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通用3篇)

治理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 篇1

為有效解決廣大市民反映強烈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問題,加大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重點類別、重點區域的整治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安機關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職責管轄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治理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通用3篇)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二)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三)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四)使用家用電器、樂器進行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或在飼養動物時,不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不限制作業時間,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六)在城市建成區內午間(指時間十二時至十四時之間的期間)和夜間(指時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的期間)高聲喊叫(如在露天餐飲攤位猜拳行令、大聲喧譁等)或從事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干擾周圍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二、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糾正、制止和批評教育,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違反《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根據不同違法行為表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請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到我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當中來,對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公安機關將按照法定職責範圍及時處理。

舉報電話:110。

xx市公安局

x年7月29日

治理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生活環境質量,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打造悠然陽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二、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他方式製造噪聲。

三、在城市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四、居民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進行娛樂及其他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和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堅決杜絕噪聲污染;禁止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和休閒療養區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加工等活動。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噪聲污染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請廣大羣眾積極參與噪聲污染整治,共同防治城市噪聲污染。

舉 報 電 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

x年10月31日

治理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 篇3

為加強首都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管理,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 ,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污染防治條例》,xx市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未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街道、廣場、公園更公共區域或場所以及療養區、居住區、風景名勝區,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採取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攬顧客。

影劇院、歌舞廳、體育場館等應採取有效的防噪聲措施,達到相應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室內開展娛樂和其他活動時,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

違反本通告由公安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噪聲製造者進行處罰。

違反本通告第三條規定,也可由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據xx市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