有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發放超其層次、規格或職能範圍的學業證書。這些做法破壞了國家教育標準的完整統一,危害着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獲得某種學業證書,通常是個人進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或從事相應職業的必要條件,也是用人部門選拔和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學業證書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導與評估。多年的實踐表明,教育督導與評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機制,教育督導機構在推動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

具體體現在:

(1)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與評估體系;

(2)加強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質教育順利推進的迫切需要;

(3)建立教育督導制度,是鄧小平教育理論的組成部分。此外,為了高校的發展,還要建立高校教育評估機構,對辦學思想、師資隊伍、教學條件與利用、專業、教學管理、學風、教學效果進行評估,實行長效的評估機制,穩抓落實學校的教育教學發展。

八、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作為一種獨立的教育制度,是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推動器,也是建立職業教育體系和調整教育結構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動的目的、方針、法律性規範及組織等運行的成人教育體系。成人教育作為我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教育事業中,與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過培訓,提前了工作人員以及未工作人員的思想道德素養,為建設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義。

九、高等教育法律糾紛及權利救濟。教育糾紛是一種新的法律糾紛類型。過去,我們一直把教育機構作為事業單位看待,其糾紛也比照行政糾紛處理,因此,一般利用內部調解等手段解決。主要解決的是人身糾紛和財產糾紛問題。與此同時,學校要探索構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糾紛解決方式,充分發揮協調、申訴、行政複議等途徑的作用,又要積極創新,創建新的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

實踐是檢驗真真理的唯一標準。作為高校教師的我們,一定要在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同時,擔負起提高民族素質,增強綜合國力的歷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業不斷向前發展的偉大實踐過程中。在傳道授業解惑的同時,也要加強自我約束能力,用相應的政策法規來約束自己,樹立法制觀念、拓展法律知識、規範自己的師德、師風和行為,加強自我修養,努力磨鍊自己,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師,從而為推進我國教育法制的建設和實施工作盡一點自己的微薄之力。

俗話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可見,規矩對於一個人的成長甚至是一個民族的成長,是至關重要的。隨着我國教育法制的不斷建設和完善,作為以教育法為基礎法規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作用也日益明顯,作為一名高教教育學的教師,應該嚴於律己,嚴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來約束自己,規範自己的師德、師風和行為,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師。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心得體會篇3

隨着時代的發展,社會需要全方位的複合型人才,學校作為人才培養的搖籃,其作用是舉足輕重的,高校教師作為人才的培養者,又肩負着人才強國的重任。作為一名高校教師,應該嚴於律己,嚴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來約束自己,規範自己的師德、師風和行為,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師。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分別從高等學校法律制度、高校學校教師法律制度、高等學校學生法律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外合作辦學法律制度七個方面探討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學習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對於每一位高校教師都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第一章主要從高等學校的類型、高等學校的設立、變更與終止、高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高等學校的章程和高等學校的內部組織機構五個方面闡述了高等學校法律制度。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高等學校作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經法律、法規的授權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高等學校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即高等學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問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或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具有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社會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決定了高等學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應的權利(權力)和義務,對其不同性質的行為主體所做出的行為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主要從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職稱與聘任制度以及高等學校教師常見法律糾紛及權利救濟進行了綜合性的概述。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教師必須從教於各級各類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社會責任能力。主要體現在:(1)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主要體現在高等學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經審批機關審批。(2)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有義務接逐級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高等學校是以行政複議申請人的身份進入行政複議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但高等學校同時作為行政主體,在依法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是通過教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與義務表現的,而法定的權力與義務直接來源於法律對教師身份的確定和相關的具體法律制度。由於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身份與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確規定,加之處於轉型期的高教體制,都對教師的權利義務有直接的影響。高等學校教師既不是特殊公務員,也不是自由職業者,在現階段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專業人員,擁有獨特的權利義務,其職業具有公益性質。國家應弱化對教師的人事管理性,增強行業自律性管理。對高校教師的救濟保障主要是通過教師申訴制度解決,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從高等學校學生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高等學校招生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及高等學校學生常見法律糾紛及救濟進行了論述。學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國家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並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高校學生是指在高等學校中和各級高等教育機構中接受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教育並取得一定學歷的人。學生是教育活動中最廣泛、最活躍的主體。隨着高等教育的發展,高等學校學生的入學人數增加、學生的身份複雜、學生年齡增長、當代高校學生出現如下特點:一是學生家庭結構複雜化;也就是高校學生來至不同階層的家庭,不同家庭背景賦予了學生不同的價值觀。二是大學是社會的一部分。在大學校園這樣一個簡單與複雜、純真與成熟並存的環境中,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羣體,正處在人生的轉型階段,他們渴望社會、渴望實踐、渴望成長,卻脱不了學生的稚嫩和單純;他們急欲表現自尊、自立、自主,卻往往在關鍵時刻不知所措。由於現在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要標準已經發生了變化,現代競爭激烈的社會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強的新一代大學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待遇和機會則正是大學生自立、自信自強的體現。三是大學生的特殊地位來説,當代大學生處在信息、知識、潮流的最前沿,對國家政治、社會利益導向極其敏感,懷着一腔熱血和獻身國家、獻身社會的雄心壯志,準備憑青春和精力在社會建設事業中大展身手,作為國家未來的接班人和掌握先進知識和技術的知識分子,其地位和權益更應得到重視和有效的保障。

