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3篇)

旅遊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1

5月7日,集團公司組織召開了《旅遊法》學習的宣傳動員會,作為一名鏡泊湖景區工作人員,在學習了《旅遊法》以後,有如下的心得體會:

旅遊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3篇)

旅遊法的廣義概念是指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這表明:旅遊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指旅遊活動中(包括旅遊管理、經營、參觀、遊覽等與旅遊有關的活動)形成的帶有旅遊或體現旅遊活動特點的社會關係。這正是旅遊法與其他法相區別之所在。旅行社為滿足旅遊者的需求提供服務,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了供需關係,這就涉及到《合同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的法律調整。雖然涉及到眾多已存在的法律,但旅遊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這項法律要以保護旅遊者的相關利益和維護旅遊服務提供者,即旅遊經營者的利益。

這兩項應當是制定法律的中心點。旅遊消費者的信息保密機制仍不完善,旅遊者的人身安全仍要加強保障,旅遊者的行李、隨身物品的保護,仍有待《旅遊法》進一步制定和規範。旅遊者固然在旅遊市場中佔據買方市場的地位,但旅遊經營者的利益也不容忽視。旅遊經營者的責任免除條件也應該合理地規劃,以確保經營者的可持續性和積極性。

《旅遊法》不僅僅應當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者的必要的權益保障,也應當規定旅遊者的義務和相應的懲罰。在我們的旅遊過程中,相信每個人都會遇到所去的景點奇石、樹木、小屋等被人為地塗鴉。從法律上來講,在景區亂塗亂畫是破壞公共環境、城市文明的行為,可由相關單位給予處罰,但景區物業沒有執法權,每次遇到這種現象最多也就是上前勸説、制止,有時亂塗亂刻的市民還與景區管理人員發生衝突。

《旅遊法》應該對這類現象以及相關的破壞景點的現象給予更詳細明確的處罰條例,並規定更有效的執行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了卻又無法執行法律條款。旅遊者在享受旅遊景點給予的身心的舒適之外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隨着中國更多人蔘與到旅遊活動中,《旅遊法》對旅遊者義務的規定也應當給予更有力的規範。

《旅遊法》還應當對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嚴格規範。中國人口眾多,旅遊的人口也眾多,旅遊開發商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旅遊人口,對景區的規劃越發商業化。破壞原有的生態環境,在景區內開山炸石,砍樹毀林,我們已經屢見不鮮。西雙版納的州府景洪市,上世紀70年代時還是一座原始森林環繞的小城,而現在,車出景洪,無論往南還是往北,沿途看到的都是一片接一片剛放火燒掉,準備種植橡膠的林地。還有的景區為了經濟利益着想,大肆建造商店、酒店、餐館,擴大旅遊區域設計,盲目建造旅遊設備。

以索道為例,世界各國在作為國家公園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嚴格控制的,其中美國、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__多米,遊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我國,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現代索道,甚至修幾條。有的山相對高度不到百米,也修建索道。索道在國家名勝中心區域的建成,不僅破盛崴自然風景區的原貌,而且使遊人大量集中於容量有限的山頂,導致景觀和生態的破壞。

這些破壞人文資源、生態環境的行為在中國幾乎可以説是盛行,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要對這些行為進行嚴厲的規範,才能從根本上打擊為了經濟利益盲目破壞景區的旅遊開發商,保護我們的大自然。

就業的人員要求。

《旅遊法》中應該對導遊的職稱問題進行一定的規範,使之能與我國的職稱制度掛鈎,並使得導遊員能夠得到相應的發展。

在我國的`旅遊景區的美譽度不斷提升的同時,旅遊景區開發者和經營者大多數都忽略了一個目前很嚴重的商標問題,也是景區知識產權的問題。開發者多數關注景區品牌的擴大和提升,卻忽略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很大的損失。我國的商標法實行的是註冊優先的原則,誰先註冊了,誰就擁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其他企業不得繼續使用。這就對旅遊景區的品牌標識製造了困難。明明是該景區的風景名勝,卻無法擁有自己的品牌標誌,這對旅遊業的發展積極性有一定的打擊。

《旅遊法》應當對這種企業為了擴大自己的名氣註冊旅遊景點商標的行為進行一定的規範,同時鼓勵各個旅遊景點對自己的品牌進行註冊,防止別人惡意註冊,保護自己景區的知識產權。

以上僅是個人對旅遊法的一些引發的個人想法。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旅遊法》的實施會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起到規範促進發展的作用,使更多的旅遊者對我國的旅遊服務有更多的信心,也能夠使旅遊業的發展與自然生態關係能夠維持和諧。

旅遊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2

20xx年,我國國內旅遊人數突破29億人次,出境旅遊人數超過8000萬人次,按照近14億的總人口計算,平均每人每年要出遊2次多,旅遊已經成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自1982年國務院有關部門着手起草以來,走過了三十多年立法歷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該法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集團公司工作部署,5月7日集團組織學習《旅遊法》,對此我有如下體會:

第一,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旅遊法》“零容忍”

