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實踐心得體會

法律法規的實施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要改變用傳統的有濃重“運動”色彩的行政動員方式實施法律法規的做法。接下來就跟着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去看一下關於行政法律實踐心得體會吧。

行政法律實踐心得體會
行政法律實踐心得體會篇1

《禮記·大學》有云:“古之慾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意誠而後心正,心正而後身修,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這段話説明要治國平天下,首先要做到修身齊家,做好自己和身邊人的管理。如何做到呢?要誠意正心,築好思想防線。這就要求我們給自己立下一定的遵守準則,才能不違正心。

人不以規矩則廢,家不以規矩則殆,國不以規矩則亂。可見講紀律,守規矩,是大到影響黨和國家安定,小到影響個人和家庭存亡的事情。紀律不守,則有違法犯罪之危;規矩不講,則失謹記自省之防。身為公民,特別是身為國家公職人員,要如何做到守紀律、講規矩,本人認為,要努力做到四個字“知、明、守、省”。

一、 知——知紀律、知規矩

現代早已不是強調“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矇昧社會,我們往往強調説“不知者不罪”、“明法慎刑”。我們如果要求公民守法,就必須要先給他們提供明確可知的法律。我們現在強調“守紀律,講規矩”同樣如此。正所謂守法必先知法,因此我們必要了解紀律和規矩的含義,做到“知紀律,知規矩”。

首先我們要知道何謂紀律,何謂規矩。紀律是黨紀國法,是黨明文規定的黨章黨規黨紀,是黨領導人們制定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矩是黨和國家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行之有效的優秀傳統和工作慣例,包括已經明文規定的和未明文規定的。用法學的觀點來講,紀律就是單指成文法,規矩就是則包括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具有比紀律更為寬泛的意義。

其次我們要知道紀律為何,規矩為何。就是我們要遵守的紀律規矩,有什麼樣的內容。指出:“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教育,讓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該這樣做、哪些事該那樣做,自覺按原則、按規矩辦事。” 這就要求我們去系統地學習各項紀律規矩,特別是學習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各項紀律規矩。我們身為行政執法人員,就必須要學習《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序要求,甚至接受相關的工作培訓,保證對本職工作相關的條令程序的熟悉,做到知紀律,知規矩。

二、 明——明紀律、明規矩

在當下,我們許多幹部,就僅僅是記住了法律法規的表面含義,知道怎麼做合法,卻不知道為什麼合法,知道這樣做違法,卻不知道為什麼違法,陷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迷茫境地,這是極不利於對法律規章的遵守的。往往很多幹部違法犯罪後都會後悔自己為什麼知法犯法,就是因為他們沒有明法懂法,沒有真正理解這些規定。學習法律法規,並不能只依靠單純的死記硬背,還應當明白它為什麼要這樣規定,才能真正深記於心,做到“明紀律,明規矩”。

一是要明白為什麼要守紀律。紀律是我們執法的基本要求,如其中的規定程序更是我們執法公正的保障,違反了紀律,就會破壞我們工作的公正性,傷害到羣眾的守法情感。比如我們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核對紅線圖。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如果我們沒有按照紅線圖來確認翻建房屋的位置,就會傷害到其他按照紅線圖翻建的守法民眾的守法心理,進而導致所有翻建户都不按紅線圖施工,最後大家都亂翻亂建致使鄉村規劃無法實施。

二是要明白為什麼要講規矩。使用“規矩”一詞,這説明身為國家公職人員,所需要的並不僅僅只是遵紀守法,更應在行為上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比如我們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應當做到講文明,講禮貌,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因為我們執法工作身為一線工作,執行的法律法規更是與羣眾利益息息相關甚至多有相斥的,難免會引起羣眾反感阻礙,甚至引發衝突。此時你如果講究我們的執法規矩,禮貌待人,耐心勸導,就能夠使矛盾和平化解,從而避免衝突。

三、 守——守紀律、守規矩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紀律規矩被制定出來就是為了執行的。光説不練假把式,如果僅僅把規矩掛在嘴上、寫在紙上,只做樣子不落實,那麼紀律規矩就只會成為好看的海市蜃樓,帶不來任何的好處。只有真正從行為上落到實處,做到“守紀律、守規矩”,才能讓它真正發揮作用。

