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管理補充通知(通用5篇)

考核管理補充通知 篇1

各鎮黨委、政府,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縣政協各工作部門,縣紀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直屬事業機構,各羣眾團體:

考核管理補充通知(通用5篇)

從20xx年4月起,我縣在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施行按月考勤與工資(含津補貼和績效工資)發放相關聯的管理辦法以來,大部分單位非常重視,落實了考勤制度,按規定對部分人員扣發了工資,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有關部門的肯定。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內部考核,把機關建設與工作人員日常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切實落實“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和改進工作作風的要求,提高幹部整體素質,推動各項工作高質高效完成,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考勤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1、各單位要認真負責,繼續嚴格執行勉人社發[20xx] 28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考勤相關規定,按實際上班人員和工作時間嚴格考勤,禁止他人代簽。對受行政、刑事處罰和紀律處分的要及時報送組織、人事部門,並在考勤表上體現。

2、考勤要與平時考核相結合。對於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內因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五個月的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在當年不得兑現考核結果的相關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進行專業技術的評聘和晉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個工作日或者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的,當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3、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十個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4、每年1月15日以前,各單位要把上一年度的考勤情況和工作人員當年受行政、刑事處罰和紀律處分情況彙總後歸口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並以此作為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單位不彙總報送的,組織、人事部門將不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財政部門不兑現考核結果的有關待遇。

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8月1日印發

考核管理補充通知 篇2

根據《關於做好20xx年度教職工績效考核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工作的通知》、《呂梁學院教職工績效考核暫行辦法》,現將管理幹部考核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考核對象

學校管理崗位五級、六級職員,即處級正職、處級副職。

二、操作程序

1、考核對象填寫《管理幹部崗位人員績效考核表》(雙面打印一份)。其中1—4頁據實填寫,“政治思想考核”由各總支進行考核,加註考核意見並由總支書記簽字,加蓋總支公章。第5頁所列項目,除“廉”中“民主測評”、 “績”中“校領導評價”和“學”外,其餘各項由各部門按照考核辦法組織民主測評並賦分,(注意不要填寫最後一欄“績效考核得分”)填寫至本頁即可按部門統一交回黨委組織部。(**月6日前)

2、黨委組織部匯同紀委,根據測評和學習情況,統一填寫“廉”和“學”的分項得分。(**月7日)

3、黨委組織部向校領導徵求對中層幹部的評價並填寫得分。(**月8日)

4、黨委組織部彙總考核結果,綜合排序,向黨委報告考核情況後,將幹部綜合得分和評定結果反饋各部門,相關材料移交人事處。(**月9日)

附:《管理崗位績效考核(樣表)》

20xx年**月3日

考核管理補充通知 篇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範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斷提高駕馭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根據市委組織部《20xx年南通市幹部調訓計劃》,定於10月13日至14日舉辦全市安全生產專題培訓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等。

二、參加人員

各縣(市)、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範區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安監局局長;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名單附後)分管負責同志。

三、時間地點

時間: 20x年10月13日至10月14日(10月13日8時45分前報到)。

地點:江蘇中庭國際酒店(南通市青年中路128--2號崇川區政務中心東隔壁)。

四、有關事項

1、學員在培訓期間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集中時間精力,深入學習思考,確保參訓效果。培訓期間學員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情況的,需履行請假手續。

2、學員參訓前要結合本次培訓專題,提前思考並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帶着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參加培訓。

3、本次培訓不收取任何費用,培訓費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承擔。

4、請於9月29日前將參訓人員名單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考核管理補充通知 篇4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全國普通大學聯考將於6月7日、8日舉行,為嚴肅考試紀律,杜絕在校學生違規參加大學聯考和替考行為,維護大學聯考正常秩序,確保20xx年大學聯考安全、平穩、順利舉行,現就大學聯考期間學生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

大學聯考關係國家發展大計,關係千萬學子前途,關係社會和諧穩定。20xx年,教育部會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出台了“四個嚴”措施,要求嚴格安全保密措施,嚴厲打擊考試舞弊,嚴明考場管理秩序,嚴肅開展誠信教育;要求各地要綜合治理考試環境,繼續開展淨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淨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全力打造“平安大學聯考”。做好大學聯考期間的學生管理,維護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秩序,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各高中階段學校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完善保障機制,採取有力措施,做好大學聯考期間學生管理工作。

二、嚴格程序,加強在校生管理

大學聯考期間各高等學校要堅持正常的教學活動,加強對學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許請假。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應核清原因,除常規審批程序外,要經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核把關,並報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備案。各高校及學校各院(系)都要明確一位主要領導專門負責此項工作,院(系)要安排專人負責學生點名核查工作。對無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對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細究,防止學生參與替考。對在校外實習的學生,要通過實習指導教師進行清點核查。各高中階段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大學聯考期間學生管理工作,加強應急值守,密切關注學生去向及網絡輿情,確保信息暢通。各高校和高中學校發現可疑替考者應立即上報我廳,聯繫電話:0531—81676771(學生處),81916516(基教處)。

