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精選5篇)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 篇1

從x年起,在全國有計劃地逐步建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特作以下原則規定: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精選5篇)

一、實行的範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不包括農業人口和市屬縣城關非農業人口),可以實行。

個別人口不滿五十萬的主要工礦區,如省、市、自治區認為有必要實行本辦法時,需報經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同意。

二、實行的條件

職工家距工作地點四華里以上,必須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或騎個人自行車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三、補貼的標準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的職工,原則上由本人負擔一部分,其餘部分由工作單位給予補貼,每月本人負擔的部分,不要少於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單位交通車上下班的,應當適當收費。

騎個人自行車上下班的,適當補貼修理費。每月補貼標準,不要高於一元五角。

已實行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城市,凡補貼標準高於或低於上述原則規定的應當適當調整。

關於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開支,企業單位由企業管理費中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中支付,國家機關由行政經費中支付。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勞動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擬定實施辦法,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 篇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參改單位:

經研究,全區各參改單位可依據《xx市xx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延委辦〔〕108號)精神,自x年1月開始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區直部門列入區財政預算,鄉鎮(街道)由原渠道自籌,在交通費中列支。請各參改單位嚴格按照區人社局審定的在職在崗人員補貼標準按月發放。

xx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x年3月17日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 篇3

根據《學校班車運行改革方案》,x年上半年報銷交通費的申請工作即日開始。

本次申請以《x年下半年報銷交通費教職員工確認名單》為基準。x年下半年已經享受交通補貼、x年上半年繼續自行解決交通問題到下沙校區上班或上課、不乘坐學校班車的教職員工無需再作申請;x年下半年享受交通補貼、而x年上半年需要改乘學校班車的教職員工請在 1月18日前 填寫《x年上半年取消交通補貼人員登記表》,並將登記表發送至:;x年下半年不享受交通補貼、而x年上半年要求自行解決交通問題到下沙校區上班或上課、不乘坐學校班車的教職員工請在 1月18日前 填寫《x年上半年報銷交通費申請表》,並將申請表發送至:。

學校班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x年1月3日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 篇4

公訴機關xx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文盲,農民,住x省xx縣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xx年1月3日被羈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江,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xx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刑訴字(20xx)第6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褚道振犯交通肇事罪,於20xx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褚道振及指定辯護人江洪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xxx年1月3日8時許,被告人無照駕駛無號牌的紅色正三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xx區小營西路上地環島西側路口時,將正在清掃路面的王嘻嘻嘻、(男,45歲)撞倒,致王頭部受傷(經法醫鑑定系重傷),隨即又在逃跑過程中將行人王xzx男,43歲)撞倒,致王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1月7日死亡。被告人再次肇事後繼續駕車逃離現場,後在逃跑途中被羣眾抓獲。經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褚道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對被告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對檢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實提出異議,辯稱死者王是從我的摩托車上掉下去的,沒有撞到王。辯護人江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褚道振在撞傷王廷財後逃跑過程中將王啟撞到,致王啟搶救無效死亡,證據不足;被告人到當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有所改變,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識,且系初犯,建議法院對其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d於20xxx年1月3日8時許,無照駕駛無號牌的紅色正三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海淀區上地環島西側路口時,將正在清掃路面的王廷財(男,45歲)撞倒,致王廷財頭部受傷,經法醫鑑定為重傷;在褚道振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又將行人王啟(男,43歲)撞倒,致王啟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同年1月7日死亡。後被告人褚道振在繼續駕車逃逸途中,被羣眾抓獲。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被告人褚道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調取的被害人王廷財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照片,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法醫物證鑑定書,油漆檢驗報告,醫院診斷證明,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公安機關抓獲經過等證據材料。被告人褚道振對上述證據提出異議,辯解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其他行人,證人楊連、董文英、許安康未在現場,但未向法庭提交證人不在現場的證據,故不予採信;其辯護人對證據亦提出異議,辯稱公安機關製作的詢問筆錄沒有民警簽字,不宜作為證據使用,補充勘驗筆錄沒有勘驗的時間、地點及勘驗的過程,記錄不完整,故缺乏真實性。從本案證據分析,雖然公安機關在提取證據上有一定的瑕疵,但並不影響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上述控方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相互間具有證明同一事實的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無照駕駛無牌照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造成一人重傷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d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庭審中,被告人之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 篇5

20xx年10月12日公司駕駛員黎某駕駛公司車隊8號車(川E27971)在合渝路密溪溝道路處,因佔到行車與鄧某駕駛的川E00A48驪威牌小客車碰撞,造成鄧某(小客車駕駛員)和李某(小客車乘客)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該事故由黎某付全部責任。川E00A48驪威牌小客車損失由公司承保的太平保險公司定損38856.00元,車輛在東風日產4S店維修已恢復,維修費已由公司墊付。我方車輛保險定損1187.00元,目前兩車均已維修完畢投入運行,兩車維修費用等該案件結案後保險賠付。事故兩傷者由公司墊付人民醫院住院費120xx.00元,因二傷者對後期保險賠付誤工費有異議,將提起法律訴訟,所以案件無法結案,等案件結案後保險確定賠付。該起事故的發生,雖然有一些客觀原因存在,但從該事故也暴露出車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重效益輕安全和安全監管不到位、超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突出的問題依然還很嚴重,出於公司對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處罰方法的規定的同時,充分考慮該駕駛員自進入公司以來工作態度、工作表現均不錯,而且對公司的工作安排能自覺執行,對所駕車輛的保養也能自覺做好,所以公司車隊擬給予事故駕駛員黎平給予以下處罰:

(一)、扣除黎某10月份“安全文明獎”300.00元(已扣除)。

(二)、對黎某在該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的事實,對黎某處以罰款1000.00元。(三)、對黎某給予全公司通報批評及處以“留用查看三個月”的行政處罰。對於該起事故,希公司駕駛員引以為戒,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達不到要求或對車隊安排的工作推諉、拖沓的駕駛員和車輛,需立即進行整改,對於日常檢查及有關管理部門抄告發現的公司所屬駕駛人駕駛車輛存在超速行為和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將從嚴處理。

公司車隊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