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違規通告 篇1
馬鞍山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
税務違法案件通告
馬國税稽告字〔20xx〕14號
馬鞍山市豐澤匯物資有限公司系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址為雨山區二村。
經對該單位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執行税法情況進行了檢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八份,抵扣增值税進項税88407.2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補繳增值税 88407.27 元。
我局已對該單位的税款追繳入庫。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税務違規通告 篇2
財政部關於羣眾檢舉税務違章案件提獎問題的通知狀態:有效 發佈日期:1978-11-30 生效日期: 1978-11-30發佈部門: 財政部
發佈文號: (78)財税字第130號
關於羣眾檢舉税務違章案件提獎問題,我都曾於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以(61)財税字第35號通知作了規定。近些年來,各地要求重新予以明確。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羣眾維護國家税收的積極性,加強徵收管理工作,現將原通知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檢舉偷税漏税是每個公民的光榮職責。對於羣眾檢舉的違章案件,需要給予物質獎勵的,應當根據案情大小結合檢舉人所佔用的時間和積極程度等情況,在本案罰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酌情提給獎金或給予其他物質獎勵,但對罰金數額大的,提獎幅度,可以適當縮小一些。
二、羣眾檢舉的案件,經過處理,確定只補交税款,不課處罰金的,在必要時,也可以酌情給予物質獎勵。提獎數額應控制在所補税款百分之十的範圍內。此項獎金可以從其他罰金收入中開支,不能從税款中開支。
三、對檢舉人的獎勵,一律由違章處理機關(縣、市税務局)辦理,權限不能再往下放。
四、檢舉人是幹部、職工的,應該以名譽獎為主,一般不宜提給獎金。税務幹部查獲違章案件,一律不提獎金,可以結合機關考績,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五、鹽税的違章檢舉獎勵,仍按鹽税原規定辦理。
以上請研究機行
税務違規通告 篇3
關於嚴禁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税中介經營活動有關規定的通告
發佈時間:20xx-08-29 來源:寧波市國家税務局
尊敬的納税人,各位網友:
現將嚴禁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税中介經營活動有關規定予以通告,請予監督:
一、嚴禁税務人員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税中介機構,在涉税中介機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註冊税務師或税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機構就業;
二、嚴禁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務;
三、嚴禁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機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經濟利益;
四、嚴禁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利用税收徵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涉税中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税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税人不繳税、少繳税或減免退抵税,非法獲取利益;
五、嚴禁税務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迴避制度規定,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職務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與税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
六、嚴禁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超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税務總局(包括税務總局與其他部門聯合)下發的税收規範性文件規定,要求納税人提供涉税鑑證報告;
七、嚴禁税務機關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非領導幹部為兩年內)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涉税中介機構兼職(任職),或從事涉税中介營利性活動。
監督舉報電話:12366,87732099。
寧波市國家税務局
20xx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