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除名的決定(精選12篇)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1

雁蕩鎮西門島村黨支部黨員施達苗,男,1973年6月出生,1994年5月30日入黨,施達苗同志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對施達苗同志予以除名。

關於除名的決定(精選12篇)

本決定自20xx年12月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理決定,自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單位和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雁蕩鎮委員會

年12月7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2

局屬各基層黨組織: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於開展黨員組織關係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組通〔20xx〕65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黨員組織關係排查的通知》(泰組通〔20xx〕7號)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來,局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黨員組織關係排查和清理,對所有黨員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業泰州華廈集團公司黨支部(二建公司)於20xx年7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所屬能聯繫的黨員按照便於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幫助轉移組織關係,但仍有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繫。(見附表)

現依據黨章黨規和《從嚴規範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試行)》(泰組發〔20xx〕17號)、《關於轉發<關於印發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組發〔20xx〕11號)及本次黨員排查清理的相關要求,經20xx年11月24日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繫、且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繫的原泰州華廈集團公司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按自行脱黨進行組織處置,並從黨內除名。

特此決定。

中共泰州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委員會

20xx年11月25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3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雙塔街道天餘村村民,20xx年11月入黨。

經雙塔街道紀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於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綱文。20xx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5日,雙塔街道周家青社區第三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的決議。同年3月16日,社區黨總支召開會議,同意支部決議,建議街道黨工委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鑑於姜亦明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社區黨支部的決議、黨總支的建議,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雙塔街道黨工委

20xx年3月16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4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雙塔街道天餘村村民,20xx年11月入黨。

經雙塔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和妻子徐於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綱文。20xx年9月7日,姜和徐又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xx日,雙塔街道周家青社區第三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xx黨員除名的決議。同年3月16日,社區黨總支召開會議,同意支部決議,建議街道黨工委給予姜xx黨員除名。鑑於姜嚴重違紀事實和社區黨支部的決議、黨總支的建議,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xx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xx街道黨工委

20xx年3月16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5

局屬各基層黨組織: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於開展黨員組織關係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組通〔20xx〕65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黨員組織關係排查的通知》(泰組通〔20xx〕7號)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來,局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黨員組織關係排查和清理,對所有黨員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業泰州華廈集團公司黨支部(二建公司)於20xx年7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所屬能聯繫的黨員按照便於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幫助轉移組織關係,但仍有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繫。(見附表)

現依據黨章黨規和《從嚴規範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試行)》(泰組發〔20xx〕17號)、《關於轉發<關於印發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組發〔20xx〕11號)及本次黨員排查清理的相關要求,經20xx年11月24日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繫、且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繫的原泰州華廈集團公司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按自行脱黨進行組織處置,並從黨內除名。

特此決定。

中共xx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委員會

11月25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6

xx社區黨支部:

章,女,1969年8月出生,漢族,xx市xx街道xx社區人,大專文化,20xx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為xx街道xx社區黨支部書記。

章與張於1992年8月結婚,1992年11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張),後又未經批准於1997年農曆12月22日在温州翠微新村附近一傢俬人醫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張),並在申報户籍時將出生日期登記為1996年8月22日。章夫婦未經批准生育第二孩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屬計劃外生育。但章一直隱瞞事實,逃避計生部門依法處理,並於20xx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又於20xx年7月份當選為風荷社區黨支部書記。

綜上所述,章刻意隱瞞計劃外生育事實,未經處理,不符合黨員條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之規定,經安陽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給予章黨內除名處理。

中共安陽街道工委

年9月14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7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雙塔街道天餘村村民,20xx年11月入黨。

經雙塔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和妻子徐於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綱文。20xx年9月7日,姜和徐又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xx日,雙塔街道周家青社區第三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xx黨員除名的決議。同年3月16日,社區黨總支召開會議,同意支部決議,建議街道黨工委給予姜xx黨員除名。鑑於姜嚴重違紀事實和社區黨支部的決議、黨總支的建議,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xx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xx街道黨工委

3月16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8

xx鎮xx村黨支部黨員林,男,1961年11月出生,20xx年07月14日入黨,林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對林予以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10月2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理決定,自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單位和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xx鎮委員會

年10月21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9

蔡,女,漢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6月入黨,歷任二建勞資科科長、勞務站副站長、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現任二建企業策劃與管理部部長。 主要錯誤事實

1、違規使用董元金勞務隊承包勞務

董元金勞務隊20xx年5月5日被集團禁入,按照規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內(20xx年5月前)不得進入集團市場。蔡xx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繼續讓董元金的勞務隊在二建從事勞務作業,違反了集團《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2、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勞務隊先後中標哈密太陽城項目和五家渠君豪項目勞務施工,二建沒有按制度規定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就允許其進入現場施工,致使董元

