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精選7篇)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1

原告程,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精選7篇)

訴訟代理人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新區東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聯繫電話x1。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0年8月19日至x1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x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92元)、工傷保險待遇(.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x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x1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後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後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後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於x1年10月份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並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於x1年11月23日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於x2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x2〕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程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2

原告:陳某,男,**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身份證號:511025,聯繫電話:135。

被告:四川某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號。

法定代表人:鍾某,聯繫電話:133。

被告四川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

被告任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身份證號511025,聯繫電話:152。

訴 訟 請 求

1、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所欠原告的勞務費共計人民幣177679.65元。

2、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 實 與 理 由

原告從*年**月份到被告所在的成都市工程部做抹灰工作,於*年**月完工,總工程款為477679.65元。在做工期間,被告任某陸陸續續支付給原告30萬元,現還欠177679.65元。現已投入使用,被告對所欠原告的款項一直拖欠不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成都市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起訴狀副本3份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3

原告程,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訴訟代理人王,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馬(鄭州)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與揚子·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胡羣,職務總經理。聯繫電話0x1。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0年8月19日至x1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x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92元)、工傷保險待遇(.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x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x1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後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後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後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於x1年10月份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並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於x1年11月23日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於x2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x2〕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程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4

原告程,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訴訟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馬(鄭州)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與揚子·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胡羣,職務總經理。聯繫電話0371-86111111。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8月19日至20xx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20xx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201.92元)、工傷保險待遇(200.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20xx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後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後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後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於20xx年10月份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並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於20xx年11月23日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於20xx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20xx〕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程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5

原告某中學。住所:xx大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被告李某,女,漢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xx市金台區。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寶勞人仲字(x3)第79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600元。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4300元。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

事實理由: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論理及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錯誤。

一、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600元。本項請求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受聘擔任一線班主任教學和管理工作時,是否具備《教師法》明文規定的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及中教一級資質證書,在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學校規章制度履行了其應有職責。證據表明:x1年9月開學之後,被告利用其教務幹事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謊稱其具有教師資格,並被評審為中教一級職務資質,騙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為教學一線班主任職務。x2年秋季開學原告在大會上宣佈,凡被聘任上崗的一線教師,應速將學歷、教師資格、職務證書交原告查驗、審驗,以便備案,被告以其證書沒在手邊為由,在其他教師都交了相關證書後,被告繼續瞞哄、推諉。x3年2月,原告繼續查核被告人相關證書,在此情況下,被告承認沒有教師資格證和中教一級職務資質證書,説她目前準備報考

被告除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遲到早退,發生學生打架時,放任自流,不履行其應盡職責,嚴重違反原告規章制度。據此,原告在x3年3月15日作出決定,準備通知被告離校,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而在此前的3月5日發生學生打架後,被告自知失職,責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負責人張校長、付校長,説她要離校去上海工作,並要原告找人儘快交接手續,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無相關資格、資質證書,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自動棄校離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崗位上自動離校及原告此後所作的處理決定及調查情況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一)、(二)、(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所以,應判決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00元,首先未籤書面勞動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責任在被告。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一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被告從x1年9月擔任班主任工作至x3年3月棄校離去,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對此,應嚴格依法執行,不能作任何擴大和縮小解釋。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三)項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十五條一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一)“重新就業的”。因此,被告棄校校離去後已重新就業,且不能出示失業登記證明,故應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綜上,特具狀貴院,請判決。

此致

金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x年八月七日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6

原告:,女,身份證:

住址:xx市xx區路號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告:x公司

地址:xx市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係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税後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xx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後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於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20xx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於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於是依法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20xx〕第16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廣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 20xx年6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 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7

原告:,女,身份證:

住址:xx市xx區路號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告:x公司

地址:xx市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係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x5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3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税後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3年3月1日至x3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x3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後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x3年6月1日至x4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於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x3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於x3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x3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於是依法向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x4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x4〕第16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xx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 x8年6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 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