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最大的特點

什麼是公文?自古以來定義甚多,眾説紛紜,見仁見智。取其共識,公文乃公務活動的產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下文是公文最大的特點,歡迎閲讀!

公文最大的特點
公文的六大特點

第一,政策性。各級黨的機關和行政機關制發的公文,都必須用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法令,絲毫不能偏離黨和國家的政治目標和政策軌道。因此,公文是觀點鮮明的文體,是嚴肅鄭重的文體,是有着充分的權威的文體,要求作者必須有嚴肅認真的態度。

第二,實用性。公文是用來處理公務的文書,所以它總是根據現實需要,針對實際問題而制發,有着明確的寫作目的。

第三,定向性。 公文都是由某一個特定機關制發的,並且大部分都是寫給特定對象閲讀的,作者與讀者之間有具體、明確的對應關係。公文的這種定向性特點使得寫作有着很強的針對性。

第四,時效性 。公文所針對的問題,總是存在於特定的時間範圍之內,一旦時過境遷,公文的實用價值也會隨之喪失。所以,公文的寫作、傳遞和辦理,都要求迅速及時。

第五,規範性。為了更方便、有效地辦理事務,公文形成了自身特有的辦理程序和寫作格式。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文的種類、用途、文面都作了統一的規定。另外,多數常用文種在結構、用語等方面,也有着約定俗成的程式。

第六,法制性。黨政機關的公文必須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在法制社會裏,任何文件的出台都要依法依規研究制定,絕對不可以有半點的隨意性。公文不同於講話,可以發揮,可以多説一句,少説一句,文件要求乾淨利落,沒有廢話。目前,已經有不少省份在辦理公文過程中,都要求進行合法性審查。這種審查主要是由省政府辦公部門將有關部門要求以省政府的名義發的文件,經過省法制辦審核把關後才可以出台。這些文件還包括省政府名義出台的專題會議紀要。

公文的行文規則

(1)下行文規則

①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③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④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2)上行文規則

①“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②“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③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④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⑤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3)聯合行文規則

①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②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③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④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4)其他行文規則

①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門行文,文中應註明經政府同意。

②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