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離婚起訴狀案例(通用3篇)

最新離婚起訴狀案例 篇1

原告:吳來,男,漢族,X人,19xx年XX月X日生,無業,住所地:,聯繫電話:××××。

最新離婚起訴狀案例(通用3篇)

被告:王梅,女,漢族,X人,19xx年XX月XX日出生,X公司員工,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原告與被告離婚;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3、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分擔。

事實和理由

x9年3月原告與被告經徵婚相識,由於當時原告已年屆三十,考慮對方條件還不錯,受過高等教育,又有正式工作,就抱着美好的憧憬與她交往,4個月後,即x9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第二年12月生有一女。

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太短,對彼此性格瞭解還不深就草草結婚,結婚以後,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太大,根本無法溝通,經常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執,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與原告父母之間相處不融洽,對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順,進一步影響了夫妻感情。被告生下女兒後,原告非常疼愛孩子,儘管被告每次吵架都會提出離婚,但是為了避免傷害與孩子之間的感情,原告一直沒有同意,並且對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無奈被告性格偏執、情緒易變,使得夫妻感情根本無法得到改善。

為了逃避這痛苦的家庭生活,x0年起原告外出工作,從此雙方兩地分居,本以為距離能讓雙方矛盾緩和,無奈事與願違,不但夫妻感情沒有絲毫改善,反而分歧越來越大,在原告短暫的回家期間,幾乎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爭吵越來越激烈,使原告痛苦不堪。今年3月,被告與原告父母發生激烈衝突,原告得知後非常難過,遂不再對婚姻抱有希望,今年4月和7月,原告兩次回家與被告商量離婚事宜,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並且簽有兩份離婚協議,但是被告在簽訂協議後又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不願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敗是由於婚前缺乏瞭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後又沒有建立起感情,雖經原告多年努力,仍沒有好轉的跡象,原告對這場婚姻已徹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儘快結束這場讓雙方都感到身心疲憊、痛苦不堪的婚姻。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最新離婚起訴狀案例 篇2

原告:黃,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東莞市虎門鎮 ,身份證號碼: 。

代理人:曾律師 。

被告:鄭,男,漢族,X年X月11日出生,住所:東莞市虎門鎮 號,身份證號碼: 。

請求事項:

一、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的婚姻關係;

二、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詳見附後財產清單);

三、兒子鄭X隨原告共同生活;

四、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兒子鄭X至18週歲的撫養費人民幣229389.92元(廣東省x8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4336.87元/年X16年)。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經別人介紹相識,於x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有子女三人:長女 7週歲;次女 3週歲;兒子鄭X 2週歲。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有:位於虎門鎮 房屋一幢,汽車一輛,登記在被告名下的存款和股票若干。

結婚後原告連續生下兩個女孩,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對原告白眼相看、惡語相加,被告經常打罵原告;特別是近一年來,被告及其家人將原告趕出家門,不讓原告在家居住,阻攔子女和原告見面團聚。被告及其家人的種種不法行為,導致原告在外飄泊流離,有家不得回、子女不得見、有夫也分居。

綜上,原告與被告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生活已不存在,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原告本人並且委託律師多次要求與被告協商解決離婚事宜,但被告毫不理睬、不予答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體察原告苦衷,判如所請!

此致

東莞市第 人民法院

原告:

x9年 月 日

最新離婚起訴狀案例 篇3

原告:陳某,女,漢族,x2年3月4日出生,住岳陽市某某小區

被告:江某,男,漢族,x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女兒江小美歸被告撫養;

3、判決位於岳陽樓區某處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x2年相識,不久後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由於原告的父母考慮到被告與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較大,加之對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擔憂,因此極力反對原告與被告戀愛,並多次勸説原告與被告分手。但原告堅信自己找到了終身的依靠,最終頂着家裏的巨大壓力與比自己大6歲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x4年5月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x5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兒江小美。

原告以為婚後的生活能苦盡甘來,被告也會更加珍惜與原告的感情,但事與願違,婚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越來越冷淡,讓原告根本體會不到丈夫的關愛和家庭的温暖。x4年原告懷孕期間,行動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護的時候,但被告甚至連原告去醫院例行產檢都不願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兒的安危於不顧。儘管被告的態度讓原告覺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後,被告能夠對家庭盡到一個男人應盡的責任。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由於被告來自農村,有非常嚴重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兒後,被告甚至連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談不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其行為甚至連一個陌生人都不如。女兒出生後一直體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問,照顧女兒的重擔全壓在原告一個人身上。平時原告除了上班,還要經常拖着疲倦的身體帶着幼小的女兒往返奔波於省城各大醫院求醫問藥。現在女兒7歲了,可以説完全是原告單獨撫養長大的,也是在沒有父愛的環境中長大的。x6年被告去廣東經商,從此以後,原告與被告長期分居。在分居期間被告極少過問原告及女兒的情況,偶爾歸家對原告也是漠不關心,在外的生意、經濟收入狀況更是不讓原告知曉。更令人傷心的是,原告通過他人瞭解,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協議離婚,被告雖然也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卻因財產問題與原告無法協商一致而遲遲不同意離婚,並揚言如果原告提出離婚,則讓原告分不到一分錢。

時至今日,原告認為,由於原被告在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雙方又沒有建立穩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忠實的義務,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婚姻。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原告認為女兒年幼時體弱多病宜由原告撫養,現女兒已滿7歲,身體逐漸結實,如仍與原告繼續生活,勢必長期缺少父愛,對女兒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經濟狀況較好,能夠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現在應交由被告撫養為宜,被告也應當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以彌補對女兒的虧欠。在財產的分割上,原告認為,由於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對家庭的多年付出,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則依法分割。

終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某

二0x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