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協議書範文

地皮指可供開發利用的建築地段或場地。是土地使用中一種通俗的用語,那麼關於地皮的協議書又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地皮協議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地皮協議書範文
地皮協議書範文一

甲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並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秉着誠實、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租賃土地的詳細情況: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______市 縣 鎮______村____ 畝土地(詳細情況如下表)的使用權租賃給乙方建立駕校及綜合利用:

租賃土地所有權的詳細情況

總面積:_____畝 其中:田:_____畝,土:_____畝;地塊共數:____塊

二、租賃期限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 日。

三、租金標準

乙方按每畝____元支付租賃費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

地下資源:乙方經相關部門批准後開發、利用。

五、相關税費繳納

(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相關税費由乙方負責;

(二)村社相關費用按村社每年規定的標準,乙方須按時繳納。

六、其他事項聲明

(一)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賃期限屆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四)如遇政府徵收或徵用,補償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還乙方剩餘租賃期限租金。

(五)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或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被相關部門取消使用資格,合同終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租金作為甲方恢復整改費用,不予退還。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一)甲、乙雙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二)若雙方在30天內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九、附件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所在村社同意蓋章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備案核查。

意見(蓋章)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

見證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

地皮協議書範文二

甲方:

乙方: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甲方擬將位於 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使用的地塊東西長 米,南北寬 米,面積為 平方米。該地塊的界址為: (具體位置及數據詳見附圖)。

二、轉讓期限

甲方轉讓給乙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為 年。具體以甲方取得的國有土地合法手續標註的使用年限為準。 年後如需延續,則參照國家出台的有關土地使用權延續政策執行。

三、土地使用費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 年土地使用費總計 元整( )。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確認並保證,甲方有權轉讓本協議所定地塊,並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協議的完全能力。

2、甲方確認並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協議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無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以及民事糾紛,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3、在乙方全額繳納使用金取得該地塊使用權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轉讓給第三方。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對該地塊的使用要做到合理規劃,永久性建築物不得直接或間接影響他人的利益。如因乙方的規劃使用出現有關矛盾和問題,由乙方自行協調解決。

2、該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乙方有權在國家政策範圍內延續該地塊使用權。

3、如因國家或政府規劃需徵用該地塊,乙方在該地塊上形成的所有實物享有與國有土地上拆遷補償同等價格的權利。

五、任何一方訂立本協議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本協議的權利和義務。

任何一方訂立本協議後分立的,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本協議的權利和義務。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附:地塊情況明細表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地皮協議書範文三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發展養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願將自己位於 的土地 畝出租於乙方,由乙方作養殖事業使用。

二。租賃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為每年每畝地小麥、玉子各 公斤,在每年農作物收穫後於出租方要求給付時以市場價格摺合人民幣給付。(乙方應於甲方提出給付請求後15日以內給付)

四、土地交付時間:

五、乙方在經營期間,若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六、甲方不得干預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若因為甲方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七、本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租合同,由乙方繼續經營。若乙方不願續訂,應恢復土地原狀或在甲方自願的情況下對有關建築物予以合理作價,由甲方在支付給乙方對價的情況下取得有關建築物的所有權。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補充,補充條款的效力優先於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由乙方報本村村委會本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證機關: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