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不起訴決定書範文

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後,認為依法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下面我們來看一下酌情不起訴的決定書內容吧。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範文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範文一:

被不起訴人xx【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户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xx(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xxx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xxx 涉嫌xxx 罪,於xxxx 年x 月x 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xxx 涉嫌xxx 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xxxx 年x 月x 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x x x(偵查機關名稱)移送審查起訴認定xx(概括敍述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x x x(偵查機關名稱)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姓名)不起訴。

(如系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則寫為:本案經本院偵查終結後,在審查起訴期間,經兩次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x x x 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x x x人民檢察院

年月日 (院印)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範文二:

不 起 訴 決 定 書

×檢刑不訴[××××]×號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户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於××××年×月×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年×月×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檢察院

(院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