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供大家參考!

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

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範文一

關於給予張鳳明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周委發〔20xx〕42號

關於給予張鳳明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張鳳明, 男,漢族,高中文化,1959年1月30日出生, 20xx年11月入黨。1978年1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奮鄉仲北村西寨務農;1988年7月在周奮鄉仲北村西寨辦軸承廠;20xx年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20xx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張鳳明酒後駕駛牌號為滬A56136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光錢路近南奉公路南約100米處時,被交警查獲。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張鳳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張鳳明身為共產黨員醉駕,被法院判刑,在羣眾中造成極壞影響。為嚴肅黨紀,純潔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鄉黨委會議研究,並報市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張鳳明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向鄉黨委、市紀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興化市周奮鄉委員會

20xx年11月 29日

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範文二

關於給予張四妹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張四妹,男,漢族,台州市黃巖區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國共產黨,國小文化程度,1985年至20xx年任下洋山村出納。農民。

20xx年10月份,時任下洋山村出納的張四妹因被手機中獎詐騙,在村主要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於10月11日將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幣村集體資金匯給一詐騙犯林小雄;後又在10月12日,私自從村集體賬户中以造橋為由提取人民幣100000元,分筆匯給詐騙犯林小雄和戴廣進。案發後,張本人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與20xx年10月15日、16日,將其挪用的村集體資金130000元人民幣交還村集體。

張四妹身為黨員卻挪用村集體資金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例》第九十九條和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會議於20xx年8月31日研究,並報區紀委會於20xx年9月23日討論批准,決定給與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區紀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20xx年10月8日

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範文三

關於給予周小江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漢族,浙江省象山縣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家住大徐鎮黃盆嶴村2號94户。

20xx年12月1日15時30分許,周小江飲酒後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懸掛浙BFE644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象山縣大徐鎮黃盆嶴村出發,後沿象山縣丹西街道來薰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丹西街道來薰路小河頭村路段時,因周小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致使周小江駕駛的摩托車與湯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他人即電話報警。象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接警後即趕至現場,發現周小江有酒後駕駛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縣第一人民醫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樣本。後周小江隨交通警察至象山縣公安局,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20xx年12月3日,經寧波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周小江的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份,且其濃度為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駕駛機動車時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屬於醉酒駕駛。

據此,象山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3日作出判決,以周小江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周小江身為共產黨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且已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鎮黨委會議研究,並報縣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周小江開除黨籍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12月10日起生效。如對本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大徐鎮委員會

20xx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