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業賄賂心得體會(最新)

近年來,隨着市場競爭的加劇,商業賄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礙了公平競爭,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會風氣,滋生了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已成為影響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的一大“公害”。農村信用社作為資金密集度高、外部風險大的特殊領域,極易成為商業賄賂現象的多發地帶。在全社組織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對於推進我社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反商業賄賂心得體會(最新)

一、對商業賄賂的認識

商業賄賂的本質,説到底其實是對公正的社會秩序環境的收買、褻瀆,它不僅是經濟發展的大敵,更是社會法治、正義的大敵,而要徹底戰勝它,不僅需要從市場經濟層面加強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權力的源頭,規範權力與經濟、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真正實現公共權力從統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職能從經濟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型的轉型。應該説,我國今天的商業規則形態還未擺脱兩種商業傳統的制約,一是脱胎於熟人社會的商業習慣,一是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商業影響。熟人社會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商業交易的進行與完成過度依賴人情因素,而不是出於對公共契約的信賴與遵守,而隨着社會交往的日益複雜,昔日基於地緣、親緣上的人情關係又不得不借助行賄等手段來維持,也就是説,在脱胎於熟人社會的商業規則中,商業賄賂是市場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寶。而來自計劃經濟時代的商業規則殘餘則表現為,政府權力還掌握着多餘的資源置配權,許多可以由市場來置配的資源,仍然須看權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來,通過向權力者行賄獲取市場收益,就成了某些企業心照不宣的生財之道,這種商業賄賂的本質仍是以人情關係替代公共契約。也正因為商業賄賂存在着頑固的社會土壤,所以,雖然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涵蓋了對商業賄賂的制裁,但商業賄賂還是被許多人視為見怪不怪的行為。商業賄賂也就成為人情社會結出來的毒果子。

二、商業賄賂的行為危害

1、商業賄賂行為從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本質,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發揮正常作用,阻礙了市場機制的運行,從而破壞了市場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發展,干擾了經營者間的公平競爭,使誠實信用經營的企業論為受害者,以致在現實競爭中出現了名牌優質商品敵不過假冒偽劣商品的奇怪現象,影響了企業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妨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2、大量的商業賄賂行為使國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國家和集體蒙受巨大的損失,形成國家、集體財產被私人大量侵吞的嚴重後果。

三、建立長效機制治理商業賄賂

一是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源頭上治理商業賄賂。通過制定內控制度、違規處罰辦法和建立內、外部制約監督機制等多種方式,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克服重發展輕管理、重業務輕內控的傾向,正確處理業務拓展和合規經營的關係,重建科學的績效考核辦法,從源頭上遏制不當行為和賄賂案件的發生。

二是提出合規文化建設。開展合規經營、廉潔從業和商業道德教育,強化法規培訓,着力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廣大從業人員對商業賄賂直接導致不正當交易和動搖整個銀行體系穩定性的危害性認識,制定誠信、從業人員責任和問責性等行為規範。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銀監會陸續出台了《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商業銀行外部營銷業務指導意見》等監管規章,引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建設“流程銀行”和“四眼原則”,健全有明確而完備的反商業賄賂要求的內控體系。

四是與時俱進,加大規章制度清理力度,廢除隱含、許諾、助長不當競爭和引發商業賄賂的內容。如銀監會近期連續制定了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和三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全面規範自身的監管行為。中信銀行組織清理7個重點方面的規章制度。

五是強化操作風險管理。銀行業的操作風險大多涉及銀行幹部和職員索取或接受不當利益,串謀第三者進行違法違規操作。所以,銀監會組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把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與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相結合,進一步強化操作風險管理。比如,針對票據業務案件高發的問題,開展深度專項檢查,有針對性地整改。

六是提出加強透明度建設。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改進和拓寬披露的程序和內容,增強市場約束力。同時規範重大項目、工程建設、信息科技和大宗物品採購招投標制度,建設“陽光工程”,從機制上預防商業賄賂行為和案件的發生。

目前,商業賄賂在我國已達到很嚴重的程度,它幾乎存在於每個行業、氾濫於市場的各個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領域做生意的“潛規則”,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員腐敗案件,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廉潔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論是從經濟方面,還是從政治方面考慮,都必須對商業賄賂進行嚴厲打擊。我想,這是中央決定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監會下達的《關於保險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表示要把車險、銀行代理保險、團體保險以及此前較少提到甚至有點忽視的大型商業保險項目作為專項檢查,並以中介機構作為專項治理的重點,以自查自糾和專項檢查作為這次治理行動的主要方式。我們要認識到此次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對保險業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機會。過去,在習慣上,人們把商業賄賂只看成是不正當競爭,不當成腐敗,而事實上,商業賄賂就是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它從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規則,不僅阻礙了保險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還增加了公司的經營成本,造成資產流失,也令誠信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同時也損害了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敗壞了社會風氣,腐蝕了黨員幹部和保險員工隊伍。這就是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商業賄賂在腐敗滋生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

那麼,治理商業賄賂如何才能治標又治本呢?我認為最主要的是要偵破幾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讓人們改變習慣,不再敬畏“潛規則”,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業賄賂,僅靠宣傳是遠遠不夠的,也就是説,不僅要讓人們通過媒體知道有人因商業賄賂受到處罰,更要讓羣眾通過執法執紀機關查辦案件,看到身邊的人因搞商業賄賂受到處罰。只有這樣,人們才會改變觀念,樹立信心。當然,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最根本的還是要建立長效機制。不可否認,我國現有的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範性文件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後,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糾、專項檢查、查辦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設上,完善立法。另外,在保險企業內部建立和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財務工作人員本身就有着對企業資金運用的各個環節的敏感性和監督的職責,因此財務人員對防止企業資產的流失和浪費,起着自覺依法辦事,依法經營的管理、監督作用;其次,保險企業要完善員工的職業規範和行為準則,推行反商業賄賂的承諾。

現在,治理商業賄賂戰鬥的號角已經吹響,只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苟非吾之所有,非一毫而莫取” ,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一定會得到遏制,一定會還原廓清公正的道德觀念,重建健康、有序的保險規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