首先,明確了學生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確保學生合法權益。學生享受了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獲得獎學金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訴訟權、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權及組織和參加學生全體權6項教育權利,據此,學生擁有了實體制權利;其次,從以“教師”為中心到以“學生”為中心;管理和教學均以“學生”為中心,高校明確規定學生要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則等,在這種環境下,高校是權力的主體,學生是義務主體,服從學校管理師學生的義務。第三,高校與學生權利與義務關係平等;大學生的身份逐步轉變為自主人員,高校與學生的關係相應地從管制與被管制演變為相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權責明確、依法究責。

第四章從學業證書與學位制度進行重點論述,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註冊參加學習並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書面憑證。簡單地説,學業證書就是受教育者按規定完成相應學業而獲得的憑證。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一定範圍和程度的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

學業證書制度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有序進行、保證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獲得某種學業證書,通常是個人進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或從事相應職業的必要條件,也是用人部門選拔和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學業證書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心得體會篇4

在高等學校法律制度的這一章節中,詳細的闡述了高等學校的權利:自助管理權、教育教學權、招生權、學籍管理權利、頒發證書權、聘任權、管理財產權、拒絕干涉權、以及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同時還包括將來制定的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有關權利。同樣的,學校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高等院校作為當代的“象牙塔”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如遵紀守法義務,貫徹方針義務、維護權益義務、提供情況義務、合理收費義務、接受監督義務。只有將權利和義務相結合,高等教育才會高效率,從而讓高等院校經得住時間的考驗。

作為高等院校的教師,身上有着“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所以為了我國國民教育的持續的發展,改善教師的工作環境,提高教師的教學質量就逐漸顯得越發的重要,只要教師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得到相應的保障,才能更好的高校的教育發展貢獻出自己的一分光、一份熱,才能讓高等教育的學生在社會上立足,不被這個社會所淘汰。教師有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學生管理權、報酬待遇權、 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權利。同時教師作為學生和社會連接軌道的一座橋樑,也有教育教學的義務,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保護學生權益的義務,明確的規定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更清楚的讓教師明白自己應該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也讓自己的工作範圍得到相應的確定,這樣讓教師更加註重對學生的培養。

學校總的來水説是由教師和學生來兩個大的羣體組成;《高等教育政策法規》明確的規定了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那對學生的權益和責任也應該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更好的減少學生與老師的衝突,這樣矛盾才能能到解決,找到一個調和點。高等學生的基本權利有獲得獎學金的權利,獲得公正的評價權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的權利,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增加學生的社會閲歷,豐富學生的業餘生活,對於學生來説這無疑是一個讓自己和社會接軌的方法。學生有組織和參加學生的團體權,這樣可以擴大學生的交友面,讓學生的各方面得到系統的提升,但是學生的活動應該最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管理和領導。特殊學生享有特殊的教育權利如女生、經濟困難學生、殘疾學生、少數民族學生。權利和義務從來對等的,學生在獲得相應的權利的時候,也應該承受一定的義務,養成良好品德,努力學習的義務,如果學生違反了學校的校規校紀也應該接受學校的處分。

讓我記憶猶新的是高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建設策略,首先對與學生的管理制度,應該實現制度的剛性與柔性的統一讓學生從免修、免聽、輔修、間修等幾個方式。讓學生的能力等到相應的結合,要制定出人性化的管理辦法。實現高校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的統一,讓學生的綜合能力得到提升,不僅僅只是知識面的拓展,讓他們有自主選擇的空間。

雖然貴州的高校近幾年來有了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是和其讓省份的高校還是有一定的差距,這樣的差距不僅需要老師的共同協作,也需要學生的共同的努力。而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指明瞭發展方向,也提供了相應的措施和解決辦法,這樣為貴州省教育事業的發展也是一種機遇。

就我近幾年在高校的工作,我認為目前就貴州的發展情況來看,在一些方面還是沒有達到相應的水平例如,在免修、免聽、輔修、間修等方面的做的不夠完善,高等教師和高等學校管理等方面做得較好。在學生的管理工作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與此同時,我們學校也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我校是一所民族大學,有來自貴州乃至全國五湖四海的學生,所以在某些問題上中作重心就應該有所轉移,例如在經濟困難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等方面要適當的傾斜,要顧及到這一部分學生。

學校在學生的綜合素質等方面也特別的重視,我校培養出來的學生應該是適應社會的發展,在社會之中找到自己歸宿感,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而不被這個社會所淘汰,成為社會的“棄兒”要讓學生成為這個專業的“寵兒”。在社團方面學校也投入高度的重視力度,讓學生自主發展,讓學生可以選擇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從而找到一份屬於自己業餘生活的歸屬感。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作為一個高校的老師,最重要的就是以身作則,將《高等教育政策法規》落實到實際的生活中,在教學的規程中貫徹實行,這才是學有所教,學以致用的最高境界。全身心投入教育事業中,為貴州的教育事業儘自己的一點綿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