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聘任協議書(通用3篇)

崗位聘任協議書 篇1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崗位聘任協議書(通用3篇)

經濟類型:_____          性別: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_______,達到______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_________ 種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乙方相應待遇:

(一)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八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 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 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第九章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以下文件或協議做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蓋 章) 

乙方:________(籤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崗位聘任協議書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以下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為雙方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對乙方勞動崗位的特別約定。

第一條 聘用期限(親子活動安全協議書)

1. 聘用期限自年年

2. 聘用期限到期時雙方協商可予以續訂。

第二條 聘用崗位

1. 乙方應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主要工作內容和要求為:全面負責分公司運營工作及人員管理工作,建立與當地保監局良好關係,完善分公司成本核算體系,有效管理分公司資本結構。

第三條 聘用福利

1. 聘用期間,甲方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其中應由乙方個人承擔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或年薪中代為扣繳。

第四條 工作紀律和獎懲

1. 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和監督。

2.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獎勵崗位聘任協議書崗位聘任協議書。

第五條 聘用協議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本協議自動終止、解除。

2. 本協議終止、解除後,乙方按照新的任職崗位享受相關待遇,承擔相應義務。乙方沒有新的任職崗位,且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待崗。乙方待崗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享受待遇

3. 甲方根據乙方業績完成情況、守法守規情況、日常管理情況等,對乙方進行考核。經過考核,甲方認為乙方不適合擔任本崗位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協議。

4. 乙方解除本協議的,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5. 本協議終止、解除的,乙方應接受甲方對乙方的離崗審計,乙方應予配合

第六條 競業保密

1. 乙方對甲方的經營、管理、技術等商業祕密在聘用期內及聘用期外均有做保密工作的義務崗位聘任協議書合同範本。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或者相競爭的行業。

第七條 違反合同的責任

1. 因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過錯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 雙方發生爭議或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勞動仲裁部門仲裁解決。

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3.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崗位聘任協議書 篇3

根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護甲方和乙方在實際工作崗位中的合法權益,調動發揮乙方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勞務工作。

2、乙方應認真履行雙方約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3、聘用期間,甲方可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並通知乙方的調整薪金水平,乙方應予以服從。

4、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如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同意甲方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應予以服從。

第二條 崗位變更

1、 乙方在首次與甲方簽訂上崗協議,存在試用期的,在試用期內甲方可就乙方的工作情況表現,通知乙方後即可進行崗位調整。

2、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l 甲方因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l 甲方因經營服務需要,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

l 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崗位發生變更,雙方協商同意變更的,上崗協議應同時進行調整,並辦理變更協議手續。

第三條 聘用期限

1、 本合同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為試工期)

2、 聘用期滿,本協議即行終止。雙方如有意續簽的,由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本協議;聘用期如需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乙方應先與甲方另行簽訂或修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聘期無效,本協議到達《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時即行終止。

3、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本上崗協議同時隨之終止。

4、 《勞動合同》發生續訂,不影響本協議履行的,本協議繼續履行。

5、 《勞動合同》發生變更,影響本協議履行的,須重新簽訂協議。

6、 甲方可以依據其生產經營情況及乙方在聘用期內的業績、表現等綜合考評,在聘用期滿後重新簽訂本上崗協議。

第四條 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權利義務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提供詳盡的職位説明便於乙方執行遵循;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負責日常教育、管理、考核和崗位調整;

l 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與考核情況,負責向乙方支付工資報酬。

2、 乙方權利義務

l 乙方按照勞動合同及上崗協議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l 乙方協議終止,崗位變動,應主動配合工作交接。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

1、 根據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間,根據工作責任和任務,每月 日前享受下列基本薪酬:

(1)試用期內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為 元人民幣(包括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2)試用期滿後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為 元人民幣(包括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3)乙方的加班加點工資、事假扣除標準、帶薪假期工資標準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4)乙方的績效獎金、法定福利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和工資調整機制由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經考核確定。

2、 根據乙方和甲方簽署的《勞動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間,由甲方按照國家和大連市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法定社會保險;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六條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和大連市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和環境。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將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以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同時,乙方有義務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有章不循、違規操作、違章指揮、強行危險作業或強令冒險作業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工作紀律、保密要求等

1、 聘用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大連市的法律法規,遵循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崗位操作規則。

2、 聘用期間,乙方對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規章制度中列入甲方商業祕密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和技術資料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本協議時,應將所有涉密材料及數據交甲方歸檔。

3、 乙方掌握甲方的科技祕密的,乙方欲解除本協議時,應提前 個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安排乙方轉崗脱密。

4、 乙方離開甲方後,應繼續承擔保密義務,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術成果和資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術經濟權益,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5、 乙方違反保密義務時,應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失數額時,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6、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與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第八條 過失性解除協議的情形

乙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聘乙方: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

2、 嚴重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3、 乙方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

4、 乙方出差或因私出境逾期10天(含)以上不歸的;

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使甲方利益一次直接損失超過1500元或年度累計超過5000元的;

6、 工作失職、營私舞弊,有回扣及其他不當得利行為的;

7、 私拿甲方、客户、第三方財物,且沒有正當理由的;

第九條 非過失性解除協議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崗位聘用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崗位聘用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崗位聘用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條 乙方解除協議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國家或大連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1、 乙方在試用期內;

2、 乙方能夠證實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 乙方能夠證實由於甲方的原因而未獲得勞動報酬或甲方未提供協議所約定的勞動條件的;

4、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並獲得甲方批准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 協議約定的聘期期滿的;

2、 甲方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 乙方退休、死亡、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

4、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十三條 解除協議不當的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十條第4項的規定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除了賠償其一個月的工資給甲方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外,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正式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乙方如為甲方出資招用或接收甲方出資研修、培訓、分房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可在另行簽訂的單項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和相應的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

3、 本協議內容如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更而與之不一致的,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4、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5、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6、 乙方確認下列地址和電話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或聯繫方式,如以下信息發生變化,乙方應在發生變更後的5日內告知甲方;沒有及時告知或因乙方處於聯繫障礙狀態而不能聯繫的,乙方委託本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