“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大家並不陌生,今年四月初,國家旅遊局公佈20__十大旅遊案例,其中的“遊客不購物遭司機報復案”就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的典型。該案例講的是去年四月退休職工王女士一行5人在雲南旅遊時,遇到了“導遊威脅必須購物、旅遊購物點和街面購物價格的懸殊”等問題,一位鬧肚子的女士更是因為沒有買提成歸司機的茶葉,遭到司機“不在服務點停車”的報復,致使那位女士最終在車上大便失禁。一名網友還回帖説,“我們9天的遊覽共經歷了7位導遊,4位大巴司機。其共同之處是:所有導遊在上車後都明確地告知遊客,他們沒有工資,全憑3%的購物提成生活。”遇上這樣的鬧心事,哪怕風景再美、空氣再清新,旅途也不會有多愉快。

第二,票價想漲得開聽證會,拒絕“變相漲價”

自國家發改委20__年規定“景區票價調整頻次不得低於3年”後,今年恰逢3年一調整的第二個“解禁期”,四月初,峨眉山、瘦西湖等全國知名景區也接連上調門票價格,這讓不少遊客直呼“玩不起了”。《旅遊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對各類景區定價和調價機制作了如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景區應當在醒目位臵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與直接漲價相比,今年還有一種“一票制”的調價方式值得關注,也就是所謂的'門票“打包”銷售。

湖南省鳳凰縣從4月10日起,變“憑票進入景點”為“憑票進入景區”,這意味着遊客進入鳳凰古城需要購買148元的門票此前,遊客進入古城是免費的,只有遊覽古城內的沈從文故居、楊家祠堂等九大景點才需購買148元的套票。無獨有偶,日前濟南將趵突泉、大明湖等“三泉一河一湖四園區”整合為“天下第一泉風景區”,新成立的天下第一泉景區門票要價77元,比整合前各景區票價總和還高出2元。

針對這類“變相漲價”,《旅遊法》也做出了規定:“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第三,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超載”或要停業整頓

無論是五一小長假還是十一黃金週,要説哪裏比高速公路更擁擠,恐怕非旅遊景點莫屬,每逢節假日,景區,尤其是著名景區總是人滿為患,一位園林講解員更是這樣向記者“吐槽”;“現在的節假日,景區除了人還是人。我們雖然節假日需要加班比較辛苦,不過也免去了"本想看風景,結果看人頭"的煩惱。這年頭,想要玩得有質量,還是得錯峯出遊。”《旅遊法》施行後,景區景點每逢假日就“遊人如織,摩肩接踵”的現象有望得到緩解,《旅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

景區應當公佈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並可以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另外,《旅遊法》第一百零五條還規定,“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周永博表示,旅遊法還對建立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境外旅遊者安全保護等內容做出了相應規定,這些立法保障了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思路。

旅遊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於20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旅遊法》的宣傳貫徹工作,我鎮早於今年X月份就開始小規模在內部組織班子領導成員進行了學習,同時旅遊區有關部門和各涉旅遊的住島酒店員工、農(漁)家樂經營者分別進行《旅遊法》的自學活動。在對《旅遊法》的自學活動期間,通過對《旅遊法》的通讀,並對其中的條款以不同的分類方式進行了分類,使我對《旅遊法》的各項條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談談自己的四點體會:

第一,《旅遊法》系統全面

一、涉及的法律主體全面。本法對旅遊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門、涉遊企業、旅遊者等有所提及,明確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本法第二章從旅遊者開始,就對旅遊中涉及的對象進行了精確地描述,第三章對在規劃和促進中政府部門所起到的作用進行了説明,第四、第五章又對旅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二、保護對象全面。本法不僅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涉及旅遊的正當經營行為和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按照《關於加快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的主要任務之一,即提高旅遊行業監管水平,《旅遊法》系統全面,合理兼顧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對我鎮旅遊業綜合服務水平具有不可估量的指導意義。

第二,《旅遊法》針對性強。本法中多條款項清理解答了人民羣眾反應強烈的問題,比如第四十一條中對導遊從業素質進行了針對性規範、第四十三、四十四條明確規範了景區門票價格問題、第四十九條要求經營者應為旅遊者提供旅遊相應享有的服務,這促使我鎮從事“農(漁)家樂”經營者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旅遊法》最突出的就是一個字“實”,可操作性非常強。在《旅遊法》第七章中,特別強調了旅遊監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瞭旅遊糾紛處理的相關途經。對我鎮管理人員而言,可以借鑑本法對旅遊主管部門的權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規範旅遊區各涉旅企業、旅行社經營行為,進一步提升旅遊綜合服務水平;對於參與旅遊從業人員而言,《旅遊法》可以鼓勵其規範有序地參與“農(漁)家樂”經營、旅遊紀念品經營、農貿市場經營,遇到糾紛之際可以通過恰當的途徑進行調節,共建和諧潿洲島旅遊開發新環境。

第四,不足之處。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根據《旅遊法》的內容,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本法尚預留立法的空間,有關部門亟需健全配套我鎮旅遊的法規。雖然《旅遊法》的內容系統全面,但面對我鎮開發建設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仍是捉襟見肘,希望有關部門能抓緊研究出台相關法規,以統一協調我鎮各涉旅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準確進行旅遊定位;同時,應儘快修改、清理不合時宜的法律和法規,避免出現相關法規“打亂架”。另一方面,立法機構應當抓緊進行旅遊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構建完備的旅遊法規體系,比如《潿洲島旅遊區農(漁)家樂管理暫行辦法》等,通過旅遊法律法規的配套,營造和諧的法治環境。以上僅是本人不成熟的心得體會,希望大家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