三、強化宣傳,開展誠信、法制教育

各高校、各高中階段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重點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涉考違法處罰條款,將國家“作弊入刑”等法律規定傳達到每一位學生,使廣大學生明白參與大學聯考作弊對社會、對自身的嚴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險性。對已違規報考、試圖參與作弊、預備充當“槍手”的,要加強教育引導,只要在大學聯考前主動交出准考證,退出考試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則,一經查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由相關部門嚴肅處理。

四、明確職責,嚴肅責任追究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要加強領導,明確負責部門,責任落實到人。對在校學生的管理,堅持誰管理、誰負責;對特殊原因確需請假的,必須堅持誰批准、誰負責。對管理不嚴、不認真清點和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責任外,將嚴肅追究學校領導、學校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市教育局要速將本通知傳達到各高中階段學校。各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要速將此通知精神傳達到本校每位學生,並切實組織好學生管理工作。

山東省教育廳

20xx年6月2日

考核管理補充通知 篇5

各縣(市、區)住建局,漳河新區住建環保局、屈家嶺管理區建設管理局,在荊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為全面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1號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的通知》(鄂建辦〔〕49號)和《關於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的通知》(鄂建辦〔〕299號),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促進檢測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檢測機構(含分支機構)登記管理,實時掌握動態信息

(一)凡在荊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實行統一登記管理。檢測機構在荊開展檢測業務之前,應在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監管平台按要求進行信息登記,並在我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合同)登記手續。凡未在省級檢測監管平台信息登記和我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合同登記的檢測機構,一律不得在荊從事檢測業務,其相關檢測報告不能作為我市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在市住建委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的建設項目,其檢測機構在荊門市建築工程管理處登記;檢測業務在縣市區的檢測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登記(見附件1)。

(二)依法取得檢測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與工商註冊地址不同),檢測場地、檢測人員、儀器設備必須相對固定、合理配置,滿足基本的檢測條件,質量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鄂建辦〔〕299號文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之要求。

二、加強檢測程序管理,規範質量檢測行為

(一)嚴格執行有關委託檢測工作的規定,委託單位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專業類別檢測項目委託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檢測管理及檢測操作人員不得同時受聘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從事檢測工作。從事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機構原則上不得跨區域(市、縣)開展業務。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嚴禁採取壓低檢測費用、減少檢測參數等手段降低檢測工作質量標準。

(二)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材料及構配件等按比例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對樣品和見證記錄進行確認,並在報告中反映見證人員的基本信息,確保樣件來源可溯性;做到盲樣檢測全覆蓋,確保樣件標識唯一性;落實見證取樣檢測和地基基礎靜荷載試驗數據自動採集和實時上傳制度,確保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檢測報告應科學、公正、真實、準確、合法。

三、加強檢測機構自身建設,提高檢測質量水平

(一)加強檢測人員培訓、取證和考核工作管理。檢測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崗位操作能力應滿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範》(GB50618-20xx)規定以及國家、省資質標準有關規定。檢測機構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訓(包含繼續教育)計劃,按檢測專業分別進行理論培訓、操作訓練和考核評價,檢測理論基礎培訓、實踐操作培訓必須達到規定學時,並形成完整、規範的培訓記錄檔案。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檢測人員,方可持證上崗。

(二)強化企業內部制度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組織機構和人員到位,運轉正常,從“人、機、料、法、環”各環節入手,加強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適時開展業務內審和管理評審,持續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升檢測能力。

(三)嚴格質量檢測工作流程。按照《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內控,把好“三關”即受託、收樣、標識、交樣等入口關,領樣、核樣、試驗、數據整理、校核、結果處理等過程關,以及報告複核、籤批、存檔、發放、上報處理等出口關。

四、加強執法監督力度,規範檢測市場秩序

(一)加強檢測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各地要通過網上核查檢測機構、設備和人員等登記信息、實地檢查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狀況、組織檢測機構能力比對和檢測人員能力驗證等方式,加強檢測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監管,並將分支機構檢測能力納入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對存在未按規定登記信息、違規設立分支機構、內部管理不規範、檢測人員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檢測人員能力不滿足要求等行為的,責令改正,並進行通報;對性質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規定實施處罰,計入誠信信息並在網上公告;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按程序分級上報至省住建廳作出撤回資質證書或撤銷資質處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檢測機構和人員監管工作,明確具體承擔機構、配備專職監管人員,對轄區內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日常檢測行為和所監管工程的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管。建立健全政府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督抽測制度。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見附件2),嚴格事中、事後動態監管。重點檢查檢測機構是否超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登記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強對分支機構管理,是否按要求組織檢測人員培訓、考核,是否人崗分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檢測、複核和簽章,對不合格報告和發現的相關單位違法違規問題是否按規定程序上傳和上報,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有關標準要求等。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並進行通報,處置情況上報市住建委。涉及檢測機構資質的,提出處理建議上報省住建廳。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廳關於“紅頂中介”清理整治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大檢測機構脱鈎改制工作力度,支持脱鈎改制後的檢測機構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運用互聯網和信息化手段,構建檢測機構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動態監管機制,逐步建立檢測機構和人員信用檔案,促進檢測行業誠信建設。將檢查、巡查結果納入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建立實施檢測機構分類巡查和差別化監管制度,引導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X局

xx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