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毒的通告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禁毒的工作。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禁毒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於禁毒的通告

關於禁毒的通告範文一

為了嚴厲打擊走私、販賣、運輸、創造毒品和非法種植罌粟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現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安鈉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嚴禁走私、販賣、運輸、加工製作和非法持有毒品,違者一律依照全國人大會《關於禁毒的決定》懲處。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種植罌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抗拒強制剷除或經處理後又種植的加重處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為他人提供吸食場所和毒品,容留他們吸食、注射毒品的;

3、販賣、運輸、製作毒品的;

4、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和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向販賣、吸毒人員提供管制藥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強制戒除後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寬處理

1、主動投案自首的;

2、檢舉揭發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應立即到呼市禁毒領導小組辦公室(呼市公安局刑警隊)登記戒毒。

廣大人民羣眾要積極行動起來檢舉、揭發毒品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貢獻。

特此通告。

年月日

關於禁毒的通告範文二

為了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走私、販賣、運輸和非法制造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下簡稱毒品)。

二、嚴禁非法持有毒品。凡非法持有毒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十天內,將所持毒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三、嚴禁非法運輸或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經常用於製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違法犯罪分子;不得為違法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及其他贓款贓物;不得掩飾、隱瞞出售毒品所獲贓款贓物的來源。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六、嚴禁公民吸食、注射毒品。凡吸食或注射過毒品的,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十天內,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登記,交待吸食、注射經過,交出尚存毒品和吸毒器具,並具結悔過。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由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戒除,並進行必要的治療和教育,所需費用由本人或家屬承擔。

七、對於違反本通告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懲處。

各機關、單位要積極發動羣眾檢舉揭發走私、販賣、運輸、非法制造和吸食毒品的違法犯罪分子,凡檢舉揭發屬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關於禁毒的通告範文三

為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遏制毒品的嚴重危害,推動禁毒工作深入持久開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級政府、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廣大羣眾要大力支持、協助並主動配合禁毒職能部門及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積極參與禁毒的浩大聲勢,堅決遏制毒品違法犯罪現象的蔓延,奪取禁毒人民戰爭的全面勝利,為我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有下列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之一的人員限於20xx年8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繼續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堅決緝捕歸案,依法從嚴懲處。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毒品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犯罪所得財物的;

(四)非法運輸、攜帶製毒原材料或配劑出入境,或者非法買賣製毒原材料或配劑的;

(五)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

(六)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包括末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

(八)有其他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吸食、注射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搖頭丸、氯胺酮(K粉) 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人員,限於20xx年8月31日前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登記並接受免費戒毒治療。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登記並且毒癮較輕的,公安機關可視情況決定讓其在強制戒毒所外實行限期戒毒治療;逾期拒不登記的,一經發現,一律由公安機關送強制戒毒所強制戒毒;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間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勞動教養。

四、毒品違法犯罪人員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員的家屬、親友,要積極規勸上述有關人員投案自首或主動登記。對為毒品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提供藏匿場所或資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旅館、娛樂場所經營業主及從業人員、出租屋業主對在本場所、出租屋內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必須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對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的,依法追究經營業土、出租屋業主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廣大羣眾積極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對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協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予以保護,並按有關規定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舉報電話:

110報警台 芳村區公安分局81503381

市公安局 83114120 花都區公安分局86818110

越秀區公安分局83560702 番禺區公安分局84810700

東山區公安分局83117151 從化市公安局 87961123

海珠區公安分局84391498 增城市公安局 82743456

荔灣區公安分局83117363 開發區公安分局82090903

天河區公安分局87502765 廣州港公安局 82153110

白雲區公安分局86334575 白雲機場公安局86123689

黃埔區公安分局82190020

七、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