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領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往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函專用於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或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轉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決定不予以法律援助的情況,交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____________:
本中心(處)於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院(局)關於為________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指定/申請法律援助的來函。經審查,本中心(處)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決定不予以法律援助。
特此函告。
【相關閲讀】
什麼是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遇有法定情形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
一、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賦予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2.指派辯護律師的主體: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改變由法院指派律師的做法。
二、依職權提供法律援助:
1.依職權提供法律援助類型: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擴大】/死刑的;
d.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職權提供法律援助前提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3.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分別在審判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
(1)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對於公檢法根據規定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法律幫助的:
a.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日以內指派律師;
b.並將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書面通知公檢法。
【提示】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情形之一: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②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③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⑤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三、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法律援助規定:
1.公安機關依職權提供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符合法定情形:
a.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b.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2.公安機關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
(1)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
a.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其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b.並通知申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
c.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地址不詳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併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2)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作為辯護人/自行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律師提示】
①新刑事訴訟法將法律援助適用的期間由審判階段擴大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
②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僅限於未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法律援助機構只能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能指定不具備律師身份的人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