一是要自覺守紀。踐行紀律規矩應當是自覺主動的行為。我們有些幹部,往往是先看別人做不做,然後再想自己做不做,沒有一絲積極主動性。作為執法人員,我們要自覺遵守紀律,在外出執法時要依規辦事,嚴於用權,對違規建房户,該制止制止,該查扣查扣,一切照章辦事,不能心存僥倖妥協,才能樹立良好公正的執法形象,順利推進工作的開展。

二是要慎微慎行。俗話説:“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以善小而不為”。凡事往往是見微知著的,人們往往以為小事不拘節無傷大雅,結果反而被人利用而鑄成大錯。“不矜細行,終累大德”,我們要提高對生活中試圖“打插邊球”的行為的警惕。如對服務對象以朋友名義邀請,或者通過朋友牽頭組織的吃請,堅決不去;對服務對象或其中間人請求私下會面的,堅決拒絕。潔身自好,自然百毒不侵;小規不輕視,大紀自然不輕犯。

四、省——常自省、重堅持

我們有些幹部總是堅信自己不會犯錯,而忽視於對紀律規矩的學習和遵守,往往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講一講時緊一緊,放一放時鬆一鬆,結果放久就忘,直拿“潛規則”當紀律規則,犯了錯還不自知。黨的紀律規矩是一條帶電的高壓線,我們必須時時保持警惕,做到“常自省、重堅持”,才能不觸電,不出事。

一是常自省。“率作興事,屢省乃成”。在守紀律,講規矩的道路上,我們要常常自我反省,加強自我監督。我們在執法工作之餘,要注意加強自我學習,經常拿起法條法規翻一翻,經常拿起工作條例看一看,經常對照自我行為想一想,做到紀律自熟於心,行為條條分明,有過則改,無則加勉。同時我們不拒絕同事對我們的監督,在每月召開的黨課上,我們堅持批評與自我批評的作風,找出工作中的缺點,請同事監督改正,取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重堅持。“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做事情總是開頭很容易,能夠堅持下來的很少,守紀律講規矩也是如此。我們必須要時時繃緊守紀律這條弦,規矩要時時講,紀律要刻刻守,一秒鐘都不能懈怠。比如在我們的執法工作中,開始總是執法必嚴,一視同仁,後來工作久了就難免懈怠,不能堅持統一的執法標準,對比較老實的羣眾總是一扣到底,而對那些比較強勢蠻橫的羣眾,往往藉口怕激化矛盾而不查扣,給羣眾留下了“軟土深掘”的印象。後來我們創新工作方法,對有相同違法現象的羣眾根據不同的反抗程度採取靈活的工作方法,堅持查扣工具,執法如一,反而獲得羣眾好評,違建現象也相應減少。

“守紀律、講規矩”要做到思想和行為上的統一,就必須要落實“知、明、守、省”這。知之明之,才能真正內化於心;守之省之,才能真正外化於行。如果將人比作一輛車子,這四個字就是這輛車的四個輪子,缺一不可,如果少了一個,掉了一個,車子就停滯不前,甚至還要出事。只有四個輪子齊頭並進,同步協調,車子才能行得穩,走得正,前路一帆風順。

行政法律實踐心得體會篇2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規範市場秩序,我局全體幹部職工開展《行政處罰法》學習活動。

此次培訓工作由監察科科長主講,結合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工作實際,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背景、制定依據、相關概念、法律原則、具體內容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予以詳細講解,重點介紹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實施機關、管轄適用、決定程序以及執行等相關問題,規劃局全體工作員全程參加了此次學習。

張恩宏局長在活動中強調:“學習《行政處罰法》,一是讓我們瞭解和熟悉行政處罰設定和實施的具體制度;二是對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制度有了規範的理解和認識;三是使我們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行政處罰權是最具有強制性和代表性的最重要的行政權力,以限制和剝奪相對人的自由和權力來貫徹行政目的,因此必須嚴格依法實施。通過培訓學習,全體工作人員深刻領會了《行政處罰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了《行政處罰法》對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基本掌握了行政處罰內容和程序,為今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規範執法行為打下了良好的理論基礎。

行政法律實踐心得體會篇3

行政執法是依法行政的關鍵。隨着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執法將成為政府機關的主要工作任務。嚴格依法行政,要求機關必須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執法資格問題。這一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執法單位的資格,即執法主體,二是執法人員的資格。執法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一個單位有沒有執法資格,是不是某一領域的執法主體,不是由哪一個領導説了算的,是由法律法規規定或是某一行政機關委託的。目前我國行政執法主體有三類: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第一類即我們的行政局,每一個局都執行一部或幾部法律、法規。大部分的事業局屬於第二類,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每一部法律都規定了他的執法主體。第三類是受委託的組織,指受行政機關委託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因此,一個單位只有具備了執法資格,才能執法,否則就是違法。

