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執法的心得體會

和諧社會是以法制為後盾的,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每個人都是社會的小小細胞,因此每個人都要遵守社會的法制和準則,這樣整個社會才能有機地運轉下去。國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規和行為準則,這些法規制定出來就需要人為地去實施。而公安民警在實施這些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所採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人性化執法的心得體會

當今社會各界人士紛紛提出人性化執法,所謂人性化執法是指公安人民警執法人員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採取強制暴力等手段辦理案件,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執法以人為主體為目的,以人權和人道為基本原則,將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懲罰功能結合起來,追求執法公正與執法效果的統一。人性化執法的全面實施,既依賴於完善的人性化立法,又依賴於執法之“剛柔相濟”,還依賴於文明的執法理念。這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長期而艱苦的努力。

人性化執法是指執法主體在執法與司法各個領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權為核心,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進行非歧視的、理性化的執法活動,最終實現執法公正。人性化執法淵源流長,要實現人性化執法,必須完善人性化立法,樹立三種執法理念,提高執法主體自身的素質;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水平。堅持人性化執法,是和諧社會執法工作的重要原則,是人性化執法與嚴格執法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

人性化執法是執法者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在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不違揹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執法行為,具有合法性、保護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執法贏得人民羣眾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和支持,為做好各項公安工作奠定堅實廣泛的羣眾基礎,人民羣眾對公安機關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作為普通老百姓理應愛戴、擁護、尊敬社會治安的守護神——公安民警,不應該以暴力執法。他們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我們不清楚在“依法審查”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審查。最近國內發生的幾起暴力襲警事件,起因並非是不可調和的大矛盾,僅是非常容易解決的小事情,但卻釀成慘案。事出必定有因的,當這些問題出現了,執法人員們是不是把這些襲警的人抓起來或拘留或罰款就行了呢?這顯然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我們的公安民警也應該從自身找原因。愛護百姓的執法者才能得到百姓的擁戴,古人就説“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就是這個道理。

我們曾不止一次看到和聽到各種類型的暴力事件,比較容易引起我們關注的往往就是“執法暴力”。和民間暴力顯著不同的是,“執法暴力”雖然是極個別人的行為,但是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往往負面影響很大……

那是不是我們的警察在執法辦案的過程中,沒有能夠真正的按照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嚴格執法辦案了呢,是不是我們的警察先天的那種優越感(事實上的確有部分警察把自己看得高人一等。)使他們在執法過程中,沒有能夠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去辦案,間接或直接給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名譽或者身心的損害,使嫌疑人背了個莫須有的“罪名”。

當事情調查清楚或一直沒有調查清楚時,沒有及時消除因為警察的調查或者審查而給嫌疑人在社會上造成的不利影響,或者根本就沒有真正的為嫌疑人着想過,就不了了之了,隨便你自己怎麼想去吧。給當事人周圍的同事、鄰居或親友留下了一個不大不小的“懸念”。

在國內,經常發生警察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隨隨便便、堂而璜之的到老百姓家中,把老百姓“帶走”(很多的案件最後都是事實證明了沒有任何證據的,協助警察辦案調查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而這個協助的方式可就大有學問了)。

當然,目前還沒有證據顯示警察在辦案或者調查過程中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為。可我們可愛的警察為什麼就不能夠採取一些婉轉而又合法、人性化的柔和方法去對待那些所謂的嫌疑人呢?必定,在法院沒有判決他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有尊嚴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公民。

在人格上,一點也不比警察或者任何人低,警察僅僅是職務行為,是政府的執法者,並不比任何人高一等。

每個人都有其“社會身份”,當他的這種社會身份在現實生活中因為警察的介入受到“微妙對待”時,自然就給其他人對他的這種身份產生“微妙”的看法。這種看法是無形的,但是,他的殺傷力卻是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對當事人今後的生活、學習、工作乃至前途都有着極其重要的影響力。使當事人在生活中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不同程度的受到一定的傷害。

人性化執法的春風已逐漸吹遍全國大地的每一個角落。我們也不乏看到一些好的現象,治安就是要去弊取利,從而達到高效執法,文明執法和人性化執法。

但是我們在堅持人性化執法的過程中要避免一些誤區。近年來,“法律人性化”一詞開始流行,但由於相關問題的討論缺乏專業法律人的參與,人們對這一新詞的使用還不規範,對其具體內涵也沒有達成基本共識。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出發,結合“人性化”一詞的日常意義和非法律的專業性含義,“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須與人性相協調,並儘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明確這一定義後,就很容易判斷出在使用這一新詞彙過程中的常見誤區了。

社會上,很多領域都提出了“人性化”這一概念,以至於在我們日常執法時,也常有人以“人性化”來要求。人性化管理是管理者的一個願望,但也使執法者在執法時產生了不小的困惑。執法人員是否該對多樣性情況採取多樣性的相對執法呢?如何把握好這個執法尺度呢?本人認為,人性化執法是必要的,但不能將其發展為軟懦執法,從而將弱化執法力度。執法人性化的推行,既要執法者在執法模式和分寸掌握等方面的改進,也要加強執法對象、被服務羣體的法律意識。

“人性化執法”的實質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執法機關“人性化執法”所體現的是對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的尊重,是正確處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在貫徹“人性化執法”中應以此糾正執法犯法、野蠻執法,要有人道關懷,但不應誤解,束縛手腳或法外施恩,蜕變為“人情化執法”。

公安民警堅持人性化執法,必須防止兩個誤區:一是以“人性化”為藉口,損害法律尊嚴;二是以“執法”為藉口,侵害公民權利。為此,必須通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完善監督機制等途徑促進民警人性化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