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加強農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近年來,隨着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農民建房數量和規模大幅度增加,但由於管理力量薄弱及農民建房思想觀念落後等原因,農民違規建房、無圖建房,施工人員無證上崗、違章施工現象普遍存在,農民建房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為進一步加強農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農民建房監管責任

做好農民建房管理工作,直接關係到廣大農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各鎮(辦、區)、市直相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觀念,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將農民建房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實防止農村建房中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各鎮(辦、區)、市直相關職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本單位職責,實行分工負責、依法管理。各鎮(辦、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農民建房管理負全面責任,由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農民建房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各鎮(辦、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農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村鎮建設項目法人、居民和農民自建房房主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村鎮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單位及個人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的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同時,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城鄉一體的工作要求,圍繞部門工作職責,向下延伸,將村鎮建設工程監管納入整個建設工程和建築市場管理範疇,加大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力度。市建設局對全市農民建房監管負全面責任;市質監、工商部門負責對農村建材市場的監管;市安監部門負責農村建房安全的指導、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共同把監管措施落到實處。

二、堅持分類指導,加強對農民建房的管理

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農民建房工程一般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兩層以上(不含兩層)、投資額30萬元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限額以上工程);二是投資額在30萬元且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我們要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加強農村建築市場的管理。

㈠對限額以上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要將限額以上工程全部納入法定建設程序,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工程設計、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要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按法定程序加強對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的監督。對限額以上工程要加強地基基礎、主體工程質量的檢查和驗收,督促建設方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㈡對限額以下工程,由各鎮(辦、區)負責管理,市建設局等部門提供技術服務,進行業務指導。限額以下工程必須在取得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的批准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限額以下工程要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具有從業資格的農村住宅建築承包隊施工。限額以下工程建設要實行合同見證制度。各鎮(辦、區)村鎮建設服務機構負責對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見證與備案,並加強過程監督。

三、規範服務管理,構建村鎮建設質量安全長效機制

㈠健全村鎮建設管理服務體系。市建設局要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整合監管資源,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對村鎮建設管理機構的指導。各鎮(辦、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班子,明確工作人員,落實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措施,確保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到位。要發揮村民委員會等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將日常管理和技術服務延伸到村,建立起適應農民建房量大、面廣、點多的質量安全管理服務體系。

㈡開展村鎮建設技術服務活動。各鎮(辦、區)和市直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學建房知識普及活動,提高廣大農民的工程質量意識。市建設局要加強通用設計圖和標準設計圖集的推廣應用工作,逐步引導農民自建住宅由傳統結構型向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結構型轉變。要加強村鎮建築隊伍的技術培訓工作,提高村鎮建築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㈢從源頭上把好村莊建設質量安全關。要加快村莊規劃的編制進程,提高村莊建設規劃的覆蓋率,改變農民建房無“規”可循,搶建濫建的局面。村莊規劃應體現科學性、實用性,讓農民看得懂、村委會用得上、政府管得住。建設項目要嚴把規劃關、設計關,從嚴控制農房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次和建築高度,選址要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要規範規劃建設許可審批,嚴格工程設計、施工條件審查,加強施工許可的管理,從源頭上把好村鎮建設質量安全關。

㈣建立健全村鎮建設管理的各項制度。要實行村鎮建築市場質量安全隨機巡查制度。市建設局要把建設程序、工程設計、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等環節作為監督重點,發現質量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處理。要實行建築材料“出廠合格證”制度。凡無“合格證”的預製構件一律不準出廠,不準在建設工程中使用,對經銷或盜賣不合格建築材料的企業,發現一家堅決查處一家,對不合格建築材料發現一批堅決就地銷燬一批。要實行村鎮建築市場從業資質(資格)動態管理制度。根據市場規模調控個體施工隊伍的數量,根據建設業績、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等要素決定個體施工隊伍的去留,將不具備承攬工程基本條件或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的個體施工隊伍,堅決清除出本地建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