第二關於執法人員的資格問題。並不是執法主體中的所有人員都能執法,要取得執法資格必須是執法主體中的公務員或者符合公務員資格條件的工作人員,還必須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執法時必須亮證表明身份,在執行公務時不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和檢舉。所以,非正式工作人員,絕對不能讓他們到執法崗位,他們沒有執法資格。

二、執法範圍問題。執法範圍包括地域範圍和職責範圍。地域範圍好理解,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一個縣(市)的執法部門只能在本縣(市)境內執法,不能越境到別的縣(市)執法去。二是職責範圍。每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職責,但是我國行政體制存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是部門職責交叉,同一管理對象不只是一個部門管,這樣就不可避免出現有利就搶,無利就推的問題。如文化市場管理方面就有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税務和公安等行政部門管理。食品監管方面,有衞生局、質監局、工商局、畜牧局、貿易局等部門管理。由於多頭管理、重複管理,必然造成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權責脱節、重權輕責、都管又都管不徹底的問題。所以出現食品安全事件、生產安全事件高發就是必然的。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必須劃分清部門的職責權限,使執法部門清楚自己的職責,守好自己的職責,徹底管好職責範圍內的事,杜絕推諉扯皮現象。

三、執法程序問題。現代行政執法特別強調程序問題,如果執法程序出現問題,執法就是無效的,是違法的。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就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明確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行政行為可撤銷的理由之一。衡量執法行為和執法質量的標準,除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外,還包括程序合法。行政執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礎,行政執法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及法定處罰時所必須遵循的步驟、方法、期限和可以採取的手段、措施及其應用範圍和對象的總稱。程序正當原則最初主要適用於司法領域,但隨着行政權力的擴張和行政權對相對人權益影響的擴大,人們逐漸認識到,必須用科學公正的程序對行政權的行使予以控制,這就使該原則由司法領域被引入行政領域。我國以《行政處罰法》頒佈實施為開端,日益重視行政程序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程序正當原則作出了進一步明確。依法行政,必須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來維護和保障。從一定意義上講,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四、自由裁量問題。所有法律都對執法者留有自由裁量

的空間,這是由法律的高度概括性決定的。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對現實中發生的事情做過細的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都是有一定幅度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違反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處罰, 其中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造成大氣污染的行為規定了處罰幅度,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既然法律賦予了執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的

權利,我們就應該公正合理的運用好它。但是在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卻出現了一些問題,如自由裁量行為前後不一致、裁量行為畸輕畸重等。出現人情案、關係案,造成執法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對此各級政府先後探索規範自由裁量權的做法,對法律法規中的處罰幅度進行細化具體化,減小裁量幅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層政府這種做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我們基層政府搞的這些沒有法律效力,受領導意志的影響太大,領導重視的時候就抓得緊一點,不重視了就放鬆了,很難做到始終如一。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是要從源頭上解決,一是在立法上儘量細化,把違法情況列舉的具體一點,處罰幅度定的小一點,這樣自由裁量的幅度小了,在執法時就不會因自由裁量而出現大的問題。二是國務院在有關法律頒佈後應及時制定法律實施條例、辦法,要儘量細化。三是省一級執法部門制定統一的執法標準。使一省之內同樣的違法行為接受同等的處罰,做到處罰公平、公正。

五、法律適用問題。由於對同一管理對象往往既有法律又有法規、規章,既有一般性規定又有特別規定,當這些規定不一致時,該適用哪種規範呢?對此我們要堅持法律優先原則,即上一層次的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因此,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而有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法律。對於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的適用原則是:當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新的規定,並且新的規定一般不能溯及以往。

六、執法目的問題。執法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證法律的實施,糾正違法行為。執法時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自覺守法。絕不能將執法等同於處罰,不能把執法當作創收的手段,搞執法經濟。目前執法不公和執法創收是行政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執法創收原因主要是政府管理體制和部門利益的問題。有的政府對那些有處罰權的部門財政撥款不到位,讓它們靠處罰維持部門運轉,有的部門下達罰款指標,以罰款多少確實內部成績,與執法者個人利益掛鈎,以上種種做法都是違背執法的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