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師XX年政治學習心得體會

青年教師XX年政治學習心得體會

青年教師XX年政治學習心得體會

在學校的領導下,本學年我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大會議精神》,《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優秀老師座談會上的講話》、《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過政策法規的學習、教育,我對師德師風教育的重要意義有較明確的認識,對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內容也更熟悉了。處在新世紀的當代中國教育,究竟需要具備怎樣素質的教師隊伍?我認為首先必須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其次,必須轉變傳統的教學觀念;第三,必須改革舊有的教學模式;第四,必須改變封閉的教學方法;第五,必須建立新型的師生關係。對照教師法和中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結合自己教育生涯,作如下分析:

一、熱愛教師的職業是做好教學工作的前提。對教師的職業要熱愛,忠於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通過長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對教育工作產生了感情,通過自己的勞動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學生有了較多的知識,看着自己勞動產生了巨大的價值,內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義的。天天與青少年接觸我深深地感到同學們的純真,即使是最頑皮的學生,他們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關心,從愛護他們的角度去教育他們,他們都會變成很有出息的人材。問題是我們作為教師對他們關心幫助太少了。高素質的教師還不是很多。中國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教師來承擔我國的教育事業,所以人們説教師的職業是陽光下最偉大的事業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説如果有來生我再選擇教師的職業,以表示對教師工作的熱愛,但人並沒有來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設,我只想説從事了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我覺得沒有虛度此生。

一.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着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隻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麼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着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本人認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於《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範疇的職責與義務;後者是基於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護權,而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範疇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種權利由於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脱離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親權的範疇而談監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認識,不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責任,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護責任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規範,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護人一樣管理學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範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總體上來講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係,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筆者認為,學校並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儘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1.意外事件。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中國小教師的職責並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及到位情況。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後果的判斷能力。美國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此類事故時,並不是將教師在不在場作為唯一的侵權責任要件,還要考慮教師離開的時間長短、離開的原因、學生身心發育情況、上課內容及活動性質等。7.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原則上説,學校對學生安全保護責任的職責範圍限於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但這並不等於説學校對於公休時間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就不負任何責任,問題的關鍵在於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繫。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寒暑期做作業時發生了傷害事故,教師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教師在佈置學生作業時有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作業內容對學生人身傷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中國小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筆者認為,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為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於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責任。

三、我們目前現行的關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於原則,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實踐表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考慮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為,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就成為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簡稱《方法》)已經實施。這是目前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範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瞭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方法》實施以來,法院及其他處理機關嚴格按照《方法》的規定,依法處理了中國小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二、在教學的過程中能堅持正確的方向,結合教學,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 在教學過程中,我比較注意培養同學們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宣傳知識來源於實踐的觀點。告訴同學們,任何物理知識、公式、定律都是人類總結生產鬥爭的實踐而得到的真理,在教學的過程中,注意到許多學生認為物理知識枯燥無味,不願學習。我堅持用知識就是生產力的觀點給同學正確的引導。告訴學生只有學好知識才能提高全民的素質,才能提升國力,個人才能有為人民服務的本領,在現代知識迅速擴張的時候,只有掌握足夠的知識,才不被時代淘汰。

三、關心學生,熱愛學生,平等對待學生是新社會教育與舊社會教育的重要區別。解放前學生不聽話,可以訓斥、可以打板子,現在不行了。教育工作者與學生是平等的,這一點大家都認同。但不打板子與熱愛學生仍是不同的,倘若只是不打學生對學生漠不關心,仍是一個不合格的教師。所以只有熱愛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才會關心學生,瞭解學生,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現在有少數教師總是忘了這一點,家長作風盛行,以學生為敵人,幺喝、訓斥學生的事情時有發生。我也常會"訓"學生幾句話,但我都是從關心的角度,善意的表情,來"訓"他們,其實學生完全可以看出你是善意還是惡意,我的感覺是:只要你是善意的,學生完全會帶着笑容很快的接受你的意見。我想要做到這一點要有真的愛,真正的熱愛學生。

四、刻苦研究業務,精通教學業務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精通業務,才能將正確的知識傳授給學生,而不至於誤人子弟。教師必須給學生傳道、授業、解惑。倘若學生給你提出的問題你總是不能很快準確地回答,在學生心中的威信也就完全喪失了。學生對你沒有信心,極有可能對這門課也沒有了信心,你這門課還怎麼教。檢查我自己應該説主要的課程內容反覆教一二十遍了,教學內容基本熟了,但隨着課程內容的改革,有許多知識點,鑽研得還不深透,在現代社會,每個社會個體都有不同於他人的長處和優點,學生在某方面超越教師的可能性甚大,所以,教師完全沒有資格在學生面前高居支配地位,而應該對學生的人格、思想、情感、意志給予充分的尊重。我認為不斷提高教學水平,仍是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五、通過學習結合自己教學經歷的體會,針對當前教學的現狀我認為師德師風教育是極有必要的。許多學生聽不懂老師講的課;課堂紀律很差;考試時大面積作弊等,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老師上課的情緒,出現學生厭學,老師厭教的現象。這時,如果不加強師德師風教育,必然導致惡性循環。當前,加強師德師風教育,使教師的精神面貌為之一振,積極地做好工作,發現新的問題,解決新的問題,採取改革教學方法、教學計劃、教材等一系列措施,做到因材施教。結合當前情況積極探索教育教學規律,必定能走出厭教厭學的惡性循環,改變現狀,培養出一批又一批的實用性人材。學習《教師法》的心得體會 *** 教師除了要學習一般的職業道德外,還要學習與我們教師這個職業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記得江澤民總書記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要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這是江澤民同志在新的世紀,提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治國方略,是馬克思主義政權學説與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對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我們作為新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

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然而作為人民教師的我們,在這支隊伍當中對教師法的認識可以説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國的教師長期處於無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教師、拖欠教師工資、無故開除教師等。然而許多教師不懂教師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這些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故有法等於無法。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師法更是一門必修的科目。

此外,我們還明白到我們一直以來所談及的權利,其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權,一類是私權。後者是一種可放棄的權利,而前者則不可放棄。或者換句話説公權是一種同時夾帶着義務。合理行使公權和私權也是我們當教師的一種重要的素質。我們中國一直以來都被西方國家批評為"人治"的國家。現在國家政論既然下決心要從原來的"人治"改革為"法治",於是每一個公民自然而然肩負起知法、學法,守法、用法和護法的重責。

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着,但是每當教師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衞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説明教師只是知法、守法還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所以我認為給予我們這些新教師上一節用法的課更有實際的必要。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的心得體會

近年來,我國中國小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最近,《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學習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