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

一般情況下可以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即申訴),也可以向省檢察院提出,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
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1

申請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xx街道辦事處x村。聯繫電話: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築工程公司(公司已註銷,現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於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後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於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於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後,於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採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2

申請人:***,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鎮******號。

被申請人:張***,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1、該協議第一條約定:xx主付井資源劃分,以原圖紙範圍南北各一半劃開(第3條);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xx主井(第1條);xx主井一切機械設備、債權和債務歸原股東安排解決,對其他礦井無關(第2條);

由此可見,該協議約定的內容是xx主井以40萬元的價格將其井下資源出賣給其他三個礦井。xx主井從中牟利40萬元而未付出任何財產代價,只是將國家的礦產資源賣出牟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將探礦權、採礦權倒賣牟利。

該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xx主井轉讓採礦權並獲得40萬元資源補償款,未經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屬私自轉讓,轉讓合同無效

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情形,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屬於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該協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絕對屬於無效合同。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

二、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該判決書將本案定為無名合同糾紛,既是合同糾紛,就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合同法》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説,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處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判決沒有正確適用本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處理本案,而是依據不具有法律法規效力的縣級政府部門文件“xx市地質礦產局聯合辦礦程序試行辦法”認定合同的效力。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

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協議書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與xx市順義莊xx鐵礦等各礦之間簽訂的合同,被申請人張**是xx市順義莊xx鐵礦的代表人。申請人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的代表人。原、被告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是代表各自的鐵礦簽訂協議。是職務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當由各自所代表的鐵礦承擔。

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是“其他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xx主井”,而不是張**個人支付張**個人10萬元。

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基於以上事實和法律的規定,該案應當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鐵礦企業為原、被告進行訴訟,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市人民檢察院

x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

xxxx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