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驗收報告及批覆

1)工業企業、非工業企業的驗收程序:

環保驗收報告及批覆

項目竣工投入試生產(試運行)後三個月內,運行負荷達75%以上 → 填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一式三份)並附相關材料 → 向縣環保部門申請驗收 → 環保部門組織現場檢查 → 建設單位填寫《監測分析技術服務委託書》(一式二份)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 → 環保部門組織驗收

驗收合格(附監測報告)→核發排污許可證

驗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

(2)建築項目環保驗收程序:

1、申請程序

建設單位向環保局管理股提出申請,填寫《武山縣建築行業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環保局人員到現場勘查,符合環保要求的,提交管理股負責人審批;若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要求完善設施或補辦有關環保手續→根據現場調查人員意見,作出審批決定。若符合環保要求的,同意通過驗收;若不符合環保要求,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需提交的資料、證件

(1)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並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2)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並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3)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4)建築項目驗收需提交《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原件和《武山縣建築行業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一式三份。

3、行政許可時限

(1)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2)建築項目驗收資料齊全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

4、行政許可依據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自1998年11月29日施行)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3號,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5、許可部門

武山縣環保局

6、批准文件形式

建設項目驗收意見書

7、備註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説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