金在施工過程中一再提出漲價要求,而二建又無合同制約。這中間在簽訂勞務合同環節的主辦人是蔡,蔡在明知董元金沒有與二建簽訂勞務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口頭通知君豪項目經理董元金的勞務隊中標,並同意安排組織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勞務隊已進場太陽城項目施工的情況下,也未採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場。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後召開了君豪項目、太陽城項目董元金勞務價格商討會,由於二建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把中標價固定下來,所以在商議中始終處於被動,最後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漲價要求,其中:君豪項目決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標報價結算、1-2層按董元金提出的漲價(現報價)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投標報價101元/㎡,現報價143元/㎡; 砼澆注投標報價40元/ m3,現報價58元/m3; 鋼筋製作綁紮投標報價900元/T,現報價1100元/T、3層至封頂按投標報價加漲價部分的75%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xx2.50元/㎡,砼澆注53.50元/ m3,鋼筋製作綁紮1050元/T。20xx年4月xx日,董元金與二建簽訂了三層至封頂的勞務合同,並補簽了基礎至二層的勞務合同。太陽城項目決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會後,二建與董元金補簽了太陽城項目的勞務合同(合同時間20xx年7月25日)。

經測算,按以上兩個項目遲延簽訂的勞務合同確定的勞務價格結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項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萬元,太陽城項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萬元。以上兩項工程的勞務結算,共計增加企業成本479.97萬元。

蔡身為黨員領導人員,在擔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期間,本應認真履行職責,在勞務隊伍的選擇、簽訂勞務合同、勞務隊進場方面嚴格審查、認真把關,但卻放鬆責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隊伍,違規進場施工,為後續問題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勞務合同遲延簽訂,使主動權始終掌握在董元金手中,為董元金要挾二建提出漲價要求找到了藉口,最終給企業造成了479.97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此問題直接責任者,對造成的損失和後果起決定性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黨員領導人員從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經集團紀委會20xx年2月6日討論,並經集團黨委會20xx年5月20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如本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向集團黨委、紀委或總公司黨組、紀檢組提出申訴。

xx年xx月xx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10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江山市雙塔街道天餘村人,20xx年5月入黨。

經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和妻子鄭於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20xx年1月9日,姜和鄭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又生育第二個小孩,男性,取名姜。

姜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6日,天餘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xx黨員除名的決議。鑑於姜嚴重違紀事實和村支部決議意見,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xx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道黨工委

年3月16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11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x街道xx村民,20xx年11月入黨。

經xx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和妻子徐於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綱文。20xx年9月7日,姜和徐又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x年3月15日xx街道xx社區第三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的決議。同年3月16日,社區黨總支召開會議,同意支部決議,建議街道黨工委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鑑於姜亦明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社區黨支部的決議、黨總支的建議,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xx街道黨工委

20xx年3月16日

關於除名的決定 篇12

於給予蔡曉萍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蔡,女,漢族,1967年6月出生,xx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6月入黨,歷任二建勞資科科長、勞務站副站長、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現任二建企業策劃與管理部部長。 主要錯誤事實

1、違規使用董元金勞務隊承包勞務

董元金勞務隊20xx年5月5日被集團禁入,按照規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內(20xx年5月前)不得進入集團市場。蔡曉萍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繼續讓董元金的勞務隊在二建從事勞務作業,違反了集團《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2、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勞務隊先後中標哈密太陽城項目和五家渠君豪項目勞務施工,二建沒有按制度規定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就允許其進入現場施工,致使董元

金在施工過程中一再提出漲價要求,而二建又無合同制約。這中間在簽訂勞務合同環節的主辦人是蔡曉萍,蔡曉萍在明知董元金沒有與二建簽訂勞務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口頭通知君豪項目經理董元金的勞務隊中標,並同意安排組織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勞務隊已進場太陽城項目施工的情況下,也未採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場。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後召開了君豪項目、太陽城項目董元金勞務價格商討會,由於二建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把中標價固定下來,所以在商議中始終處於被動,最後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漲價要求,其中:君豪項目決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標報價結算、1-2層按董元金提出的漲價(現報價)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投標報價101元/㎡,現報價143元/㎡; 砼澆注投標報價40元/ m3,現報價58元/m3; 鋼筋製作綁紮投標報價900元/T,現報價1100元/T、3層至封頂按投標報價加漲價部分的75%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澆注53.50元/ m3,鋼筋製作綁紮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與二建簽訂了三層至封頂的勞務合同,並補簽了基礎至二層的勞務合同。太陽城項目決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會後,二建與董元金補簽了太陽城項目的勞務合同(合同時間20xx年7月25日)。

經測算,按以上兩個項目遲延簽訂的勞務合同確定的勞務價格結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項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萬元,太陽城項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萬元。以上兩項工程的勞務結算,共計增加企業成本479.97萬元。

蔡曉萍身為黨員領導人員,在擔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期間,本應認真履行職責,在勞務隊伍的選擇、簽訂勞務合同、勞務隊進場方面嚴格審查、認真把關,但卻放鬆責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隊伍,違規進場施工,為後續問題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勞務合同遲延簽訂,使主動權始終掌握在董元金手中,為董元金要挾二建提出漲價要求找到了藉口,最終給企業造成了479.97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此問題直接責任者,對造成的損失和後果起決定性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黨員領導人員從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經集團紀委會20xx年2月6日討論,並經集團黨委會20xx年5月20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如本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向集團黨委、紀委或總公司黨組、紀檢組提出申訴。

s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