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精選20篇)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精選20篇)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

案號:( )

交[決或復]執[ ]號

:(當事人)

你(單位)因 (案 由) 一案,違反了 (行政處罰理由) 的規定,本機關已於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做出了 (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的行政處罰決定,{且你單位不服(處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 處理決定的複議申請已於 年 月 日審理完畢。複議決定書(文號)已於年 月日送達。由於(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未執行 字第 號複議決定書。(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你單位本應於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畢,但你(單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據(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的規定,決定採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1、時間、地點、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據不同情況寫明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如:你單位對本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複議完畢且已經送達複議決定書的,寫明在送達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當事人(或代表人簽字): 職務: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名稱(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附卷。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2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當事人:南京弘潤廣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區珠江路88號2幢儲2220室)

本機關於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案號:蘇寧滬四強制字[20xx]00010號),要求你(單位)於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單位在京滬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側建築控制區內距離隔離柵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構築物的義務,經催告,現你(單位)仍未履行,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自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公告之日起60日後實施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你(單位)承擔。強制拆除執行後7日內,你(單位)應前來本機關領取違法廣告設施殘餘物,逾期不領取的,本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執法單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號,郵編:210004,聯繫電話:。

江蘇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

20xx年9月4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3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鐵縣政強執決字

[ ]第號

當事人: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情況下,違法建設建築物處,建築面積平方米。此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機關將於年月日前對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物執行強制拆除。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時發生法律效力,如對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鐵嶺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鐵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鐵嶺縣人民政府將依法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

鐵嶺縣人民政府

年月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4

岳陽市啟明星建設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鑑於你公司不再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條件,我廳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後仍無法滿足規定要求;現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三條和《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xx〕190號)第五條第(二十七)項之規定,我廳決定撤回你公司取得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後,立即將所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證書(一正四副)集中後交我廳政務中心。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2月8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5

( )食藥許不決[  ]( )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你(單位)於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申請,因(不予許可的具體理由)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6

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

張武城執強拆?20xx?02號

當事人:鄧來羣 女 1979年1月10日出生 土家族

地 址:張家界市武陵源區索溪峪鎮巖門村九組40號

你未按本機關做出的張武城管限拆字?20xx?06 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要求履行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義務。本機關於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兩次送達履行義務催告書催告後, 你仍未履行。經請示武陵源區人民政府責成本機關強制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本機關據此在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公告期滿後,實施強制拆除。如不服本決定,可在60日內向武陵源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強制拆除決定不停止執行。

20xx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7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

任,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陝西西安人,大學文化,無黨派。1982年1月至1984年9月在陝西延安地區交通局工作;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陝西省公路局工作;1992年10月至今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工作,現任工程質量監督室監督員。

經局黨組研究決定,20xx年7月10日任宏因受賄錯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已於20xx年7月10日到期,在受處分期間,任宏能改正錯誤,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

規劃建設局

年11月21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8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9

號徵收決定書

X處居民(注:被徵收範圍內):

建設工程項目屬縣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位於. xx年xx月xx日,房屋徵收部門向xx縣人民政府申請對該房屋予以徵收。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已納入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已廣泛徵求過公眾意見不少於30日,且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公佈。因此本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特此公告。xx部門是XX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xx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委託xx單位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縣政府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決定如下:一、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二此補償方案內容如下:(注:此補償方案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三徵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注,最好寫詳細信息)四實施房屋徵收先補償、後搬遷。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五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七被徵收人如有異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主張權利,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年xx月xx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0

行政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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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房地權處決字(20xx)5號

被處理人:楊新立身份證號:4101228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新立位於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13957證書。20xx年4

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鑑於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新立位於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並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xx年8月6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1

文號:

(被許可人姓名或者名稱):

你(你單位)於年月日經本機關(或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名稱)審查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經調查核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款第項(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下列情形(寫明依法應予撤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款第項(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你單位)已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撤銷行政許可,依法應予賠償的,同時寫明) 請你(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本機關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名稱)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月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2

_______: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取得的_______行政許可,屬於下列第____種情形:

1、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或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本機關決定註銷你(單位)該項行政許可。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____日內持行政許可證件到本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如不服本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衞生行政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申請人。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現對你(單位) ,證件號碼為 予以撤銷,原因如下: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衞生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收:

年 月 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4

xx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本行政機關於 x年9月29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涉港台、涉外營業性演出的申請。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三章第十五、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

許可事項:

x年11月13日,在國際體育中心體育館舉辦“‘和你在一起’巨星演唱會”,邀請14名演員參加演出。

附件:“和你在一起”巨星演唱會演出人員名單

x年10月9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5

行政處理決定書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6

行政處理決定書

被處理人:楊新立身份證號:4101228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新立位於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13957證書。20xx年4

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鑑於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新立位於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並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20xx年8月6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7

xx市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區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

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年月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8

賠償請求人:劉偉,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於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築物(3排16號商店和庫房),並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使用;

2、 將被拆建築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賠償被拆建築內貨物853000元;

4、 電話安裝費5000元;

5、 有線電視安裝費300元;

6、 精神傷害賠償金20萬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停業損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5793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並下發《通知書》將海淀區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於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傢俱、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並導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和精神寄託,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劉偉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於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劉偉在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劉偉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於20xx年6月3日向海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於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於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築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並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劉偉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劉偉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築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並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劉偉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

二月十五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19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賠償決定書

( )工商行賠字〔 〕 號賠償申請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職務: ] 賠償申請人因認為 ,於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現已審理終結。行政賠償請求: 賠償申請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局認為: 如不服本賠償決定,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篇20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徵收人:蘇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號

被徵收人:朱鳴嬋,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

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xx年11月19日作出蘇府徵〔20xx〕11號房屋徵收決定,對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範圍內所涉房屋實施徵收。房屋徵收部門為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原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系私房,產權人為朱鳴嬋,所有權證號:蘇房權證市區字第10165462號,房屋登記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經測繪建築面積為51.82平方米,另有違法建築面積24.3平方米。朱鳴嬋名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土地使用面積為19.9平方米。被徵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向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設立抵押,貸款7萬元,債務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貸款餘額3389.33元。該處房屋內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鳴嬋。隔壁103室房屋產權人仲善雯為朱鳴嬋的母親,兩套房屋打通由母女兩人共同居住。被徵收人採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了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5805元,裝修及附着物價值為65977元,違法建築殘值為3645元。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內,後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分户評估報告等材料送達被徵收人。經多次協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後,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被徵收人,並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在房屋徵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徵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書面選擇,亦未出席徵收部門於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徵收協商會。據此,徵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及《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一、對被徵收人朱鳴嬋(户)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徵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值425805元,裝修及附着物價值為65977元,合計491782元。支付前應將被徵收人朱鳴嬋所欠貸款餘額先行撥付給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餘款支付給被徵收人朱鳴嬋。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在:長江花園三區14幢102室(公安編號),建築面積為58.66平方米,房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徵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4288元。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後,互結產權調換差價。四、補償被徵收人朱鳴嬋(户)搬遷費1200元,違法建築殘值3645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項目規定領取。五、被徵收人朱鳴嬋(户)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徵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驗收後拆除。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